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才奖励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日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和探索科技前沿,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全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的指导,审议提出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拟奖方案。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人才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行政部门人员组成。
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同意。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创新特别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3个;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予总数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50项。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
科技创新特别奖奖金每项60万元,青年科技创新奖奖金每项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甬人才[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甬人才〔2006〕3号)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及国家、省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加强对全市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在宁波全市范围内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人才交流会分为临时性人才交流会和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两种。
临时性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独立或联合其他部门或单位,利用自有或临时租用场所,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组织开展的非定期性的人才招聘活动。
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专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固定场所,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周期性服务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四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人才交流会须由专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
在本市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二)注册资金在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三)具有5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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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1日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28号)精神,进一步统筹全市优势资源,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各分园产业集聚和错位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经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创建分园和挂牌分园(以下简称“各分园”)。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延伸区和联动区经认定后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扶持政策(一)加强财税政策扶持1.经认定的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创建单位,认定当年给予300万元的财政补助,在此基础上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园(基地),认定当年再给予300万元的财政补助。
补助资金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配合〕2.相关县(市)区政府对各分园实行独立的财政结算办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以2013年各分园实际财政收入为基数,自2014年起前五年内新增税收(仅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宁波市级留成和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的60%返留各分园,后五年内新增税收宁波市级留成和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的40%返留各分园。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启动“宁波大学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启动“宁波大学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3.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启动“宁波大学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及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强高校与企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推动产学研的结合;鼓励高校教师面向市场,深入企业,服务地方;更好地发挥高校人才优势和企业生产优势,促进宁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经我局与宁波大学协商,决定联合启动“宁波大学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行动计划。
现将“宁波大学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见附件)和《企业技术服务需求登记表》(见附表1)下发给你们。
请各县(市)、区科技积极做好组织工作,同时请有相应需求的企业,认真填写《企业技术服务需求登记表》,于5月26日前将《登记表》寄回我局高新处。
联系人:薛玫联系电话:87282690传真:87283033宁波市科技局二○○三年五月十三日附件“宁波大学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行动计划为加强高校与企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推动产学研的结合;鼓励高校教师面向市场、深入企业,服务地方;更好地发挥高校人才优势和企业生产优势,促进宁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经宁波市科技局与宁波大学协商,决定启动“宁波大学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行动计划。
一、“教授、博士进企业”方式宁波大学首批选派百名教授、副教授和博士按以下三种方式进企业:1、挂职:宁波大学选派5~6名教授、副教授和博士到企业担任技术或管理岗位副职级职务,工作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2、兼职:宁波大学选派20~30名教授、副教授和博士到企业担任技术或管理岗位助理级职务。
在企业年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0天。
3、顾问:宁波大学选派50~70名教授、副教授和博士到企业担任技术顾问。
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2011)

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造就一批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军和拔尖人才,根据《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2020年)》(甬党〔2010〕16号)要求,现就实施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推进“六个加快”和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以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建设为依托,以我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创新创业为重点,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保障,优化发展环境,按照“滚动培养、动态管理、鼓励竞争”的要求,在我市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领域培育一批领军和拔尖人才,实现人才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二、培养目标2011年--2020年期间,根据我市“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和造就能跻身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宁波市杰出人才行列的一批领军人才,以及学术技术造诣高、引领作用突出、创新实力强劲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人才引领和支撑。
以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个周期按3个层次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1400名。
第一层次为:选拔和培养100名能跟踪国际、国内科技前沿,引领本学科和产业发展,能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序列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二层次为:选拔和培养300名具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能支撑学科建设、引领产业发展、推进科技创新的后备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三层次为:选拔和培养1000名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专业技术骨干。
三、人选选拔(一)选拔范围和对象工程培养人选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在甬的部省属单位中选拔,重点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中选拔。
在选拔过程中加大省、市各类创新团队中的核心成员,承担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课题的核心研究人员及在甬工作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从事过博士后研究的高端群体的比例。
宁波市杰出人才推荐申报表

宁波市杰出人才
推荐申报表
被推荐人
所在单位
推荐单位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印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2寸)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学位
职称
职务
现从事专业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
手机
住宅
学习经历
(从高中填起,入学日期、毕业日期、毕业学校及专业、学历学位、是否全日制教育等)
工作经历
(任职时间、离职时间、担任职务等)
年月日
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推荐单位意学术、社会职务及获得的荣誉
发表的重要论文与著作(注明发表刊物名称、发表时间、作者排序);或创新发展取得的突出贡献;或引育人才、促进转型升级取得的显著贡献
近5年获市级及以上重要奖项获奖情况(须注明获奖年度、奖励种类、项目名称、等次、排序)
先进事迹及主要贡献介绍(1500字左右)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信息均属实。签名: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报送备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予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细内容可进入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点击《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经依法审查,予以备案。
附件:予以备案的2014年1月至3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甬政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22〕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8日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重塑优化招商引资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规划、政策、要素和项目统筹,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将我市建设成为全球优质外资集聚地、头部企业投资向往地,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重塑招商体系,凝聚形成全市一盘棋的招商合力(一)强化招商引资顶层设计。
组建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面领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推动解决招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二)重构招商引资工作体系。
市投资促进署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枢纽作用,制定落实市级招商引资规划政策,按照符合区域产业定位和促进最优资源配置的原则,统筹做好项目布局引导工作,对市级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全流程闭环管理。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按照“管行业就要管招商、管产业就要管招商”的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服务业局等12个市级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责任,谋划各自领域重大产业项目,组建行业专家智库,集成有利于招商引资的行业配套政策。
针对每个重大招商项目,联合要素保障部门,按需建立若干重大项目服务专班,集中力量推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服务业局、市能源局)各区(县、市)政府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甬江科创区等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立足各自产业定位,围绕区域发展规划,扎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甬科计[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甬科计[2006]140号2006年12月0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办法》第二条中所称“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管理决策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协调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在本市从事研究开发且科学技术成果为宁波市所享有的单位或个人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奖条件第六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完成者”是指第一完成人。
“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均指3次以上(含3次)。
“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被推荐人的研究成果实施产业化后,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且填补了国内空白,同时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税后利润达10%以上,或者对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是指专利投入生产后,产品的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类产品的前二位。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为主”是指第一完成人;“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填补了国内空白且产业化后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类产品前二位,同时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税后利润达12%以上,或者该技术难题的解决在环境、生态、资源等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和谐持久发展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甬政发[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甬政发〔201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宁波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与总体要求,结合《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一)发展现状“十一五”期间,宁波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通过观念创新、政策创先、机制创活、载体创特、服务创优等一系列改革创新实践,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止2010年底,全市人才总量90.34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59.50万人,高技能人才17.80万人,博士学位人才1846人,硕士学位人才1.90万人,海外留学人才2050人,高级职称人才3.57万人,高级专家2485人。
人才规模不断增长,人才结构不断改善,人才素质不断提升,人才效能不断增强,为宁波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才资源基础。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宁波人才发展现状尚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人才发展的总体水平与国际、国内先进城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为:领军和拔尖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高技能人才相当紧缺;人才结构和空间布局不尽合理;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消除,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面临形势随着全球经济结构进入深度调整期,正在催生新一轮科技创新与产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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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才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大人才激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领支撑和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奖。
市人才奖分设“宁波市杰出人才奖”、“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三条“宁波市杰出人才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5人;“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县(市)区奖设金奖1个、银奖2个、铜奖3个,先进开发区奖设金奖1个、银奖1个;其他奖项每2年评选一次,“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人,“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10人,“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15人,“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每次奖励分别不超过20家单位和30人。
第四条市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评选对象的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市人才奖个人奖项评选对象为:爱国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为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智慧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或柔性引进受聘2年以上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
市人才奖集体奖项评选对象为:在人才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地各企事业单位(含在甬部省属单位)。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波市杰出人才奖”:(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完成者;或获得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首席完成者。
(二)在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中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获得国家专利大奖赛金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者。
(三)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首席完成者;或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独立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并取得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在全国享有很高声誉者。
(四)在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等社会领域取得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并做出特别优异成绩,在全国享有很高声誉者。
(五)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并在生产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者;或在国际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在技术革新改造中作出突出贡献者;或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前6名完成者;或获得国家专利大奖赛优秀奖且专利项目具有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价值的第一发明人;或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3名完成者;或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2名完成者;或获得2项以上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首席完成者。
(二)在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技术改造或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或创新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有效提升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事业规模和取得的业绩在省内外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者。
(三)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在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及选育推广新品种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者。
(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学理论、方法及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五)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医学科学研究、疾病预防控制、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临床诊治及应急医疗救治中有显著成绩,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六)在文化、体育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文学艺术成果(包括群众文化)获国家级一等奖(金奖)的前3名完成者;体育教练经其培养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奖牌,世界杯赛或世界锦标赛金牌、亚运会冠军成绩者。
(七)在理论研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图书文博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成果获本领域国家级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的前2名完成者;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首席完成者。
(八)在其他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一)独资创办企业或合办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引进人才和资金等方面走在全市留学归国人员企业前列,企业管理科学,取得经济效益显著者。
(二)具有行业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推进和实现产业化,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效益上贡献突出者。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金融等公共事业或现代服务业等其他领域作出突出贡献,业内普遍公认,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一)荣获“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国行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称号,且工作实绩显著者。
(二)刻苦钻研技术,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生产岗位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者。
(三)在技术创新和技术专利上,研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得到省级以上部门认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四)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和使用中,掌握核心技术,排除重大技术障碍或重大安全隐患,提高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者。
(五)在市级二类以上(由市级行业部门组织)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3名,职业技术水平得到同行业认可,且在传授技艺、指导职业院校学生技能训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一)领导重视。
党委、政府及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定期专题研究人才工作重大事项,人才工作机构健全,专兼职人员配齐配强。
制定人才发展规划,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强化人才工作考核,形成人才工作合力。
(二)成效显著。
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下达的人才工作任务指标,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在人才开发投入、引进培养、创新载体建设、创新团队培育、机制创新、政策完善以及人才作用发挥等各方面工作处于领先,人才数量、质量、效益有显著提升。
(三)环境优化。
强化人才公共服务,解决人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措施有力,人才满意度高;加强人才研究、统计、信息等基础建设,人才工作科学化水平有明显提高;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形成人才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一)领导重视。
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和人才优先发展的先进理念,强化人才工作组织领导,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人才发展计划,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形成人才工作合力。
(二)管理规范。
制度健全,措施有力,有完善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等保障措施,有引才、育才和创新创业载体,在创新投入、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收入分配、环境营造等方面人才满意度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三)成效显著。
拥有一支精神面貌好、整体素质高的创新型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队伍,人才作用充分发挥,人才创新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个人奖”:(一)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过硬。
具有先进的人才开发理念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掌握和运用人才资源开发的理论和实务,表率作用明显。
(二)创新精神和服务意识强。
整合和运用内外资源,建立完善的人才服务规程。
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大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和工作生活环境。
(三)服务人才业绩显著。
在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组织文化建设、人才合法权益保护、发挥人才作用等方面贡献突出。
第三章评选组织第十三条宁波市各项人才奖评选工作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实施:(一)“宁波市杰出人才奖”、“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评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二)“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评选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三)“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
第十四条设立人才奖励评审专家组和考核组,主要职责是:(一)专家组对个人奖入闱人选进行考评;(二)考核组对集体奖入闱单位进行考察;(三)根据考评和考察意见,分别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市人才奖的初审、初评工作,分别组织专家组和考察组实施考评、考察工作,提出各奖项入闱建议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在市有关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分别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十六条“宁波市杰出人才奖”为宁波市人才奖励的最高荣誉奖项,由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万元。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表彰,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表彰,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表彰,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表彰,市委、市政府颁发先进奖牌,先进县(市)区金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银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铜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先进开发区金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银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表彰,市政府颁发先进奖牌,对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七条我市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综合性人才奖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级特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人选,一般从宁波市人才奖的获奖人员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