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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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50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二○○七年八月六日附件: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营业,并在许可范围内的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的公共场所的范围,按国家规定确定。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申报受理、现场审核工作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拟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四)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五)卫生设备和消毒、检验设备清单;(六)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八)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等)。
省卫生厅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省卫生厅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附件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以下简称: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消毒产品生产、分装。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申请一个卫生许可证。
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审核等工作。
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五)生产工艺流程图;(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拟生产产品目录;(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第五条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
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苏卫政法[201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苏卫政法〔2016〕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我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适应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服务工作要求,我委结合相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卫生计生许可文书》,现印发各地。
《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包括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目录及2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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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苏卫社妇[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卫社妇〔2008〕2号)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卫基妇〔2008〕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卫生部门对托幼机构负有业务指导、监测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因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检测和监督管理。
根据2003年我厅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19号),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是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复核审验托幼机构举办资格的依据之一,而非行政许可。
二、关于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实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依法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专项技术服务,必须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
二六年第一季度江苏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情况通报

序号 企业名称 许可项目 单位地址 卫生许可证号 批准日期 1 无锡珊瑚礁纸制品有限公司 卫生用品类(尿布(纸))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工业园东区春江路5-1号 苏卫消证字(2006)第 0001号 2006年1月4日 2 无锡卡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卫生用品类(纸质餐饮具) 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雪浪浪溪路4号 苏卫消证字(2006)第 0002号 2006年1月4日 3 常州原森态净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消毒器械类 常州市戚墅堰东升路78号 苏卫消证字(2006)第 0003号 2006年1月4日 4 无锡嘉瑞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卫生用品类[抗(抑)菌洗剂(不含栓剂、皂类、特定部位抗抑菌产品)] 无锡市滨湖开发区华清路180号 苏卫消证字(2002)第 0056号
调味液体香精:烤牛肉香精、猪肉油香精、火腿肠油香精、孜然油香精、烟薰香味料香精、鸡肉油香精、葱油香精、虾肉油香精、蒜油香精、羊肉油香精;
拌和型粉末香精:陈皮梅粉末香精、麦乳精粉末香精、牛奶粉末香精、椰奶粉末香精、桂花粉末香精、鲜奶精粉末香精、红枣粉末香精、香草粉末香精、巧克力粉末香精、鸡蛋粉末香精、烤红薯粉末香精、玉米粉末香精、杏仁粉末香精、甜橙粉末香精、桔子粉末香精、柠檬粉末香精、山楂粉末香精、麦香粉末香精、草莓粉末香精、香蕉粉末香精、菠萝粉末香精、荔枝粉末香精、桂圆粉末香精、牛肉粉香精、葱粉香精、猪肉粉香精、香芋粉末香精、豆奶粉末香精、哈密瓜粉末香精、苹果粉末香精、蔗糖粉末香精、绿豆爽粉末香精、马铃薯粉末香精、南瓜粉末香精、番茄粉末香精、番石榴粉末香精、莲子粉末香精、花生粉末香精、水蜜桃粉末香精、芝仕粉末香精、芝麻粉末香精、核桃粉末香精、可乐粉末香精、芒果粉末香精、葡萄粉末香精、西瓜粉末香精、胡罗卜粉末香精、增浓绿茶粉末香精、虾肉粉香精、鸡肉粉香精、蒜粉香精;乳化香精:乳化桔子香精、橙浊香精、乳化菠萝香精、乳化可乐香精、乳化奶糖香精、香村奶浊香精、乳化草莓香精、番茄浊香精、乳化西瓜香精、乳化葡萄香精、乳化水蜜桃香精、无味乳浊剂香精、乳化椰奶香精、乳化玉米香精、乳化哈蜜瓜香精、红豆浊香精、乳化番石榴香精、陈皮梅浊香精、柠檬浊香精、乳化香芋香精、乳化香蕉香精、乳化苹果香精、乳化芝麻香精、芒果浊香精、绿豆浊香精、乳化黑加仑香精、话梅浊香精*** 13 曼氏集团有限公司 曼氏牌食品添加剂柠檬醛、桂酸乙酯、拌和型粉末香精、油溶性香精、调味液体香精、乳化香精、水溶性香精(另附品种名单)*** 昆山市千灯镇曼氏路2号 苏卫食添证字(2005)第0037号 2006年2月27日 变更厂名 曼氏牌食品添加剂拌和型粉末香精:牛奶香精;油溶性香精:芝麻油香精、桔子油香精;调味液体香精:小布丁香精、蛋黄香精、蛋糕派香精;乳化香精:牛奶香精、菠萝香精、橙浊香精;水溶性香精:草莓香精、苹果香精、水蜜桃香精、菠萝香精、哈蜜瓜香精、香蕉香精*** 14 常州科隆化工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亚邦牌阿斯巴甜(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江边工业园区 苏卫食添证字(2003)第0037号 2006年2月27日 变更厂名、地址名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生行政许可文
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字[ ]第号
: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办结。
请于年月日凭本通知书来领取许可结果及办理相关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已一次性告知我该申请事项的所有相关内容。
申办人签收(签字):卫生行政机关(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本行政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江苏省卫生厅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苏卫法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法监〔2006〕43号)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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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
申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江苏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具体说明
1、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
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
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
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
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选项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
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
e.其他;
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
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
10、服务对象:从下列选项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
a.社会
b.内部;
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
五、申请单位(人)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印(个人申请的可不加盖)。
六、申请单位(人)填写完毕,将申请表和所附材料送交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