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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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瓦斯超限预警处置与分析

第七条瓦斯检查员发现检查地点的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就近通知带班矿长、带班队长和预警区域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带班矿长、带班队长接到瓦斯超限预警信号后,必须立即赶到预警工作面,查找原因,进行处置,必须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保证瓦斯不超限。

第九条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限产(包括控制爆破量或割煤量)、控制施工作业强度等措施,降低瓦斯涌出量;若因通风系统短路或通风巷道垮塌造成风量不足发生瓦斯预警,则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恢复正常通风系统或维修失修巷道,保证正常供风量。

第十条掘进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增风措施,降低瓦斯浓度;若属打钻、出煤等施工作业增加了瓦斯涌出量,则首先停止作业或控制施工作业强度,再采取增风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第十一条因施工地质、抽排瓦斯钻孔等场所瓦斯达到预警值时,立即采取增风措施,将瓦斯控制在预警值以下。若因喷孔造成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或控制钻进,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第十二条采区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区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采煤及爆破作业,由值班矿长负责,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第十三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对引起矿井或一翼回风巷预警的主要瓦斯源采取增风、限产、限掘等措施,保证预警区域内所有地点瓦斯均不超限。

第十四条矿井调度室在接到井下预警报告后,必须及时通知现场带班矿长和带班队长组织处理,控制瓦斯浓度上升,防止瓦斯超限。同时向总工程师报告。

第十五条矿总工程师在接到关于瓦斯预警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督促现场查处预警问题,对处置情况进行跟踪。对瓦斯浓度达到了预警值的地点,要组织矿相关部门、连队进行分析,找出根本原因,采取措施,防止频繁预警和超限。

第十六条矿调度室必须将预警处置相关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交接班。

第十七条矿长对超过24h的预警地点,要召集相关矿领导进行分析,对频繁发生预警地点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现场预警处置不力的带班矿长和队干给予处罚。

第四章瓦斯超限处置分析与处罚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发现瓦斯超限或安全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矿井(含一矿一井的原煤公司)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或发现有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报告。值班领导和总工程师应立即组织查明原因,采取处理措施。调度室要做好跟踪调度和处理记录,并及时向原煤公司调度室报告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

矿长必须召开分析会,对事故责任的科、区、队负责人严肃处理。并将分析处理情况书面报原煤公司。

第十九条一矿多井的原煤公司调度室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责成矿井调度室查明原因,组织处理。

调度员必须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通风部门负责人报告,由值班领导、通风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处理,度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将超限原因和处理情况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调度室报告。

第二十条发生瓦斯浓度≥1%且时间超过10分钟的瓦斯超限事故,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必须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并于24h内将超限原因和处理情况书面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报告。否则,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罚原煤公司总工程师3000元/次。

发生瓦斯浓度≥3%且时间超过5分钟的瓦斯超限事故,原煤公司总经理必须按重大非伤亡事故亲自主持分析、追查和处理,对超限事故矿井的矿长、书记、总工程师进行警示性谈话,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必须派人参加。

突出矿井发生瓦斯超限,必须首先分析防突措施是否到位、通风系统是

否稳定可靠,然后再分析风量分配是否合理、通风构筑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好等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原煤公司总经理亲自主持的瓦斯超限事故分析会议情况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签,于分析会当日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接到分析处理报告后,局领导必须对原煤公司的分析处理意见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并在24h内上报股份公司。否则,罚原煤公司总经理3000元/次,罚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1000元/次。

第二十二条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调度室必须必须实行24h值守,经常监视瓦斯监控信息。当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责成瓦斯超限公司的调度室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当瓦斯浓度≥3%且超限时间达5分钟或瓦斯浓度<3%但连续超限时间超过30分钟时,应立即报告当班值班领导和通风部部长、安全监管部部长,由当班值班领导组织通风部、安全监管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原煤公司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向局总工程师报告,由总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当班值班领导负责落实。调度员要跟踪调度和做好处理记录,并将超限原因和处理情况及时向股份公司调度室汇报。

第二十三条股份公司调度室必须实行24h值守。值班调度员应经常监视瓦斯情况,当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调度室了解情况,督促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汇报。

对瓦斯浓度≥3%且超限时间超限时间达15分钟或瓦斯浓度<3%但连续超限时间达60分钟时,必须向当班值班领导和总工程师室(瓦斯研究室)主任、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监管部部长报告,由当班值班领导组织总工程师室(瓦斯研究室)、生产技术部、安全监管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向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报告,由总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当班值班领导负责督促落实。调度员要做好处理记录,并跟踪调度。

第二十四条原煤公司和管理局每周必须对所辖煤矿瓦斯预警和瓦斯超

限及处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辑周报,经单位领导审查后进行通报并逐级上报。要求管理局每周五17:00前,向股份公司总工程师室(瓦斯研究室)上报周报(电子邮件)。周报必须附《瓦斯超限情况统计分析表》(见后附表)。

第二十五条对处置不力、措施不落实并造成连续瓦斯超限的单位,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分析处罚:

(一)对瓦斯超限问题(包括爆破、施工钻孔、垮煤引起的超限)连续三天得不到解决的矿井,原煤公司必须按重大非伤亡事故组织调查,进行责任追究;

(二)如果同一地点瓦斯超限问题一周内仍得不到解决,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必须责令超限工作面实行不少于一周的停产整顿,并对原煤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实行“单兵教练”,责令其落实整改。

(三)同一地点瓦斯超限10天未解决,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必须责令超限矿井实行不少于10天的停产整顿,并对原煤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实行“单兵教练”,责令其落实整改。

(四)同一地点瓦斯超限半个月未解决,股份公司将对超限矿井实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停产整顿,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和总工程师实行问责,并责令其限期落实整改。

所有停产整顿矿井均必须经下达停产通知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瓦斯超限预警及瓦斯超限处置情况的监督,及时组织分析瓦斯超限预警制度不落实问题和瓦斯超限事故,严肃追查处罚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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