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苏卫规财[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财〔2007〕106号)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基建工作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厅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基建管理制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和修缮等工程项目,以及设备安装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第四条基建项目应当符合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科学论证后,报省卫生厅。
厅直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统筹安排,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生产安全等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5〕3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鼓励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基层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加快医学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原《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项目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江苏省卫生厅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抄送:省科技厅附件: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基层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填补同类技术空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医学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卫生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设立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第三条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江苏省卫生厅维护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严肃性。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江苏省卫生厅委托江苏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评审工作。
第二章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申报条件第六条医学新技术是指成熟、适用、先进、属自然科学范畴的医学新技术,并已得到同行承认、技术机理明确。
第七条属首次从国外或省外引进的技术,同时填补国内或省内同类技术空白。
第八条引进的技术必须为近五年内发明并应用的新技术。
第九条已成为本单位常规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并且已在本单位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条积累了足以证明本单位已熟练掌握该技术的病例数或使用例次数,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已获得相关的技术准入资格,不违反有关法律或法规,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苏卫社妇[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2〕14号)各市、区(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快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1、明确综合性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为重点服务人群,以维护居民健康为工作中心,向辖区内常住居民主动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服务,提供与上述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2、完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根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3、健全基本医疗服务职能。
本着“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原则,按照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方便群众就医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28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ae6f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f2.png)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28号)各市卫生局、各三级医院、省属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6月,我厅下发《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2007〕32号),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认定、考核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现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47所单位为我厅委托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见附件),承担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各考核机构应按照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考核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医师考核情况(包括考核不合格医师情况)汇总上报我厅。
医师执业注册由我厅主管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取得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资格的,由我厅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附件:省卫生厅委托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二○○八年八月四日附件:省卫生厅委托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省第二中医院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医学会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明基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无锡市中医医院江苏省太湖干部疗养院江苏省江原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苏州市立医院苏州市中医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市中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连云港海滨疗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盐城市中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苏卫应急[2011]22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苏卫应急[201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cff4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55.png)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苏卫应急〔2011〕22号)南京市、无锡市、连云港市卫生局,省人民医院、省疾控中心、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应急队伍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满足新形势下卫生应急工作实际需要,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厅决定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
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依托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部分部属、武警江苏省总队、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共8类18支。
分别是:紧急医学救援队6支,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3支、食品和饮用水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1支、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2支、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3支、群体性烧伤紧急医学救援队1支、突发事件心理援助队1支、卫生应急健康教育队1支,共171人。
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主要承担我省境内重特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任务,必要时承担卫生部安排的卫生应急任务。
请各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相关文件要求,参照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组建方式,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市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处置队伍装备建设,切实承担起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其他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任务。
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苏卫应急〔200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名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名单一、紧急医学救援一队队长:陈彦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副队长:秦晓东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XXX锋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李海林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史京萍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严鹏省人民医院主管护师阙军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张憬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二、紧急医学救援二队队长:李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副队长:范月超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段冬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主治医师桂鑫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主治医师姚爱明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孟雷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蒋璐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护师王小玲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护师三、紧急医学救援三队队长:陈凯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副队长:金钧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黄坚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董晓强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张志明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李忠诚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刘建刚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治医师徐军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医师李小勤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管护师四、紧急医学救援四队队长:张彬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副队长:张裕东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沈雁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徐希德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主治医师袁皓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主治医师陆跃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主治医师王磊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主治医师吉云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主管护师许旸晖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主管护师五、紧急医学救援五队队长:邱海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任医师副队长:石欣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杨毅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任医师王磊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副主任医师黄英姿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副主任医师陆军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治医师刘月江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治医师何伟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治医师王文宏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副主任医师郭凤梅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副主任医师刘松桥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治医师杨从山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治医师刘玲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治医师夏泽燕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护师崔颖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护师六、紧急医学救援六队队长:刘绪宏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主任医师副队长:傅文杰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王荣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主治医师章庆峻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副主任医师何永林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主治医师陈建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主治医师葛玲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主治医师周逸刚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主治医师张倩倩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护师李艳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护师七、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一队队长:羊海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副队长:汤奋扬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队员:鲍倡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褚宏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技师汪志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焦永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研究员张雪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李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吴晓松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技师吴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谈忠鸣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技师八、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二队队长:蒋雄斌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副队长:张永祥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李华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严友德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郑崇明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爽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朱毅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赵欣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九、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三队队长:赵伟南京市第二医院主任医师副队长:杨永峰南京市第二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魏洪霞南京市第二医院主任医师王立蓉南京市第二医院主任医师沈玲南京市第二医院主任医师郑以山南京市第二医院主治医师十、食品和饮用水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队长:周明浩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副队长:甄世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队员:祖荣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丁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级工程师周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戴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吴高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沈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技师刘华良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研究员谈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十一、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一队队长:宋春杰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副队长:孙凯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队员:谢而付省人民医院主管技师XXX晖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闵锐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张波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冯亚东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许戟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左祥荣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十二、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二队队长:朱宝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副队长:张恒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队员:龚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张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级职称王建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张峻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余彬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师韩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师吉文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吉钟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十三、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一队队长:周明浩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副队长:王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级工程师队员:周献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级职称杨小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程师陈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程师曹兴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杨春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助理工程师杜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级职称霍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季英凯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程师十四、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二队队长:赵利东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副队长:陆武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队员:王言理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王长会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刘惠杰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谢方亮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宋大安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黎世秋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师杨丽萍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曹建英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主管护师十五、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三队队长:刘玉龙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队员:蒲汪旸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治医师卞华慧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医师陈炜博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医师杨晓东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治医师朱建军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治医师孙谕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治医师余道江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治医师吴菊芬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护师罗冉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护师十六、群体性烧伤紧急医学救援队队长:吕国忠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副队长:顾在秋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队员:朱宇刚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丁羚涛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主治医师严炯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主治医师袁琴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潘海燕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护士长黄伟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方明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高级职称华海应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十七、突发事件心理援助队队长:李箕君南京脑科医院副主任医师副队长:柯晓燕南京脑科医院主任医师队员:陈进南京脑科医院主任医师王纯南京脑科医院主治医师马辉南京脑科医院主治医师柳娜南京脑科医院中级职称陈瑜南京脑科医院主治医师方慧南京脑科医院医师十八、卫生应急健康教育队队长:徐燕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副队长:殷伟东南京市卫生信息中心副主任医师队员:武鸣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张凤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杨国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助理研究员郭海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蒋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研究员季莉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王颖南京市卫生信息中心办公室副主任胡鸿宝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教科科长——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61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4691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dc.png)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6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医院:经研究,我厅将于9月初组织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8月31日-9月8日。
二、检查对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检查依据:《江苏省医院护理工作评价标准(试行)》(2008年)、《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06年)、《江苏省医院检验科建设管理规范》(2005年)。
四、检查内容:护理人力资源配置、临床护理质量(病人)、表格式护理文件、临床实验室管理。
五、检查形式:检查所有三级医院(含中医院、专科医院),抽查部分二级医院、民营医院。
本次检查分十组,请各市卫生局(除常州、盐城、连云港、宿迁、泰州外)于8月30日(周日)下午16:00到省厅大院接专家,其余各市提前通知。
每站之间由下一站的市卫生局负责派车到上一站接专家,食宿由各市卫生局安排。
另外,请各市卫生局推荐参加本次检查的临床护理和临床检验专家(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称、联系方式,各市推荐名额分配见附表)于8月20日前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赵莉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附表:各市推荐临床护理和临床检验专家名额分配表地区临床护理临床检验南京86苏州53无锡74常州43镇江43南通43扬州43泰州22徐州53盐城42淮安42连云港32宿迁21厅直属单位1510——结束——。
2023年江苏医院目录--卫生厅数据

医院数量 1000 500 200 50
江苏省医院床位数分布呈现金字塔形,大部分医院拥有较少的床位,而拥有超 过300个床位的医院数量较少。
专科医院情况
专科医院数量
江苏省拥有大量专科医院,涵盖各种医疗领域。这些医院专注于 特定疾病或医疗领域,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
• 眼科医院 • 口腔医院 • 肿瘤医院 • 心血管医院 • 神经外科医院
城市医疗资源优势
城市医院数量较多,医疗设备先进,医生水平较高,医疗资源集中。
农村医疗资源不足
农村地区医院数量少,医疗设备简陋,医生缺乏,医疗资源匮乏。
医疗服务差距明显
城乡居民在医疗服务可及性、质量和效率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健康公平。
城乡医疗资源差距
城乡医疗资源存在显著差距,这不仅影响着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也对整个医疗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构成挑战。
政府支持
公立医院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 ,享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这使 得公立医院能够持续发展和提 升服务水平。
民营医院分布
区域分布不均衡
民营医院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 市地区。农村地区民营医院数量较少。
规模相对较小
大多数民营医院规模较小,床位数和医 护人员数量有限。
专科化发展趋势
民营医院更多地专注于眼科、牙科、妇 产科等专科领域,提供特色医疗服务。
2023年江苏医院目录
本目录列出江苏省所有医院,为患者和医疗专业人员提供信息。 目录内容包括医院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科室、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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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1 1.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
会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本数 据的主要来源,提供了全省医 院的详细信息。
2 2. 各地市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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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5〕47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卫生类中专层次学历教育,杜绝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的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共同研究决定,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列入各市招生计划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
继续贯彻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和省计经委、省教委、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职工中专校和卫生进修学校的通知》(苏卫科教〔1999〕3号)规定,由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审批设置的卫生类专业,必须按本通知精神立即进行整改。
对仍在举办的卫生职工中专校,由市卫生局报地方政府立即实行关、停、并、转,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各市要明确相关措施,保证从2006年起不得违规举办卫生类专业或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
对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卫生类专业在校生进行分流,将其转为非卫生类专业。
各市教育局、卫生局联合制定整改意见分别报送省
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备案。
三、根据各市落实相关措施情况,对2004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列入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计划的毕业生,按专业对口的要求,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由市卫生局、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及毕业验印名册,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学生,如未按规定转至非卫生类专业,毕业后一律不能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责任由所在市承担。
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如果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以国家政策为准。
四、医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报名资格由卫生部制定,我省无权自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第十六条明确: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请各市妥善处理这类毕业生的有关善后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招生规定和纪律。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再次重申,自2006年起,任何学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类型的卫生类专业。
希望各地要深刻吸取教训,严肃办学和招生纪律,杜绝乱办学、乱招生事件再次发生。
本文下发后,如再出现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行为要认真查处,追究违规审批卫生类计划者的责任。
请各市按此通知精神,迅速清理整改,并将整改和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