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登记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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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编码:3702810102617

渔船登记

服务指南

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

2015-11-30

目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

(二)实施机构 (4)

(三)申请主体 (4)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4)

(五)办理依据 (4)

(六)办理条件 (6)

(七)申请材料 (7)

(八)办理时限 (10)

(九)收费标准 (10)

(十)咨询服务 (10)

(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 (11)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1)

提交方式 (11)

(二)受理 (11)

1.材料补正 (11)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1)

(三)办理进程查询 (12)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2)

(五)流程图 (12)

三、救济途径 (12)

(一)投诉 (12)

(二)行政复议 (13)

四、表单填写 (13)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3)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13)

五、有关说明 (13)

附件1 (14)

附件2 (17)

附件3 (19)

附件4 (20)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渔船登记

编码: 3702810102617

(二)实施机构:胶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三)申请主体:渔业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为胶州本地。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胶州市渔政渔港服务窗口,地址: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营渔港码头渔政渔港服务大楼1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应交验下列文件:〈一〉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二〉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

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四〉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五〉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六〉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授予或核定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

证明;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十二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共同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二〉抵押书面合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抵押权设定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十五条: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交验下列文件:〈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二〉租赁合同;〈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四〉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承租人租赁捕捞渔船的证明文件。

(六)办理条件

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渔业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为胶州本地。

2.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国籍登记条件: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3、抵押权登记条件: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申请登记。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0年11月26日修订)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0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七)申请材料

申请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4、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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