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放射性废物处理收贮办法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 例》……
国务院批准,国务院 令发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各部委批准和发布 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安全基本标准》……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及相互关系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核电站的分布(稍早)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核电站的分布(稍晚)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核电站(江苏田湾、广东阳江)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核电站情况
一、已经建成的 9 座:广东大亚湾核电站(94年) 、浙江秦 山第一核电站(94年),广东岭澳核电站(2002年) 、浙江秦山第 二核电站(2002年)、浙江秦山第三核电站(2003年) 、江苏连云 港田湾核电站(2006年) 、台湾3座;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1、立法的目的: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2、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 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 的防治活动。 3、污染防治的方针: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 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4、规定了各部门职责: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国务 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这些规 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矛盾和违背,如存在这类问题,则 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9-02【生效时间】2016-09-02【关键词】电离辐射,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2016年修订)年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 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液体废物处理的法律规定【3篇】

液体废物处理的法律规定【3篇】液体废物处理的法律规定1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高校实验室的科研教学活动更加频繁,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及其污染问题日渐凸现。
虽然实验废弃物在数量与强度方面不及工业废弃物,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如爆炸、火灾、个人伤害以及环境污染等。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科学地选择合理的实验研究技术路线、控制化学试剂使用量、采用替代物等方法,尽量减少废弃物产生量,减少环境污染。
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应强调“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高校应根据实验废弃物的特点,在校园内人员稀疏的区域建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实验废弃物储存(回收)点,对其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对于有利用价值的实验室废弃物应进行回收处理,其他的可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对废弃物进行处置,使其排放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排放标准。
1液体废弃物的分类实验室液体废弃物简称实验废液,包括一般废水、化学性实验废液、放射性废液及感染性废液。
一般废水主要来源于实验室清洁用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化学实验废液是指教学、研究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有机、无机废液,须分类收集,按规定处置;放射性废液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废液;感染性废液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实验废液。
化学实验废液按其化学性质,一般可分为有机化学类实验废液和无机化学类实验废液两大类。
有机化学类实验废液一般包括油脂类、含卤素有机溶剂类、不含卤素有机溶剂类、含甲醛有机溶剂类等。
无机化学类实验废液一般包括含重金属废液、酸性废液、碱性废液、含六价铬废液、含汞废液、含氟废液、含氰废液等。
2废液的贮存容器及标识2.1贮存容器的选择(1)容器材质容器(包括封盖)上任何与废液接触的部分,需能承受废液的化学等各类作用,材料不能因与废液产生危险物或减弱容器的牢固性(如酸液不能用铁容器,碱液不能用玻璃容器)。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一、法定代表人为医院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安全设备科为辐射安全日常管理部门.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三、辐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要学习贯彻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保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辐射安全。
四、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严格遵守射线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辐射工作场地位置设置要合理,应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安全。
要有足够的面积和高度,周围墙壁、门窗均应达到防护标准。
六、在每次检修时,更换与防护有关的零部件后,应请有关防护监测机构再次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应尽量减少受检者的辐射照射剂量,避免重复检查,对非受检部位应加强防护,如穿戴铅帽、铅围裙、铅围脖等。
除重危重患者外,检查室内应减少陪同人员或尽量缩短陪伴时间.八、辐射工作场所应悬挂警示灯、辐射标志,射线装置机房要设置门机联锁装置,并明确告知无关人员不得在照射室附近逗留。
候诊处应达到防护要求,患者不得在机房内候诊。
九、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现场,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并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十、任何与辐射检测无关的人员未经辐射防护负责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进入辐射工作区域。
十一、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不得把个人生活品带入曝光室,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进食或存放食物,不得在曝光室做与辐射工作无关的事。
十二、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以后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三、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检测、辐射工作场所检测等,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妥为保存.十四、经常检查辐射工作场所声光报警设置及警示标识、防护用具、门机联锁装置、告知提示标识等、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完整版)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指南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指南一.一般垃圾——办公室垃圾,实验室普通垃圾范围:办公室垃圾,实验室未被感染因子、有害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污染的垃圾例如:办公室垃圾,一次性实验用塑料制品,碎玻璃,未被污染的动物寝具,装化学药品的瓶子(容器)注意:有些化学物品瓶子(容器)在丢弃前应彻底清洗三遍,所有尖状物品的处理都应遵循“生物垃圾处理条例”,垃圾桶必须放在固定位置,不能放到楼道走廊。
二.生物垃圾范围:被生物因子污染的垃圾、所有的尖状物品例如:微生物培养物、动物细胞培养物、动物血液和血液产品、所有污染过的一次性实验室用品(培养器皿、吸管、试管等)、实验用标本(血液、其它有潜在污染的物质)、所有针头及注射器所有经过高温消毒的生物垃圾(除“尖状物品”外)都可是做一般垃圾予以处理。
但是,如果将标有生物有害标签的垃圾袋丢在楼道内的垃圾桶内,就会给垃圾处理带来很多麻烦。
因此,在将生物垃圾倒入楼内垃圾桶之前,应确保垃圾袋外没有生物危害物质的字样。
应将高压消毒的物品放在透明的垃圾塑料袋内,当做一般垃圾来处理。
化学或辐射垃圾不能高压消毒,也不能将其焚烧。
净化过的非辐射的液态垃圾应与大量清水一起冲入下水道中。
三、化学垃圾范围:非辐射物品及被化学物质污染的物品例如:用过的及剩余的化学物品、破碎的温度计及其它含水印的物品、杀虫剂、不可倒置的气体容器、非辐射的铅片、用来冲洗胶片的溶剂、用过的溶剂、油类泄漏物、被污染的泵或机油、电池废旧的化学物品不能像一般垃圾和生物垃圾那样处理,也不能倒入下水道。
所有的化学垃圾外包装都应封闭。
不要将重金属化合物,氧化剂,苯酚,强酸混入溶剂容器中。
四、放射性垃圾范围:任何含有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垃圾。
例如:动物寝具及排泄物,被放射物污染的实验机清洁物品五、多重危害或综合垃圾范围:含有多种危害物的垃圾,诸如被放射性元素,传染因子或有害化学物品所污染的垃圾例如:含有一定量的氯仿或有害重金属的融水放射性垃圾凝胶过程中所产生的甲醇或醋酸物连续液体萃取过程中所产生的混合物蛋白质沉淀中的三氯乙酰酸用来存放放射性细胞中提取DNA的防腐剂或氯仿清洗被放射性元素所污染的玻璃制品所产生的铬被放射性元素所污染的真空泵用油含有血液的化合物或放射性物质六、日常消耗品范围:由于产生大量有可能造成有毒有害垃圾,需要予以特别处理的垃圾例如:废旧日光灯,不泄露电池,废弃杀虫剂,水银温度计,日光灯镇流器。
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清单

废物桶编号
备注
送贮单位(公章):收贮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经办人:
经办人:审核人:
年月日年月日
送贮单位送贮经办人
放射工作许可证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
收贮日期:收贮经办人:
废源(物)名称
核素
放射源编码
(比)活度
测定时间
重量(Kg)/体积(L)
(废物填写)
数量(枚)
(废源填写)
状态(√)
液体/固体
可压缩/不可压缩
可燃/不可燃
液体/固体
可压缩/不可压缩
可燃/不可燃
液体废源物名称测定时间重量kg体积l废物填写数量枚废源填写状态液体固体可压缩不可压缩可燃不可燃液体固体可压缩不可压缩可燃不可燃液体固体可压缩不可压缩可燃不可燃表面剂量率废物桶编号送贮单位公章
附表三:
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清单
№
该清单列出的放射性废源(物),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可作为办理许可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依据。
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完善之路

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完善之路摘要:安全生产标准是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2004年,随着《安全生产行业AQ标准守则》的批准,中国安全生产标准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代,建立了涵盖煤矿、山区和危险化学品等11个领域和部门的iu2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大型企业正在建设3 .本文件首先比较分析了其他工业和军事工业集团安全生产标准框架的特点,并提出了核集团安全和环境标准框架的构想,同时考虑到核集团的标准安全生产做法和该制度的研究基础□对关键词:乏燃料;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引言1958年,随着中国第一个研究重水反应堆的建成,中国原子能研究所(中国原子能研究所前身)设立了技术安全室(以下简称技术厅),这是中国开展辐射防护活动的第一个单位技术厅于1983年更名为安全和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研究部于2006年成立,此前已将辐射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能分开,辐射安全研究所于2010年成立,以满足该学科的发展需要。
1管理原则及目标核动力平台空间紧凑,设施运行受风浪和盐雾的影响较大。
中国陆上核电站放射性废物管理策略比较成熟,而核动力平台放射性废物管理策略尚有部分问题待突破。
按照第三代核电的要求,参照现有及新型核电废物管理方案,尽量选用成熟、可靠、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按照“源项控制、分类收集与处理、技术适宜、确保安全”等原则。
在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标准规范的前提下,确定核动力平台的废物管理目标。
2放射性污染潜在因素分析2.1废物库贮存废源废物的时间过长废源废物收贮后一般要贮存5~10年,甚至更长时间,贮存期间往往会发生以下情况:(1)废源废物包装进一步老化,包容性能逐渐降低,或者某些具有腐蚀性的放射性废物可能腐蚀包装容器,彻底毁坏其包容性。
(2)某些废源久置会发生自然泄露,如226Ra源,1个226Ra原子完全衰变会生成5个4He原子,久置引起包封容器压力增大,膨胀过压可能造成容器破损,导致扩大污染。
(3)已经发生泄漏的放射性核素会随时间逐渐扩散,尤其是衰变时母核会发生反冲的α放射性核素,如244Cm、241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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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吉林省放射性废物处理收贮办法》已经2001年6月4日省政府
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2001年6月23日
吉林省放射性废物处理收贮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收贮,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
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应用放射性核素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产生放射性
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高于国家和
省规定标准的放射性污染物。种类和范围包括:
(一)废放射源;
(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各种金属、非金属材料、劳动保护用品、
工具、设备等;
(三)用放射性核素做过实验的动物、植物等;
(四)含放射性核素高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有机闪烁液或其他物质;
(五)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废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放射性废物负责监
督管理。省环境辐射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辐射管理机构)受省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省辐射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对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和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为产生放射
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省辐射管理机构所属的辐射监督管理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
上岗。
第六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有放射性核素的有关设
备前,必须到省辐射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
(一)放射源(密封型放射源、开放型放射源)使用情况;
(二)产生放射性废物的主要工艺流程及放射性废物产生等情况。
第七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放射性废物必须严格管
理,防止丢失或者泄漏。发生丢失或者泄漏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和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存放放射性废物,
不得擅自以掩埋、倾倒、焚烧、转让等方式自行处理放射性废物。
除省辐射管理机构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接收、回收
放射性废物。
第九条 含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高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放射性废物,
必须送省辐射管理机构设立的放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省放射性废物库)
统一贮存。
含放射性核素比活度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放射性废物,产生放射
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自行处理的,必须送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能
自行处理的,其处理方案须经省辐射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在省辐射管理
机构监督下方可处理。
第十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设臵的暂存放射性废物专用
场所,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放射性废物产生前
15日内,到省辐射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送贮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原因、种类、数量;
(二)作废前的原始档案;
(三)使用年限和用途;
(四)现密封、包装情况;
(五)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省辐射管理机构受理送贮申请后,必须在7日内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省辐射管理机构作
出的处理决定及时送贮放射性废物;送贮之前,必须将放射性废物暂存在
专用场所。
第十三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送贮放射性废物时必须按
照以下规定进行收集和包装:
(一)按照放射性废物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或者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放射性废物的种类分别收集;
(二)废放射源必须单独收集存放,密封包装并附明显标记;
(三)放射性废物不得同一般垃圾混放;
(四)液态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固化处理,试验用的动物、植物必须
经干化、灰化处理后包装;
(五)用专用塑料袋包装放射性废物必须密封,不得泄漏,每袋放射
性废物体积不得超过30升,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
(六)送贮的放射性废物必须装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专
用标准容器。
第十四条 对放射性废物包装体表面污染程度高于国家或者省规定标
准的,省辐射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放射性
废物重新包装,直至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后方予收贮。
第十五条 运输放射性废物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规定的专用车辆。各
有关部门应当为运输放射性废物专用车辆安全畅通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 运至我省贮存、处理的外省放射性废物或者外省运输放射
性废物途径我省境内的,必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经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省辐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放射性废物库区的封闭管理,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保证放射性废物贮存安全,防止放射性污染。
未经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非省辐射管理机构人员不
得进入放射性废物库区。
第十九条 收贮放射性废物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送贮
放射性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收贮。
第二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时交纳放射性废物
收贮费用的,省辐射管理机构可按每日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并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接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省辐射管理机构对放射性
废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和包装放射性废物的;
(三)擅自进入省放射性废物库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并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申报登记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有关情况或者在申报登记时
弄虚作假的;
(二)拒不送贮放射性废物的;
(三)发生放射性污染问题不立即报告的;
(四)擅自拆除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
(五)暂存放射性废物专用场所未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
格即使用的;
(六)运输放射性废物不使用国家或者省规定的专用车辆的;
(七)放射性废物丢失的;
(八)接收放射性废物的;
(九)擅自以掩埋、倾倒、焚烧形式处理放射性废物的;
(十)随意存放放射性废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处罚:
(一)收购放射性废物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二)出售放射性废物的,处以30000元罚款;
(三)用未经验收合格的暂存放射性废物场所,为他人贮存放射性废
物并收取费用的,处以30000元罚款;
(四)不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专用车辆运输放射性废物并收取运输费
用的,处以3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对放射性废物管理不
善致使有害放射线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
其情节和危害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渎职失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