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
环境保护中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环境保护中的国际公约有哪些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国际社会为了共同应对环境挑战,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涵盖了多个领域,旨在保护地球的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气候稳定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这个公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性框架。
它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即“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通过这个公约,各国共同努力,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能源转型,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等。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
它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并引入了三个灵活的减排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
这为各国在减排方面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合作机会。
再说说《巴黎协定》。
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又一重要国际法律文件。
它强调了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 2 摄氏度之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 15 摄氏度以内的目标。
同时,要求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并提交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
除了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
《生物多样性公约》就是为此而制定的。
它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则重点关注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通过限制或禁止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来保护那些受到威胁的物种。
比如,对于大象、犀牛、穿山甲等等濒危动物的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规定了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也致力于防止向海洋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造成的污染。
在保护臭氧层方面,《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
环境保护的责任

环境保护的责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的责任更加重大。
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每个人的责任。
作为地球的居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
首先,环境保护的责任需要政府的领导和推动。
政府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制定环境法规和政策,加强环境监管,推动环境科技研发等,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政府还应该加大对环境保护领域的投入,增加环境保护的财政支持,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实施。
此外,政府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环保意识,营造善良的社会风气。
其次,环境保护的责任也需要企业的参与和贡献。
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该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绿色发展。
企业应该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能源结构,减少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此外,企业还应该积极推动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通过企业的努力,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另外,环境保护的责任也落在每个个体的肩上。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培养环保意识,减少消耗和浪费,推动低碳生活。
例如,节约用水、用电,减少车辆使用,购买绿色环保产品等。
此外,大家还可以参与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或学校组织的环保行动,以实际行动践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最后,环境保护的责任也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面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机制可以提供平台和资源,促进全球环境保护合作。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推动环境治理的全球化。
在实施环境保护的责任过程中,各个方面都应该注意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相互促进、相互协调。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为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家园。
总结起来,环境保护的责任是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
政府应加强领导和宏观管理,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个人应培养环保意识。
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国际责任知识点总结

国际责任知识点总结引言国际责任是指各个国家对国际社会、其他国家以及全球环境和资源的责任和义务。
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国际责任的概念越来越重要,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
国际责任不仅仅意味着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承担责任,也包括全球公民和国际组织在实现全球发展目标和促进全球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责任。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国际责任的概念、内涵、实践以及未来发展进行探讨与总结。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对全球发展、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一系列国际事务负有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责任的概念涵盖了多个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1. 国家责任:国家对国际社会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护自身国民的权益、维护地区和全球的和平与安全、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等。
2. 全球公民责任:全球公民对全球公共事务负有的责任。
全球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促进跨国合作,推动国际社会解决全球性挑战。
3. 国际组织责任:国际组织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推动国际事务发展和维护国际秩序的责任。
二、国际责任的内涵国际责任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全球环境:国际责任要求各国保护全球环境,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2. 促进全球和平与安全:国际责任要求各国努力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推动世界各国和睦相处、和平发展。
3. 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国际责任要求各国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促进全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全球经济繁荣。
4. 保障人权与社会公平:国际责任要求各国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5. 推动全球治理改革:国际责任要求各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的改革与完善。
三、国际责任的实践国际责任的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协议签订与履行:各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签订并履行全球性协议,推动跨国合作,例如《巴黎协定》、《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宣言》等。
2. 援助与援助:各国开展国际援助与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克服发展障碍,提高自身发展水平。
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

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保卫环境人人有责近年来,环境问题成为全球各国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之一。
保卫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已经成为每个人的共同责任。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资源消耗的增加以及污染问题的日益严峻,保卫环境任务日渐艰巨。
因此,我们不得不反思并实行乐观的措施,让每个人都熟识到自己的责任并行动起来。
起首,保卫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
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每个人应该关注的问题。
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环境的支持,而我们的行为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环境。
因此,无论是政府、企业仍是个人,都应该承担起责任,实行行动来保卫环境。
其次,教育是保卫环境的关键。
为了让每个人都意识到保卫环境的重要性,教育起着关键的作用。
从初级教育学校到高校,同砚们应该接受相关环保教育,了解环境问题的现状和严峻性,并学会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减轻环境肩负。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环保宣扬,通过广告、媒体和社交网络等渠道,让更多人了解环保知识,改变不良的环境行为习惯。
第三,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保卫环境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行为。
政府应加强环境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环境保卫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同时,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执行机制,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第四,提议绿色生活方式。
绿色生活方式是指通过节约资源、缩减废物和污染,以及推广绿色产品和技术等方式,来减轻环境肩负。
个人在平时生活中可以从小事做起,如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缩减塑料袋的使用等。
同时,政府和企业也应鼓舞并提供更多的绿色产品选择,并推广绿色生产和消费模式,使绿色成为生活的一部分。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全球环境治理。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环境保卫的全球标准和行动规划。
同时,发达国家应援助进步中国家加强环境保卫能力和技术,共同推动全球环境治理,共同构建生态文明和秀丽地球。
环境保护的责任

环境保护的责任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我们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全球变暖、极端天气、水资源短缺等问题已经成为了我们每个人都要面对的现实。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保护的责任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环境保护的责任应该由每个人承担。
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自己对环境的影响,并积极采取行动来减少负面影响。
政府应该制定更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并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
企业应该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减少废物排放和能源消耗。
而个人则应该从日常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做起,比如节约用水、减少碳排放、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等等。
其次,环境保护的责任也应该由国际社会共同承担。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它不仅仅是某个国家或地区所能解决的。
因此,各国应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制定全球性的环境保护战略,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同时,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帮助其改善环境状况。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地球的生态平衡。
环境保护的责任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地球的生态系统,还关乎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环境问题不止会对动物植物造成威胁,也会对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比如,空气污染会导致呼吸道疾病的增多;水污染会影响人们的饮水安全;土地退化会威胁粮食生产。
因此,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这个责任的重要性。
而要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只有当每个人都认识到环境对我们的重要性时,才能在日常生活中积极采取行动。
其次,政府应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同时,企业也应该增加环保投入,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身边小事做起,如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垃圾分类、鼓励环保交通方式等等。
总之,环境保护的责任是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的。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意识到自己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行动来减少负面影响。
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国际责任。
而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相比而言,发展起步较晚,工业化进程对全球环境的影响小,加之很多发展中国家还没有摆脱贫困的威胁,从某种意义上说发展是其的第一要义。
同时发展中国家治理环境的资金技术匮乏,客观上也不具备彻底清除全球污染的实力。
因此,区别责任强调,应对全球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多的、更重的责任。
这也是“受益者补偿”原则的体现,同时也是维护实质正义的要求。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确立及发展 1.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确立。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届人类环境大会,是国际社会就环境问题召开的第一次会议。
在此次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其内容强调和突出了利益和责任的共同性,以及具体环境和实际情况的区别,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萌芽;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次会议。
大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议提出“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就正式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标志着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确立。
根据此原则,发达国家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增加的费用,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促进和方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行。
2.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
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五年后以议定书的附属形式设定了强制排放的限制。
1997年在日本京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大会举行会议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核心内容是:要求全球38个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规定了具体的减排义务。
可见《京都议定书》遵循了公约确立的原则,规定了全球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标准,但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排放量的限制采用了双重标准,为遏制全球变暖发达国家应尽更多的义务。
绿色环保作文环境保护责任和担当

绿色环保作文环境保护责任和担当绿色环保,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作为地球的守护者和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有责任和担当去保护环境。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论述环境保护的责任和担当,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首先,环境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
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承担着维护环境的重任。
政府应出台严格的环境法规,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环境合规;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绿色生产;而个人则应树立环保意识,从日常生活中的点滴行动入手,如节约用水、减少塑料袋使用等。
其次,环境保护需要全球共同担当。
环境问题不分国界,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挑战。
国际环境公约的签署和执行,为国际间的环保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机制。
例如《巴黎协定》的达成,各国共同努力减缓气候变化。
此外,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推动科技创新,共同寻求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第三,推动绿色发展是环境保护的责任和担当。
传统的经济模式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现在我们应该转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绿色技术和清洁能源的发展是应对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投资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是实现低碳经济的重要举措。
同时,推动循环经济,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也是重要的环境保护举措。
另外,环境保护需要广泛的参与和共同努力。
各级政府、企业和民众都应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
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建绿色家园;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促进绿色发展;而每个人都应培养环保习惯,如垃圾分类、购物袋重复使用、拒绝一次性用品等。
最后,我们要认识到环境保护责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当今世界面临着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严峻的环境问题,我们不能等待他人来拯救地球,而是应主动行动起来,共同担当起环境保护的责任。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未来。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责任和担当是每个人的使命。
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积极履行责任,合力推动绿色发展,共同守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保护环境对于中国的意义

保护环境对于中国的意义保护环境,是当今全球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工业化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资源消耗加剧,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而对于中国这样的人口众多、国土广阔的国家来说,保护环境更是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护环境对于中国的意义,并介绍一些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努力。
首先,保护环境对于中国的意义在于维护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范围的难题。
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导致空气、水源和土壤的严重污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保护环境对于保障13亿人民的健康至关重要。
只有保护好环境,人们才能呼吸到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过上健康的生活。
其次,保护环境对于中国的意义在于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
生态系统是地球生命的基础,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而生态系统却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森林的砍伐、湖泊的污染、草原的荒漠化等问题都给生态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但同时也面临着生态破坏的巨大压力。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态系统,只有让生态系统保持平衡和稳定,才能确保人类生存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保护环境对于中国的意义在于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过度的工业化和能源消耗导致了大量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然而,中国也意识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通过采取环境友好的产业政策和技术创新,中国正在推进绿色经济的发展。
例如,发展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改善环境质量。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环境,还为中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最后,保护环境对于中国的意义还在于履行国际责任。
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承担着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责任。
保护环境不仅是国内的问题,也是全球的问题。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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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摘要]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责任制度,经过不断发展,从传统国家责任发展到现今的国家责任制度,明确了“虽国际法容忍但实际造成损害”的跨界损害行为构成国家责任的理论。
文章主要分析了国家责任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国际环境法的国家责任的相关内容以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家责任;环境污染;严格责任近几年来,环境污染不仅限于小规模的国内影响范畴,而是扩大到大规模的影响区域环境甚至全球环境的污染频发。
跨国界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事件逐增,形成对全球和相邻相向国家及地区的严重危害。
此外,核发展对环境的危害以及全球海洋环境的恶化让人类再次意识到各个国家作为国际交流中的重要主题,其行为影响着整个世界的环境和未来。
因此我们不得不在国际法中明确国家的相关责任,从而减少由于国家行为而导致的污染灾害。
一、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确立国家责任的必要性(一)国家的不法行为可能导致国际环境的污染1986年4月,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第4号反应堆发生爆炸,由于放射性元素的泄漏导致周围13万居民强迫疏散,核泄漏事故后产生的放射污染相当于日本广岛原子弹爆炸产生的放射污染的100倍。
爆炸使机组被完全损坏,8吨多强辐射物质泄露,尘埃随风飘散,致使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许多地区遭到核辐射的污染。
其潜在污染影响到了欧洲的绝大部门地区和国家。
据英国《独立报》消息,这场世界上最为严重的核泄漏事故的危害程度要比当时的评估高出10倍,泄漏物将在未来造成约10万人死亡。
①2011年3月,由于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九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爆炸从而产生核泄漏。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故中,前苏联政府对核事故消息进行封锁,在应对事故过程中反应迟缓,影响了国际社会对事故的危害力和影响评估。
而在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后,日本下令将含有高放射性物质的海水排入太平洋,导致太平洋水域部分受到污染,扩大了灾害的影响范围。
上述所提到的两起污染事件有别于一般的跨国环境污染,在重大环境污染或自然灾害发生时,由于环境因素的相互关联性,一国的行为对于周边国家以及全球环境产生连锁影响。
若一国的行为不法导致污染的发生或是在处理污染过程中行为不当,都可能导致污染或破坏的升级,给国际社会带来巨大危害。
同时也源于国际社会交流频发的现状导致国家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避免国际贸易中产生污染转移的行为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对于促进全球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各个国家之间贸易来往,不仅增加了国际货物运输、跨国公司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海上倾倒、越境处置危险物质和废物、转移高污染产业的国际环境问题。
往往这些问题都产生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这导致发达国家脱卸自身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应承担义务,从而将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加剧了发展中国家整体的环境恶化,再加之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较为落后,更使得国际环境不能得到改善。
因此,有必要在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下,确立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
二、国际环境保护中国家责任的概念及法律依据传统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从事违反了国际法的行为或不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主管要求的是故意或过失。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制定《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中提到,由于经济和生态上的相互依存关系,发生在一国领土、管辖或控制范围内涉及资源利用的活动对其他国家或国民可能产生损害性影响。
这表明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和环境问题的突出等,国际法所容许但跨界损害性后果活动不断增多,加上生态环境问题的全球化程度加深,在环境问题上仅依靠传统国家责任理论,以“故意或过失”作为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能再适用于当今社会。
因此产生了国际环境法中的国家责任制度。
现今的国家责任制度在传统国家责任理论上得到发展后,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前提在于实施了国际不当行为和跨界损害行为。
其中国际不当行为分为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跨界损害行为是依据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所延伸出的虽不为国际法所禁止而事实上对他国造成损害的行为。
因此,国际环境法中的国家责任又可称为“跨界损害责任” 。
②根据法律渊源来确定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义务,是确定国家责任的基础。
目前,国际法院在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判时,依照国际环境法使用的法律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和“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充材料”的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并“公允及善良”原则。
首先,条约作为国际法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在国际环境保护中也是确定国际法主体义务的主要来源。
由条约所确定的环境义务,例如《联合国水道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水道国应当单独地,并在适当的时候联合地,防止、减少和控制可能对其他水道国及其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国际水道污染……”此外还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规定了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方面提供资金、技术等支援的义务。
其次,国际习惯作为最原始的渊源,也出现和形成了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习惯。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中,仲裁庭认为,“任何国家都无权使用或者允许使用其领土对他国或者对他国领土造成延误损害,而且采取控制措施是必要的”,③这一国际习惯后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中体现为:“各国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④三是一般法律原则,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要求,能够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必须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法律原则。
1966年到1972年至1973年间,法国曾经多次在南太平洋法国领土波利尼亚的上空进行大气层核试验。
鉴于此,澳大利亚、新西兰请求国际法院命令法国不得在该地区进行进一步的核试验、判定和宣布法国政府已构成对新西兰权利的侵犯。
国际法院依据“善意原则”和“约定必须信守”的原则,决定受影响的国家相信法国单方面做出的停止核试验的承诺并有权要求法国信守此项义务。
三、国际环境保护中国家责任的严格赔偿责任制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由于在跨界环境污染事件中,如果受害者依据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需在举证行为国是否主观存在故意或过失,这加重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和难度,同时也造成了法律关系双方地位的严重不平等,使得行为国能够轻而易举地逃避责任。
所以确立严格赔偿责任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严格赔偿责任意味着国家赔偿的基础不是行为的不法性,而是造成的损害结果。
只要受害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以及结果和国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便可以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环境保护中在国家责任的内容确定上针对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国际环境法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以及能力上的差异,各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开放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中原则之一是:“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因此,发达国家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同年的《里约宣言》的原则15提到:“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
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其中“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表明在国际环境保护活动中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在环境保护的预防义务和防止恶化扩大义务。
严格损害责任制度是根据国际法规定在具体污染事件中确定行为国是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且严格损害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是通过国际法明确规定的,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通过国际法的内容所体现出来的,不需要通过条约明确规定出来,它适用于国际主体在进行国际环境活动的各个环节,是一种“软法”,具有引导国际法主体行为的指导性作用。
四、国际环境保护中国家责任的发展趋势目前,国际法院解决国际环境争端时,诉讼当事人只能限于国家之间,法人和自然人虽可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但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
因此,法人和自然人遭受环境污染损害后如何追偿成为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践表明,法人或自然人通常是通过国籍国作为其有权代表行使其求偿权。
但与国际法院不同,国际海洋法庭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而设立的,其管辖权限是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交的争端和其他国际协定授权管辖的事项。
因此,为弥补国际法院诉讼主体的限制和国际海洋法庭管辖权的限制,为完善国际环境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必要建立国际环境法庭。
国际环境法庭应当以解决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非国家参与者之间因习惯法或条pYZRXCaLdJVrH5JfNI02Rs_YSeZeg0JbTcwrOhlT-JLzyG。
②《国际环境法》第243页,林灿铃著,人民出版社,2011年11月第2版。
③《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第103页,帕特莎波尼等著,那力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版。
④《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载于《世界环境》1983年01期。
⑤斯图尔特.A.布鲁斯:世界需要国际环境法庭,载于中国低碳网http:///Dongtai/Info-109548.html)。
[参考文献][1]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著.那力,王彦志,王小钢译.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7.[2]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修订版)[M].人民出版社,2011-11.[3]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4]林灿铃.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J].比较法研究,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