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体育社团的“官民二重性”制度的分析

对我国体育社团的“官民二重性”制度的分析
对我国体育社团的“官民二重性”制度的分析

对我国体育社团的“官民二重性”制度的分析

运用文献资料法与逻辑分析法,研究分析现阶段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基本特点,从体育社团主体的官办性和开展活动的民间性两方面对我国体育社团“半官半民”性质的进行分析,从而找出其产生原因,同时阐述现阶段我国体育社团出现的“官民二重性”制度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标签:体育社团政府官民二重性

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中,中国政府正经历着一个从市场中逐渐撤出的过程。新生的民间社会团体与原有的组织机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特定的官方性;同时又是利益代表的新兴群体,是民间自发的群众性组织,因此又必然具有民间性。体育社团作为适应市场经济的一个组织形态,具有民间性、非赢利性、互益性和同类相聚性等基本特点,在体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体现出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价值。纵观新中国体育社团的发展历史,一直以来带有浓郁的官办色彩,体现着“官民二重性”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体育社团主体的官办性

1.体育社团的设立

新中国体育社团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在计划经济时期,与之相适应的是实行体育的政府管理型体制,政府在各行政层次上均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从宏观到微观都采用行政的方式来管理体育,体育社团在这一背景条件下应孕而生,但实际上体育社团并不具有实质性的管理功能。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很大程度的完善,体育社团也在改革发展中获得了新的生存空间,但实际上只有很少一部分单项运动协会转为实体化以外,大量的体育社团还是自上而下地建立起来的,具体表现为政府根据需要,对体育社团成立加以选择。由于体育社团是在狭小空间中产生和成长,加之政策上的一些特殊规定,体育社团与政府出现职能错位和获取资源的不平等使体育社团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1]。新中国的体育社团具有很强的官办色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其自上而下的设立方式。

2.体育社团与政府的相互关系

我国体育社团发展基础较为薄弱,缺乏自主权利意识。同时我国发展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方针也要求政府不得不强力地干预体育发展,政府在运作经费、办公条件和专业权威上的资源优势对体育社团形成特有的影响力。因此便形成了我国体育社团有向政府挂靠、组织交叉的趋向,政府体育部门和体育社团经常形成“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现象。官办、半官办这两类人员恰恰也是一些民间体育社团组织所欢迎的。卢元镇在《论中国体育社团》一文中提到体育社团与政府关系的特点:1.民间与政府对社会的双向推动,体育社团有一种向业务主管部门寻求“挂靠”的倾向,这是民间向政府的主动靠拢。2.民间与政府的组织交换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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