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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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城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

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的管理,提高代建管理水平,加强代建单位名录库准入清出管理,根据《相城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相政发[2017]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城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相政办[2017] 119号)(以下简称“本办法”),并于2017年8月4日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本办法的出台背景

6月21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推进会,深入贯彻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在全市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力争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会议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强调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构建工程建设领域防腐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制度保障和代建督查,精心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确保代建制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前期,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组成的市“代建制”推广工作协调小组先后赴张家港、苏州工业园区、上海等地调研当地“代建制”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关于在全市推行政府投

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制定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操作性制度规范,对代建制范围、规范代建项目审批、完善代建管理、强化代建部门监管等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名录库管理的职责分工

本办法规定了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领导小组牵

头负责代建名录库的建立、代建单位进入代建名录库申请的审核、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考核及清出等工作。

(二)关于申请入库单位的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原则上以区属国有(控股)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为主,同时必须满足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有良好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绩;具有与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等条件。

(三)关于入库单位的评审规定

代建单位进入代建名录库应提出申请。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评分细则》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公开得分高低和排序。在名额数量内的申请人进入名录库。

(四)关于代建单位选择范围的要求

为明确代建单位的选择范围,本办法规定原则上进入名录库的单位方可承接代建任务,抢险救灾、安全保密项目以及我区稀缺专业等特殊原因需将名录库外的代建单位纳入

选择范围的,项目(法人)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五)关于限制进入或应清出的情形

为促进代建行业优胜劣汰良性发展,避免出现代建单位代建工作做不好仍继续承接任务的情况,对不得进入名录库的情形进行了规范: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相关业务的;企业出现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等严重诚信问题;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近3年内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的;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本办法规定,已入库的代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项目竣工考核为不合格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区政府确定的代建任务的、因代建单位原因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清出名录库,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内不得再进入名录库。

(六)关于代建名录库的考核要求

代建名录库实行每年一次的动态考核管理,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项目考评结果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考核为优秀的,优先推荐其参加相关奖项的评选和承接代建业务;考核为不合格的,从名录库中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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