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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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定义、基本特征和当事人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具体来讲,它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UCP600第二条对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即指:
1、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2、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3、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汇票到期日付款。
4、如果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并对议付行进行偿付。
(二)信用证的基本特征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不同于托收、电汇等方式,它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不是商业信用。信用证开出即表明了银行的付款承诺,这种付款承诺是有条件的,即满足开出的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如果满足了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尽管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和前提,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信用证各当事人在处理业务纠纷时,是以信用证本身的条款规定为依据的,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因此,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3、信用证以单据为基础
信用证的主要作用是银行提供付款保证和资金融通,以促进买卖双方交易的顺利进行,银行并不直接参与货物的买卖过程,而且也不可能去查验核实各项交易的详细情况。银行只负责审慎查核所提交的单据,确认它在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从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不管交易事实如何。因此,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可见,信用证交易与买卖合同中的货物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即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在信用证业务仲,最基本的当事人是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受益人四者。信用证的开立、修改或撤销都必须经过这四者同意方可执行。此外,根据业务需要,还会出现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几承兑行等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通常是进口商,有时也可能是银行自己。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指定的唯一享有凭该证交单支取款项权利的人,通常是出口商。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让,则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是真正的出口商。
3、开证行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4、保兑行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5、通知行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6、付款行
付款行是指在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被开证行指定并授权在单据相符时付款给受益人的银行。
7、承兑行
承兑行是指在承兑信用证项下,被开证行指定并授权在单据相符时承兑远期汇票,并在到期日付款的银行。
8、议付行
议付行是指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受开证行的委托,应受益人要求对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付款的银行。议付行议付后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9、偿付行
偿付行是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
信用证结算方式流程如图3-5所示。
二、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使用范围极为广泛,大多数应用于货物贸易中,也有少部分用于服务贸易中。信用证从其性质、期限及流通方式等不同角度可以分为许多种类。但是,不管哪一类信用证,均必须明确表示其适用于承付(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一)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单据,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汇票及规定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跟单信用证。
跟单主要包括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装运的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商检证书、装箱单、产地证等。
2、光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指开证行仅凭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应用并不广泛。
(二)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按照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确定承诺方式,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及保兑行(如有)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承担即期付款责任。
2、延期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确定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几保兑行(如有)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3、承兑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自己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
开证行及保兑行(如有)对于承兑信用证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4、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授权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想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开证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偿付指定银行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
1、定义
保兑信用证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即只要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那天或以前提交至保兑行或指定银行,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付款责任。
2、特点
保兑信用证给予受益人开证行之外的付款保证。如果信用证的开证行资信不够,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存在政治风险等问题,受益人通常要求另一家其信赖的银行为信用证加具保兑,确保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责任时,由保兑行履行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四)可转让信用证
1、定义
UCP600第三十八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2、特点
可转让信用证产生的背景是由于贸易结算中有中间商的存在,中间商为了达到赚取差价利润,又不用垫付货款给卖方的目的,由吗,买方开立信用证给中间商,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信用证指定的转让银行修改部分信用证条款讲信用证转开给第二受益人(供货商),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后交单给开证行,发票的差额即是中间商赚取的利润。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销售合同的转让,倘若信用证的受让人(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第一受益人(合同卖方)仍应对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负连带责任。
(五)背对背信用证
1、定义
背对背信用证又称对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桥式信用证等,是指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又称主要信用证)后,以此信用证为担保,请求银行依据原始条款,开出的以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2、银行转开背对背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1)背对背信用证金额不可大于原信用证金额;
(2)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可以提前,金额、单价可以减低;
(3)应以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中间商)作为提单的托运人;
(4)如有保险单,原则上以申请人为被保险人;
(5)原信用证禁止分批时,背对背信用证也应开出全部金额;
(6)银行应妥善保存原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比较见表: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不用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