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监察局关于转发省发改委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比选制度
四川:公布招标代理专项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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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正在建设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 首批 询有 限公司等 2 家外省人)I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 5 J l 将有 60 多位专家人库 。 9月 1 起 , 00 从 5日 专家库开 理企业专项检查合格。
始招 人 。 1 月 1 到 0 5日之前 , 申请人 原则 上按 照属 地 根据 《 四川省 工程 建设 招标 代 理机 构信 用 档案
改 进 实, 成核 见报 设行政主 情况 行核 并形 实意 省建
管部 门进行 验收 ,况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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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住房 和城 乡建 设厅 通 报 了对 在该 黑 龙江 省住 房 和 城 乡建设 厅 要 求 , 地招 投 标 省从 事招 标代 理活 动 的工程 招标 代 理机 构 的专项 检 各
的有 4家招标 代理 机构 。 黑龙 江 省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 厅 称 , 次参 加 信用 此 据悉 , 近年 来 , 海 省 招 标投 标 领 域不 断扩 大 , 青 全社 会依 法 招 标 投标 的意 识 显著 增 强 , 开 、 平 、 公 公
评价单位的《 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 记载的工程招 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基本形成 。 但是 , 工程建设 标代理业绩 , 将作为本单位今后资格延续 、 升级的业 招标投标领域仍然存在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 、公共 绩(09 20 年度代理工程业绩 ) 考核依据 。 对信用等级 服务平 台建设滞后、政策法规不完善特别是监督管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榕政综[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榕政综〔200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结合《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含水利、交通等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及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阿府函[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阿府函〔2010〕112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我州项目推进实际,现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意见》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意见(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我州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问题21号文件是全省灾后重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给予了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展的特殊政策,各县、各级部门应广泛宣传,贯彻、执行好相关政策。
凡列入灾后重建规划属州发改委核准又未明确执行21号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均可以执行21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项目备案监督问题(一)依法招投标项目备案监督灾后重建以来国家和省、州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由县级主管实施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州管项目有特殊要求外,均授权项目所在地县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监督。
各县项目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加强监管。
(二)实行比选的项目备案监督国家和省、州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招标规模以下的比选项目,或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比选项目,除国家和省、州管项目有特殊要求外,均授权项目所在县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监督。
北京:出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

据了解 ,该县聘请 的政府采购兼职监督员一方 招投标协会组织会员签署《 诚信 自律承诺书》 旨在 面起到政府采购信息员作用 ,收集社会各界对政府 , 坚决抵制招标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 、人情关系等腐 采购措施、 办法 的意见建议 , 并反馈给政府采购办等 败 交易 行 为和 不 正之 风 , 自觉 接 受政 府 、 社会 监 督 , 职能 机构 ,对本 单位 、行 业 的政 府 采 购事项 进行 督
自觉恪 守 公开 、 公平 、 正 和诚 实 信用 原 则 , 绝 规 办 ; 公 杜 另一方面配合监察 、 政府采购办 、 审计等部门对 避招标 、 暗箱操作 、 串标、 同标等恶性竞争行为。 采购单位、 采购人 、 供应商和各种 中介代理机构进行 据重 庆市 监 察 局监 察专 员 刘京 生 透露 , 20 自 03 年 1 到 20 年 5 , 月 08 月 在重 庆建 设 领域 查处 的贪 污 政府 采购 专项检 查 。
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会长易小光表示 , 重庆市
腐败案件有 12 件 , 12 查处 17 人 , 2 8 其中厅局级 1 4 人, 处级 27人。 4 这些案件多多少少都和建设项 目的
招投 标 环节有 很大 的关 系 。 京生表 示 , 招投 标 刘 此次 行业 制 定 的 自律 公 约 ,加 上 即将 于 20 年 实 施 的 09
动、 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时间延误 , 致使必须 局 、 市信息办 、 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共 同转发了《 公
招 标 、 的项 目改 变招标 方式 的 , 关 责任人 要 告办法》 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 比选 对相 , 实 施行政 效能 问责 。 度 , 在 “ 京 市招 投 标 信息 平 台” 并 北 网站 上 建立 起 全
招投标监督半年工作总结3篇

招投标监督半年工作总结3篇招投标监督半年工作总结3篇是为您推荐的内容,希望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招投标监督半年工作总结第1篇半年来,我县招投标监督工作在招监办的指导和县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和纪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招监办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着力解决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突出问题。
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些成效,现将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了2014年招投标监督工作要点,组织县级各单位分管项目负责人召开会议,就如何推行“211”监督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两个台账”等相关内容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了各监督机关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推进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沟通联系,按程序严把招投标各环节的工作,并及时上报各环节材料,以便对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招投标监督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明确职责、规范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县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省转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开评标现场监督办法(暂行)》、《国家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切实增强法规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是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半年来,县监察机关会同发改、财政、审计和政府采购办等单位对13个政府采购进行程序或现场监督,节约资金31.15万元。
三是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项目工程的监督检查。
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等单位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明确监督重点,会同县委政府目标督查办对成都市成华区援建我县交通、文教卫生等22个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已开展实地查看项目3次,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4个,及时要求整改落实,通报督查情况2次;督促所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业主签订了《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同时督促交通部门和聂呷、巴旺两乡所涉及乡、村两级组织签订了《县聂呷乡甲居藏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廉政承诺书》、《县聂呷至巴旺联网(甲居一村——小巴旺村)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廉政承诺书》;加强对交通行业s211线瓦丹公路自建段工程建设的督查,每月上报了督查情况;从熟悉工程建设的离退休老干部中选聘2名组建社会监督小组,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检查标后业主单位和中标企业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强化社会监督,深受群众好评。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北碚府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北碚府发〔2016〕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区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一)健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
调整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管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建设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主要负责研究决策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审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充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工作力量,更好地完成区监管委决策事项和交办的各项工作,牵头制订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能。
(二)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完成区公管办任务。
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利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财政局对区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发改委“钉钉”审批流程》的通知-
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发改委“钉钉”审批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德阳市发改委“钉钉”审批流程》的通知各科室(局、中心、所):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审批流程,提高管理效能,推进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经委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德阳市发改委“钉钉”审批流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4月2日德阳市发改委“钉钉”审批流程德阳市发改委组织架构:科室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委领导→主任一、出差审批流程(一)说明1.出差可选择使用公车和不使用公车,选择使用公车的,也可同时选择自选交通工具(如:先用公车送到机场,再搭乘飞机)。
选择自选交通工具的,可根据出差路途需要多选交通工具。
2.同一事由多人共同出差的,由其中一人负责汇总填报审批。
3.差旅费标准:(1)住宿费标准:①市内:310元/天;②省内外:参照(德市财行〔2017〕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伙食费补助标准:①市内:除旌阳街道办、城南街道办、城北街道办、旌东街道办、工农街道办、八角井街道办、天元镇、孝感镇、东湖乡内不报销伙食补助,其余地区伙食补助100元/人天。
②省内:甘孜、阿坝、凉山三州伙食补助120元/人天,其余地区伙食补助100元/天。
③省外:按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执行伙食补助100元/人天,西藏、青海、新疆执行伙食补助120元/人天。
注:委内自行组织到市区外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且安排了伙食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主办方安排了伙食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外出由接待单位安排了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出差时间4小时不能返回的,方可报销伙食补助。
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内控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各类工程项目。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类情形:(一)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或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包括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类人民团体组建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政府授权组建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含做地主体)组建的项目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或占主导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内控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风险,根据实际建立并执行的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内控管理原则(一)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二)坚持制度管人、重在预防原则。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川价函[2007]169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川价函[2007]169号2007年6月12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和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和比选应优先考虑监理人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三、下列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
监理人投标报价应以万元为单位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当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之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
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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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成都市监察局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严
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计划局(计经局)、监察局:
近日,省发改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比
选制度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5]158号),对省政府《四川省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政府191号令)中有关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
度的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领会,切实
贯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相关行业和地区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附件: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建于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的通
知》(川发改政策[2005]158号)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计委、监察局:
最近,省政府颁布了《四川省工程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以下称省
政府第191号令),不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来电来函,提
出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内容与《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
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半路上突。为严格执行好省条例,
正确理解和实施好省政府第191号令,经征求省人大法工委意见,现就招
标代理机构比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4]56号)第六条指出,“进一步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
程咨询、招标代理等竞争性方式先把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
机构的办法”。省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
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制度,既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也是落实省条例的具体措施。各地、各招
监委成员单位和各招投标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对
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省发改委、省招监办将根据实施情况不断完
善。
二、正确理解“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含义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
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
定招标代理机构”。为有效解决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过
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高声竞争秩序,从源头上预
防和治理腐败,省条例规定了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
代理机构。从法律上设定了一种竞争机制,要求招标人在“规则范围内”自
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保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
代理机构”的立法宗旨。
省政府第191号令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因此,实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与招标
投标法、省条例和省政府第191号令不仅不冲突,而且有利于从制度上防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是落实招标投标法、
省条例和省政府第191号令的具体措施。有关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和招标人
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省人大法制委等部门编印的《四川省国家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释义》已作了明确解释。
三、严肃查处不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的行为
省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
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失。《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川
纪发[2004]25号)第四条规定,“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不通过比选等
竞争性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党内警告、严
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开
除处分”。各地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
构比选的监督,对不比选或不按规定比选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和对责任
人进行纪律处分。
此文同时在四川建设网、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四川日报网上公开发
布。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督厅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