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计划免疫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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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毒质量和医院感染监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毒质量和医院感染监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毒质量和医院感染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04•【字号】苏卫疾控[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毒质量和医院感染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22号)各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消毒质量的监测、医院感染控制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保健机构、采供血单位及个体诊所等的消毒质量和感染危险因素,不断提高消毒质量,减少医源性感染的发生,请各地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方案》(附件1)的要求,在辖区内开展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请南通、无锡、连云港市省级医院感染监测哨点按照《江苏省医院感染控制监测方案》(附件2)的要求,开展医院感染监测工作。

并请按期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

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四月四日附件1:江苏省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方案为加强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掌握消毒质量和感染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消毒质量,有效地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对可能引起感染的重点部门或环节开展监测工作。

为确保监测工作科学、规范、统一,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项目及方法依据1、室内空气(手术室、监护室、烧伤病房、层流病房、产房与母婴同室、治疗室、换药室、血液透析室等)(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溶血性链球菌(2)采样数量:5~10份(3)方法依据:GB15982-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使用中消毒液(内窥镜室、产房与母婴同室、注射室、传染病门诊与病房、检验科与血库、口腔科)(1)监测项目:有效成份含量、污染菌量(2)采样数量:3~6份(3)方法依据:GB15982-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3、医护人员手(手术室、监护室、烧伤病房、产房与母婴同室、注射室、治疗室、检验科、供应室无菌区等)(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致病菌(2)采样数量:5~10份(3)方法依据:GB15982-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4、环境物体表面(层流病房、产房与母婴同室的护理台面、传染病房与门诊、检验室、监护室、治疗室、换药室、手术室等)(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致病菌(2)采样数量:5~10份(3)方法依据:GB15982-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5、灭菌物品(1)监测项目:无菌试验(2)采样数量:5~10份(3)方法依据:GB15982-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6、紫外线杀菌灯(1)监测项目:紫外线辐照强度(2)采样数量:5~20份(3)方法依据:GB15981-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7、灭菌器(1)监测项目:生物监测、化学监测(2)采样数量:1份以上(3)方法依据:GB15981-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8、医疗器械(内窥镜、口腔科器械等医疗器械)(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及致病菌(2)采样数量:5~10份(3)方法依据:GB15982-19959、透析液(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及致病菌(2)采样数量:2~5份(3)方法依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10、医院污水(根据情况决定)(1)监测项目:粪大肠菌群、总余氯(2)采样数量:1份以上(3)方法依据:《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二、检测评价依据1、《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2、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3、《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0.114、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5、《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三、职责分工1、省级:制定全省监测工作方案,对江苏省人民医院和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进行消毒质量监测,一年两次,并及时反馈监测结果;督查全省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情况,汇总统计全省的监测资料,分析危险因素,提出控制措施,指导下级工作。

2023年计划免疫的工作计划_2

2023年计划免疫的工作计划_2

2023年计划免疫的工作计划2023年计划免疫的工作计划1二O__年,我镇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经全科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好成绩,继续保持较高的水平。

通过各监测调查总结,新生儿建卡率为100%,12—24月龄儿童“五苗”覆盖率为100%(220/220),新生儿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为100%。

但是,我们的计划免疫工作与上级要求还存有差距,计免门诊不够规范,流出儿童接种情况不清,易感人群主动预防接种开展不力,预防接种前知情同意工作还未能开展。

为克服缺点,发扬成绩,确保计划免疫工作再上新台阶,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目标1、继续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

2、新生儿及时建帐率>98%;12—24月龄儿童“五苗”覆盖率>98%;“两脑”接种率>95%;加强接种率>95%。

3、积极开展各类传染病的主动预防接种工作,按《__市免疫方案》的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4、主动积极配合市站开展免疫成功率或人群免疫水平的监测工作。

5、主动配合市疾控中心推行儿童计划免疫计算机网络管理试点工作。

二、具体措施1、继续巩固和提高规范化计免门诊硬软件设施。

做到:(1)计免门诊至少三室分开,卡介苗专室专人,一人一苗一台一冷藏背包;(2)冰箱等冷链设施及时更新或维修,保证疫苗冷链效果;(3)预防接种前进行严格的问诊和体检工作;(4)根据市站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前告儿童家长书的试点工作。

2、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

(1)加强AFP病例的报告与监测工作,健全AFP报告体系,明确专人负责,发现病例后立即电话报告市防疫站。

(2)做好脊灰疫苗的常规免疫,按照市要求开展强化免疫常规免疫,保证满二月龄及时接种率>95%,杜绝与百白破同步接种现象,强化免疫,严格按照市方案要求执行。

3、新生儿及时建账率>98%,12—24月龄儿童“五苗”覆盖率>98%。

要充分认识到及时建帐的重要性,充分利用村医生及时上报,主动到妇产科查询,并积极争取计生、公安部门的配合,定期入村入户走访调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苏卫医[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6〕45号)各市卫生局、三级医院、厅直属有关医院: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通知》与《指导意见》一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略)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四月五日附件1: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有效措施。

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8﹞2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有关单位:根据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7〕12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18〕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专业2018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为120个(附后)。

卫生高级资格申报专业中新增医院感染、社区中医2个专业。

申报医院感染专业,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专职从事医院感染专业技术工作。

(一)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其中,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申报全科医学(中医类)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中医全科;申报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中西医结合。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卫生监督机构聘用人员原则上只能申报卫生管理专业。

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201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资格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申报专业应与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报考的应符合《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苏卫人〔2017〕83号)有关规定。

各专业考核合格标准为60分(含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申报评审社区专业而考核另选“非社区”相应专业的,合格标准为55分。

2017年、2018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可申报2018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达合格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

计划免疫接种统计方法

计划免疫接种统计方法

常规免疫接种统计方法
说明:
1. 《常规免疫接种情况月统计》
各种疫苗(针次)的应种人数、合格接种人数、及时接种人数按以上方法统计,应种人数中的“上月应种未种儿童”不包括流动儿童未种人数,合格接种人数与及时接种人数为当年累计值。

实种人数按当月实际接种人数统计,累计实种人数为实种人数的累加(叠加),累计应种人数按某疫苗(针次)上月的累计实种人数,加上本月的该疫苗(针次)的应种人数。

2. 《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统计》(卫统52-1)
基础免疫疫苗(针次)的应种人数按上述方法统计,但是人员范围限定在12月令以内,应种人数中的“上月应种未种儿童”不包括流动儿童未种人数。

实种人数指当月应种人数中的实际接种人数,累计实种人数为实种人数的累加(叠加),累计应种人数按某疫苗(针次)上月的累计实种人数,加上本月的该疫苗(针次)的应种人数。

注:以上统计方法依据卫生部1998年下发的《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和江苏省计划免疫接种程序,及预防科学院的《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
方案》制定的。

%100⨯=
累计应种人数累计实种人数接种率%100⨯=
累计应种人数合格接种人数合格率%100⨯=累计应种人数
及时接种人数及时率%100⨯=应种人数
实种人数接种率%100⨯=
累计应种人数累计实种人数累计接种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苏卫社妇[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2〕14号)各市、区(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快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1、明确综合性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为重点服务人群,以维护居民健康为工作中心,向辖区内常住居民主动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服务,提供与上述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2、完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根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3、健全基本医疗服务职能。

本着“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原则,按照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方便群众就医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服务。

计划免疫工作计划15篇

计划免疫工作计划15篇

计划免疫工作计划15篇计划免疫工作计划1我院将继续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贮存与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根据《长武县疾病控制工作要点》要求,重点落实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免疫接种1、积极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抓好春、秋季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资料管理。

2、做好乡级冷链运转条件下的预防接种工作,确保全年12次冷链运转。

“九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两脑”接种率提高到95%以上。

3、做好流动人口等常规免疫难以覆盖人群中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进一步巩固免疫屏障,消除“免疫空白”。

4、提高麻疹疫苗及时接种率,对于15岁以下儿童麻疹疫苗开展麻疹疫苗的补充免疫接种工作。

5、进一步提高乙脑和流脑疫苗及时接种率,特别是加强免疫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

二、针对传染病监测、调查处置1、继续做好维持无脊灰状态和麻疹消除工作,加强AFP病例监测,确保无麻疹暴发。

无白候,破伤风病例,其余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发病低于往年水平。

2、新生儿破伤风、白喉和百日咳监测: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破伤风监测方案》的要求,加强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和主动监测工作,防止病例漏报;做好白喉和百日咳病例个案调查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做好适龄儿童百白破疫苗常规免疫工作,提高全程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

三、计划免疫管理1、建立计划免疫儿童个案信息网(1)实现儿童接种资料个案管理信息化,出生儿童接种卡发卡率达到100%。

(2)1月1日以后出生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

2、继续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对幼儿园、小学入学新生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要求幼儿园、小学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率达到100%,漏种疫苗补种率达到100%以上。

3、进一步加强接种门诊管理工作。

规范接种程序,搞好接种环境卫生,为群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接种环境。

4、疫苗及冷链管理继续贯彻执行条例和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做好疫苗管理和冷链系统管理。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13]2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13]2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13〕23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的任务要求,加强护士队伍科学管理,促进护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持续提高,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3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赵莉萍,联系电话:************。

附件:1、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2013版)2、医院各科护士基数配置参考标准(试行)3、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卫生厅2013年6月6日附件1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2013版)岗位类型部门岗位名称备注护理管理岗位院部护理副院长督导员具备副高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20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护理部护理部主任护理部副主任行政干事质控干事教育干事大科科护士长3个护理单元以上可设科护士长1名病区(单元)护士长5人以上的护理单元可设护士长1名15人以上可加设1名护士长助理或副护士长临床护理岗位急诊科预分诊护士一线临床护理岗位观察室护士抢救室护士急诊病房护士普通病房专科护士N4,可全院共享一线临床护理岗位责任组长N3责任护士N2责任护士N1危重症病室(ICU)危重症护士N1~N4血液净化室血液净化室护士N1~N4手术室手术护士N1~N4产房产房护士N1~N4导管室导管室护士门诊部一站式服务非一线临床护理岗位协诊护士换药室护士治疗室护士注射室护士门诊手术室护士计划生育室计划生育护士内窥镜室内窥镜室护士核医学科核医学护士医学影像科影像护士高压氧科高压氧护士体检中心体检护士社区医疗社区护士其他护理岗位预防保健护士营养科营养科护士供应室供应室护士静脉输液配置中心静脉输液配置护士感染管理科感染管理护士附件2医院各科护士基数配置参考标准(试行)类别科室名称配置比例备注A类综合ICU1∶2.5~3护士:专科护士=5:1专科ICU>1:1.5手术室1∶2.5~3护士:专科护士=10∶1~2急诊观察室护士与患者比≥0.4∶1护士:专科护士=10:1急诊抢救室护士与抢救床比≥2∶1神经外科神经内科新生儿科1:0.6儿科PICU护士:专科护士=10∶1~1.5 器官移植中心血液科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心胸外科骨科护士:专科护士=6:1产科1:0.6母婴同室B类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护士:专科护士=5∶1CCU护士:专科护士=3∶1(三级医院)肾脏内科内分泌科三级医院每1000张床位可配糖尿病专科护士2~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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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计划免疫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苏卫疾控[2003]3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08.01
【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计划免疫检查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3〕36号)
各市卫生局:
随着计划免疫工作深入开展,我省的免疫预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计划免疫相关疾病的发病率得到了有效控制,实现了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

但是应当注意到,当前的计划免疫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省计划免疫工作的顺利开展,部分地区计划免疫工作出现了滑坡,相关疾病时有暴发。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计划免疫检查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182号)要求,省卫生厅决定于今年下半年对我省各市计划免疫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评价。

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与评价内容: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计划免疫工作支持及经费投入情
况,计划免疫队伍建设及基层防保组织状况,计划免疫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适龄儿童(包括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实际接种情况;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实施情况等。

二、检查范围和方法:本次检查将覆盖全省13个省辖市,每市抽取部分县、区、乡和相关接种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方法按照《江苏省计划免疫工作检查方案》(见附件)统一进行。

三、检查人员组成和时间:检查时间初步定于2003年9~10月份。

省卫生厅将从各市抽调计划免疫专业人员5~6名,组成6个检查组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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