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婚姻家事案件司法观点汇锦及律师分析
离婚案件法律分析书(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婚姻家庭领域常见的法律纠纷,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本文旨在通过对一起离婚案件的法律分析,探讨离婚案件的成因、法律适用、裁判原则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本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双方感情较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在家庭琐事、子女教育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案件分析(一)离婚案件的成因1. 家庭琐事: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家庭琐事上产生分歧,如家务分工、财务管理等,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 子女教育:子女教育问题是许多离婚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子女教育观念上存在差异,导致矛盾激化。
3. 个性差异:夫妻双方在个性、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性格、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难以调和。
(二)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三)裁判原则1. 原则性原则:离婚案件应遵循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保护未成年人原则:离婚案件中,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3. 平衡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力求公平合理。
(四)相关法律问题1. 离婚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 离婚冷静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离婚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冷静期。
四、案件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家事案件法律要点(3篇)

第1篇一、家事案件概述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案件。
家事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等。
家事案件具有特殊性,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处理家事案件时,既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也要充分考虑家庭关系的特殊性,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二、婚姻家庭纠纷法律要点1. 婚姻登记与解除(1)婚姻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
(2)婚姻解除: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离婚诉讼(1)离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离婚程序:离婚诉讼程序分为起诉、受理、调解、判决等阶段。
3. 夫妻共同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方式包括:协议分割、法院判决分割。
4. 离婚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离婚导致一方受到损害的,另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继承纠纷法律要点1. 继承顺序(1)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 继承方式(1)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2)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3. 继承纠纷处理(1)协商解决: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继承纠纷。
离婚案件法律分析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最终选择离婚。
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于20XX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甲认为乙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对家庭责任心不强,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乙则认为甲性格过于强势,对家庭缺乏关爱,且在家庭事务中存在过错。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法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二)离婚方式1. 协议离婚:甲乙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2. 诉讼离婚:若甲乙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依法判决离婚。
(三)财产分割1. 婚后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4)照顾生产经营需要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生产经营的需要。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遵循上述原则,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子女抚养1. 子女抚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家庭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家庭纠纷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家庭纠纷的成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
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张某有出轨行为,且张某还经常酗酒、赌博。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希望张某改正错误,但张某不仅不改,反而变本加厉。
2019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1. 纠纷成因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婚姻纠纷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一方出轨:张某的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李某的感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2)家庭暴力:张某的酗酒、赌博行为不仅给家庭经济带来负担,还可能对李某及孩子造成身心伤害。
(3)沟通不畅:李某与张某在沟通过程中,可能存在误解、争吵等问题,导致矛盾激化。
2. 法律适用(1)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本案中,张某的出轨行为符合离婚条件。
(2)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应依法进行分割。
(3)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应由双方共同抚养。
3. 解决途径(1)调解: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李某与张某进行调解,争取双方达成和解。
(2)判决: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三、案例启示1. 加强家庭沟通: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理解,避免因误解、争吵等问题导致矛盾激化。
2.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夫妻双方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尊重对方,关爱家庭。
3. 法律意识:家庭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树立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四、结论家庭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解决家庭纠纷需要当事人具备法律意识、沟通能力和正确的价值观。
婚姻家事法律案例分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具体案情如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2015年,原告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与被告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2. 原告甲在起诉离婚前,曾尝试与被告乙进行沟通,但未能改善双方关系。
3. 原告甲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被告乙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四、案例分析1. 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经过调解,双方未能改善关系,故法院应准予离婚。
2.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被告乙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法院应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3.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家事案件法律适用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纠纷的案件,如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家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领域。
然而,家事案件法律适用存在诸多难点,这些难点不仅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也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分析家事案件法律适用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家事案件法律适用难点分析(一)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1. 法律规定不明确家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部分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争议。
例如,《婚姻法》关于离婚标准的界定,实践中存在“感情确已破裂”与“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两种观点,导致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难以把握。
2. 法律适用依据不一致家事案件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如婚姻法、继承法、民法典等。
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难以抉择。
例如,在处理继承案件时,民法典与继承法之间可能存在适用顺序的争议。
(二)证据认定困难1. 证据收集困难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隐私和感情问题,当事人出于保护隐私或避免矛盾激化的目的,往往不愿意提供证据。
同时,部分证据可能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 证据证明力不足家事案件证据多为生活事实,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部分证据可能存在瑕疵,如伪造、篡改等,导致法官在认定证据时面临困难。
(三)法律与情理冲突1. 法律与道德冲突家事案件涉及家庭伦理道德问题,部分法律规定可能与道德观念存在冲突。
例如,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律规定离婚自由,但部分当事人可能因道德观念而难以接受离婚。
2. 法律与情理相悖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可能面临情理与法律的冲突。
例如,在处理赡养案件时,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部分子女可能因家庭矛盾或经济困难而无法履行赡养义务。
(四)法律适用效果不佳1. 案件审理周期长家事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感情问题,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进行调解和审理。
家暴法律案例观点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危害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家暴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家暴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甲与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家庭暴力倾向。
在长达五年的婚姻生活中,乙多次对甲实施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
甲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1.准予甲与乙离婚;2.乙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乙支付甲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三、观点分析(一)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1.观点一:家庭暴力应从行为性质、行为后果、行为主体等方面进行认定。
分析:此观点较为全面。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认定家庭暴力,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性质、行为后果、行为主体等因素。
2.观点二:家庭暴力应以受害者主观感受为依据。
分析:此观点有一定道理。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受害者主观感受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际操作中,仅以受害者主观感受为依据可能存在主观性、片面性等问题。
(二)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1.观点一:家庭暴力案件应由受害者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分析:此观点较为合理。
受害者居住地法院对案件情况更为熟悉,便于调查取证,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观点二:家庭暴力案件应由加害者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分析:此观点也有一定道理。
加害者的居住地法院对加害者的行为较为了解,便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受害者居住地法院和加害者居住地法院应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三)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认定1.观点一:家庭暴力案件应以直接证据为依据。
分析:此观点较为片面。
家庭暴力案件往往涉及家庭隐私,直接证据较少。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
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1)原告张某陈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愿意努力挽救婚姻。
(3)法院调查:经调查,双方婚后确实存在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问题,但双方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2. 调解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尝试进行调解,但双方均表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 判决阶段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矛盾不断,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家庭矛盾不断;(2)双方感情基础尚存,但已无法挽回;(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调解,但最终判决离婚。
2. 法律依据本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2)第三十九条: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3.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婚姻是人生大事,夫妻双方在婚前应充分了解对方,避免性格差异导致的家庭矛盾;(2)家庭矛盾应及时沟通、解决,避免矛盾升级;(3)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夫妻双方应努力挽救婚姻;(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和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婚姻相关案件总结:问题与建议
案例一:离婚案件事实经过:李XX和王XX结婚已经10年了,他们育有一个孩子。
然而,由于两人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日益恶化。
在过去的几年里,他们多次起争执,甚至发生过家庭暴力事件。
最近,李XX决定提出离婚诉讼,并寻求法院的协助解决财产和孩子监护权问题。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告别走到合法离婚的道路,法院会协助双方解决产权、财产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受害方可以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离婚并获得财产方面的补偿。
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受害方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保护令,以确保自身和孩子的安全。
建议:对于李XX这种情况,首先他需要收集证据来证明婚姻关系确实存在重大冲突和家庭暴力问题。
他还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以确保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通过法律程序,李XX可以争取到适当的财产分割和孩子的监护权。
案例二:婚前财产保护案事实经过:张XX与李XX在结婚前已经有了一定的财产,并且双方均具有较高的收入。
然而,他们的婚姻并不幸福,彼此间产生了很多矛盾。
现在,他们决定分开并离婚,但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引起了争议。
律师解读:在中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是婚姻财产分割的重要依据。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拥有了一定的财产,且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没有发生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这部分财产是可以归还给原有所有权人的。
建议:针对张XX和李XX这种情况,他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婚前财产分割的问题。
他们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财产的来源和所有权的归属,以此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案例三:再婚继承权争议案事实经过:王XX是一位退休人员,他有两个女儿。
在丧偶后,王XX决定再婚,并与李XX结婚。
然而,李XX并没有与王XX产生自己的子女。
后来,王XX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定的财产。
然而,他的两个女儿和李XX对继承权产生了争议。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继承法,配偶对于先亡配偶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然而,在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权的优先顺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离婚案件纠纷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纠纷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
离婚案件纠纷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因此,离婚案件纠纷的法律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纠纷的成因、法律适用、程序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离婚案件纠纷的成因1. 婚姻基础不牢固。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婚姻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部分人在婚姻中缺乏责任感,追求物质享受,导致婚姻基础不牢固,容易引发离婚纠纷。
2. 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夫妻之间可能因为性格不合、家庭暴力、婚外情等问题导致感情破裂。
3. 家庭责任不明确。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家庭责任不明确,导致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进而引发离婚纠纷。
4. 经济问题。
经济问题是离婚案件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经济支持等方面存在分歧,容易引发纠纷。
5.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当事人对离婚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在离婚过程中产生纠纷。
三、离婚案件纠纷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是我国离婚案件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继承并完善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离婚案件纠纷的法律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保障。
四、离婚案件纠纷的程序规定1. 调解。
离婚案件纠纷首先应进行调解,调解是解决离婚纠纷的重要途径。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诉讼。
调解不成或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依法提交证据,法院依法审理。
3. 一审。
离婚案件纠纷的一审程序包括立案、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4. 二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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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婚姻家事案件司法观点汇锦及律师分析目录第一难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在分手后该如何分割...第二难点:离婚之后抚养子女一方是否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第三难点:违反人身保护裁定能否作为禁诉期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第四难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及父母出资购房的法律问题探讨...第五难点:登记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第六难点: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否需配偶同意...第七难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对共有的房产进行确权...第八难点:夫妻离婚对房产增值的补偿该如何计算...第九难点:因拆迁而获得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第十难点:未获得产权的房屋离婚时法院如何处理...第一难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在分手后该如何分割?一、【案情回顾】:越来越繁忙的都市生活让很多都市白领忙于工作而疏于个人婚姻问题的解决,于是种类繁多的相亲网站、相亲节目不断涌现出来,小兰和大川就是在这个相亲大潮中两个极小的分子。
在电视相亲节目牵手成功后两人通过电话、邮件、MSN等多种方式频繁联系后逐渐发展成为恋人,谈恋爱的过程当中,大川为了向小兰表达爱意,前前后后给了小兰约25万人民币,还包括一些戒指和名牌包包等,其中就有18万是大川转账给小兰用于支付房产首付,但是好景不长,本来已经谈婚论嫁的双方却因为小兰父母的阻挠没有继续,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小兰向大川发邮件称“就8万块,你要就要,不要我也没有办法”大川回复称“你把钱打过来吧”,后大川再次向小兰发邮件称“你拿了我那么多钱,房子首付款、钻戒、名牌包包,你想8万块钱就了结,你是不是太异想天开了?”但一直没有得到小兰的正面回复,双方对此争执不下,于是大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兰返还其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的全部财产。
二、【法院观点】: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通过双方的邮件往来可以断定双方已经就婚前所赠与的财产达成了一致的一次性处理意见,原告此后再向被告发送的邮件内容也只是原告的单方意思表示,对被告没有约束力。
故原告主张返还25万人民币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后大川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首付款是为了同居使用,现双方未达成结婚的合意反而产生纠纷,故双方已经没有共同居住的基础和可能性,故被告应该返还原告部分购房款,原告邮件中称“你把钱打过来吧”后又称“你拿了我那么多钱,房子首付款、钻戒、名牌包包,你想8万块钱就了结,你是不是太异想天开了?”。
可见,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对赠与的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只是认为这8万是其应该先行接受的返还的款项。
结合双方认识时间短暂,同居时间不长,原告又是以结婚目的而为的赠与,现双方结婚不成,结合原告现在经济情况不够宽裕,酌定被告返还给原告16万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返还原告16万元,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该判决完毕。
三、【律师看法】:从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案件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可以看出,对同居期间一方赠与的财产在分手时该如何返还,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但处理类似案件,人民法院所适用的依据大同小异,一般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有关彩礼返还、《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第一、婚前赠与的财产的性质并不等同于彩礼婚前同居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一般为钻戒、项链、包包等实物。
其性质上不同于彩礼,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惯,确定是否为彩礼的性质一般是当地有这种约定俗成的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给予女方家里钱款的风俗习惯。
彩礼是一种特定的婚前财产的赠与,具有强烈的地方风俗特色。
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则婚前男方赠与女方的财物不能被认定为彩礼,这也是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与彩礼最本质的区别,所以法院在审理婚约案件纠纷中不能随意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化到所有婚前赠与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可见,彩礼的返还具有一定的法律适用依据。
而婚前赠与的其他财产并不必然的一定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也有可能一方为了达到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财物,这种情况我们一般都视为恋爱期间的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人无正当理由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房产,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可否要求返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是非常多见的,双方同居期间,男方为了向女方表达爱意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女方或者是加上女方的名字,但双方感情的变化急剧降温导致房产未办理变更手续前双方即闹纠纷,女方要求男方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男方则主张撤销赠与,在此类案件中多数法院会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一方的赠与。
第三、以结婚为目的转账给一方的购房款在分手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赠与的财产可以视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情感慰藉的回报,且钱款已经交付,赠与行为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赠送给对方财物,赠与行为完成,赠与人在要求返还财产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而深圳市中级法院则认为,男方赠与房产的首付款是隐含某种强烈情感因素的赠与,该赠与是附带希望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现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则男方的期望没有达成,故有权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因此而作出的赠与。
还有一些法院认为,购房成本以首付款、房贷及其利息、税费中介费等几部分组成,根据双方对该房产的出资的贡献价值来将房产判给所占比例较多的一方,并由该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折价款。
从以上的分析能够看出,对于婚前赠与的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分割因为财产性质的不同而所有差别,不同的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也多数会参考双方恋爱时间的长短,同居时间的长短及感情破裂等多重因素综合判定婚前财产是否需要返还及返还多少。
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西方文化的不断流入,传统的婚恋观已经逐渐年轻人的“重享受、轻婚姻”的观念所取代,随着两人爱情的逐渐升温,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
曾有一项不完全统计,75%的人对婚前同居持肯定意见,18%的人持无所谓态度,只有7%的人认为不能够接受婚前同居,对于同居中享受其中的人来说,同居的感觉胜似天堂,但对同居后分手的人来说,同居确是地狱,甚至还有可能对女方因流产而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俗话说“婚姻是坟墓,但没有婚姻你将死无葬身之地”虽说此话有危人耸听之嫌,但这也告诫我们,婚姻是神圣的,同居并没有对错之分,如果通过同居可以让双方能够更加全面的了解彼此,为夫妻相处之道打下良好基础,则同居不失为明智之举,但倘若同居之后,双方不但没能处理好感情纠纷,更是在没有一纸证书的约束下做出不利于双方感情发展的事宜来则大可不必。
所以,无论围城内外,真诚、宽容、理解才是双方长久的相处之道,才是减少双方纠纷的锦囊妙计!第二难点、离婚之后抚养子女一方是否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一、【案情回顾】:洪某某与陈某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两年后双方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洪小某,后由于双方感情破裂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洪小某由女方陈某某抚养,洪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万元,直至孩子成年。
2009年元月,洪某某在探望孩子期间,带着孩子去游乐场玩耍遇到了同班同学,而同班同学叫自己的孩子为刘某某。
洪某某发现孩子的姓氏更改之后与陈某某协商未果,而洪某某作为家里三代单传唯一的儿子,双方离婚已经给洪某某的父母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洪小某的爷爷奶奶也将孙子视为掌上明珠,知道孙子更改姓名后爷爷差点气背过去。
无奈,洪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婚生子刘某某恢复到原姓氏洪小某,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的儿子更改姓名是儿子本人的意思表示,与被告无关,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则认为,儿子年龄尚小,不足以表达自愿更改姓名的意愿,因儿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所以一口咬定是被告怂恿儿子更改,事实上并非是儿子的本意。
二、【法院观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后法院依职权向洪小某做了谈话笔录,从该谈话笔录可以认定,将名字改为刘某某是洪小某自己的意愿,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是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子女更改姓名与被告陈某某无关,原告洪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将儿子刘某某的名字变更为洪小某,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由此可见,未成年的姓名权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且子女与父母具有血缘关系的亲权不因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而消灭。
子女自出生开始其姓名一般都为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失去感情的纽带作为协商的基础,在一方想要变更子女姓名的当下就没有办法协商一致了,所以两个平等的行使子女姓名权的主体就此产生的冲突也就显而易见了。
司法实践当中,常见的两种更改子女姓名的情况如下:第一、离婚后女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更改为自己的姓氏,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女方将子女姓氏恢复至原姓氏。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但从历史发展来看,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西方国家,通常姓氏都是随父亲。
在旧中国,女子有随丈夫姓的现象。
很多西方国家女子结婚后也随丈夫姓。
只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律提倡男女平等,于是女子出嫁改姓的现象越来越少,但子女姓氏随父亲还是占绝大多数,这也是男女两性在社会分工中担任角色不同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然而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女方或者是基于家庭中老一辈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或者是基于子女年幼不想给子女留下没有父亲的心里阴影,很多女性在离婚之后将孩子的姓氏改为自己的姓氏,而男方诉至法院后也并不必然的获得支持。
因为关于姓名权,我国暂时还没有一部单行法规对其进行规定,仅有的几个规定也只是散见于一些不成系统的文件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