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血液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安全输血护理管理制度

医院安全输血护理管理制度一、输血前1.输血治疗前,经管医生必须与患者或授权委托人谈话,并签署输血知情同意书。
2.护士接到输血医嘱后,从电脑上打印标本采集单,正确准备试管,并将试管条码粘贴在经管医生填写好的《临床输血申请单》上。
3.护士根据医嘱,完善输血全套、血型、交叉配血等各项化验检查。
4.凡申请输注红细胞、全血者,护士必须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条码的试管,床边PDA扫描患者的腕带二维码,清醒患者请患者陈述自己的姓名,确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无误后才能采血,准确采血量。
5.凡申请输注血小板、冰冻血浆或冷沉淀凝血因子者,一般情况下无需交叉配血。
6.同时有两名以上患者需进行血型检查或交叉配血时,必须一人一次分别采集血标本,严禁一次采集两名或以上患者的血标本。
7.护士采集标本并核对后,在电脑标本采集系统进行签名确认;由支助中心工作人员将血标本与《临床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双方进行核对并签名。
8.输血科血液备好后,支助中心工作人员凭(领血证)到输血科领取血液,采用冷链箱密闭式转运。
9.领血时,认真做好“三查十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运送。
10.输血前、输血时、输血后,均应严格执行输血查对制度。
二、输血时11.输血时应挂上具有醒目的血型标识牌,并告知患者血型。
12.输血时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血速度,注意听取患者主诉,严密观察有无输血不良反应。
13.若出现输血不良反应,执行输血反应紧急预案与流程,并按照输血反应处理及报告制度上报输血科、护理部等相关部门。
三、输血后14.输血完毕,将交叉配血报告单存入病历。
将血袋放入专用的单独存放的黄色垃圾袋中,由护士或支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时送输血科冷藏保存。
15.做好输血相关的护理记录,包括输血时间、种类、量、血型以及有无输血反应等。
16.病房定期进行输血安全的培训、学习、考核并记录。
安全输血的流程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患者输血安全,预防和减少输血并发症,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输血活动的科室及人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院成立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输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 输血科(血库)负责血液的采集、制备、储存、分发和输血技术指导。
3. 临床科室负责患者的输血治疗及输血相关并发症的观察和处理。
4. 护理部门负责输血护理及输血相关操作的培训。
四、流程管理制度1. 输血前准备(1)经治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评估输血必要性,并与患者或家属充分沟通,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2)护士核对患者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血型等,无误后填写《输血申请单》。
(3)采集血标本,送至输血科进行交叉配血和抗体筛查。
2. 输血申请(1)输血科收到血标本后,进行交叉配血和抗体筛查,确保配血结果准确。
(2)输血科将配血结果反馈至临床科室,经治医生确认配血结果后,下达输血医嘱。
3. 输血准备(1)护士接到输血医嘱,核对患者信息、血型、血液成分、血量等,无误后填写《输血执行单》。
(2)护士持《输血执行单》至输血科领取血液。
4. 输血过程(1)两名医护人员核对患者信息、血型、血液成分、血量等,无误后开始输血。
(2)输血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和输血反应,如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输血,并采取相应措施。
5. 输血后处理(1)输血结束后,填写《输血记录单》,记录输血时间、血液成分、血量等。
(2)密切观察患者输血后反应,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生,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质量监控1. 定期对输血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输血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2. 定期对输血过程进行质量检查,确保输血安全。
3. 对输血相关并发症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输血工作。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输血安全管理制度

输血安全管理制度输血是一项重要的医疗救治手段,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确保输血过程的安全、有效,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特制定以下输血安全管理制度。
一、输血前管理1、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实验室检查结果等,严格掌握输血的适应证。
遵循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输血。
2、输血前检查(1)患者在输血前必须进行血型(ABO 血型和 Rh 血型)、血常规、肝功能、乙肝五项、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等检查。
(2)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的患者,还应进行不规则抗体筛查。
3、知情同意(1)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说明输血的目的、风险、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替代治疗方案等,在患者或其家属充分理解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
(2)《输血治疗同意书》应归入病历保存。
4、用血申请(1)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输血目的、输血成分及血量等。
(2)《临床输血申请单》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生审核签字。
5、交叉配血(1)输血科(血库)收到用血申请单和血标本后,应及时进行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
(2)交叉配血必须采用能检测出不完全抗体的实验方法,确保交叉配血结果的准确性。
二、输血过程管理1、血液领取与核对(1)医护人员凭取血凭证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取血时应与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共同核对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血型、血袋编号、血液品种、血量、血液有效期及交叉配血结果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
(2)血液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血液运输箱,保证血液的温度和质量。
2、输血前核对(1)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再次核对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血型、血袋编号、血液品种、血量、血液有效期及交叉配血结果等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输血。
(2)检查血袋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等。
3、输血操作(1)输血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并严格按照无菌操作技术进行输血。
医院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公示与用血权限管理制度

医院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公示与用血权限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临床用血行为,提高临床用血合理性,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临床用血的各个环节,包括用血申请、用血审批、用血执行、用血评价、用血公示及用血权限管理等。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合理用血。
二、临床合理用血评价第四条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血总量及构成比:分析全院用血总量,以及各临床科室用血量、用血构成比等,评估用血是否合理。
(二)用血指标分析:对临床用血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如红细胞比容、血红蛋白水平、血小板计数等,评估患者用血需求是否合理。
(三)用血类型及用途:分析各种类型血液制品的用量、用途及比例,评估用血类型是否合理。
(四)用血效果评估:对用血患者的治疗效果进行评估,分析用血与患者预后的关系,以评估用血效果。
(五)用血不良事件监测:建立用血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对用血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进行收集、分析、报告,以评估用血安全性。
第五条医院应当定期组织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血。
三、临床用血公示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公示制度,对以下内容进行公示:(一)临床用血总量、构成比及用血排名:公示全院及各临床科室用血总量、构成比等信息,对用血量较大的科室进行重点关注。
(二)临床用血指标分析:公示各临床科室用血相关指标,如红细胞比容、血红蛋白水平、血小板计数等,以供医护人员参考。
(三)临床用血不良事件:公示用血不良事件及处理结果,提高医护人员对用血安全的重视。
(四)临床用血优秀实践:公示临床用血优秀实践及成果,推广经验,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七条医院应当定期更新临床用血公示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四、临床用血权限管理第八条医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院输血权限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输血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输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输血权限管理原则1. 严格遵循临床用血原则,科学、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血液。
2. 输血权限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输血医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临床输血知识。
三、输血医师权限1.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考核合格,取得临床输血处方权限。
2. 具有临床输血处方权限的医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临床输血知识培训,连续两年不参加培训的,暂停其用血权限。
3.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4.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以下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5.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批准,方可备血。
四、输血医师职责1. 严格遵守临床用血原则,合理选择输血适应症。
2. 在输血治疗前,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病史、体检、实验室检查等。
3. 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输血治疗的利弊,征得同意后,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4. 严格执行输血查对制度,确保输血安全。
5. 及时向输血科(血库)反馈输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解决。
五、输血科(血库)职责1. 严格执行血液质量检查制度,确保血液质量。
2. 严格按照输血申请单开具血液,不得擅自改变血液品种和剂量。
3. 定期对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进行输血知识培训。
4. 配合临床科室做好输血工作,及时解决输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监督与处罚1. 医院设立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输血权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院储血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医院临床用血安全、有效,规范血液采集、储存、发放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医院成立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储血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储血工作的执行情况。
2. 血液科(血库)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发放和输血工作,确保血液质量。
3. 医疗科负责临床用血需求的统计、申报和用血计划的管理。
4. 质量控制科负责对血液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医院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用血安全负责,确保临床用血合理、安全。
三、血液采集与储存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献血者招募、献血者筛查、血液采集、检验等工作。
2. 血液采集后,应立即进行初筛检测,合格血液储存于专用储血冰箱中,确保储存温度在2-6℃。
3. 血液储存期间,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包括外观、温度、湿度等,确保血液质量。
4. 血液储存期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剧烈震动、高温等不利因素,确保血液质量。
5. 血液储存满有效期前,应提前向血液中心申报,及时补充血液。
四、血液发放与输血1. 临床科室需用血时,应向血液科(血库)提出用血申请,填写《临床用血申请单》。
2. 血液科(血库)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血液。
3. 输血过程中,严格执行输血操作规程,确保输血安全。
4. 输血完毕后,及时填写《输血记录单》,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血液科(血库)。
五、血液报废与销毁1. 血液报废原因包括:过期、检验不合格、储存条件不达标等。
2. 血液报废后,由血液科(血库)负责登记、销毁,并保留相关记录。
3. 血液报废过程中,应确保报废血液不造成环境污染。
六、监督与检查1. 医院储血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储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储血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质量控制科对血液质量进行定期抽检,确保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11篇)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11篇)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11、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协调,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血液库存量应达到医院3天以上用血量,且有应急用血库存,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2、临床科室履行输血前告知和临床输血审批制,按要求准确、完整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申请800-1600毫升的`,由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申请量超过1600毫升的,由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科批准(急救用血除外)。
输血申请应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至输血科备血。
3、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成分输血,科学合理用血。
输血前临床医师能够结合患者临床症状和实验结果评估输血指征;按要求检测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ALT、ABO、RhD血型、血常规,不规则抗体筛选检查;输血后及时评价患者实验指标的变化。
4、严格执行血液输注前双人核查核对制度,在规定时限内输注,不得自行贮血,输注过程血液中不得加入任何药物。
5、临床医护人员应密切监测输血过程临床症状和生命体征变化;输血过程中先慢后快;能正确识别、处理输血不良应;能及时回报输血不良应调查处理表交输血科保存。
6、输血后24小时内应详实、准确记录输血病程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输血指征、输血目的,输血方式,异体输血品种、ABO、RhD血型和剂量,自体输血量,输血起止时间,输注过程观察,有无输血应,输血应处理与转归,输血疗效评估;术中输血的`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中出血量及输血量一致,输血量与发血量一致;输血护理记录至少包括异体输血的献血码、品种、ABO、RhD血型、剂量,自体输血量,输血起止时间,输注过程及有无输血应,输血应处理与转归等。
输血完毕,及时保存交叉配血报告单、输血记录单等于病历中。
7、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实施血液保护措施,对符合自体输血适应症患者,经治医师应积极动员患者自体输血。
护理输血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预防输血相关并发症的发生,提高护理输血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输血工作,包括患者自体输血、异体输血及输血相关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等。
三、职责1. 医院护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护理输血安全管理制度。
2. 临床科室负责组织科室护士学习输血安全知识,落实输血安全措施。
3. 输血科负责输血物品的采购、储存、检验和供应。
4. 护士负责输血前的核对、输血过程中的观察和输血后的护理。
四、输血前的准备工作1. 仔细核对患者信息,确保患者身份正确。
2. 询问患者病史,了解患者是否过敏、输血史、手术史等。
3. 严格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血型、配血结果等。
4. 输血科提供合格的血液及输血相关物品。
五、输血过程中的观察1. 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呼吸等。
2. 观察患者输血反应,如寒战、发热、皮疹、呼吸困难等。
3.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输血,并报告医生。
4. 记录输血过程,包括输血时间、血型、配血结果、输血反应等。
六、输血后的护理1. 观察患者输血后的反应,如发热、寒战、皮疹等。
2. 注意患者的体温、血压、心率、呼吸等生命体征变化。
3. 保持输血针头、输血管道清洁,防止感染。
4. 记录输血后的护理措施和患者反应。
七、输血物品的储存与管理1. 输血科负责输血物品的采购、储存、检验和供应。
2. 输血物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
3. 定期检查输血物品的有效期,确保输血物品质量。
4. 输血物品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干燥,妥善保管。
八、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护士学习输血安全知识,提高护士的输血安全意识。
2. 对护士进行输血操作考核,确保护士具备输血操作技能。
3. 对违反输血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护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护理输血安全管理制度,旨在提高我院护理输血质量,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预防输血相关并发症的发生。
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使用血液制品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行政职能部门。
三、血液制品使用原则1. 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且其他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2. 合理选择血液制品: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血液制品种类,确保来源合法性,禁止使用非法渠道的血液制品。
3. 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四、血液制品管理1. 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1)医院领导、医务部、输血科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全血及血液成分的管理工作。
(2)本院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均由湖南省卫生厅指定的血站供给(本院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3)输注前需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4)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 血液制品库存管理:(1)输血科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
(2)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过程等)。
3. 血液制品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
五、人员培训与考核1. 从事血液制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2. 对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从事血液制品保障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
3. 定期组织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规范化培训,提高血液制品使用和管理水平。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医院医务部、输血科负责对血液制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有效执行。
医院血液报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血液管理,确保血液安全,提高血液利用率,防止血液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废血液的定义报废血液是指因以下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血液:1. 保质期已过或临近保质期;2. 检测不合格;3. 患者血液成分异常;4. 输血前、输血中或输血后发生不良反应;5. 其他无法继续使用的血液。
三、报废血液的管理流程1. 报废申请(1)发现报废血液的科室应立即填写《血液报废申请单》,详细记录报废原因、数量、时间等信息。
(2)科室负责人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报废血液的原因。
2. 报废审批(1)科室负责人将报废申请单报送至输血科。
(2)输血科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报废血液的原因及数量。
(3)输血科将报废申请单报送至医院医务部。
(4)医务部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输血科负责报废血液的销毁。
3. 报废记录(1)输血科对报废血液进行销毁后,应填写《血液报废记录表》,详细记录报废原因、数量、时间、销毁方式等信息。
(2)输血科将《血液报废记录表》报送至医务部,医务部负责归档。
四、报废血液的销毁1. 报废血液的销毁应在输血科监督下进行,确保报废血液无法再次使用。
2. 销毁方式:报废血液应采用专业设备进行高温高压消毒,确保报废血液无法再次使用。
3. 销毁记录:输血科应填写《报废血液销毁记录表》,详细记录销毁时间、方式、数量等信息。
五、监督与考核1. 医院医务部负责对血液报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相关科室进行考核。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血液报废管理制度,医院将更好地保障血液安全,提高血液利用率,降低血液浪费,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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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血液安全管理制度医院血液安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一)血站的名称;(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五)有效期及时间;(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
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二十一条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
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
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
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