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儒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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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古代儒家法律思想发展的一点看法

纵览自殷周至清末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全过程,回顾了清末变法以来的法律思想巨变,“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欧美法系侵入时代”四个时代来概括整个中国法律思想演变的三千年历史。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一条法律思想线即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尤为重要,并为中国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中国法律体系与世界其他法律体系相比虽然至今还存在许多遗憾,但作为一门学科,中国的法律思想还是有根可寻的,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儒家的法律思想是最具代表性思想之一。儒家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表述了所代表的法律思想,并且提示我们由于事物正确与否的非绝对性,在事物进步发展过程中要学会吸纳、包容,要善于改革、创新,在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时更应该看到事物和谐的一面,这样你就会感受到世界上任何一个事物只要合理利用都是有价值的。

春秋末期,孔子提倡“以仁为核心,以礼法为立法、司法指导原则”的儒学法律思想逐渐兴起1,儒家思想占据了统治思想。统治者结合当时的发展,以儒家思想为蓝本的法律思想有所损益的恢复了周礼。在儒家法律思想发展初期,由于道德化高于法律基础,致使法律并不是刚性的,比较倾向于柔性,即统治者一般采取道德教化、怀柔安抚的方法,如果专讲法治,人们虽不会犯法,但缺乏廉耻感,社会仍不安定,如果“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就是说人民触犯道德的事都不敢去做,那么就更不敢触犯刑律了。所以,礼治比法治更重要,因为它能防患于未然。因而中国自从专擅法治的秦朝灭亡以后,历代王朝为了长治久安,都在健全法治的同时,更加重视道德伦理教育。虽然这种思想虽然存在着许多的弊端,但有两点是不可忽视的,即有利于使统治者的统治合理化,此基础上加强了统治的权威性。

相对于经济较不发达的夏商时期,神权法到儒家法律思想初期的发展,中国法律思想在人命和事物之间矛盾问题上有所发展,但此时儒家法律思想相对闭塞,实际上没有与政治有效地结合,并且没有形成良好的体系。战国时期初步发

展的儒家法律思想,以孟子主张“仁政”为代表,提出“民贵君轻”的思想,使儒家思想开始与政治相结合。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仁学”提倡王道,反对霸道、仁政,他的主张之一:先王得天下是由天授予的,理所应当先王之法是得到天的统一的,而天又是顺应民心的,所以先王之法是理想法而与实在法相对,实在法应服从理想法2,笔者认为:孟子“民贵君轻”民本主义的实质是将民众、社稷(国家)、君主三者进行比较,所以不可能是指社会地位的尊贵卑贱而言,应是指政权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性而言。所以决没有民众的地位比君主尊贵的意思,所以对君主用“轻”这个概念,而决不会用“卑”之类。此处主要是“指民的重要性而言”,一般都认为孟子中国法律思想最突出的贡献就是民本主义思想,这里首先要注意的是:中国之“民本”概念与西方之“民主”概念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倡导的是“以人为本”的口号,而后者遵循的是“平等、人权”的价值观。“民本”之民依然是君主统治下的无基本权利可言的“子民”,就是说地位卑下的民众去议论国家大事,那是有罪而不允许的。而“民主”之民是享有社会平等地位而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公民。由此,西方古代会出现“民主制城邦”或“早期共和国”之类的政权,中国古代只有君主统治的“封建王国”或“专制帝国”,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儒家法律思想发展到荀子,“礼学”发展迅速,由重视客观约束而走了“外王”的道路,吸收了各家所长,对各家学说进行了批判和综合。荀子的引礼入法,真正使“礼治”成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学说。也就是说,荀子是第一个提出系统的“礼治”理论的思想家。一方面:发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礼法,另一方面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使礼法同一,从而为秦汉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辟了道路,中国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经历了发展结合的发展过程,向着成熟迈开了第一步。3

事实上到汉武帝以后,中国历代统治者均采用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中心,以法家的严刑峻法为辅助,以道家的权术政治为手段的统治模式,对社会的发展影响深远。汉武帝时期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正统,提出“大一统”思想,董仲舒倡导“天人感应”和“君权神授”,儒家思想至此成熟,成为历代封建统治的政治思想4。宋元时期儒家思想进一步发展,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形成新儒学——理学。直至新文化运动时期儒家思想受到猛烈冲击,其正统地位动摇。在世界观方

2参见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参见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面,儒家法律思想是一种理性的文化,同现代社会的理性世界观有着一致性,它对世界的基本看法以及社会政策制定的原则,同现代资产阶级思想是相通的。所以,它能够迅速理解并接受现代的理性文化,从而使东亚社会先于其他落后地区,选择了现代化道路。同时受中国传统思想影响根深蒂固,中国古代儒家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和明显的历史局限性。

儒家法律思想与历史发展相同步,儒家思想最终占领主导地位原因富有多元性:其一,法律思想与社会发展呈同步性趋势。“秦朝以后中国政治制度始终是高度集中的一元化中央集权制5”,“强有力的政治手段保护了儒家不变的地位6”,高度集中的专制制度需要一个稳定的强有力的思想作为支柱。其二,笔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小农经济的特点是封建、保守、稳定。一种思想在人民心中一旦确立了权威地位后,便很难打破。由此可见,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古代法律思想逐步形成自己的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思想特征,在世界法律思想之林中独树一帜。当前,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之一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名了的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显示中尚未显现的锻模,研究和探索我国法律思想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做出贡献。

5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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