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20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苏卫医[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苏卫医〔2006〕113号)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提高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水平,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2、《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1、卫生信息管理。
2、健康教育。
3、疾病预防与控制。
4、妇幼保健与老年保健服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护理。
2、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和护理。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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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14号)各市卫生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卫生队伍建设,增强整体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规定,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城市社区医务人员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三基训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三基”训练工作,提高社区医务人员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增强整体业务素质、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质量、改善医患关系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教育,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进一步提高对“三基”训练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三基”训练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具体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医改决策部署,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积极推进“三基”训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突出抓好三基训练的重点环节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和任务,结合我省实际,要突出抓好社区医务人员实践技能的训练,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动手能力,尤其要提高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慢性病规范管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水平。
当前,要组织社区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省卫生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复习题解(全科医学分册)》。
同时,要深入学习贯彻《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和核心制度,增强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安全;切实转变服务模式,为居民提供人性化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0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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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06〕56号)各市卫生局、省属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结合我省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和省属有关单位将贯彻本方案的具体情况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张炳新,电话:************;电子信箱:*****************.cn附:《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现就我省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对口支援的工作内容(一)确定对口支援关系1.省和苏南五市对口支援苏北五市。
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和镇江市卫生系统分别对口支援淮安市、徐州市、盐城市、宿迁市和连云港市的卫生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关系如下:(1)省属三级医院对口支援苏北县级医院。
苏南、苏中省属每一所三级医院都要对口支援苏北五市的一所县级医院。
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确认名单

附件:
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确认名单
南京市
白下区朝天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秦淮区红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邺区双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宁区谷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无锡市
南长区南禅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塘区刘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新区旺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阴市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徐州市
开发区金山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常州市
钟楼区五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苏州市
金阊区白洋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相城区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常熟市莫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通市
港闸区永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开发区竹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连云港市
连云区陶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开发区中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淮安市
清河区市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盐城市
大丰市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扬州市
广陵区杭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高邮市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镇江市
润州区黎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新区平昌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扬中市三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泰州市
海陵区苏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高港区刁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全省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现将两个《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2.《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江苏省卫生厅二○○五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一、设置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按照中心和站一体化的原则,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服务网络。
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基本功能(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掌握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制定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处理程序。
(二)建立健康教育网络,广泛开展以提高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卫生习惯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儿童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开展卫生消毒处理及质量监控工作。
对社区人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干预措施,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以及其他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节育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五)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的诊疗及护理;做好急救工作;提供家庭出诊和双向转诊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合同式家庭医疗保健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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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了全面加强全省医院药事管理,提升医院药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我厅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医院药事管理。
医院药事管理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药事管理工作的方式和水平直接影响到整个医院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水平。
同时,全面提高医院药事管理水平,大力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也是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重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事管理,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协调药学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和相关药品管理工作科学规范。
二、认真开展医务人员培训。
医院药事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培训,督促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使每位医务人员切实掌握和遵守药品科学、合理、安全使用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药品使用环节管理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苏卫社妇[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17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今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创建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在加强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以及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经各地申报,我厅按照《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组织人员逐一进行了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现确认南京市建邺区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0个单位为“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上述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促进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南京市(8)建邺区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玄武区同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下区大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合区大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秦淮区中华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雨花台区宁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楼区长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百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锡市(6)北塘区黄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崇安区广瑞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崇安区上马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惠山区长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区硕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长区清名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徐州市(5)云龙区云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云龙区天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楼区环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楼区铜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贾汪区夏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州市(3)天宁区红梅街道北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宁区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戚墅堰区潞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4)相城区黄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新区横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太仓市城厢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通市(4)如皋市如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发区新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崇川区狼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港闸区幸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连云港市(4)海州区海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连云区连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浦区花果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浦区新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淮安市(3)楚州区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河区淮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浦区盐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盐城市(2)亭湖区青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亭湖区便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扬州市(5)广陵区文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陵区汶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陵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维扬区梅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维扬区双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江市(3)润州区七里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京口区四牌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京口区象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泰州市(3)姜堰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陵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陵区泰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苏卫基妇[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苏卫基妇〔2008〕2号)各市卫生局:为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构建县(市、区)乡(镇)两级、乡(镇)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投资、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乡(镇)村综合卫生服务功能,向农村居民提供综合、连续、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我省从2005年起,在全省开展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根据《江苏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在加强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和完善综合服务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落实省政府和卫生厅创建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重点工作安排,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经各地申报和我厅组织审核,现确认南京市江宁区禄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0个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江苏省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上述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广大的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保护和促进农村居民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二○○八年一月三日江苏省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南京市:南京市江宁区禄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江宁区湖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浦口区汤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溧水县柘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溧水县东屏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淳县桠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锡市:江阴市祝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阴市霞客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徐州市:铜山县大许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铜山县张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睢宁县古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沛县敬安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州市: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溧阳市南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坛市薛埠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石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昆山市巴城镇正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熟市尚湖镇练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太仓市浮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安县李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启东市汇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连云港市:赣榆县海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赣榆县沙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海县青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淮安市:淮安市楚州区季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淮安市淮阴区棉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湖县戴楼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洪泽县共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涟水县梁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盐城市: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台市唐洋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湖县建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射阳县洋马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邮市郭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都市丁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应县西安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江市:句容市下蜀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句容市边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句容市天王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扬中市新坝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泰州市:泰兴市河失镇常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姜堰市顾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靖江市西来镇土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兴化市茅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0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予以公布。
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内的上述有关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的界定(一)饭馆: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
(三)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四)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五)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及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苏卫医[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的通知(苏卫医〔2010〕8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手术管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2002年,我厅印发了《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对医疗机构、医师手术实行分级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2009年,卫生部颁布并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医院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总结我省手术分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厅对《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以下简称《管理规范(2010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管理规范(2010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严格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技术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管,保障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医政处联系。
联系人:仇晓明;联系电话:************;传真:************;E-mail:*************.cn。
二○一○年八月五日附件: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为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手术管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分级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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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
通知(2010)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社妇[2010]2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苏卫社妇〔2010〕20号)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年初省政府确定的五项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积极开展创建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在加强标准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整体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省级考核验收结果,现确认南京市白下区蓝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8个单位为“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上述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发扬争先创优精神,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当好社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各地
要以先进为榜样,加快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附件: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