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非招标采购法律规定

采购对象判断
适用于难以确定采购 计划的应急、零星需 求采购,或者需要频 繁、重复组织采购同 类工程、货物或服务 的采购。
框架协议
两阶段: 第一阶段归集一定时期内同类采购项目 范围以及预计采购数量,通过招标、谈 判、询比等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 以框架协议约定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 购单价或定价方式、交易条件、质量标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区别
方式名称
适用采购对象
采购文件名称及 响应截止时间
组织
竞争性谈 判
工程、货物和 服务
谈判文件 (不得少于 3 个
工作日)
谈判小 组
单一来源 采购
工程、货物和 服务
谈判文件
谈判小 组
询价
货物
询价通知书 (不得少于 3 个
工作日)
询价小 组
竞争性磋 商
工程、货物和 服务
磋商文件 (不得少于 10 个
非招标采购 《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 规范》(ZBTB/T01-2018)
适用于技术参数明确、完整,规格标准 基本统一、通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 采购项目,且通常在电子竞价平台上在 线进行。 以价格竞争为主的物资出售、权益出让 等交易活动,可参照竞价采购方式实施 。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 有技术的; (2)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3)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 (4)为执行创新技术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 ,需要直接采购的;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6)潜在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且依法有资格能力 提供相关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时间节点统计及对照表表

政府采购六种方式时间节点统计表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涉及期限的规定有很多,相关人员未必都能铭记于心,一起来重温下吧!首先学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文件的一般性规定成交结果公示期。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签订合同期。
7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退还保证金期限。
7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各类采购方式涉及的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文件响应期。
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澄清修改期。
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评审报告确认期。
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完整word版)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word文档良心出品)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基本原则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意见采购编号:BGPC-C19027项目名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级行政)法律服务费其他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级行政)法律服务费其他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要求:“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采购人根据企业情况,承担本项目的综合能力等,具体推荐意见如下:第1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度房屋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推荐供应商名称: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推荐理由: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96年5月,注册资本1000.12万元,现有近二百名合伙人和执业律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1年改制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历经二十二年的发展,尚公所始终为中国名列前茅的政府和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尤其在中央企业风险管理与防控、重大风险危机处置、房地产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不良资产处置与资产证券化、重大诉讼仲裁代理等各专业领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与突出的服务业绩,具有核心竞争力,居于行业领先地位。
第2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度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服务推荐供应商名称:北京建诚律师事务所推荐理由: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七年,是一家设立在北京,主要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建诚所成立二十余年来,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政府法律顾问等业务,每年承办数百件诉讼和非诉案件。
单一来源采购是否必须公示采购方式

单⼀来源采购是否必须公⽰采购⽅式为保证不动产交易登记安全,降低因登记资料造假⾏为给登记机构和交易双⽅当事⼈带来的权益伤害,维护正常的不动产权交易登记秩序,经上级政府同意,M市S区不动产权交易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交易登记核查⼯作进⾏试点,采⽤政府购买服务的⽅式,引⼊第三⽅中介机构对各类公证⽂书、本户⼈员情况表和⾝份证明等⼗三类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核查。
该项⽬采购预算⾦额为75万元,未达到所在省份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该项⽬属于体制机制改⾰试点范畴,国内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供应商。
2018年10⽉,S区不动产权交易登记机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单⼀来源采购⽅式委托第三⽅机构从事不动产权交易登记信息的核查⼯作,拟委托供应商为该市不动产权交易改⾰课题研究的参与单位该市某房地产展销公司。
2018年10⽉26⽇,S区不动产权交易登记机构组织相关专业⼈员与该房地产展销公司进⾏了协商谈判,就成交价格、⼯作规范、考核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达成⼀致,并作了协商情况记录,拟于15⽇后正式签订采购合同。
2018年11⽉9⽇,M市S区财政局发⽂,称S区不动产权交易登记机构采购活动违法,责令其⽴即终⽌采购活动,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就单⼀来源采购⽅式进⾏公⽰后,报财政部门审批采购⽅式。
S区不动产权交易登记机构不服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向该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异议,称财政部门该处理决定违法,要求财政部门取消上述处理决定。
张志军分析与探讨1.单⼀来源采购项⽬的适⽤情形可分为“真实单⼀”和“假性单⼀”两种单⼀来源采购⽅式,是《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确定的六种采购⽅式之⼀。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单⼀来源⽅式采购:(⼀)只能从唯⼀供应商处采购的;(⼆)发⽣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额百分之⼗的。
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

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
采购编号:BGPC-J19021
项目名称:北京警察学院无线互联网网络设备购置项目(第二包)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北京警察学院的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北京警察学院无线互联网网络设备购置项目(第二包)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要求:“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评审专家根据企业情况,承担本项目的综合能力等,具体推荐意见如下:
1、推荐供应商名称: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
推荐理由: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信息化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现有员工近百人。
公司是国家机关、北京市政府的IT服务提供商,教育类产品政府采购数量居业内前列,同类业绩较多,具有完成本项目履约能力。
2、推荐供应商名称: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
推荐理由:华迪长期深入政府、公安、教育等重要行业,为用户提供全面的应用集成、系统集成服务,其中主要包括网络系统的设计实施、维护、网络安全服务、顾问咨询和信息服务,行业经验丰富,人才队伍专业,同类业绩较多,具有完成本项目履约能力。
3、推荐供应商名称:北京正阳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推荐理由:正阳基业提供信息化系统领域的整体融合性解决方案及实施服务,是集计算机数据通信、系统集成、软件开发、IT运维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服务公司,同类业绩较多,具有完成本项目履约能力。
专家名单:
2019年03月21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作者: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年第02期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财政部制定《办法》主要是顺应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需要。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
2004年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对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进行规范,但长期以来,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制度规范。
二是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的需要。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一些部委和地方制定了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规范、程序、工作手册等,或者适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内部工作程序,存在着中央单位及各地理解不一致、操作不统一、监管缺乏依据等问题,执行中甚至出现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现象。
三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需要。
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后,采购标的日趋复杂多样,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实现采购目的。
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较短,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和评审程序等更为灵活。
特别是难以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或者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更有利于满足采购项目的需要。
问:哪些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答: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的原则,确定了三种具体适用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摘要(适用通信工程类)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基本原则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问题探讨
上一篇文章讨论了采用招标方式,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问题探讨,这次对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问题再做一次探讨,是上一篇的姊妹篇。
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
政府采购活动在林林总总的各式各样的采购中,所占比例较大,独具特色,制度约束严格,程序严谨细致,被喻为“阳光采购”,完善的采购和监管制度,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廉政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立足四项基本原则,贯穿于采购活动全过程。
采购人代表应积极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又要遵循相关法规的约束,(1)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好处。
一是熟悉采购需求,将采购需求不全面或无法描述清楚的地方,通过采购人代表的再次介绍,可使评审专家更加清楚。
二是解决评委疑问,当评审活动中出现对采购人意志理解的偏差时,可以代表采购人对需求设置初衷进行解释说明,从而解决评审现场的疑问。
三是地域便利,熟悉当地约定俗成、地方法规文件精神,这也是外地评委不能在做到的。
四是对采购项目特殊性、采购文件的主要条款、主要技术标准和要求、实质性要求、重大偏差条款以及评审办法重点把握准确、理解深刻,增强评审的针对性、科学性,保证评审委员会顺利完成评标。
五是责任心强、事后追责容易。
评审效果在以后的项目实施中直接体现,采购人是采购标的的直接使用者,更希望通过科学的评审选择优质的供应商,更有利于以后的标的良好运行,减少使用过程中的麻烦。
六是采购人评委处理质疑,协助处理投诉高效便捷。
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全过程,不能由于部分招标人代表的"负面"影响,因避嫌而把招标人代表排除在评标委员之外。
(2)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弊端。
一是采购人评委节资意识较低。
政府采购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不是采购人自己腰包里的钱,在使用的过程中,容易铺张浪费,采购人在评审项目时往往只重视标的的使用性能,而忽视标的的资金效益。
关于修订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报、审批和执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渝财采购〔2015〕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渝财采购〔2015〕2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重庆市财政局2016年12月21日1附件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审批和执行,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第三条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采购人应当在2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号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公示的期限;(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74 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3年12月19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 3
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 4
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5
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