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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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财务风险防控探讨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财务风险防控探讨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财务风险防控探讨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份融资,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交易。

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上市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获取更多资金和资源,常常会通过对外担保的方式,为合作伙伴提供财务支持,以增进合作关系或扩大市场份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对外担保可能导致公司自身财务风险的增加,特别是当外部债务方违约时,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对外担保也可能存在潜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些公司可能隐瞒或夸大对外担保的风险,导致投资者无法对公司的真实风险状况有准确的了解。

如何有效地防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这个背景下,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财务风险防控措施,以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财务风险防控,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外部担保和相关风险,寻找提高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上市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财务风险,其中对外担保是一个较为重要的方面。

本研究的目的是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对外担保所带来的风险,以实现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研究和实证分析,本研究旨在为上市公司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风险管理。

在此背景下,本研究旨在全面探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财务风险防控问题,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风险应对能力。

1.3 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财务风险防控进行探讨,为相关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建议。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上市公司普遍面临着外部担保风险带来的财务压力和经营风险,因此研究如何有效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外部担保的类型和风险特点,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更准确的风险识别和应对策略,有助于降低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和经营不确定性,提升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论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及规避

论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及规避

的经营 与财务 状 况。他 们不 仅在 还款 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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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贷 风 险 转 移 到 上 市 公 司 的担 保 风 险 上 ,导致 一大批 上市 公司 尤其 是一 些好 的公 司在 无奈 中陷入 担保 漩涡 ;另一 方
【 关键词】 公司; 对外 上市 担保; 风险 规簪
担 保本 是一种 正 常的经 济 行 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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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及其防范初探

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及其防范初探

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及其防范初探在我国的经济舞台上,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上市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也日益复杂多样,其中担保风险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获得资金、拓展业务,但如果运用不当,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影响到其生存和发展。

一、上市公司担保风险的表现形式(一)代偿风险这是上市公司担保风险中最为直接和严重的一种。

当被担保方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就需要承担代偿责任,以自身的资产来偿还债务。

这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金链紧张,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信用风险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会使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受到影响。

一旦被担保企业出现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可能会对担保方的信用产生质疑,从而导致其融资成本上升、融资难度加大。

(三)法律风险如果担保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存在漏洞,或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

这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经营风险过度的担保可能会使上市公司的资源分散,无法集中精力发展核心业务。

同时,一旦发生代偿,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市场形象,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二、上市公司担保风险产生的原因(一)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决策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

一些大股东可能会利用其控制权,迫使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被担保方的评估不足在提供担保前,上市公司未能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信用水平,导致对担保风险的评估不准确。

(三)盲目追求业务扩张为了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和资源,一些上市公司在没有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从而陷入风险之中。

(四)外部监管不力相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担保行为。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分析

现象 还较 为 少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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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5年 1 月 1 1 4日证 监 会 、 银 监 会 升 纠 2 0 年 的 4 . % ,再 上 升 到 20 案例 说 明 上 市 公 司 已经 成 为 名 副 其 实 的 01 01 4 04 联合 修 订 发布 的 《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对 外 年 的 5 .3 最 后 在 2 0 关 0 %, 5 0 6年 5月 达 到 了 大股 东 的“ 保机 ” 担 。 担 保行 为 的 通 知》 定 对 上 市 公 司 、 外 6 . %, 说 明现 在 汪券 市 场 上担 保 发 生 规 对 59 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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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公 司对 外 担 保 的种 类来 看 , 国上 市 公 大股东提供的担保 , 我 占所有担保事件的比 司 涉 及担 保 的种 类 是 让人 难 以理解 的 。 重 高达 6 %左 右 。 相 担 保也 是 上 市 公 司 5 变
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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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公司 外 保问 析 市 对 担 题分
口文 / 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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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及其防范初探

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及其防范初探

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及其防范初探引言担保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常用的手段之一,尤其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

然而,担保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出现担保风险的问题,可能对上市公司及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不可预测的损失。

因此,了解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以及提前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非常重要。

担保风险的定义担保风险是指在担保行为中可能出现的损失风险。

具体而言,担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担保责任风险:当被担保方无力或不愿履行相应的债务时,担保方需要承担代偿责任,如果担保方无力或不愿履行代偿责任,将导致损失发生。

2.担保信用风险: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可能会影响到担保行为的效果,一旦担保方信用恶化,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相应的偿付。

3.担保误读风险:担保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存在模糊或不明确的问题,当出现争议时,可能会导致担保方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或争议长时间解决的风险。

4.担保链风险:当多个企业之间存在担保环节时,一旦其中一个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或违约,可能会引发整个担保链的风险传导。

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情况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在过去几年中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上市公司担保规模达到了一个新高,担保金额超过了1.2万亿元。

然而,与担保规模的增长相比,上市公司担保风险的防范措施相对滞后,导致潜在的担保风险可能会对金融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

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高比例担保:有些上市公司通过高比例的担保行为来为其关联方提供融资,这样的行为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关联方无法履行债务,将导致上市公司承担巨大的代偿责任。

2.同业担保: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相互担保的情况,当其中一个公司遇到问题时,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整个担保链的风险爆发。

3.担保责任逃避:有些上市公司通过虚构担保合同或使用关联公司作为担保方来规避担保责任,一旦发生债务违约,可能导致担保方无法履行代偿责任,进而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背景介绍:上市公司在业务运营过程中,会与许多外部机构及个人发生合作与往来,由此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担保问题与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一、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1.1 担保内容不清晰:在与外部机构进行担保合作时,双方可能对担保的范围、期限、责任等方面没有明确约定,导致后续纠纷的发生。

1.2 担保金额无法承担:上市公司未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盲目承担过高的担保金额,一旦借款方无法偿还,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1.3 担保业务执行不规范:公司在担保业务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流程不规范、操作不当等问题,可能导致担保失效或引发纠纷。

1.4 担保人债务无法执行:若担保人出现经营困难、债务违约等情况,公司可能无法获得所担保的债权,从而面临损失。

二、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防范2.1 明确担保内容与责任:在与外部机构进行担保合作前,公司应与对方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责任等内容,并将其约定明确写入合同。

2.2 合理评估担保金额:公司应根据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评估担保金额,确保公司能够承担相应风险。

2.3 规范担保业务执行:公司应制定完善的担保业务流程,明确责任人员、操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担保业务得到规范执行。

2.4 定期评估担保人状况:公司应建立担保人信息库,定期评估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债务风险等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

2.5 担保多样化:公司应尽量避免过度依赖单一担保方式,而是通过多样化的担保方式来分散风险,例如抵押、保证、担保等方式的结合使用。

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范本附件二:上市公司担保风险评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担保合同:指双方约定的一方提供担保或保证,对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2. 担保范围: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担保公司易出现的问题、风险、建议解决方案

担保公司易出现的问题、风险、建议解决方案
缺乏相应的培训制度,员工可能无法获得与其岗位相匹配的技能、技巧及特定的行业知识。而这将导致缺乏与岗位相匹配的核心能力的员工占居相应岗位。
公司应当形成正式的培训制度和制定明确的培训计划,以保证每个员工都能获得其日常工作所需技能、技巧及相应知识方面的培训。
1.2风险评估
1.2.1风险评估制度和程序
1.2.1.1
公司应当审查内审中心的规章以清晰界定其关于合规和内审两个功能的作用和职责。
公司应当制定一套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的正式而系统的内部审计计划。
1.4信息和沟通
1.4.1内部沟通
1.4.1.1
公司没有正式的机制以识别、监控和审查上市规则、须申报的关联交易,比如,公司没有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定期申明与其有关联各方的制度。
缺乏既定的征询专业意见的引导方针和程序会导致集团在存在问题不能及时获得专业的建议从而对公司业务及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的一部分,公司应当形成寻求专业建议的一整套程序从而引导管理层和员工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从公司利益出发及时寻求独立第三方的建议。该程序至少应到包含下面的内容:
寻求建议前的批准程序
并且,公司正在筹建审计委员会,但成员名单及职权范围均未具体确定。我们被告知,薪酬委员及审计委员将于近期在公司上市前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来建立。
不尽早根据上市规则建立薪酬和审计委员会并确定相应的职权范围,则一旦上市成功,各委员会之成员将因尚未熟悉公司文化、自身角色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从而削弱其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治理准则履行义务和完成任务的能力。
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部门章程及明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以界定两者的角色和职责。
公司应当制定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合理和可接受范围之内,从而保证公司在遇到诸如客户违约遭受损失、市场变化、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时能够从容应对。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特殊规则释论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特殊规则释论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特殊规则释论
摘要: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影响和风险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建议
正文: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的规定与普通公司基本相同。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如果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则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
1.当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时,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除了需要履行决议程序,还需要履行公告披露程序。

在签署担保协议并设定担保之前,必须完成公告披露。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影响和风险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涉及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若违规担保,会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受到诸多关注和监管。

对于债权人而言,审查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关乎其担保债权能否得到实现。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建议
1.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和公告披露程序。

2.合理控制对外担保的总额和单项担保的数额,避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3.对外担保时,确保担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避免因担保无效而导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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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邓舸摘要:由于政策、经济环境等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同时也由于公司经营和治理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了担保的滥用,反而使得巨额资金被占用或逐渐蒸发。

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关联人担保,实质上就是大股东或关联人资金占用及转嫁风险的一种形式。

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的问题与风险,并提出相关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司监管作者简介:邓舸,供职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主要在于被担保公司的履约能力。

一旦被担保人因为经营恶化、滥用资金等等原因,导致其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就需根据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或有负债变为实际负债。

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一旦上市公司由于对外担保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诱发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使上市公司陷入绝境。

连环担保的上市公司更形成了担保债务链条,一旦链条中的某一家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危机,就会影响到一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有序、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目前对外担保事项已成为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风险隐患,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的历史、现状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演变,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在1990年到1994年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及互保现象较为少见。

当时,由于认为上市公司可以募集资金,其偿债能力很少受到怀疑。

上市公司因此贷款相对容易。

公司上市后多积极争取配股再融资,市场更多关注的是上市公司如何保配以及募资投向改变的情况。

1996年前后起,开始出现个别上市公司的担保被控股股东恶意利用的案例。

证券市场首批退市的上市公司之一的粤金曼,被拖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股东粤金曼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9.95亿元,这其中,粤金曼仅为粤金曼集团的所属企业水产发展总公司提供的担保就高达2.7亿元。

在上述阶段,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担保的案例有较多的出现。

2000年6月之前,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多表现为为本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我国的上市公司多数是通过股份制改造从原有国营企业或母公司中剥离出的资产而形成的。

因此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有着天然的“母子”关系。

上市公司由于信誉要比普通企业高,其提供的担保比较容易获得银行的认可。

为了解决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债务融资问题,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就显得顺理成章。

本来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应视为市场经济下的正常行为,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上市公司三分开不彻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有待完善。

因此,上市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在客观上放大了正常经营活动的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会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及股东之间形成“债务转移”。

最终,风险会被逐渐“转嫁”给证券市场上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的参与者。

鉴于此,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6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从而直接杜绝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或股东提供担保所引发的风险。

自上述通知发布后,直接为股东担保的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但原有为股东已作的担保难以解除,因此上市公司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所作的担保仍大量存在。

同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更多地表现为上市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

其中,较为着名的是上海、深圳上市公司的“担保链”和部分福建、新疆上市公司的“担保链”。

2002年,由于与ST国嘉形成互保链,上海的隧道股份、开开实业等上市公司纷纷涉诉,被判承担担保责任。

ST国嘉的重组也因此困难重重,导致公司最终于2003年走向退市。

在ST九州的“担保链”中,ST海洋受到牵连,2001年全年和2002年半年度因此无法扭亏,也被终止上市。

2003年上市公司新疆众和、天山股份等也由于与出现巨亏的啤酒花公司存在互保关系而受到牵连。

2003年,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为股东、控股50%以下子公司和附属企业担保进行控制。

但公司与关联方担保减少的同时,长期以来未能根本解决的上市公司互保及连环担保的现象却日益普遍,由此可能形成风险的积累和连锁反应。

2004年度,随着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强,作为融资附属物的担保风险可能随着借款人资金链条的断裂而集中爆发,互保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风险沿着“担保圈”波及其他公司,引发局部金融债务链危机,损害相关公司的商业信誉以及银行的资产质量,并最终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上市公司还开始频频为子公司担保。

2003年度,仅沪市上市公司就有213家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发生担保,担保金额362亿多元。

为子公司担保,已成为上市公司担保的新趋势。

巨额对外担保为不少上市公司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一方面,大比例的担保损失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大幅下滑,2003年深市上市公司存在担保损失的有15家,平均的担保损失为11191万元,如ST南华西对控股股东巨额担保涉及诉讼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计提预计负债43403万元,目前已暂停上市。

另一方面,担保所引发的诉讼纠纷大幅度增加。

2003年度,仅沪市因担保而涉讼的上市公司就约有73家,涉讼案件240多起,诉讼标的金额为33亿元人民币。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根据公开披露的资料及监管发现,上市公司担保及互保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和特点,需要给予密切关注,并制定对策,加以规范。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现象普遍,担保金额巨大,担保风险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的承受能力。

根据2003年度报告披露情况,沪市共有365家上市公司存在对外担保,占公司总数的45%,累计担保金额935.32亿元。

深市295家上市公司涉及对外担保,占公司总数的58%,担保总额为617亿元。

其中,沪市担保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上市公司有41家(其中31家担保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深市担保金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公司家数有44家,上述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值得质疑,更有甚者,一些资产净值为负值的上市公司仍存在巨额对外担保,如ST啤酒花。

2.为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的现象远未根除。

如2003年末上海就有16家上市公司尚存在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的现象,担保总金额15亿元,其中金额最大的ST棱光达3.88亿元。

此外,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个别公司绕过《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未给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附属企业担保,但却为大股东的控股股东提供了巨额担保。

3.未经适当审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现象屡禁不止。

部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甚至其他人员越过董事会,自行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担保,致使公司利益受损。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

典型的如新疆ST啤酒花,该公司董事长擅自对外担保金额高达10亿并隐瞒担保事实,2003年最终酿成担保财务危机。

4.有的公司所担保的债权期限过长或者所承诺的担保期间过长,个别上市公司承诺的对外担保期间长达15年以上。

即使被担保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还可以,也很难肯定十几年后会是什么样子,过长的担保期间有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5.担保事项披露不全面,给判断担保风险带来了困难。

上市公司在重大担保事项的公开披露中,对一些重要的担保因素没有详细披露,或疏于披露,使投资者难以判断风险。

如相当一部分公司没有明确披露所提供的具体担保方式,是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等),还是人的担保(保证);多数公司都没有明确说明所提供的担保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有部分公司寄希望于由对方提供对等担保来作为反担保措施,但事实上这两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对等担保起不到规避担保风险的作用。

另外,绝大多数公司往往将被担保债权的贷款期限与担保期间混为一谈,根据担保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除非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六个月,即使约定直至贷款还本付息,保证期间也只是贷款到期后二年而不是还清本息为止。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最高法院2000年12月13日开始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因此,对违反《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行为,应解释为无效,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般认为,《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是维护资本确定原则和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包括以接受公司担保的形式,公司为股东担保有违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为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因为担保在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对价。

公司在公司资产上设定担保属于设定财产负担行为,与公司将财产无偿赠与一样,对债权人不利。

根据这一立法本意,《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应当解释为不仅对董事、经理的限制,也是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董事、经理即便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授权作的担保,也在该条限制之内,担保合同也应作无效处理。

但是,上市公司给股东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担保,其担保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未解除上市公司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无论担保是保证、抵押、质押,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都将应担保无效而要承担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属于合同法上的法定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58条后段)。

该责任的构成也是以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有过错、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为要件。

其中,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对担保合同的无效的过错是划分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的关键,而且担保人的过错还应和债权人的过错结合来考虑。

由于前述《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存在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投资关系是明显的,根据证券市场公开原则,债权人对上市公司与其股东的关系是明知的,至少也是应知的,因此无法否认债权人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但实践中还没有公开的案例表明,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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