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修正)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卫-贵阳联络线工程总则

1 总则1.1 评价任务的由来随着西部大开发的进展,我国西南的川渝地区正在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逐步形成继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之后的第四大城市群、经济圈和新的增长地区。
由此带来的能源特别是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需求将大幅增加,原有的供气格局将难以应对,需要结合全国管网布局和资源条件统筹协调,全面做出规划安排。
建设中卫-贵阳联络线工程,把中亚二期天然气输往沿线市场和进一步输往广东市场,并把进口中亚气、塔里木、长庆和川渝等四大气源以及西气东输系统、陕京线系统、川渝管网及中缅等干线系统相连,以增强管网调配的灵活性和供气的安全保障。
对充分发挥西部进口天然气大通道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全国天然气基干管网和应对西南地区大幅度增长的天然气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中国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在委托中国石油规划总院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委托我公司对此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 评价目的工程的建设将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是施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运行期的环境风险。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在对管道沿线环境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程不同时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与评价,从保护环境的角度评价工程建设的可行性;评价工程建设的实际影响,并根据管道沿线不同的环境保护目标,提出有针对性的缓解措施;根据线路工程在施工期对环境影响的主要特点,提出施工期环境管理、环境监理和监督监测计划;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结果,提出施工期和运行期的风险防范措施及管道安全运行管理措施;使工程建设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为工程的设计、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1.3 编制依据1.3.1 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1.3.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01日);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6)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执行);18)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8年12月10日);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2000年1月29日);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年3月1日);2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24)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25)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26)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1998]36号);27)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0年11月26日);28) 《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29) 《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4)101号文;30) 《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31)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义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32)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国家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2008年7月。
榆林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

1. 总则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7]167号文)、《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陕政发[2006]26号)及榆林市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要求,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整合区是为了解决榆阳区南洼煤矿历史遗留问题,以资源置换、异地建设的整合矿井。
整合后新建的工业场地,开采煤层共5 层,分别为3 号、4-2、5 号、8 号和9 号煤层,其中主要可采煤层为3 号、9 号煤层,4-2、5 号、8 号为次要可采煤层。
3号煤层采用壁式布置条带连续采煤机采煤法,其余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法。
整合矿井生产能力为0.6Mt/a,整合区井田东西宽2.67km,南北长7.72km,井田面积约13.0396km2,服务年限16.45a。
工程实际总投资36850.18万元,环保投资2061.1万元,占实际总投资的5.59%。
2008年12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陕国土资矿采划[2008]350号文“关于划定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的矿区范围的批复”;2010 年4 月,陕西华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编制完成了《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开采设计》,2011 年12 月16 日,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以陕煤局发(2011)249 号文对该设计进行了批复;在建井过程中,由于井田范围内地表构建筑物的增加、国内煤炭销售市场不景气和价格下滑,考虑到首采煤层3号煤层的原设计开采方法投资大,且边角煤以及留设煤柱后的不规则煤无法进行开采,故建设单位委托委托陕西华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 年4月编制完成了《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开采设计(变更)》;2014年10月13日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以陕煤局发(2014)81号文关于本项目的煤炭资源整合开采设计变更批复。
2013 年7 月,核工业二○三研究所编制完成了《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0.60Mt/a)环境影响报告书》,2013年10月29日,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以榆政环发[2013]244号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2016 年6月,《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0.60Mt/a)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2016年12月30日,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以“榆政环发〔2016〕740号”《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0.60Mt/a)环境影响变更报告的函》对本项目环评报告予以批复;2012年3月榆林市绿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12年3月,榆林市水保监督总站以榆市水监函[2012]22号文对“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函”;2015年10月,核工业二○三研究所编制完成了《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0.60Mt/a)》生态环境治理方案,2015年11月9日,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以榆环函[2015]927号关于“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审查意见函;2016年2月陕西绿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0.60Mt/a)》环境监理报告,2016年2月23日,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以榆政环函[2016]75号关于“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常家梁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2021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2021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延政办函〔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2021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2021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6日延安市2021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省生态环保有关部署,巩固碧水、蓝天、净土保卫战成果,进一步夯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指出的“生态环境整体脆弱”这一明显制约,以建设美丽延安为目标,坚持“增水质、提大气、固土壤、控总量、强生态、防风险”思路,持续推进全市油煤气生态环境大整治,不断夯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巩固提升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实现“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良好开局。
二、工作目标1.企业水污染治理水平持续提升。
规范排污口监管,落实涉水涉危企业“三公开一上传”管理制度。
石油采出水全部处理达标同层回注或综合利用,不得外排,煤炭开采矿井水回用率不低于30%,企业驻地或大型站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80%以上。
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
2.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不断完善。
完成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工作,4月底前完成燃气锅炉自行检测工作,9月底前完成检测不达标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长庆和延长两大油气开发板块7月底前完成场站内轻烃类废气回收治理工作,轻烃回收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矿井及选煤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矿井及选煤厂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审查意见的函
【法规类别】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陕环函[2015]94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11.12
【实施日期】2015.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矿井及选煤厂生态环境治理方
案审查意见的函
(陕环函〔2015〕943号)
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矿井及选煤厂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收悉,结合陕西省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中心2015年10月15日组织的技术审查会评审意见及榆林市环保局、府谷县环保局参会代表意见,经研究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本方案符合《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规范》要求,方案实施期为5年,2016年至2020年实施完成。
方案实施期生态治理工程总费用482.30万元,方案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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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4]11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11.17【实施日期】2004.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已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充分认识《区划》在生态保护和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要将其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研究和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确定区域环境容量、制订生态环境评价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技术力量,根据《区划》内容,研究当地的主要生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要科学划定和保护区域内具有涵养水源、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洪水调蓄、维护生物多样性功能的生态系统,并以此合理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结构,使区域内的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章生态功能区划意义及指导原则 1.区划编制背景人类与生态环境是密不可分的。
一方面,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不仅可为人类提供各种所需的自然资源,而且还可通过对气候等的调节为人类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人类为发展经济的各种生产活动又或多或少地对生态环境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而环境的恶化则会阻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稳定而适宜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
双碳政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我国政府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呼吁,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旨在推动我国绿色低碳发展。
为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双碳政策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双碳政策法律规定概述(一)法律体系我国双碳政策法律规定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双碳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等。
3. 行政法规: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绿色低碳发展促进法》等。
4. 部门规章: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绿色低碳发展促进法实施办法》等。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法律规定1.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碳排放进行总量控制。
企业应当依法购买碳排放配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碳排放量削减。
2. 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制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引导企业降低碳排放。
政府应当加强绿色低碳政策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3. 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实行双重控制,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并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
5. 绿色金融制度《绿色金融指导意见》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低碳领域。
三、双碳政策法律实施指南(一)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双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公众对双碳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提高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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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治理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运输,包括廊道运输、管道运输、公路和铁路运输;净化加工是指煤炭洗选、原油脱水、天然气净化等初级加工过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严格监管、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七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 生态修复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和净化加工。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目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方,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文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依法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时,应当按照本省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本省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合理确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区域、规模和强度。
禁止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周边重点区域的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治理措施。
严格控制在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布局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在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补偿和生态修复。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禁止在居民区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草原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力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利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