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产品责任法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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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

(一)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

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是指原告自己因疏忽大意未能发现产品的明显缺陷或对于缺陷可能引起的损害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原告对此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二)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除作

为抗辩理由。

(三)风险的承担

风险的承担是指受害人对产品的缺陷及其危险具有充分的知识和鉴别力,但又自愿地、不合理地使用了有缺陷的产品,原告因这种情况受到损害,被告可作为抗辩的理由。(四)非正常使用产品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产品被使用于该产品原有用途以外目的或其使用方法明显不当时,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可以这条理由抗辩。

(五)擅自改动产品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发现原告对产品或其中的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件,因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被告就可以这条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

(六)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但该产品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利大于弊,那么,生产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二)仲裁地点

(三)仲裁机构

(四)仲裁规则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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