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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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定(3篇)

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定是指在封建社会时期,我国各个朝代对民事关系所制定的法律规范。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古代民事法律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主要包括土地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债权债务制度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土地制度1.土地所有权在古代,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

国家所有主要是指皇帝对土地的所有权,私人所有则是指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

在封建社会,土地是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因此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具有极高的地位。

2.土地买卖在古代,土地买卖受到严格限制。

买卖双方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如先向官府申报,经官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此外,土地买卖还要受到价格、用途等方面的限制。

3.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古代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主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农民支付租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在土地租赁过程中,地主与农民之间要签订租赁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婚姻制度1.婚姻形式古代婚姻形式主要有嫁娶、纳妾、收养等。

嫁娶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合,纳妾是指男子在正妻之外再娶一妻,收养则是指收养孤儿或弃婴。

2.婚姻条件古代婚姻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门当户对、年龄、身体状况等方面。

门当户对是指男女双方家庭地位、经济状况相当;年龄方面,男子通常在20岁以上,女子在15岁以上;身体状况方面,要求男女双方身体健康。

3.婚姻登记古代婚姻登记较为简单,主要由男方家长向官府申报,官府进行登记。

在登记过程中,男方家长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谱、婚姻证书等。

四、继承制度1.继承方式古代继承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是指遗产继承人根据遗嘱分配遗产。

2.继承顺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顺序由遗嘱人自行确定。

3.继承份额古代继承份额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等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

土地制度的演变

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1、先秦: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战国时秦国的,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轻农民负担,松驰依附关系;适应商品经济.清初,康熙帝实行“更名田”并固定人丁数,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意义:人头税已全废除,人身控制更松驰;促进农业发展.6、半殖半封开始时期:在土地方面,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无处不均匀”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7、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同盟会政治纲领三民主义中包含“平均地权”民生主义规定现有地价归原主,增涨地价归国家卖主变为资本家,买主就是资本家,国家财政有保障.这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8、国共十年对峙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路线规定: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9、时期: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在沦陷区,日本侵略者强占大量耕地,用于修建公路、封锁沟和飞机场等,或者分配给日本移民使用.10、:解放区土地改革,按1947年,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实行耕者有田,农村人口平分.贯彻解放区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消灭封建剥削,发展农业生产.11、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国初土地改革,规定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1953至1956年开展了对农业的农业合作化,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化.12、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特点是一大二公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和一平二调绝对平均分配、无偿调用公私财产,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13、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安徽、四川试点,试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最后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使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14、本世纪初: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进行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田还湖等生态工程,废除农业税、实行农村低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工作陆续展开,农村经济正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及国家经济制度、经济政策.(一)、土地制度1.井田制:【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

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3.均田制:【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

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

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

②土地不得买卖。

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

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

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

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

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在古代,土地被视为天赋之物,由天子或诸侯分配给臣下和百姓,以供其耕种。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集中在贵族和官僚手中,平民百姓只能承租或以佃种形式使用土地。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多次变革。

以下是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变化的概述。

周朝:封建土地制度的诞生周朝时期,土地被分为三种,即五等田、公田和私田。

五等田属于领地,由贵族分配给百姓,公田属于国家,用于粮食的储备和宗教祭祀,私田属于个人所有。

此时,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基本确立,土地的财产属性被认可。

秦朝:实行严格的土地集中制秦朝通过一系列改革,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土地制度。

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平均分配给所有公民,这被称为“均田制”,以确保所有人都有土地耕种。

在此期间,土地使用权被废除,土地所有权掌握在国家手中。

汉朝:建立了土地公有制汉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土地被重新划分为皇室土地、官田、民田和寺院土地等。

汉武帝在公元前118年实行了“推恩令”,通过赋予土地所有者特权,建立了土地公有制。

此时,土地的使用权已经恢复。

唐朝时期,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

大量的农村土地进入到富裕家庭的手中,缩小了农村社会的差距。

土地所有人可以自由买卖和交换,土地的使用权也更加灵活。

宋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宋朝时期,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得到了明确。

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掌握,但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分配给百姓,如佃租、押分和雇工等形式的承租。

明朝:土地典质制度的出现明朝时期,土地典质制度成为主要土地承租形式。

在典质中,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典给租户,租户可以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同时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

此时,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已经分离得非常明显。

清朝:土地私有制再次加强清朝时期,土地私有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封建贵族的土地被割让给平民百姓,土地私有制成为社会的基本形式。

奴隶社会法律规定(3篇)

奴隶社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阶级社会,也是社会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一时期,奴隶制生产关系成为社会的基础,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奴隶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的统治地位。

本文将探讨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分析其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二、奴隶社会法律规定的特点1. 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奴隶社会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法律明确规定奴隶主对奴隶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使奴隶主能够充分享有对奴隶的支配权。

2. 体现等级制度奴隶社会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等级制度,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奴隶主、奴隶和自由民等不同阶层。

法律对不同阶层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

3. 重视祭祀和宗教仪式奴隶社会法律规定了大量的祭祀和宗教仪式,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

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对神灵的崇拜,强调奴隶主阶级的权威。

4. 法律形式简单,内容单一奴隶社会法律规定形式简单,内容单一,主要依靠习惯法、成文法和习惯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法律条文往往较为简短,难以全面反映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奴隶社会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奴隶制度奴隶社会法律规定了奴隶制度,明确了奴隶的身份和地位。

奴隶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对奴隶享有绝对的支配权。

法律禁止奴隶反抗奴隶主的统治,对奴隶的反抗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2. 土地制度奴隶社会法律规定了土地制度,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归奴隶主阶级所有,奴隶主可以自由买卖、出租和转让土地。

土地制度是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为奴隶主阶级的剥削提供了物质基础。

3. 财产制度奴隶社会法律规定了财产制度,明确了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财产归奴隶主阶级所有,奴隶主可以自由支配财产。

财产制度保障了奴隶主阶级的经济利益,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提供了经济基础。

4. 宗教和祭祀制度奴隶社会法律规定了宗教和祭祀制度,规定了祭祀仪式、神职人员和祭祀场所。

土地制度概论土地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土地制度概论土地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土地制度概论土地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土地所有制
四、土地所有制的改革
国家政权不仅可以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加以一定 的限制,而且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对土 地所有制进行普遍的改革,通常把这种改革称之为土地改 革。
这种土地改革不仅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进行,即使在资 产阶级国家和地区,也有得部分土地收益的权利 , 是土 地使用制的法律体现形式。不少当政者从资本主义发展 的利益出发, 主张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某些改革。
土地制度概论土地制度 的概念与特点
2020/11/10
土地制度概论土地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第一节土地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一、土地制度的概念及构成
(一)土地制度的概念 土地制度,从概念上可以作出广义和狭义两种
界定。 广义的土地制度泛指与土地所有、土地使 用、
土地管理及土地利用技术等有关的一切制度。 狭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土地所有、使用与管理的
土地制度概论土地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第三节土地使用制
二、土地所有制与土地使用制的关系
土地使用制是在土地利用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 经济关系的另一重要方面。在整个土地制度中,土地 所有制决定着土地使用制。每一种社会形态都存在着 与土地所有制相适应的土地使用制及其具体形式。土 地使用制不仅是土地所有制的反映和体现,而且也是 实现和巩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在社会主 义土地公有制下, 也要求建立并实现与土地公有制相 适应的土地使用制,比如,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 土地使用制度,以使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得以实现和 巩固。
土地制度概论土地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土地所有制
当然, 社会主义国家所进行的土地改革,其性质、 目的和手段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改革。例如, 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了彻底的土地改革,其目的是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 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创造基本条件。中国发动广大 农民群众参加土地改革 , 将从封建地主和富农那里没 收、征收来的 4600 多万公顷土地无偿地 分给了广大 元地和少地的农民,实现了" 耕者有其田 ",消灭了封 建土地所有制, 建立起农民劳动者个人土地所有制。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涵及实现机制选择——基于案例的比较分析




关于农 民土地 财产 权 内涵 的述评
以来 ,农 村 土 地 仍 然 实 行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制 。农 民 集 体 拥 有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农 户 依 法 取 得 土 地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 在 承 包 期 限 内 ,集 体 组 织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或 者 是 收 回 承 包 合 同 ,农 户 可 以 将 承 包 经 营 权
论 主要 集 中 在 所 有 权 主 体 是 否 明 确 以及 谁 适 合 取
流 转 、转 租 或 者 是 转 包 。 对 于 农 村 土 地 属 于 农 民 集体 所有 这 一土地 产 权 制 度 中 的所 有 权 主 体是 否 明 晰 问题 ,人 们 产 生 了 争 论 。 大 部 分 学 者 如 韩 俊
是产 权 主体 不 明确 , ” 。具 体 表 现 为 : ( 1 )所 有
权 主体 “ 虚 置 ”。我 国 《 土地 管理 法》 《 农村 土地
自1 9 8 4年 我 国农 村 实 行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 基金项 目]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1 0 A J I . 0 0 2)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中央 高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资 助 项 目
近 几 年 来 ,学 者 们 对 农 民 的 土 地 财 产 权 进 行
了 一 些 研 究 ,其 中 涉 及 土 地 财 产 权 的 主 体 、 权 能 内涵 以 及 实 施 或 代 理 机 制 等 , 下 面 做 一 个 述 评 。 ( 一 ) 关 于农村 土 地产 权 主体 的争论 在 农 村 集 体 所 有 制 下 ,对 农 地 产 权 主 体 的 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

此后,该法又经过了四次修改。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

此后,该法又经过了四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顺应现实客观需要的大好事,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并将改革成果归由人民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减少征收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之策。

农民财产权收入的土地财产权结构新探——权利束的法经济学观点


不 断攀 升 的房价 和推进 中的城 市化进 程 , 农 民财 产 性 收 入 逐 渐 进 入 人们 的视 野 。在北 京 、 使 广 州 等发 达城市 周边 的村 落 , 通过拆 迁 改 造 制造 了一 个 又一 个 造 富神 话 , 些 村 民一 夜 之 间成 为 百 万 、 一 千万富翁。对于集体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 作为集体经济组织 的股东享有股份分红 , 同时还拥有较高 水平 的房 屋租 金 、 土地征 用 补偿款 等财 产性 收入 , 土地 是 可 以生钱 的 “ 资本 ” “ 籍 ” 户籍 ” 重 活 ,村 比“ 更
产性 收入 现状 、 问题进行 分 析 , 从 改 革农 村 土 地 制 度 、 会 保 障 体 系 等 方 面提 出对 策 。相 比之 并 社 。
下 , 学 界 尚未对 农 民财 产性 收入展 开 系统 和深入 研 究 , 别是 对农 民财 产性 收 入这 一 经济 问题 与财 法 特
产权 这一 法律 问题 之 问的关 系进 行 法经 济学研 究 尚属 空 白。 农村 土地 财 产权 即农村 土地 上 具有 支配性 的权利 束 的组合 。农 村 土 地财 产权 法 律 制度 的核心 是 不 动产 物权 规范 , 但之 所 以使用 “ 产 权 ” 一 术语 而 非 “ 财 这 物权 ” 于两 方 面 原 因 : 是 目前 我 国农 民 在 一
① 法经 济学中的产权概念的范畴虽然广于本文的财产权概念 , 但产权所 具有的支 配性、 排他性、 可让 渡性特征 , 也是法学 中财产权属性的本质要求 , 运用 法经济学 中产权所具有 的现实性、 灵活性与开放性等观念来研究财产权法律制度 , 有助于选 择有效率的财产权制度、 克服经济与法律研 究的脱节。
要, 在这些地区, 甚至出现城市居民通过婚姻等渠道成 为村民从 而分得财产性收人的情形。但这些村 在全 国而 言毕竟 是 水平 很 低 。如 何 通过 土地 创造 财 产 性 收 入 , 中国各地 农村 面 临的共 同问题 。农 民财产 性收 入也 是 中国城 镇 化 的要 求 , 是 城镇 化 不应 以农 民 的 相对剥 夺感 或牺 牲 为代价 , 需要 通 过 土地 增 值 的 收益 使 农 民获 取 在 城 市 的生存 空 间 。如 何 让 农 民 而 通过 “ 土不离 股 ” 离 等渠道 共享 土地 增值 收益 是 当前 城 市化 进 程 中农 地征 收 、城 中村 ” 除 和 改造 问 “ 拆 题 的重 中之 重 , 也是农 民对集体 土 地 享有 民事 权利 在 经 济 上 的实 现 。然 而 实践 中一 些地 区 由 于没 有 处理好城镇化与农民利益之间的关 系, 而导致大量的农地矛盾 和损害农 民权益的问题 。这些农 民财 产 性收 入 的相关 问题 都与农 村 土地 财产权 制 度息 息相关 。

土地流转制度中的财产权与养老权

赏2. 11 01 1
经理与践 济论实
土 地 琉 转 制 度 中 的 财 产 权 与 养 老 权
谭 丽
40 7 ) 3 04 ( 华中科技大学 ] 国土地流转制度是继土地承 包经营权放开后 又一针对农地的具有里程碑 意义的制度 , 我 也是为最终 实现农 民利
[ 中图分类号 ] F 0 . 3 1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7 88 (0 1 1- 0 3 0 10 — 4 7 2 1 ) 10 4 — 3
问题 的提 出 党 的十 七届 三 中全 会通 过 的《 中共 中央 关 于推 进农 村 改革 发展 若 干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提 出 了建 立规 范 的农 村土 地 管理 制度 。 土地 流转 是 其 中很 重 要 的 内容 。从 全 国范 围看 ,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流 农 转 已有 一定 的规 模 。 据农 业 部统计 , 0 8年, 国通 20 全 过 各 种 方 式 流转 土地 面 积 已达 1 0 1 6亿 亩,占全 部 家庭 承 包 经 营面 积 的 81 %。“ 今 年 的进 展 情 况 . 7 从 看。 到年 底 通过 各种 方式 流 转 的土 地 面积 占总面 积 的 比重 可能会 达 到 l %左 右 。” _ 3 f l 近年来 党 和政府 高 度 重 视 农 村 养 老 保 障 问题 , 中 共 “ 六 大 ” 出 继 十 提 “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探 索 建 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在 度” 以来 的 “ 党 十七 大 ” 再次 明确指 出 , 探索 建 立 要
【 稿 日期 ]0 1 0 — 2 收 2 1- 8 2
能 够和 人 身相 分 离的 、 民基 本权 利 实现 的物 质 保 公 障与 先导 财 产是 属 于某 人 所 有 的 具 有 金 钱 价值 的东 西 的总称 。财产 权是对 财产 的全部 权利 。在法 学传 统 话 语 中 , 产权 一 般 指 私 有 财 产权 , 共 财 产权 问 财 公 题较少 涉及 。财 产权 的法律 界定 体现在 公法 与私法 的不 同领域 中, 它们各 自起着不 同的功能 和作 用 。 在 现 代 宪 政 国家 , 产 权 与公 民 的生 命 权 、 财 自由权 一 起 构 成 了公 民最 基本 的三大 权利 体 系 。 中体 现着 集 人 的基本 价值 与 尊严 。人 类 宪政 史还 表 明 , 财产 权 既是公 民基 本权 利 的重要 组 成部 分 , 是公 民其 它 又 基 本权利 实现 的物质保 障与 先导 。有财 产权人 们才 会 有条 件 体 面地 生 活 . 能 让人 身权 和其 他 几乎 一 才 切 法律 上 的权 利有 实现 的物 质基础 。从 这个意 义上 讲, 财产权是 一项实现公 民基本权利 的基础性 权利 。 公 法 上 的财 产 权 特别 是 宪 法 财 产 权 与 民法 上 的财 产权 有 显著 的分 别 。然 而 , 我们 从 土地 经营 权 作 为 财 产 权 的流转 角度 考 察 其 与 财 产权 属 性 的契 合 时 ,更 多地 是从 私 权 的角 度来 看待 这 一权 利 的 。 从 一般 民事权 利 的意 义来 理解 , 财产 权是 能够 与人 身 相 分 离 的 、 有 一 定 物质 内容 的 、 接体 现 为 经 具 直 济 利益 的权益 。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 指农 村 集 是 体 组 织 成 员 及 其他 民 事 主体 对 国家 或 者集 体 所 有 的土地 , 照 合 同 的规定 对其 依 法承 包 的土 地享 有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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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开发、整治与保护 土地利用的监督和调控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管理的目的
维护已经确定的土地所有制和 土地使用制,即维护代表一国统治 阶级利益的土地所有制及其相应的 土地关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 对土地的需求,并保证全国土地资 源得到合理和充分有效的利用,维 护良好生态环境
土地财产制度
微观上(使用者),土地利用的目的是实现 自己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土地利用有很大社会性, 土地用途的改变存在一定困难性,要实现土地经 济、社会、生态总平衡,只有国家宏观调控才能 做到。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国家管理的内容
• 1、土地的权属管理 • 2、土地的利用管理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权属管理:国家确认和保护土地所有 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及调整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关系的一种管理。
-无意识申办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不申请地价评估及其确
认,或者要求不予评估、确认,或 者不按地价评估、确认的结果控制 抵押贷款的额度。
-抵押期限届满,抵押人既不依法 处分土地使用权,又不申请抵押权 的续登。
土地财产制度
(七)地役权
• 1、概念特征 • 2、地役权的类型 • 3、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土地财产制度
产权的起源及其功能
• 起源:资源稀缺和外部性的存在 • 功能:通过建立产权制度,让人
们知道如何获得资源,以及在什 么样的权利范围内可以选择资源 和使用资源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产权的概念和结构
1、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产 权的概念
2、土地产权的特点 3、土地产权的构成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财产制度随社会生产力的提 高和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推进和 演变。 • 从下而上自发地渐进式地进行的 • 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从上而下统一推 进的。即在一个国度内(或地区内) 普遍进行的土地财产制度改革(革 命)。
土地财产制度
第二节 土地所有制
一、土地所有制的概念及其产生与发 展
二、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三、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制度
土地管理的具体任务
• 维护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 调整土地关系 • 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要限制 • 保证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 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管理的手段
• 立法手段 经济手段 • 行政手段 政策手段 • 计划规划手段 • 司法手段 教育手段
技术手段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工
• 土地所有制都需要在法律上得到 承认和保护。
• 国家确认并保护土地所有制的法 律文件是土地所有权证书, 如 我国的国有土地所有权证书。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有偿转移(如买 卖)和无偿转移(如赠与、继承)。
•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是集体土 地所有权的单向转移——土地征用。即 国家通过对土地集体所有者的一定经济 补偿,将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 地上权人的权利一般包括:对其建筑物及 竹木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 可以设定地役权,还可以让与他人或作为 抵押权的标的物。
• 地上权人的义务是:享受土地的便利须尽 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 金;负担地上建筑物的修缮、管理费用及 缴纳赋税等。
土地财产制度
(六)土地抵押权
• 1、概念:土地受押人对于土地抵押人不 转移占有并继续使用收益而提供担保的 土地,在债务不能履行时可将土地的拍 卖价款作为受清偿的担保物权。地使用权及其责 Nhomakorabea权、利。
核心和 内容
确定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 是 使用权
确权
解 决
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问题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使用制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
前提
土地所有 制
提供服务
反映、体现、实现和 巩固的形式与手段
土地使用 制
具 有
相对独立性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使用制的分类
• 两权合一 • 两权分离:
• 土地的法权制度是人们在土地利 用中形成的土地关系的法权体现, 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土地财产制度
土 基础,决定土

地 地法权制度;

经 济
关系
法 权
制 度
反映、规范、确 认、保护、强化
制 度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制度的特点
• 地位的基础性 • 国度的差异性 • 构成的复杂性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财产制度的演进与改革
土地所有制的产生与发展
• 土地所有制是由生产力的状况决定 的,即不同的生产力状况形成不同的土 地所有制。其产生发展经历了五个阶 段—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 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土地所 有制。
• 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公有制和 私 有制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土地财产制度
第三节 土地使用制
• 土地使用制的概念 • 土地所有制与土地使用制的关系 • 土地使用制的分类 • 土地租赁关系的性质 • 土地使用制的法律形式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使用制的概念
土地使
指人们在一定的土地所有制
用制度 是 下使用土地的形式、条件和
表 程序的规定。

怎样利用土地和取得收益;谁享有土
• 土地转租、农村土地转包
土地财产制度
(四)永佃权
• 永佃权是由永佃权人向土地所有者支 付租金,为耕作和放牧的需要长期或 永久使用土地,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 利。
• 永佃权实质上是土地用益权,是他物 权的一种。
土地财产制度
(五)地上权
• 地上权是指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他人土 地上设定建筑房屋、种植竹木等项权利。 地上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租赁关 系反映的是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业 资本家共同占有雇佣工人剩余价值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土地租赁关 系反映的是国家、集体和个人如何 分配土地收益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形式
• 佃契、租约等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 城市土地使用合同
土地财产制度
第四节 土地国家管理制度
土地财产制度
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 1、概念:指为了使用、经营自己土 地(需地役)的方便而使用他人土 地(供地役)的权利。
• 2、特征: –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由 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方便和利益 而设立的
土地财产制度
地役权的类型
• 1、利用供役地:如通行、排水、汲 水、管线通过等。
权属管理的任务
维护
社会主义土 地公有制
土地 征用
调整
土地关系
产 生
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
保护
土地和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 地转让
土地财产制度
权属管理的内容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依 管理土地权属的变更 法
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集体土地的征用 国有土地的划拨 国有土地的出让与转让 土地调整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农村土地的承包与转包 农村宅基地、自留山、 自留地的调整
• 2、从供役地取得天然孳息:如从供 役地上取土、采沙石、砍柴、割草、 放牧等。
• 3、限制供役地人某种权利的行使: 如禁止打坝截水、禁止设置其他障 碍物以便通风、采光、眺望等。
土地财产制度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土地的相邻权:指相互毗邻的土地所有权人和 使用权人为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而使用他方 土地的权利。
查处土地权属方面的违法行为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 利用 管理
是国家按照预定的目标和土地系统运行 的自然、经济规律,对土地的开发利用、 整治和保护所进行的决策、组织、指挥、 协调、控制等工作的总称。
符合客观规律
土地利用 ---土地的开 发、利用、整治、保护
取得最好的效益
管理---采取法律、行政、经 济、技术措施,对土地利用进 行计划、组织、指挥和调控。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财产制度的概念

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


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 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

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

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
形成和 取决于 社会生产力
发展
的发展
反 映
土地关系
土地财产制度
经济制度和法权制度
• 土地的经济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的 社会制度下在土地利用中形成的 土地关系的总和。是经济基础的 组成部分。
土地产权
指一个国家土地产权体系构成 及其实施方式的制度规定,是 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指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 完全权利,是有关土地财产的 一切权利的总和。
必须法律确认
权利束
包括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 抵押权、继承权、地役权等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产 权的基 本特性
(1)具有排他性; (2)土地产权客体必须具 备可占用性和价值性; (3)合法性; (4)土地产权的相对性。
有偿使用制 无偿使用制度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租赁关系的性质
• 在土地“两权”分离条件下所实行 的土地有偿使用制,无论其具体形 式如何,实质都是土地的租赁关系
• 土地租赁关系的性质因社会性质和 土地所有制度的不同而不同,反映
着不同的阶级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
土地财产制度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租赁关系决 定着地主阶级无偿占有佃农的全部 剩余劳动
土地财产制度
土地产权体系构成
土地所有权
自物权
地上权
土 永佃权 地 地役权 产 土地发展权
用 益
物权
物他
权物
权 土地使用权(广义) 权
土地抵押权 担保物权
土地使用权(侠义) 土地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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