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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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7年

一、总则 (1)

二、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2)

三、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4)

四、路政案件管理制度 (9)

五、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11)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所辖公路及其内设、下设各科室、路政大队及路政中队。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6: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6: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班。

三、巡查任务

(一)检查路况、公路路产的情况。

(二)发现和查处超限超载等各类路政事案。

(三)控制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并迅速上报。

(四)依法处理超限超载等路政案件。

四、巡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二十四小时巡查值班制。

(二)路政人员巡查时,必须身着制服,戴制式帽子,穿反光背心,

携带执法装备。

(三)巡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路政巡查人员应在十分钟内出警,尽快赶到现场。

(四)保持巡查车干净整洁,工具配备齐全。

(五)严禁巡查车未经批准驶离所辖路段。

(六)巡查过程中,要保持车速不超过60公里每小时。

(七)巡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路政大队所有路政装备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路政大队指定专职装备管理员负责路政装备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大队范围内的装备登记、保管、维护、领用、换发等相关事宜。各治超站、治超大队,指定一名同志专职负责装备管理工作。

三、装备采购要求

(一)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监控设备、执法记录仪、检测仪器(塔尺、卷尺)、称重仪器、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停车示意牌、强光手电、定位爆闪灯以及单兵全副装备等。

(二)路政装备的采购由路政大队向道路运输管理所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配发,也可由办公室批准后大队自行采购。

(三)路政装备一经配发,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装备管理台账,对所有领取的装备进行登记,按类别分别存档。

(四)路政大队装备必须严格建立路政装备档案。

四、执法车辆的保管与使用

(一)严禁无证驾驶和非路政管理人员驾驶执法车辆。

(二)执法车辆的维修保养指定修理厂家,实行“派单制”维修,修理费必须经路政负责人、所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

(三)执法执勤任务结束后,车辆应停放在道路运输管理所或治

超站停车场,不得随意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外过夜。

(四)执法车辆仅限于路政管理工作使用。

五、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

(一)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二)在执行正常的路政巡查任务行驶途中或停车勘验、检查、处理时,可使用警灯示警。

(三)在执行紧急道路抢险、清障、处置突发事件途中,交通受阻时,可使用警报器;

(四)在雨、雾、冰、雪天气或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时,可使用警报器;

(五)两辆以上巡查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灯、警报器,后车不得使用警报器;

(六)夜间通过城镇、村庄等居民密集地段时,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七、监控设备的管理。

(一)治超站电子监控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治超站执法人员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二)电子监控信息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和销毁。查阅、复制、销毁信息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

(三)非维修、保养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防止人为对硬盘录像机的损坏。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

正常工作,应立即上报治超站负责人,由负责人联系专业技术人员修理,排除故障。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减监控存储信息;任何人员不得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

(五)路政执法人员使用监控设备时,严禁下列行为:严禁自行删除存储设备上的视频信息。严禁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严禁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法职务,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治超站领导的责任。如治超站值班人员故意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对肇事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备。

八、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一)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二)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三)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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