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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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精神,切实作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受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后,须在召开评审会议前3个工作日(采取函审方式评审的,须在受理评审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见附件1)送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见附件2)。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机构、评估和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情况。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要求报送备案情况的同时,将评审中存在问题报国土资源部。

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表

2.关于《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

附件2:

关于《XX报告》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通过评审,并已将评审过程中有关材料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基准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其聘请的评审专家,符合相应资格的要求,已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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