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能力论文-论公司对外担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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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荣杰:论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

鲁荣杰:论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

鲁荣杰:论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论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内容摘要: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显有错误,对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配亦不正确。

《公司法》第16条的调整对象不是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本身,而是公司内部关于对外担保的决议及程序。

“以该条属性之甄别为起点,进而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主流观点不符合法律适用逻辑。

调整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关系的规范应是关于表见行为的规定。

债权人审查义务的来源是《公司法》第16条及相关条款,而非章程与内部决议。

法律负于债权人以形式审查义务是立法者权衡风险控制成本的结果。

不符合表见行为特征的对外担保合同,在公司追认前,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关键词:公司法第16条,法律适用,规范属性,调整对象,表见行为1.问题的提出《公司法》第16条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对此商法学界未予以充分关注。

文献综述发现,被学者广为关注的则是该条第16条的规范属性以及违反该条之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尽管,在这两者上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分歧,但有一个共性是显而易见的,即默认《公司法》第16条系直接调整背离担保决议机制之担保合同的规则。

在此基础上,各方均以认定该条之属性为自己立论的起点。

持效力性规范说的学者认为“《公司法》第16条含有‘“不得”.’‘“必须”,’属于效力性规范。

担保合同违反决议规则的,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无效情形。

对于此类无效担保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的无效部分,可以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7.第8条处理” 华德波:“论《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以公司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为中心”,载《法律适用》xx年第3期。

另见李金泽:“《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新规定的质疑”,载《现代法学》xx年第1期。

或者“依据《合同法》第58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罗培新:“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价值冲突与司法考量”,载《中外法学》xx年第6期。

持管理性规范说的学者则认为《公司法》第16条属于管理性规范,违反该种强制性规则的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
维普资讯
浅析 我国上市公
汪红 旭
我 国近几年的担保 实践 中,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 问题百出 , 诉讼频繁 ,官司不断,不规范担保行为 日益侵吞上市公 司的利 润, 损害广 大投资者的利益 , 不断将上市公 司推 向亏损、 退市甚 至破产倒闭的境地 , 上市公 司因担保被拖下水的案例屡见不鲜 。
市公司的长期贷款 ( 平均值 ) 保证担保贷款近 6. 而抵 中, 0 %, 2
但六大会计要 素的定义均注重的是资金运动 , 确认的依据 是经济利益 的流入与流出 , 同时强调了是 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 所形成。 自然资源等环境因素 , 而 虽然具有 现实 的利润价值 , 但 更是对未来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 其未来经济利益具 有较 大的不 确定性 , 因此 , 按照现有 的会计要素定 义 , 就无法对其进行核算
以上可看 出, 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实际上主要是保证 我

我 国上 市 公 司担 保 行 为 的现 状 及 问题
( ) 国上市公 司担保行为的现状 : 一 我 在现代经济社会 , 能 否获得资金往往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 的关键 , 而企业要获得资
担保行为。由于担保使得公司在债务人一旦无法偿还债务时必 须替其 “ 买单”, 或有负债会立即转化为公司的现实债务 。 司 公 的这种无偿保证实 则是 “ 无偿 给予他方 以公 司信用 , 无异 于无 偿给予他方 以公司财产”。 ( ) 二 我国上市公司担保行为所存在 的问题 : 1 . 违规担保数额巨大。 目前我 国上市公 司担保行为 中, 违规 事件频发 , 具有 “ 数额 巨大 , 期限较长, 系复杂”的特点。 关 据相 关数 据统计 , 20 年1 到20 年6 , 从 03 月 05 月 上市公 司被谴责的违

浅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外担保两种类型 。 内担保 , 对 是指公司在融资过程 中, 应债权人 整体利益 。() 2 董事会代表公司为公司股 东或实 际控制人 提供
的要求 , 以公司 自己的资产为公司 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这种 担保作 出决议时, 同样是因为董事会受控于大股 东和 实际控制 担保方式是 自己承担 资金风险 的行 为,涉 及的单位和 个人不 人 , 其他小股 东由于不能影 响或 控制董事会 , 就会直接做 出同 多, 对社会不会产生太大 的影响。对外担保, 是指公司以 自己的 意担保 的决议, 即使小股东不 同意, 也无力改变董事会 的决议 , 资产为其他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与对 内担保相 区别, 这样就不可避免的损 害其 他小股东的权益 。其次, 公司担保 决
利益遭到重大损害 , 影响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 。如果这种损 失 的在于 限制董事会和其他管理层的权利 , 保护股东利 益。但是
无法 弥补, 么应 当追 究谁的责任 , 那 以及相 关责任人 的责任 应 在 目前我国的公 司现状是 , 大股 东往往能够控制公司股东大会 当如何追究 ?由于 《 公司法》 《 及 担保法》 公司担保责任的追究 作出相应 的对外担保决议 , 以保护其他 中小股东述
必须经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 的, 董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股 东大会会
公 司担 保行 为 已成为我 国公司经 营行为 中的一种普 遍现 议 , 由股 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 从此款规 定可 以看 出, 象 。在现 阶段 , 我国的国内公 司都普遍存在 由于资金不足, 导致 如果提供担保的对象 不是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 董事会 公司无法发展 壮大 的情 况, 因此 , 大部 分公司都选择 向银行或 和股东 ( 会都可以成为行使公司担保权 的主体。但公司为公 大)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规则完善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规则完善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规则完善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人物,其具有着关键的地位。

在公司经济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仅代表了公司的意志,而且其所作出的行为也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会存在着越权行为,也就是在其行为范围之外,为公司所做的签订担保合同等行为。

这种行为有可能会对公司和其债权人产生法律后果,因此,要对此加以规定和指导,以确保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因此,本文将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规则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在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时,首要的问题在于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了。

具体来说,首先需要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也就是法律规定下的职权范围。

在与外界签订担保合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范围也应在该范围内。

如果超出范围,则应视为越权。

其次,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在实际情况中,常常会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超出自身权力范围的行为与外部进行交涉,签订担保合同等情况,但这种行为并不一定就是越权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有可能是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公司所做出的。

因此,在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时,还需要查看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议记录等文件,以了解是否有决议或委托事项等授权行为。

只有当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才被认定为越权。

当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越权的,接下来就需要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了。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时,其签订的担保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这不是必然的结论,真正的情况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对内担保,即公司向其股东、股东的直接或者第三级控制的其他公司成员提供担保,则该担保合同具有效力。

如果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对外担保,即公司向其外部债权人提供担保,则该担保合同仅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人的个人财产具有担保效用,不对公司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效力评定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效力评定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 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效力评定郭青青(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1014)摘要:就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如何,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做出确切解答,无论理论界抑或实践领域对该问题均存在较大分歧。

鉴于此,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为研究对象,摒弃现有著述在探讨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时所采纳的“一刀切式”论证方式,创新性地从区分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不同类型入手,结合法理及相关实践案例,详细地分析探讨、归纳总结各种“越权担保”情形下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公司担保效力;公司担保;对外担保;违规担保中图分类号:D F411.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1—0109一04一、引言公司对外担保的意思产生、行为执行理应受到公司内部治理规则的制约,但是实践中,“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情形层出不穷: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经法定内部表决程序而实施的担保属于越权;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超出章程规定限额所作担保属于越权;董事会决定关联担保属于越权;股东会在利害关系股东参加表决的情况下或非利害关系股东不超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等情况下对外担保均属越权。

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直接影响到公司对外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也关系到担保债权人的风险控制,那么其合同效力究竟如何?<公司法》、“120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的规则,却并未明确公司违反这些规定时,担保行为及相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司法实践对此类纠纷处理“同案异判”的情况比比皆是,这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也不同程度地对市场产生影响。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规则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规则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规则公司对外担保,顾名思义,就是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向债权人担保相关债务人履行相应的债务。

公司对外担保原本是一个很简单的法律问题,但基于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使这一问题复杂化了,以致司法实践的争议不断。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分三款对公司对外担保作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纵观以上规定可以看到,《公司法》第十六条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制是很模糊的,最大的问题来自于其第一款中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句表述,但从文字或语法上衡量,难以得出这句表述是授权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这就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埋下了争议的种子。

在《公司法》实施后,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是,公司在对外担保时未能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一种意见认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在性质上属于公司机关,是否经其决议反映的是公司的意思形成过程,是公司的内部事情;而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函或者担保合同反映的是公司的对外意思表示,作为债权人只需审查公司的对外意思表示,无需审查公司的意思形成过程,是否有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不应影响担保的效力。

《公司法》第十六条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董事、经理设定义务,进而强化公司治理,并非为债权人设定审查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对外担保,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该条规定属强制性规定,既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作为债权人就相应负有审查义务,公司在对外担保时未能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无效。

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报告

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报告对外担保情况报告一、引言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

它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本报告旨在全面了解我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评估其风险程度,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二、对外担保概况截至目前,我公司对外担保涉及的主要方向为供应商担保、合作伙伴担保以及借款人担保。

供应商担保是指我公司为供应商提供担保,确保其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合作伙伴担保是指我公司为合作伙伴提供担保,共同承担商业风险;借款人担保是指我公司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确保其能够按时偿还借款。

三、供应商担保情况我公司与多家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为确保供应链的稳定与顺畅,我公司对供应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担保。

截至目前,我公司共对12家供应商提供了担保,总额达到500万人民币。

其中,担保金额最大的供应商为A公司,担保金额为200万人民币,合作时间已达5年。

四、合作伙伴担保情况为了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我公司对部分合作伙伴提供了担保支持。

截至目前,我公司共对6家合作伙伴提供了担保,总额达到300万人民币。

这些合作伙伴主要涉及市场开拓、技术研发等领域,在我公司业务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五、借款人担保情况我公司对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是为了帮助其获得贷款,并确保其能够按时偿还借款。

截至目前,我公司共对10个借款人提供了担保,总额达到800万人民币。

这些借款人主要为员工、合作伙伴以及关联企业,借款用途包括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房产购买等。

六、风险评估与管理建议1. 对供应商担保风险的评估:供应商担保涉及到供应链的稳定性和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建议加强对供应商的信用调查和管理,选择具备良好信誉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并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机制。

2. 对合作伙伴担保风险的评估:合作伙伴担保涉及到合作伙伴的商业风险和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

建议与合作伙伴建立紧密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限制的思考

程的规定 ” 和“ 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 、 股 东大会 决议” 之间是
我 国公 司对 外担保行为在公 司 日常经营 活动 中频 繁 出 现, 公 司董事 、 经理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现象 比较严重 , 对公 司资产安全 影响很大 。在 2 0 0 5年《 公 司法》 出 台之 前 , 我 国
行公 司担保 限制条件仍存在很 多问题 , 应进一步加 以完善 。 关键词 : 公 司担保 ; 限制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D F 5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7 9 6 6 ( 2 0 1 4 ) 0 1 — 0 0 8 9 — 0 3
公 司对 外担保是 “ 公司 以 自己的名义 , 借助公 司信用或 财产为他人债务 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 l 1 。 公 司对外担保 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交 易活动发展 的需要 , 对公 司 资金 的融通 、 交 易活动的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 , 公 司对 外担保 不仅关 系着公 司资产 的安全 , 也关 系着公司 、 公司股 东 以及 公司其他债权 人的财产利益 , 更为重要 的是 , 公 司 以 公 司财产为公 司股东 提供担保可能会造 成公司股东 抽逃 出 资、 掠夺公 司财产 的后果 。 因此 , 公 司对外担保历来受到法律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1 卜1 0
基金 项 目: 四川省 哲学社会科 学重点研 究基地 、 四川省教 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 究基地—— 四川理 工学院中国盐文化研 究
中心课题 阶段性成果( YWH Y1 2 — 0 8 , Y WHY1 2 — 0 2 )
作者简介: 兰芬( 1 9 7 8 - ) , 女( 畲族) , 浙江温州人 , 讲师, 硕士 , 主要从事 经济 法学研究 ; 钱 箐( 1 9 7 7 - ) , 男, 四川 自 贡人 , 讲 师, 硕 士, 主要从 事知识 产权 法研 究。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日益突出。

对外担保存在是指上市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外部合作伙伴进行的交易活动,包括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各种关系。

然而,这种对外担保存在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如合同履约风险、涉诉风险、信用风险等。

本文将重点探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问题分析合同履约风险上市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等合作伙伴之间通常会签订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履约风险时常存在。

这可能涉及到供应商无法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客户不支付货款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可能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涉诉风险在对外担保过程中,上市公司面临着涉诉风险,即可能因为与合作伙伴的纠纷而卷入诉讼。

这种纠纷可能涉及到合同履约、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

诉讼过程通常会占用公司的时间和资源,并且可能被判决支付赔偿金或其他违约责任。

信用风险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存在的过程中,常常需要与各类合作伙伴建立信任和信用关系。

然而,合作伙伴的信用问题可能给公司带来潜在的风险。

例如,供应商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可能导致公司生产中断,客户未按时支付货款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困难等。

这些信用风险都需要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预防和管理。

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明确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流程。

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各种对外担保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例如,可以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符合公司的利益。

加强合作伙伴的背景调查和评估在与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之前,上市公司应当进行详细的背景调查和评估。

这可以帮助公司了解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法律合规性等重要信息。

只有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公司才能做出明智的商业决策并规避潜在的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分析——评析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


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 l 条之规定公 司章程对公司 、股东 、 1
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正因为此 , 现在公 司法 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区别于公司通过其法人
自治 在 章 程 中形 成 的规 定 ,所 以作 为 担保 权 人应 当知 悉 法律 对于 公 司担 保 的限 制规 定 。
概述
有 限 责 任 制 发 是 2 纪 对 于经 济发 展 具 有 划 时 代 意 义 0世
第 2款 、 3 第 款则规定公 司对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担保 , 则必须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且对于决议的程 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的发明,作为有 限责任制度的载体公司已经随着经济和社会 的发展深人人心 公 ¨f 乃『 J1 场经济的微观主体 , 对于整个市 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公司内部责权机构的构建

要: 有限责任公 司制是 2 0世纪经济领域伟大的发 明, 它推动 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作 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
在 经贸活动过程 中, 贷、 借 买卖等都可能涉及到对外担保 。一部担 保法的出台改变 了许 多公 司企业的运作 方式和风险 预 防模式。 中国公 司法 出于对公 司股 东利益 的保护 , 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作为 了程序性的限制规 范, 通过股 东会或董 欲
21 00年第 3 期 1
经济研究导刊
E C0N0MI ES ARC GU DE CR E H I
No31. 01 . 2 0
总第 15期 0
S f l .0 e a 1 5 i No

司 对 外 担 保
评析公 司法第 1 条之规 定 6 阮俊慧 徐雷艇 ,
分 析
( . 苏 省常 州 市 戚 墅堰 区人 民 法 院 , 苏 常 州 2 30 ;. 省 常 州 市武 进 区人 民检察 院 , 苏 常 州 2 30 ) 1 江 江 100 2江苏 江 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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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担保能力论文: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中文摘要】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一直是理论界及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公司与被担保人、债权人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法律责任的归属。与1993年《公司法》对担保的规定相比较,2005年《公司法》有关担保的条文更具理性和科学性,但与《担保法》及《合同法》依然存在冲突之处。而这些冲突使得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域的裁判机构甚至同一裁判机构的不同裁判者会做出截然相反的法律评价。从2005年《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可以明确看出,公司在遵循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可以对外提供担保。毋庸置疑,该规定对于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虽然公司的担保能力在立法层面上得到肯定,但其有效与否将受到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及担保数额等条件的限制;且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在设立时对章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出现章程对担保程序的规定存在瑕疵、决议机构错误以及董事、经理超越职权提供担保等行为。对于这些不规行为所引发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2005年的《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界定。本文从公司的担保能力问题出发,在肯定公司具有对外担保能力的前提下,剖析了公司担保规则冲突的根源在于不同部门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有所不同:《公司法》侧重于保护投资者即股东的利益,而《担保法》及《合同法》则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本文也关注到了公司章程对担保效力的影响,论证并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公司章程对第三人. 的对抗性。公司的不同形态及治理结构方面的差异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分别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股份特别是上市公司资合性的特征。然后结合不同特性的公司形态,详细分析论证了常见担保问题的效力认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背景下,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不分离的,公司的股东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同时,也在紧密参与公司管理事务。对于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股东是决策的积极参与者,即便在少数不参与决策的情况下,也是出于信任关系委托其他股东或由其他决议机构进行决策。故此,当出现担保瑕疵问题时,应当强调的是股东基于信任关系产生的责任担当,在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上应倾向于选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股份特别是上市公司背景下,股东身份的取得以缴纳股款、购买股票为基础,而不取决于其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由于股东之间缺乏合作及信任基础,在资本多数决的制度下,中小股东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从保护价值的角度出发,资本市场的繁荣稳定对经济的推动作用要远远大于商品交易市场。就担保瑕疵问题而言,当投资者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加大债权人的交易风险来换取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及投资信心,从而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繁荣,即更应倾向于保护投资者股东的利益。在分析论证不同公司形态下常见担保问题的效力认定时,上述利益保护主体的选择是判断担保合同效力的主要依据。最后,本文从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对完善担保法律制度以及规担保行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英文摘要】The identification to legal validity of external guarantee by company is one of the most debated issues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 The legal force of the guarantee contract concluded by the company, the guaranteed party and the creditor affects the vital interests and the legal liabilities of the parties.Compared to the provisions to the guarantee in the of 1993, the provisions of the of 2005 are more rational and scientific, however, yet it is conflicted with the and the . Due to such conflicts, the courts in different places and even the individual judger of the same court would give total contrary judgments against the cases in the same nature.It can be seen from the Article 1 Provision 16 of the of 2005 that the company should provide the external guarantee only by the due process. It is no doublets that such provision is positive to encouraging the transitions and assuring the safety of business. The capability of providing guarantee of the company is confirmed by legislation, however, the validity is limited by th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resolutions of the shareholder’s party and the director’s party and moreover in practice, most companies are not able to learn the full importance of th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when first established, which causes such acts as the defect provisions in th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regarding the guarantee and the wrong doing from the body of decision-making and the unauthorized guarantee from the directors and the manager. Regarding the issues of the guarantee contract identification those are caused by those non-normative acts, the of 2005 keeps silent.From the issues of the capability of . providing guarantee by the company, this paper firstly confirms the capability of providing guarantee by the company and then analyses that the source of the conflicts of the rules to the guarantee by the company lies in that the individual law protects the interests of different parties. The company law protects the interests of the investors i.e. the shareholders, meanwhile, the and the focus on the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s. On the same hand, this paper concerns the effect of th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of the company to the legal force of the guarantee and demonstrates and confirms the defence of th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against the third parties in certain cases.The different forms and administration structures of the company significantly affect the legal force of the guarantee contracts. This paper analyses both the human joining nature of the limited liabilities companies and the capital joining nature of the share limited companies, especially the public listed companies. Hereafter, based on the variety of the company forms,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identification to common issues of the validity of guarantee in details.In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h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are inseparable which means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both afford the risks of the investments and participate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The shareholders are the positive decision makers of the major business issues of the company and even in very rare cases that absent from making the decisions,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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