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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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苏卫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监〔2012〕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单位:现将《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范行政权力和执业行为,促进公立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卫生行风建设,按照卫生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

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要求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主线,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以建立信息化网络平台为载体,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提高公立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水平,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坚强保证。

2、基本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卫生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相结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动公立医院惩防体系的逐步完善。

——依法依规、规范运行。

严格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扎扎实实地稳步推进,规范权力行使的环节和步骤,做到有据可查,杜绝漏洞,最大限度地预防消极腐败行为的发生。

——改革创新、注重实效。

把握新形势下医院反腐纠风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大力推行“制度+科技”的模式,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基于麦肯锡7S模型的医疗耗材规范化管理的探讨与应用

基于麦肯锡7S模型的医疗耗材规范化管理的探讨与应用

RESEARCH WORK引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其明确了医疗耗材的定义和分类,确立的全流程管理强化了医疗机构医疗耗材供应目录管理,规定了医用耗材采购要求,建立了医用耗材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了多部门监管措施[2]。

耗材规范化管理是一种新型的管理理念,它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制度化和标准化的管理理念和优化策略,最大程度上为医院采购部门构建一个具有自我免疫、自动修复的机能,从根本上减少管理所占资源,从而达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耗材运作效率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系逐渐完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迅速提升,医疗耗材种类、使用量进一步增多,逐步渗透于临床治疗、护理全过程中。

同时在新型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行业竞争压力逐渐增大,基于麦肯锡7S模型的医疗耗材规范化管理的探讨与应用王琪,许小勇淮安市淮阴人民医院设备科,江苏淮安 223002[摘 要] 目的 根据新形势下对医疗耗材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探讨麦肯锡7S模型在医院医疗耗材规范化管理中的应用,为提高医疗耗材管理效率提供探讨依据。

方法 通过将麦肯锡7S模型与实际情况结合,优化原有医疗耗材管理流程,并对比麦肯锡7S模型实施前后医疗耗材品项管理情况、耗材配送效率等对医疗耗材规范化管理效果进行评价。

结果 2017年以来,1021家医疗耗材供应商与我院建立知识图谱,《医疗耗材供应商廉政协议书》签署率达100%,资质合格率达100%;医院医疗耗材品种、品规的月库存量均得到显著性减少(P<0.05),耗材平均出库时间显著性减少(P<0.05);医疗耗材申请响应时间、订单下达时间、订单配送时间均得到显著性降低,耗材配送效率得到显著性提高(P<0.05)。

结论 麦肯锡7S模型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我院医疗耗材规范化管理的进程,加快了耗材采购过程中系统化、常态化、流程化、标准化、表单化等过程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研究和推广价值。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苏卫医[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6〕45号)各市卫生局、三级医院、厅直属有关医院: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通知》与《指导意见》一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略)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四月五日附件1: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有效措施。

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苏卫医[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9〕9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全省医院药事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我省医院药事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近年来,我省医院药事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健全了医院药事组织,保证了临床用药供应,推进了临床合理用药,改进了临床药品调剂方式,开展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加强了特殊药品管理,促进了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改进了配药窗口服务。

但同时,医院药事组织需要进一步规范,临床合理用药需要进一步深化,特殊药品需要进一步加强,临床药师制度需要进一步推进,药事窗口服务需要进一步改进,临床药学研究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为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全省医院药事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我省医院药事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全面加强医院药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医院药事工作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是治病救人的主要手段之一。

医院药事工作是与临床医疗工作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管理和业务系统,主要任务是确保临床药品供应,确保临床用药安全,确保临床用药合理,其政策性、技术性、学术性和实践性均很强。

承担药事工作主要任务的医院药学部门是重要的技术部门。

医院药事工作关系到医疗服务效果和医院窗口服务形象,关系到医院的经济运行效率和效益。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苏食药监市[2008]259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8〕259号2008年10月21日)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调配的全过程。

第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依据本规范对本单位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四条凡是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立药房(柜)或药库。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药剂科负责人、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检查员对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药事管理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协调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合理用药、不良反应监测上报等药事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检查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对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行使否决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完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完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完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苏卫医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完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和标准的通知(苏卫医便2010〔118〕号)各省级质控中心、省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制订医疗质量控制(以下简称“质控”)指标和标准是开展质控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我省眼科等25个质控中心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建立质控指标体系和标准,对了解与掌握各专业运行情况与规律,开展质量评价、监控医疗质量发挥了较好作用。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医疗技术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各专业原有指标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质控工作必须进一步深化和细化。

为贯彻落实省级质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省级质控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省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各专业质控指标和标准进行修订、制定和完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25个省级质控中心要从有利于宏观质量评价和控制的角度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参照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体系(住院临床指标)(2010年版)》(征求意见稿),借鉴本专业国内外质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方法,结合近几年运行实践,对现有质控指标体系,尤其是病种质量指标项目进行回顾性评价、筛选、调整、充实与优化,使其更为科学合理和易于操作。

要突出本专业特点与现状,抓住关键和重点,进一步认真制定过程(环节)和病种质量标准(每年度每类标准不少于3项),要结合临床路径的实施与管理,优化现行的指标质量控制方法,积极推进单病种临床路径质量控制。

二、今年新建的省级质控中心要根据专业特点,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科学的质控指标体系与质量标准。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7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7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

医疗质量控制是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临床专科质量控制中心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结合《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流程,保障医疗安全。

二、实施动态管理,不断完善专业质控网络建设。

为加强各学科的平衡快速发展,不断规范医疗行为,我厅将进一步扩展医疗质控中心的学科涵盖范围,逐步调整和细化质控中心的设置规划,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参照省质控中心的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市、县(市)级医疗质控网络,并配合做好省级质控网络建设工作,努力建成省、市、县(市)联动、覆盖多学科的医疗质控网络。

同时,我厅还将对省级质控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质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严格质控中心管理标准,选拔更符合省级质控中心标准的单位承担工作。

三、履行质控职责,不断完善质控评价体系建设。

各省级医疗质控中心要认真履行好质控职责,组织专家拟定本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计划和人才队伍发展规划,指导各市、县(市)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逐步完善相关专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设,做好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核实和分析评价工作。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卫生部中医药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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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医[2003]4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11.04
【实施日期】200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3〕45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有关医疗单位,省医院管理学会: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改善行业形象,我厅决定设立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附件1)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各三级医院可选择本单位在全省有专业技术优势、医疗质量管理较好的专科或学科,申报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二、申报单位须同时填写《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附件2,表一)和《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附件2,表二),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
送江苏省医院管理学会。

三、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组建本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附件:
⒈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⒉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激发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自我控制的意识,防范医疗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医技各科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质控中心。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质控中心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按不同专业分科设置。

第五条质控中心为松散型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一般应选择既有专业技术优势又有较好管理基础的三级医院,即该院的有关专业是省“135”重点学科或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少数带有普遍性的专业质控中心可挂靠在省医院管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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