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家事案件的多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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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总结的特点

家事案件总结的特点

家事案件总结的特点研究了这么久家事案件总结,总算发现了一些门道。

首先呢,家事案件总结的一个特点就是充满了故事性。

就像你在听邻居家的家长里短一样。

比如说离婚案件的总结,你能看到夫妻两从相识相恋到最后感情破裂的整个过程。

从谁先追的谁,可能当初男方为了追女方做了好多浪漫的事儿呢,到后来因为什么婆媳关系啦,或者是经济上的分歧啦,导致两个人过不下去了。

这其中的弯弯绕绕就像一部小说情节似的。

还有哦,家事案件总结的复杂性那可真的是超乎想象。

拿继承案件来说吧。

涉及到的家庭成员可能特别多,爷爷那辈儿的遗产,到爸爸这辈儿怎么分,谁照顾老人多一点,谁又一直没尽到赡养义务。

这里面的关系就像一团乱麻。

要理清楚,就得把家族的族谱都给翻个遍。

有时候,还隐藏着很多不为人知的秘密呢。

像我看到一个案子,表面上没什么,但深入调查后发现,有个私生子呢,这一下子就把整个继承的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了。

另外,家事案件总结里的情感因素特别浓郁。

不像其他的刑事案件啊之类的,家事案件主要在家庭内部关系。

这里面全是情啊爱啊恨啊之类的情绪。

就比如一个争夺抚养权的官司总结,父母双方都不是为了钱,都是对着自己的孩子有着满满的爱,都想自己的孩子在身边。

这种情感纠葛就会让整个案件的走向充满不确定性。

有时候法官可能都会在情与法之间有些犹豫呢。

这里我还有点困惑呢,就是在家事案件总结的时候,很多个人隐私和公众认知有时候会有冲突。

就像那种大企业家的离婚案件,大众都想知道更多细节,但是这又涉及到人家的隐私。

这应该怎么权衡呢,这点我还没想明白。

再有哦,家事案件总结中道德和法律的交织也是很明显的一个特点。

比如说子女赡养老人的案件,从法律上讲子女有赡养的义务,这是明确规定的。

但在总结案件过程中你就会发现,这里面同时又包含着道德方面的论述,像老人辛辛苦苦一辈子把子女养大,从道德层面讲,子女更应该好好赡养老人。

这种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影响就使得案件总结既要考虑法律条文,又要体现出道德的指引。

家事案件典型意义

家事案件典型意义

家事案件典型意义家事案件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产生的争议、纠纷或矛盾所导致的法律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婚姻、财产、继承、抚养、监护、探望等方面的问题。

家事案件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维护家庭秩序和稳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秩序和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传统的家庭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家庭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家事案件的发生会破坏家庭关系的和谐,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家庭破裂。

通过家事案件的处理和解决,法律可以维护家庭秩序和稳定,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

二、保护儿童权益和利益儿童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保护儿童的权益和利益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在家庭争议中,往往会牵扯到对儿童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等问题。

家事案件的处理可以确保儿童得到合适的抚养和教育,避免儿童成为家庭争议的牺牲品,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群体往往处于家庭关系的较弱地位,容易受到欺压和伤害。

家事案件的处理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反对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和救助。

四、促进社会和谐和法治进程解决家庭纠纷、维护家庭关系需要依法行政,倡导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通过家事案件的审判和调解,可以增加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让人民更加相信法律和司法是可以解决问题的工具和方式,促进社会和谐与法治进程。

五、推动司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司法机关的专业能力和敏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家事案件的审理需要更多的综合性技能,包括聆听、调解、辩护等。

通过处理家事案件,司法机关可以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利司法服务的需求。

综上所述,家事案件的典型意义体现在维护家庭秩序和稳定、保护儿童权益和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法治进程,以及推动司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等方面。

家事案件的处理和解决对于个体和社会、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庭之上。

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五花八门,案情复杂,给当事人的心理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更好地解决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必要深入分析其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1. 纷繁复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家庭暴力等,案情错综复杂,往往牵扯到多方利益。

2. 情感复杂: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深厚的感情纠葛,有的是爱恨交织,有的是情感失衡,这给案件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3. 心理伤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创伤,尤其是子女,他们往往成为最受伤害的一方,在家庭变故中经历痛苦和困惑。

二、对策1. 加强调解: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需要加强调解工作,尽量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通过调解、调查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伤害。

2. 引入专业化人才:面对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院需要引入更多的专业化人才,如心理专家、社工人员等,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

3.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存在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特点,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家庭暴力、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法律监管,提高司法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4. 健全辅助机制:除了司法程序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辅助机制,如家庭咨询服务、心理疏导等,帮助当事人及时化解纠纷,减少案件的发生。

5. 强化教育宣传:通过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法律的意识和遵守意识,减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复杂多样,解决起来也需要综合性的对策。

只有加强调解工作、引入专业化人才、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辅助机制、强化教育宣传等多方面的相关措施,才能更好地解决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文共837字】。

摘要当今社会存在很多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

摘要当今社会存在很多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

摘要当今社会存在很多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第一篇:摘要当今社会存在很多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摘要当今社会存在很多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男女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很多,追根溯源到西周的婚姻制度,西周婚姻制度不仅影响了近代婚姻制度,对当今的婚姻制度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西周婚姻制度礼婚姻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起源最早的制度之一。

西周是礼的成熟完备时期其婚姻制度已相当系统完善。

无论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都必须合乎礼的规范要求。

在西周统治者承袭了夏商王族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正是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原则下,西周的婚姻制度形成了。

要了解西周的婚姻制度应当先了解婚姻缔结的原则,再看缔结程序和解除的程序内容。

一、婚姻缔结的原则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听从于父母,并由媒妁充当媒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设立,可以说是开创了“包办婚姻的先河”。

2.同姓不婚。

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姓是血缘关系的标志,同姓则血缘关系较近,“同姓”婚配意味着同祖同宗血亲近缘结合,不利于后代的健康成长。

由此可知周人已经懂得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说明当时在优生学方面已经有了比较科学的认识,这对当时或以后我国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六礼西周时期的六礼对后世有很重要的影响。

“婚姻六礼”①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六礼:纳采,男方依某种礼仪请媒氏向女方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字、生辰等,于祖庙问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方家定婚;纳征,男子依礼送聘礼至女方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成亲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男方家。

六礼中每一程序都有具体严格的要求。

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合法婚姻需要通过六礼,作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被后世继承和发扬。

浅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浅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浅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观念、婚姻观念和家庭生活模式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婚姻家庭案件种类繁多,案件复杂,纠纷多,审理难度大。

因此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本文讨论了新形势下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解决机制前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当事人深层次的情感问题,因此应积极探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包括证据收集难度、调解与判决的选择、家庭暴力问题、抚养子女等。

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1. 缺乏有效的解决方式对于一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现行法律体系中的解决方式并不太适用,即使是法院判决了,但也无法解决纠纷的根本问题。

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纠纷,比如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等,从而有效地解决纠纷。

2. 法律知识不足在许多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审判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为他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然而,由于大多数人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在面对自己的家庭问题时,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决策。

因此,审判者必须认真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确保其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定。

3. 证据不足在某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使案件的审理变得非常困难。

其次,由于当事人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这使得他们很难确定真实情况,从而可能造成错误的判断。

4. 社会舆论引导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由于社会媒体的热议或者对于某些人的支持或反对,判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公正性较难得到有效的保障。

这是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公众的看法往往会受到媒体报道或舆论压力的影响,这也会导致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影响到案件本身的公正性。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探讨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操作。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女方)李某与被告(男方)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外有婚外情,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2.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案件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感情出现裂痕,双方无法和好,法院应当支持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2. 双方经济收入;3. 子女抚养权;4. 双方过错情况。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尚未满三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支持李某的抚养权请求。

三、案件处理结果(一)婚姻关系解除法院根据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经济收入、子女抚养权等因素,判决李某获得房产、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的70%,张某获得30%。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这些案件具有一定的特点,并且需要合适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1. 复杂性: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纠纷、暴力家庭等。

这些问题涉及到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因此案件的处理相对来说较为复杂。

2. 多样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变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例如,同性婚姻、家庭暴力等新问题也逐渐涌现出来。

处理这些多样化的案件需要寻找个案资源,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

3. 持续性: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不是一时的冲突,而是长期积累的结果。

处理这类案件要考虑到长期的维护机制,不能只是片面解决矛盾,而是要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长期解决方案。

二、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对策1. 法律救济: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律救济是重要的对策之一。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善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机制,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2. 心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伴随着强烈的情绪波动和心理创伤。

因此,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是必要的。

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支持,让当事人能够理性地面对问题,化解矛盾。

3. 家庭教育和宣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发生与家庭教育的缺失和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变化有关。

因此,加强家庭教育的力度,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和道德观念,对预防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4. 社会支持: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尤为重要。

建立相应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支持,保护其权益,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5. 提升职业素养:对于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相关工作人员,提升其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是重要的。

通过培训和专业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对婚姻家庭纠纷的理解和解决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

法律案例婚姻家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与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加剧。

2017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乙对此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甲与乙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三、法律分析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与乙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故法院应准予离婚。

2. 甲与乙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1)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与乙的共同财产包括:①甲的工资、奖金;②乙的工资、奖金;③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④房产;⑤车辆。

(2)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与乙的共同财产分割如下:①房产:甲与乙共同拥有的一套房产,位于本市市区,市值100万元。

法院判决该房产归乙所有,乙向甲支付50万元作为补偿。

②车辆:甲与乙共同拥有一辆车辆,市值20万元。

法院判决该车辆归甲所有。

③其他财产:甲与乙的其他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等,由双方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因性格差异导致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权益等因素,依法作出了判决。

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家事案件法律适用难点(3篇)

第1篇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案件,如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赡养纠纷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情感、道德、伦理等多方面因素,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家事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

一、家事案件的特殊性1. 情感因素影响家事案件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如婚姻、亲子、赡养等。

这些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难以割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因素,但同时又不能让情感因素影响到法律的公正适用。

2. 道德伦理因素影响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到道德伦理问题,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案件审理更加复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兼顾道德伦理标准。

3. 个人隐私保护家事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如婚姻状况、家庭关系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二、法律适用难点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家事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部分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例如,《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标准的“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

2. 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和婚姻观念不断发生变化。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立法时可能无法及时反映这些变化,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脱节。

3. 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家事案件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过大容易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观臆断,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4. 法律适用中的伦理道德冲突在审理家事案件时,法官往往需要在法律适用与伦理道德之间寻求平衡。

然而,这种平衡往往难以把握,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受到伦理道德因素的影响。

三、应对措施1. 完善立法针对家事案件法律适用难点,立法部门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规定,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 加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家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指导,减少自由裁量权。

3. 提高法官素质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品质。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摘要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基本要素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 2007年江苏省各级法院上半年新收离婚案件534966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司法和创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经国家、宗教或世俗认可,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是和谐稳定。

近年来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妇女地位提高,使得女性在经济上的自主能力增强,夫妻双方除追求物质生活外也开始追求感情生活和谐、性生活在内的各种精神生活。

又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造成的“男尊女卑”,导致情感生活无法想互理解与沟通,极易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

滋生出各种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以下特点特别突出。

1、举证困难重重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再加上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实践中收集这几方面的证据都比较难。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长期性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因此这时有些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重婚。

想要证明是长期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有了很大难度。

这里仅仅收集一份或者几份间接证据,法官也不也认定是否为重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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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案件的多面性
(一)
作为一名专职的婚姻家事律师,主要办理业务范围是离婚案件和继承案件,当然有时也做一下遗嘱见证等非诉业务。

业务最多的还是离婚纠纷案件,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在离婚案件中,感情纠纷不再是第一位的了,也就是很少有离婚案件中会出现“谁离开谁活不了的”情形,即便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往往也是基于多方面的原因,比如为了转移财产,为了报复对方拖延一下时间。

现今离婚案件分歧最突出的一是财产纠纷,二是子女抚养权的争夺。

平时为了案件跑东跑西的,难得今天空闲下来,就随笔写一点自己的体会。

毕业后到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到法官,一直办理的是民事纠纷案件,其中很大比例就是婚姻家庭案件,2008年我从法院辞职来到了古都西安,入职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就一直从事婚姻家庭案件的代理,其余也代理部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下面谈谈我对婚姻家事案件的一点体会。

一、婚嫁家事案件的私密性。

婚姻家事案件,主要是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一些私密的事情,有当事人的隐私。

许多当事人咨询时,他们不想让更多的人知道。

所以我接待当事人一般都在单独的当事人会客室,不会在接待大厅接待当事人,这样会有一个相对私密宽松的环境,当事人就没有怕被其他人听到的顾虑,能够放松下来,将问题说清楚,说
充分,也便于律师作出解答。

二、婚姻家事案件的繁琐性。

离婚案件的咨询是比较费时间的,虽然最后有许多当事人咨询后并没有委托,但律师还要耐心接待,认真倾听,回答当事人的困惑或者问题。

因为当事人面对律师时,说明夫妻、家庭矛盾已经很大了,中国人本来就有“怕诉”的传统,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想打官司的。

往往提出离婚的,多是家庭里的受害者,或者说是弱势的一方。

他(她)们一见到律师,有许多话要对律师说,要充分“控诉”对方在婚姻中的过错。

日常琐事,反复出现的矛盾,一时真是不知从何说起,如果再从鸡毛蒜皮的小事说起,恐怕没有半天时间是说不完的。

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随着对过去的“痛苦回忆”,也会更加情绪化。

因而作为律师的你,一是要耐心倾听,能够迅速找出矛盾的焦点,不能跟着当事人思路,否则极容易“跑题”,说了半天当事人事情没说清楚,律师也一脸茫然。

二是要耐心引导,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当事人就关键问题适度引导当事人诉说,为什么用适度,因为你要给当事人一定的倾诉的时间,当事人常渲泄一下负面情绪,可能心情会平静不少,也便于沟通。

如果动辄打断当事人说话,当事人思绪会更混乱,同时也难与律师产生共鸣点,甚至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三是要适度开导,鼓励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要相信法律。

因为当事人是婚姻的失败者,有的也是受害者。

这时律师要用自己的一些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开导当事人,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建议。

我的原则是,如果当事人就是否离婚还没有考虑好,应当让当事人自己考虑一下,不能因为想接案件,而鼓动当事人去离婚,这样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给自己留下隐患。

比如当事人委托后后悔了,那你退不退律师费,不退当事人怪你没让他考虑好,是你鼓动的。

退了的话,律师折腾了半天时间精力都付出了,还弄得心情不太愉快。

给当事人一些安慰与开导,让其尽量走出负面的影响,便于其冷静考虑问题,与律师良性互动。

三、婚姻家事案件举证复杂性。

婚姻家庭案件,有许多情形下举证是困难的。

许多当事人认为是“明摆着”的事,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最终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与认定。

当事人往往想不通。

这就决定律师在接受咨询时,要告知当事人的举证风险。

比如第三者、家庭暴力等,由于都是些私密的生活,往往不能像经济纠纷案件一样,有具体完善的书面证据等。

当事人提供的聊天纪录、微博内容等,因为均不是实名认证,往往最终不能证明事实。

还有不少当事人可能受影视剧的影响,过分依赖一些第三者的证据,甚至找私家侦探。

结果往往是被骗钱财,极少数所取得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能被法院认定。

同样对于夫妻是否分居,一方说分开,一方否认,这样很难认定,因为谁也说不清楚夫妻是否在一起,是否尽夫妻义务。

所以对一些苦等证据准备离婚的当事人,
还不如尽早起诉,从时间和程序上取得主动。

今天主要就前期咨询,下次谈谈婚姻家事的案件的诉讼实务方面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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