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税务筹划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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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税务筹划与风险管理

李晓晖合伙人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A Global

Landscape

The Art of

the Deal

The Value of

Experience

A Targeted

Approach

Depth of

Resources

目录

一、海外工程承包的重点考虑因素和税务风险防范

二、海外工程承包的模式

三、海外工程承包的税务管理

v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税务管理

v项目商业谈判阶段的税务管理

v项目启动阶段的税务管理

v项目运营阶段的税务管理

四、德勤的服务和经验

海外工程承包的重点考虑因素

海外工程承包的税务风险防范

由于海外工程承包所涉及的税务因素较为复杂,税务风险也随之提高。企业不仅要在组织架构和运作模式的设计上考虑税务风险的防范,还需要在未来实际运营中关注日常的税务管理,合理应对各地税务机关的质疑和稽查。

海外工程承包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防范税务风险:

Ø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风险

§不了解当地税收制度和征管方式

§总部与海外机构沟通不畅,无法及时掌握当地的税务事项

§当地运营人员在经营决策、签订合同等方面没有考虑税务问题

§当地主管税务官员不执行该国税法或税收协定,或不认同企业的税务处理§当地税务机关不认同企业的税务处理,要求进行调整

Ø中国税务风险

§“居民企业”制度

§“受控外国公司”制度

§“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

§“一般反避税条款”制度

海外工程承包的税务风险防范

Ø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风险

§不了解当地税收制度和征管方式

•对当地的税收制度和国际税收体系缺乏了解,对征管严格程度估计不足

•某中国企业的卢旺达公司在日常运营中没有及时整理税务资料,税务机关突击审

计时发现上一季度的纳税申报无法提供准确明晰的文件和数据支持,结果财务经

理被监禁

§总部与海外机构沟通不畅,无法及时掌握当地的税务事项

•缺乏海外财务税收管理人才,没有专人负责税务工作,没有定期向总部汇报

•海外财税人员培训体系不完整

•总部没有及时向海外机构进行指导,或者当地财税人员漠视公司内部的税务文件、指导意见,未按照总部的规定去执行税务处理

•当地财税人员对于新的、不明确的涉税事项,没有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也没有向领导请示,而是自作主张,导致操作严重失误、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时才与总部沟通

海外工程承包的税务风险防范

Ø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风险

§当地运营人员在经营决策、签订合同等方面没有考虑税务问题

•没有意识到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

§当地主管税务官员不执行该国税法或税收协定

•中国公司在投资东道国的子公司账上列支的成本费用拥有完整的合同与合法的票据,

按照当地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补缴公司所得税。

•当地税务机关不承认中国公司提供的中国居民证明,不允许当地项目公司在汇出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适用中国与当地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较低预提税税率。

§当地税务机关不认同企业的税务处理,要求进行调整

•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设计和咨询服务,没有在境外客户所在地提供服务,因此取

得收入只缴纳了当地的预提所得税。但是当地税务机关不同意该税务处理,要求中国

企业按照较高的核定利润率在当地缴纳公司所得税。

•中国公司的迪拜子公司对阿尔及利亚公司出租设备,收取租金。阿尔及利亚税务机关

认为迪拜公司没有商业实质,不同意租金在税前扣除。

海外工程承包的税务风险防范

Ø中国税务风险

§“居民企业”

•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可能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全球收入均需缴纳25%中国企业所得税。

§“受控外国公司”

•中国居民企业设立和控制的外国公司,实际税负低于12.5%,留存大量利润又没有合理商业理由的,就可能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其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利润需要计入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中国企业在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的公司非常可能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

§“境外所得税抵免”

•中国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例如直接从事工程承包的收入、项目公司汇回的利润)均需缴纳25%中国企业所得税,但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已经缴纳的境外所得税。

•很多中国企业在境外没有取得合格的完税凭证,或者计算不清境外所得税的金额,结果无法抵扣境外所得税,需要全额补缴中国所得税。

海外工程承包的税务风险防范

Ø中国税务风险

§“一般反避税条款”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对可能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1)滥用税收优惠;(2)滥用税收协定;(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4)利用避税港避税;(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在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时,税务机关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内容:(一)安排的形式和实质;(二)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三)安排实现的方式;(四)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五)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六)安排的税收结果。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海外工程承包的税务风险防范

Ø中国税务风险

§“一般反避税条款”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会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中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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