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河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1. 概述产前筛查是一项对孕妇进行的医学检测,旨在评估胎儿发展是否正常并筛查出可能存在的遗传病或染色体异常。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产前筛查流程,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孕妇,包括高风险孕妇和无高风险因素的孕妇。
3. 筛查项目3.1 常规筛查项目3.1.1 母血妊娠相关血清学筛查产前妇科专家将根据孕妇的个人信息,进行妊娠相关血清学筛查。
筛查项目包括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孕酮、α-胎蛋白(AFP)和泄殖腔透明带宽(NT)的测定。
3.1.2 羊水穿刺术对于部分高风险孕妇,需要进行羊水穿刺术来获取胎儿的遗传物质进行检测。
医生将通过超声引导下的穿刺,取得羊水样本。
3.2 高风险孕妇筛查项目3.2.1 基因组学筛查基因组学筛查是当前较新的筛查项目,通过对孕妇的DNA进行分析,来评估胎儿是否存在染色体异常或遗传疾病的风险。
3.2.2 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是一种非侵入性的筛查方法,通过分析孕妇血液中的胎儿游离DNA来进行染色体异常的筛查。
4. 筛查结果解读4.1 常规筛查结果解读根据孕妇的筛查项目结果,医生会给出相应的风险评估,通常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对于高风险的孕妇,需要进一步进行进一步的检查确认。
4.2 高风险孕妇筛查结果解读对于高风险的孕妇,医生将结合基因组学筛查或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的结果,综合评估胎儿遗传疾病风险,并给予相应的建议和处理方案。
5. 筛查结果告知及随访医生将向孕妇详细解读筛查结果,并提供相应的咨询。
对于高风险孕妇,医生将进行进一步的建议和随访,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6. 保密性和知情同意6.1 保密性医生和医院将对孕妇的个人信息和筛查结果进行严格保密,确保隐私权不受侵犯。
6.2 知情同意在进行产前筛查之前,医生将向孕妇详细说明筛查项目的目的、流程、风险和收益,并征得孕妇的知情同意。
7. 责任和追踪医院和医生有责任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严格的产前筛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制度

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制度首先,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制度对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至关重要。
通过采用先进的筛查技术,可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遗传异常、染色体异常和其他潜在疾病,以便于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
这有助于减少胎儿发生畸形和先天性疾病的风险,提高胎儿的健康和生存率。
其次,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孕妇能够尽早接受筛查,及早发现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组织和规范筛查流程,提高筛查的准确性和效率,降低漏诊和误诊的概率。
同时,通过建立转诊和追踪制度,可以确保高危孕妇能够及时得到专业的治疗和关注,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一下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制度的具体流程。
首先,孕妇在孕期早期进行筛查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族史和既往史等。
然后进行产前筛查技术的选择,如羊水穿刺、唐氏综合征筛查和妊娠风险评估等。
在筛查结果出来后,根据孕妇的高、中、低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对于高风险孕妇,需要进行转诊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和确诊,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治疗或手术。
对于低风险孕妇,需要进行追踪观察,确保孕期安全和胎儿健康。
最后,在孕期结束时,进行产后追踪随访,以评估筛查的效果和确保母亲和婴儿的继续健康。
在实施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建立完善的筛查技术管理制度,包括标准化的操作流程、质控体系和技术规范。
其次,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确保其具备筛查和处理高风险的能力。
第三,加强与基层医疗机构和专业机构的合作,建立起完善的转诊和追踪机制,确保孕妇能够顺利接受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第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妇女的筛查意识和参与度,促进孕妇积极参与产前筛查。
总结来说,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卫生管理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影响胎儿健康的疾病。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可以提高筛查的准确性和效率,降低胎儿畸形和先天性疾病的发生率,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制度

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制度XXX制定了产前筛查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以规范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防治胎儿出生缺陷,促进产前筛查技术应用。
具体措施包括:一、产前筛查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培训,报备备案。
二、履行产前筛查告知,以知情选择、孕妇自愿的原则进行,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
三、规范阳性病例转诊,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签订转诊协议,保证高危可疑病例得到后续诊断。
四、加强阳性病例随访,落实产前筛查随访制度,对高风险孕妇进行跟踪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五、建立产前筛查技术档案,纳入产前诊断的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技术规范。
六、强化筛查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室内质控,参加机构间实验室能力比对试验、现场抽样检查和实验室质量评定。
七、八、加强产前筛查技术指导,对产前筛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与质量控制,承担产前筛查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修和继续教育工作,定期评估筛查效果并提出改进意见。
九、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检查,促进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提高产前筛查率,规范产前筛查技术服务。
产前筛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信息统计、报告、分析也十分关键。
产前筛查信息已经成为国家法定统计报告信息,因此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加强产前筛查数据信息的统计、报告工作。
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筛查结果、阳性率、阳性病例、假阴性病例等情况报告签订转诊协议的产前诊断机构。
产前诊断机构也要统计和分析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
附件中的江西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试行)是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基本条件、标准、技术规范文件和《江西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
该标准主要包括组织设置和人员要求两部分。
在组织设置方面,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产前筛查管理组织,由分管院领导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和资料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管理和信息档案工作。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卫生部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引言产前筛查技术在现代医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能够有效地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帮助医生及时诊断出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为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提供保障。
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2)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发放生活补助,减免保教费。
服务标准:按照年生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在此基础上,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按照年生均 600元标准补助保教费。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事项,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承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 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承担。我省支出事项部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 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
年生均增加300元;统一城乡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每生每年补助30元等政 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支出责任: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 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 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婚前保健。
服务对象:符合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河南省,并在我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河南省免费婚前保健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 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
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方案
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方案背景产前筛查技术是通过对孕妇进行一系列的检测和评估,来筛查出可能有遗传或先天性疾病的胎儿。
这些技术可以帮助医生和孕妇做出更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决策,保障胎儿和孕妇的健康。
目标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有效管理产前筛查技术,确保高质量的筛查结果,并及时进行转诊和追踪,以保障胎儿和孕妇的健康。
管理1. 确定合适的筛查技术:根据胎儿和孕妇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前筛查技术,如唐氏综合征筛查、神经管缺陷筛查等。
2. 培训医务人员: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产前筛查技术的操作和解读。
3. 设立质控措施: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产前筛查技术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产前筛查技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患者的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和管理,方便后续的转诊和追踪工作。
转诊1. 制定转诊标准:根据产前筛查结果和医学指南,制定转诊的标准,明确哪些患者需要进行进一步检查或治疗。
2. 建立转诊网络:与其他相关医疗机构建立紧密的转诊网络,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需要的医疗服务。
3. 提供转诊指导:为转诊医生提供准确的转诊指导,确保患者的信息得以准确传递,并提供必要的医疗资料。
追踪1. 建立追踪机制:对已转诊的患者建立追踪机制,确保他们能够按照预定计划进行后续的检查和治疗。
2. 提供追踪服务:为患者提供追踪服务,及时提醒他们进行下一步的检查或治疗,确保患者的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3. 数据分析和评估:对追踪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了解转诊和追踪方案的效果,为后续的改进提供参考。
结论产前筛查技术的管理、转诊、追踪方案是确保胎儿和孕妇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有效的管理、准确的转诊和及时的追踪,我们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健康与幸福。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一、引言产前筛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产前筛查工作,提高筛查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开展的产前筛查工作,包括相关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对象。
三、产前筛查的目的和意义产前筛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从孕妇群体中发现某些怀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高危孕妇,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
这有助于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降低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提高人口素质。
四、产前筛查的项目和时间1、血清学筛查孕早期血清学筛查:一般在孕 11 13 + 6 周进行,主要检测妊娠相关血浆蛋白 A(PAPPA)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等指标。
孕中期血清学筛查:通常在孕 15 20 + 6 周进行,检测甲胎蛋白(AFP)、βhCG、游离雌三醇(uE3)等指标。
2、超声筛查孕早期超声筛查:在孕11 13 + 6 周进行颈项透明层(NT)测量。
孕中期超声筛查:一般在孕 20 24 周进行胎儿系统超声检查,筛查胎儿的结构畸形。
3、无创产前基因检测(NIPT)适用于某些高危孕妇,如年龄大于 35 岁、唐筛高风险等,可在孕12 周以后进行。
五、产前筛查的工作流程1、咨询与知情同意医务人员应向孕妇详细介绍产前筛查的目的、方法、局限性和风险等,解答孕妇的疑问。
孕妇在充分了解后,签署知情同意书。
2、标本采集与送检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采集孕妇的血液标本或进行超声检查。
标本应及时、准确地送检,并做好登记和交接工作。
3、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检测能力,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检测。
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可疑结果应进行复查或进一步检测。
4、结果报告与解读检测结果应及时出具报告,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解读。
对于高风险孕妇,应建议其进行进一步的产前诊断;对于低风险孕妇,应告知其仍需定期产检,并注意胎儿的发育情况。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一、目的产前筛查作为一项旨在早期发现胎儿异常情况的检查手段,旨在提供有效的妊娠管理和家庭支持。
本规章制度旨在确保产前筛查过程的规范化和安全性,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孕妇,包括自愿接受产前筛查的孕妇和医生要求进行产前筛查的孕妇。
三、产前筛查项目1. 完善的孕产史记录:产前筛查前,医生应详细记录孕妇的孕产史,包括过往怀孕情况、胎儿异常情况、家族遗传病史等,为后续筛查提供重要参考。
2. 无创产前检测:通过采集孕妇外周血样本,进行基因检测,以评估胎儿是否存在染色体异常及某些单基因遗传病的风险。
3. 超声波检查:通过超声波技术观察胎儿在子宫内发育情况,评估胎儿的生长状况和形态结构是否正常。
四、产前筛查流程1. 咨询与知情同意:医生应向孕妇提供详尽的产前筛查信息,包括筛查目的、方法、可能的结果和风险,以及发现异常情况后的进一步处理方式。
孕妇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2. 采集样本与检测: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医务人员负责采集样本并送往检验实验室进行检测。
确保采集过程安全、卫生,并确保样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结果解读与沟通:医生应详细解读产前筛查结果,告知孕妇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以及可能的进一步诊疗方案。
对于异常情况的孕妇,应提供心理与情绪支持,并协助安排进一步的检查或治疗。
4.随访与指导:对于产前筛查结果正常的孕妇,医生应提供相应的随访指导,确保其妊娠期顺利进行。
对于产前筛查结果异常的孕妇,医生应进行定期随访,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妊娠管理计划。
五、数据管理与保密1. 数据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产前筛查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孕妇的个人信息和筛查结果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保密措施:所有从事产前筛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保守孕妇的个人信息和筛查结果,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医疗机构应确保数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安全可靠。
六、培训与评估1. 培训要求: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产前筛查知识培训,确保他们掌握最新的筛查方法和技术,提高服务质量。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境内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在未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组织统一的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初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中级或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八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吉林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吉林省母婴保健工作标准》的要求,成为爱婴医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河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生化免疫等技术。 产前筛查技术包括:单项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 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取得省级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二章 规划设置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审批;对从事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对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组织研究和推广应用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新技术。 第六条 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结合当地医疗卫生资源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本区域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对本辖区内申请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初审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医疗保健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审批。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筛查阳性病例的后续诊断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产前诊断技术应在省辖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省级规划设置4-6个产前诊断技术机构,每个省辖市规划设置1-2个产前诊断技术机构。必须同时具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学、分子遗传学、生化免疫学等五项产前诊断技术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方可申报。 产前筛查技术应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具备条件的县(市)可规划设置1-2个产前筛查技术机构。 第八条 省级设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管理中心。承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 2
技术培训、相关技术规范拟定、业务指导、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职能。 第九条 鼓励人才、技术、设备等资源共享,开展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等诊断项目的机构可与科研院校等合作,履行法定合同,作为产前诊断技术机构的工作室(站)。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条 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经审批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不得出具产前诊断、产前筛查证明书。 第十一条 从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专业人员,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对人员条件的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在取得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机构中从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严禁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落实筛查可疑病例的后续诊断及其管理工作,保证筛查阳性病例在知情选择的前提下及时得到必要的产前诊断。产前筛查工作应纳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㈡符合设置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 ㈢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㈣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㈤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㈥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㈦符合卫生部及本细则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 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从事临床、遗传咨询和超声诊断工作的, 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㈡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㈢符合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㈣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
第十五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㈡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登记书》; ㈢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并明确开展的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具体项目。
㈣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㈤拟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人员资格、机构设置、设备配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㈥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㈦相关专业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㈧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提供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其筛查病例后续诊断及质量控制工作的意见书;
㈨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省产前诊断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现场考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专家考核论证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以及具体技术服务项目;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并限定在本机构使用。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交由原审批机关校验。经校验合格的,换发新证,方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逾期不校验的,其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执业资格将自动失效;经校验不合格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撤消其执业资格。失去执业资格的机构不得继续从事相关技术服务,不得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孕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㈠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㈡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㈢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物质的; ㈣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㈤年龄超过35周岁的; ㈥产前筛查提示出生缺陷风险高的。 4
第十九条 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妇双方应到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相关医学检查诊断,医务人员应对当事人介绍预防遗传性疾病及产前诊断有关知识,给予咨询和指导。 经治医师根据咨询及诊断结果,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条 确定进行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重点疾病,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疾病发生率较高; ㈡疾病危害严重,社会、家庭和个人疾病经济负担大; ㈢疾病缺乏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 ㈣诊断技术成熟、可靠、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一条 依法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产前筛查知识的宣传,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孕妇,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如实告知孕妇及其家属,建议孕妇到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并提供相关机构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孕妇实施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应坚持知情选择原则。孕妇及家属自行提出进行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经治医师可根据其情况提供医学咨询。是否实施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由孕妇知情后自愿选择。 第二十三条 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产前诊断报告,不需要实验室鉴定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取得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医师签发;需要实验室鉴定的,应当由2名以上实验室技师和1名以上取得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医师联合签发。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诊断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五条 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的有关条款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经产前诊断后终止妊娠娩出的胎儿,在征得其家属同意后,进行尸体病理学解剖及相关的遗传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