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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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环保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荥阳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大厅。
第四条环保局确定建监管科作为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环保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环保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我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环境保护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
(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
(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七)行政许可条件;
(八)申请材料;
(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六)行政许可收费;
(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环境保护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参照以上内容公
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环境保护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负责受理。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的排污费征收核定、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夜间建筑施工登记备案由环境监察大队直接受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由污管科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