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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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公司境外工作人员的管理,调动境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派出境外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和承包项目连续作业三个月以上的劳务人员。

第二章工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境外工作人员实行境内工资和境外津贴工资管理制度。

第四条境内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五条境外津贴包括地区津贴和工作津贴(详见附表1.2)。

1.地区津贴由公司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工作津贴按照岗位工作责任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确定。鉴于境外项目岗位设置差异较大,在使用本标准时,对未列入的岗位,可按照相当或相近的岗位确定。

3.享受境外津贴的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内期间按出勤天数享受公司工资标准。

第六条境外工作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因公派谴到其它国家、回国或结束工作归国时,停发境外津贴。当月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七条境外工作人员的津贴,按其在境外所从事的岗位或所担任的职务确定。职务调整或岗位调整变动后,从变动当日起其津贴随之相应变动。

第八条根据境外生产经营特点,对境外工作人员不实行加班工资制度,但在境外工作期间,常驻生产现场的工作人员在中国法定节日内仍需坚持工作的,按劳动法规定执行。计算津贴的日历天数按每月30天计算。

第九条境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实行夜班津贴制度。凡连续生产或工作需要连续工作至23:00以后的人员,由境外单位提供免费餐,夜餐标准由境外单位的主管确定。

第十条建立施工现场食堂伙食补贴。由境外单位根据施工现场编制用工人数及核定的伙食补贴标准,定期向食堂核拨伙食补贴费用。该项费用只能用于现场工作人员的伙食补贴,集中使用,不得分给个人,由境外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境外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回国,停发津贴;因私回国期间,停发津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

1.境外工作人员境内工资实行年薪制,出国不满一年的按境外工作实际天数期满后发放;

2.境外工作人员实行月薪制,现场作业津贴和地区津贴按月计发。

3.境外工作人员在派遣出国或结束工作时,当月津贴一律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日津贴标准按月标准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第三章休假制度

第十三条境外工作人员实行定期休假制度,每半年回国休假一次,每次时间为一个月(含路程在内)。也可以年度内休假合并使用。对因工期要求,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定期休假的,可由其主管单位根据工程安排,采取集中休假的办法。

第十四条建立境外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后,应按时保证境外工作人员的休整。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其回国休假所需单程旅费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不能休假的补偿。

第十五条对季节性施工人员,采取轮换制,不实行休假制度。

第十六条凡驻外人员因公回国出公差,且在国内停留时间累计超过30天者,不再享受当年休假。

第四章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境外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政策,及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内原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其驻在国法律规定所需要的有关保险事宜,由境外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境外工作人员负伤、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均应回国治疗。

第十九条境外工作人员患病、负伤或死亡的,凡在境外建立有关保险的,按当地有关保险规定执行;凡未建立保险的,按国内有关保险条例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本规定境外津贴为境外工作人员个人收入标准,如驻在国规定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由其所在境外单位代为缴纳。

第二十一条实行境外津贴工资制后,各境外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适应在本单位特点的考核奖惩办法。境外单位(项目)的考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其主管负责,考核内容以经济效益为重点。对公司的重点项目和驻外办事处的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兑现结果应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境外工作人员工作结束回国后,其工资待遇按公司现行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如境外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给国家、企业造成实质性的或名誉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扣除境内工资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津贴均以美元计算。对不同币种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和所在地货币与美元的汇率折合计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生效。

附表:一、境外工作人员工作津贴标准表

附表:二、境外地区类别划分及津贴标准表

编制:刘丽梅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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