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新)

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X办发〔X〕7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X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发展装配式建筑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立足全市建筑业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分区推进、逐步推广”的基本原则,逐步完善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组织建设试点示范工程,推进建筑工程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X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比例达10%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到X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比例达30%以上,基本建立适合装配式建筑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二、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一是建立装配式建筑

推进制度。以中高层建筑和农村居住建筑为重点,推广先进的装配式建筑结构设计、节点连接设计、构造设计等技术,探索和建立装配式施工的标准化工法、各专业协同装配、质量控制等技术,推动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的一体化、产业化发展。将X 区、X县、X高新区(X园区)作为重点推进地区,政府投资的新(扩)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单体面积5000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城市管廊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棚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面积不低于50%,商品房开发项目确保30%的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结构。二是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发挥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引领带动作用,积极培育X区、X县、X高新区(X园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选择3个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作为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到X年创建1-2个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三是实行差别化分类指导。按照经济、产业、自然条件和绿色建筑发展等情况,将X区、X县、X高新区作为重点推进地区,X年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15%;将X县、X县、X县、X县、X县作为积极推进地区,X年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10%。(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

(四)培育装配式产业龙头企业。引进实力雄厚的装配式建

筑企业参与我市装配式建筑建设,支持我市的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因地制宜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资源,实现人才、技术、资金、市场等信息共享,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到X年培育形成1-2个装配式建筑产业龙头企业。(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配合)

三、政策支持

(五)扶强创优。重点支持生产、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优先推荐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工程项目以及各方主体参与“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鲁班奖”“X杯”“兴商杯”等评审,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及其企业享受中、省装配式建筑的相关优惠政策。(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配合)

(六)财政政策。市财政、住建部门积极为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争取中、省政策支持,对符合中省项目要求的,根据工程采用技术种类以及预制装配率的不同,按政策标准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配合)

(七)优化信贷服务。积极引导和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

装配式建筑住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县区确定,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X 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局配合)

(八)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实施预制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市资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配合)

(九)税费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15%。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按照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缴纳;劳保统筹费,对参建各方分别予以返还;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按装配率及建筑结构保温一体化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比率,最高不超过50%。(市住建局、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

配合)

(十)保障土地供给。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和产业土地供应。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缴清。(市资源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局配合)(十一)优化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消防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理等相关手续时,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予以办理。(市住建局、市审批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市资源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建设、技术创新等重大事项。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住建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

人民政府、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金融办、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分局配合)

(十三)设立专家论证机制。由市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组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初核,包括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方案、项目技术性能等事项,并作为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依据;专家委员会参与研究和制订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标准及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新技术和新工艺论证及试点项目评估等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配合)(十四)加强人才培养。开展多层次装配式建筑知识培训,特别是建筑业工人队伍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培训,使行业主管部门干部职工、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更快提高科学管理和技术水平,使建筑工人成为职业化的产业工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逐步构建有利于形成装配式建筑工作队伍的长效机制。(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市人社局配合)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基本知识,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经济社会效益,支持行业协会、技术咨询及科研机构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宣传贯彻培训,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实施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市文旅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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