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各上市公司: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日益增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重要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一项重要的经济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
不规范的对外担保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巨大的债务风险,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各上市公司要充分认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评估制度上市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当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
要根据被担保方的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期限。
同时,要制定完善的风险应对措施,一旦被担保方出现违约风险,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的损失。
(二)合理设定对外担保额度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规模,合理设定对外担保的总额度。
原则上,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对于超出合理额度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
(三)审慎选择担保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担保对象,不得为关联方以外的公司提供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担保。
对于被担保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财务状况不佳、信用记录不良等情况的,不得提供担保。
三、规范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一)明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对于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一定比例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例的被担保方提供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等,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严格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内部审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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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制度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制度一、账户管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账户管理体系,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账户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和清理。
公司应当明确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程序和责任人,确保账户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资金流入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资金流入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具体措施包括:1.对公司银行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禁止使用虚假姓名或虚构账户进行资金收付;2.严格控制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资金流入,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资金占用;3.对大额资金流入进行审批和控制,防止未经审批的资金流入。
三、资金流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资金流出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具体措施包括:1.对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出进行审批和控制,防止未经审批的资金流出;2.对大额资金流出进行跟踪和监控,防止资金异常流动;3.严格控制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资金流出,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金。
四、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批程序,确保公司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具体措施包括:1.对公司资金收付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对大额资金收付进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个人滥用职权;3.对异常资金收付进行特别审批和监控,防止风险事件发生。
五、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况及相关信息。
具体措施包括:1.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况及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2.对大额资金占用进行单独披露和说明;3.对异常资金流动进行临时公告,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六、内部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资金占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具体措施包括:1.对公司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2.对违反资金占用规定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威慑力;3.加强对公司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致各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近期,部分上市公司涉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合规经营,维护投资者权益,我们特别发出本通知,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和指导。
一、背景介绍作为上市公司,拥有一定资金和信誉优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行为。
然而,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和谨慎处理。
二、担保行为应遵循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定,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独立自主原则:上市公司应独立自主地做出提供担保的决策,保持独立性和独立判断能力,不被他人操控或干预。
3. 诚实信用原则:上市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和相关方披露担保事项,提供充分的信息透明度,确保市场参与者了解担保风险。
三、担保行为须经程序1. 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经过合法的决策程序,需要董事会审议并取得一定比例的通过。
2. 决策依据:担保决策应有合理的商业考量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后续追偿能力、担保风险和公司自身状况等因素。
3. 报告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提供担保的决策过程、依据和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
四、控制担保风险1. 限制额度:上市公司应合理设定担保额度的上限,避免超出公司合理担保能力,减少对公司资金和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2. 风险补偿:上市公司可以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相应的风险补偿,例如向公司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抵押品。
3. 监控评估: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监控机制,及时跟踪和评估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变化,确保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追究责任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司章程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将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2-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2-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特别提示:本工作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政策、规章的补充解释,而仅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提供必要的参考。
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相关要求如下: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为统一披露和报送口径,我部编制了“上市公司200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含按本备忘录附件格式编制的汇总表。
上市公司2005年期初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2005年期初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余额),以及2005年度新出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形的(2005年度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发生额),应当填报汇总表。
2、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根据本所《关于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清理资金占用情况的通知》和我部《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023年第1号<年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的要求,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报送“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见附件二),以确保在2023年年底清偿完毕。
3、上市公司应当在向我部提交的“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2.0”报送盘中填报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的相关数据,本所将依据上市公司填报的数据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清欠方案时间表,请上市公司注意填报信息的准确性。
4、截至到本备忘录发布日,已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且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应当按附表格式向我部(重新)补充填报和提交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注册会计师说明可以不再补充提交)。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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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二、采取多种措施,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一)实行新老划断,运用多种手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各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采取包括寻求司法途径在内的切实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在年内基本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大股东可以通过抵扣红利、转让、拍卖股份和资产等途径实现现金清偿;大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可以采用以纠正过错为前提的“以股抵债”方式;只有资产质量符合要求的,才能实施“以资抵债”。
鼓励大股东一次性清偿历史形成的全部占用资金。
(二)严格惩戒措施,切实落实清偿方案,有效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
对于大股东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清偿或者新发生非经营性占用的,各证监局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配合各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以下简称“56号文”)的规定,对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要将其信用不良记录通报各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各商业银行以限制其信贷行为;上市公司未能制止资金被侵占或者没有及时追讨被占用资金的,责令上市公司限期整改,提出认定对此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提出停止受理有关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行政许可申请、上市公司再融资等许可申请的建议。
中国证监会将在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公布后,在媒体上公开披露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1亿元以上的控股股东和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以及上述被追究责任人员名单,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三)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行为。
“以股抵债”措施仅适用于纠正56号文发布之前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上市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大股东确实没有现金清偿能力的情形。
“以股抵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应当以纠正侵占过错为前提,合理支付占用成本,推行市场化定价机制,要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要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
大股东用“以资抵债”方式解决历史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用以抵债的资产质量不得低于56号文提出的要求,不存在原公开承诺用现金清偿而改用“以资抵债”的问题。
(四)重点解决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各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规则,提高关联交易透明度,使得大股东经营性占用资金额有明显降低,严防大股东、上市公司将非经营性占用转换为经营性占用(比如一面清偿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一面拖欠关联交易款项),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减少关联交易,实现资产独立、业务完整,消除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根源。
三、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化解上市公司担保风险各证监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滥用上市公司信用,无节制地对外提供担保和漠视有关规定恶意担保问题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执行56号文和《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的规定,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禁止发生新的违规担保行为。
要求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严格内部程序,须经董事会非利害关系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时披露相关会议决议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审议单次担保、为单一对象担保及累计担保总额的最高限额和职责,以及董事对违规担保、擅自担保或者失当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保期内应当持续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监督其及时清偿债务以解除担保责任。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证监局应责令其整改,并将公司整改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证监局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银监局敦请其重点关注,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自向上市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认定同意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提供担保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
国家政策允许的航空、电力等特殊行业的上市公司为非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四、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一)证监局接此通知后,应当立即部署落实相关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逐家摸清占用情况和大股东的清偿能力,逐家督促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
各证监局要加强与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一户一户地督促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年内完成清理资金占用工作。
同时,各证监局要在各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督促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切实落实其清欠方案。
各证监局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要填写“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清偿统计表”(见附件),于6月24日前上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二)各证监局应当指定专项联系人督促上市公司落实清欠方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按照“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清偿统计表”的格式向上市公司监管部汇总上报清偿进度。
(三)各证监局要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以股抵债”、“以资抵债”清欠工作程序。
拟采用“以股抵债”方案的,必须在取得证监会和国资委(如属于国有股的)同意后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取得国资委批准(如属于国有股的)。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当事人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得信息。
证监会将按照具备条件、方案成熟为先行试点原则继续推进“以股抵债”工作。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条件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为防范大股东以不良资产抵债和高估资产价值,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应严格审查大股东用以抵债资产的质量和评估情况,对“以资抵债”方案出具初审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以资抵债”方案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合56号文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实施。
(四)各证监局要在年报披露结束后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特别是循环担保风险状况的底数,查清违规担保情况。
调查情况表应在6月24日前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在此基础上督促上市公司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其对外担保状况;促使上市公司完善公司章程,建立信用风险内控制度,严格担保的内部批准程序;要求上市公司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除历史形成的违规担保,不得为已到期的违规担保再行续保。
各证监局要按照《若干意见》的精神,敦请银监局加大对商业银行审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管力度,与其在对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的监管方面建立起信息共享、沟通便捷、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可能引发的信用风险。
(五)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56号文和本通知精神,加强集中解决占用问题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非经证监会和国资委(如属于国有股的)同意的“以股抵债”方案不得披露,并结合2004年年度报告审核工作,对占用资金和清偿进度披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析报告于6月24日前上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六)上市公司监管部在《上市公司简报》中通报各证监局督促上市公司落实清理资金占用及规范担保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据此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上市公司监管部将根据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工作情况,适时召开现场工作会议进行经验交流。
附件: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清偿统计表附件: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清偿统计表注:除本次上报外,2005年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表格填报上市公司监管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