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二)第四章公司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破产法

• 债权人会议得职权
• 1、核查债权 • 2、监督权 • 3、通过和解协议 • 4、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
得管理方案
• 5、通过破产财产得变价和分配方案 P51
通过重整计划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 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 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问题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 务人得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 结得有关债务人得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 何处理?
第三章 破产法
• (四)管理人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并处理 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得个人或组织 。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得人员组成 得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得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 机构担任。
共益债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得下列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 方均未履行完毕得合同所产生得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得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得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得劳动报酬和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得其她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
B 乙公司主张抵销80万元:“我欠该公司工程款180万元,在 振邦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振兴材料厂将其对振邦公司得80 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得债务”
C 丙公司主张抵销50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振邦公司欠我 厂设备货款120万元,该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不合格得机器, 其已付价金5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第四章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一、破产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企业破产法-破产债权)【圣才出品】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第三编企业破产法第五章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概说1.破产债权的概念(1)破产债权定义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但在立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成立的某些债权也可以是破产债权。
(2)我国新《破产法》上的破产债权①新《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②确定破产债权构成的时间点与破产程序启动的时间点相统一,均为破产申请受理时。
③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的特征(1)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
这是一般原则,但存在例外,如新《破产法》第53、54、55条。
(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4)破产债权应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的债权。
二、债权申报1.债权申报的一般原则(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能依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职工劳动债权是免于申报的债权。
(4)社会保险费、税收债权,由有关征管机关申报。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的债权处理方法①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②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③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①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其债权。
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③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④无利息的债权无论到期与否均以本金申报债权,不得对其再从本金中扣除未到期的法定利息。
第四章破产法

风来八面
心系四方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 的,可以向管理人要求抵销。
取回权
别除权
风来八面
心系四方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 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 人员的费用;
(2)可以申报的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 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 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不必申报的债权
债务人欠职工的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依法应
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需征询其执业的中介机构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风管来理八人面的其他心 情系 形四 。方
风来八面
心系四方
3、制定和批准、执行
(1)制定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 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计划草案(内容) (2)通过
A、 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 权人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
B、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 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章全民企业法和破产法精品PPT课件

1.3 企业的设立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 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 .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
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
方式:
(一)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
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
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C、厂长(经理)的职权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
3、30天内工商机关决定颁发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与否。
1.4 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
1、厂长(经理)负责制 A、领导体制的演变 50年代初苏联的一长制 56年后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文革期间的革命委员会制 78年后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84年后逐步推广厂长(经理)负责制
B、厂长的产生
现代; A、国企由国家还
B、国企的债拖欠不还
弊端——企业没有压力,因而没有竞争力; 国家负担重。
2、1 破产的含义
一般意义;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的一种状态。
企业破产——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第3条)
注意掌握几个要点;
1、是到期的债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
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
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
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商法-企业破产法(二)_真题-无答案

商法-企业破产法(二)(总分69,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有关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说法正确的是:( )A.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债权人民主选举产生B.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全体债权总额的1/2以上C.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有表决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D. 在债权人会议中,只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2. 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
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 )A. 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 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 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 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3. 某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确立了3个月的申报期限,某企业的债权人甲公司没有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自己承担B. 甲公司无权补充申报债权C. 甲公司有正当理由,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D. 甲公司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列为破产费用4.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共益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有:( )A.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 管理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完的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失C. 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支付的费用D. 破产财产的拍卖费用5. 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商法(破产法)

3、破产目的上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绝对保护, 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法律愿意提供任何手段 和保障,而很少甚至根本不顾及债务人的利益。 4、实行破产惩罚主义。有的国家如法国甚至 实行严厉的破产犯罪原则。 5、实行破产不免责主义。
• 三、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破产法——破产基本格局的奠定 • 这一时期主要以法国破产法为代表其法典形成为《法国
• 美国第一部破产法于1800年颁布,且基本上袭用了1510年的〈英国 成文破产法〉,直到1838年第二颁行破产法,1867年第三次颁行了 联邦统一破产法,该法采用一般破产主义,1898年又一次颁布了 《破产法》一直到1978年,国会通过了《破产改革法》沿用至今。。
第二章 破产概念的内涵解析
一、破产概念的缘起
难点内容
(1)有关保证的内容 (2)有关抵押担保问题
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施行 • 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199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
通知》 • 1996年7月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
• 到18世纪初,英国于1750年和1711年通过了两部合名为《安娜法》 的破产法,开始实行破产免责主义。到1861年英国又颁布了《破产 法》,其抛弃了先前一直实行的商人破产主义改采一般破产主义立 法例。共经多次修改到1914年才稳定确立下来称为《1914年破产法》 与1986年的《资不抵债法》共同构成现行的英国破产法体系。
商法典》第三卷全面系统地修改了旧破产法,形成了近 代史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破产法典,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 (1)以债务人停止支付为破产原因 • (2)采用商人破产主义 • (3)实行破产溯及主义,规定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所
公司法对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公司法对破产的法律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作为一种市场退出机制,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的基本法律,对破产的规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法对破产的法律规定,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破产的定义与类型1. 破产的定义破产,是指债务人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法定程序宣告其丧失清偿能力,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变价、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一种法律程序。
2. 破产的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破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债权人申请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财产清算。
(2)重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备重整条件的,经债权人申请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重整,并指定重整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重整事务。
(3)和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备和解条件的,经债权人申请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和解,并指定和解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和解事务。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1)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宣告自己破产。
2. 破产受理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行为。
(1)审查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应当审查以下条件: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
(2)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并公告破产申请受理。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企业破产法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企业破产法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1.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73,多)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考点】破产申请程序【解析】《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可见,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应该提供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而非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故A项正确,B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由此可知,债务人乙公司如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法院通知的7日内向法院提出,故C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可见,乙公司不能以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且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