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苏卫基妇[2006]30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30号2006年12月19日)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及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职能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规范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合同式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提供技术指导。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卫农卫[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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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卫农卫[2010]7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服务素质,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工作职责乡村医生是指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在村卫生机构从业的人员。
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一般疾病的诊治。
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是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按照行政村或3000-5000人口规划设置一个村卫生机构。
一般每个村卫生机构配备3-5名乡村医生,各地可综合考虑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范围内的各村卫生机构之间合理调配乡村医生。
要引入竞争机制,聘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机构工作。
根据妇幼工作需要,每个村卫生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执业助理医师。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1、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规划,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管理机构的建设,强化乡村卫生服务的统筹管理,促进乡村卫生服务和全
民健康的发展。
2、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探索形成更加科学、
合理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建立以技术支持、管理服务为主要
任务的乡村卫生服务机构。
3、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政策和体制,推广社会力量参与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积极发挥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4、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日常管理,健全乡村卫生服务一
体化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政策,完善乡村卫生服
务监督机制。
5、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
理能力,加强乡级卫生服务网的建设,提高乡村卫生服务水平。
二、增强乡村卫生服务的专业性
1、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乡村
卫生服务人才。
2、优化乡村卫生服务的人员组织结构,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体制,提升乡村卫生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乡村卫生服务的整体水平。
3、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的技术装备。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苏卫办农卫[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农卫[2011]7号)各市卫生局:为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好2011年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医改任务,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2011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1]67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相关部署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按要求完成年度医改目标。
规范化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培训、提高乡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是2011年国家医改五项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综合反映农村卫生服务医改工作的特色性指标。
国务院医改办已将上述四项工作列入医改监测内容,每季度进行汇总并定期通告排名。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医改任务的落实工作,围绕完成医改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序时进度,按时保质完成有关医改任务。
二、把握重点,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
各地要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间的衔接,加快推进规范化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工作,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地区,要加快与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尽快实现健康信息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要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目标,重点开展1-2种操作简单、覆盖面广、效果明显的适宜技术培训。
要坚持防治结合,充分发挥乡村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医疗骨干作用,确保乡村卫生机构门急诊利用率合理提升,乡镇卫生院住院率保持稳定。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北地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卫基妇[20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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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北地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北地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卫基妇[2005]13号2005年6月16日)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卫生局、财政局:乡镇卫生院是承担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载体,推进我省乡镇卫生院的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对于改善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根据2005年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我省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乡镇卫生院改革的目标与要求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认真抓好乡镇卫生院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
(一)每个建制乡镇原则上只保留一所政府办的卫生院。
乡镇区划调整后多余的卫生院要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经营、改为民营等多种形式转为医院、门诊部、诊所等。
要规范改制行为,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清产核资,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改制变现的资金必须及时到位,全额上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改制的资金首先用于分流人员的安置,其余必须用于发展当地农村卫生事业。
(二)积极推进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改革,加快转变运行机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苏卫农卫[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苏卫农卫〔2009〕2号)各市卫生局:近年来,我省在改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农村群众看病就医矛盾得到了极大缓解。
但是,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主要靠“以药补医”和创收维持,公益性质弱化,不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宗旨。
解决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中的种种问题,必须深化改革,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
2009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强调,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同时大力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这是即将全面部署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此,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试点,为全面推进农村卫生改革打好基础、积累经验。
现就改革试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目的在于落实农村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向农村居民提供,使广大农民群众公平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我省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试点的总体目标是:1、探索建立规模适度、技术适宜、服务规范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2、探索建立政府补助与医疗服务收费相结合、有助于实现公益目标的合理补偿机制;3、探索建立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零差率销售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4、探索建立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群众满意为核心、信息化管理为支撑的绩效考核体系。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村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村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苏卫农卫[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村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苏卫农卫﹝2011﹞19号)各市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村卫生室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随着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有些地区在新农合管理方面也暴露出许多薄弱环节,需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有效防范措施。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和安全,现就加强村卫生室新农合服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就医补偿重点环节的管理。
参合人员须凭合作医疗证卡等有效证件就医,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要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以及合作医疗证卡的有效性。
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应使用统一格式的门诊日志、处方笺和收费票据,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发票,实名登记所有就医人员的诊疗信息。
建立参合人员就医补偿签名确认制度,参合人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及补偿明细单据须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名认可后方可申报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二、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应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范围,强化乡镇卫生院对其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要重点加强对定点村卫生室药品、财务的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药品进销存登记制度,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备,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应按时上缴乡镇卫生院,防止“坐收坐支”情况的发生。
三、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村卫生室统一的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江苏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卫基妇[2006]7号
江苏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卫基妇〔2006〕7号2006年5月9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卫生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提出农村新五件实事,决定实施农民健康工程。
农民健康工程的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政府投入的保障机制,确保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现对做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直接面向农村居民与农村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8个项目。
第一类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等;第二类农村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慢性病和精神病防治及老年人的动态健康管理等;第三类农村居民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包括对农村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等。
(一)开展健康教育,主要包括村村设置健康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户户获得健康教育资料,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与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育龄妇女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咨询与教育等。
(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做好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抢救;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承担或协助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他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健康管理团队服务的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健康管理团队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苏卫农卫[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健康管理团队服务的意见(苏卫农卫﹝2012﹞3号)各市卫生局:根据2012年全省卫生工作会议部署,为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促进乡镇卫生院技术、管理、服务下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开展乡镇卫生院健康管理团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为导向,通过建立优势互补、防治结合的乡镇卫生院健康管理服务团队,进一步增进农村卫生服务可及性,进一步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努力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更加有效、连续、便捷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是强化防治结合。
以增进健康为中心,注重对群体健康的干预和管理;二是立足实际需要。
服务重点人群,主要提供乡村医生难以独立完成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三是上下协作联动。
以乡带村,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村卫生室贴近群众的网底优势。
(三)总体目标。
2012年,在不少于1/3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开展健康管理团队服务试点;2013年,在2/3以上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开展健康管理团队服务;到2014年,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全部开展健康管理团队服务。
二、团队工作职责(一)开展巡回医疗1、定期到村卫生室开设门诊。
2、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精神病人,以及行动不便且确有需要的其它病患者,根据需求和诊疗规范提供上门诊疗服务。
3、帮助农村居民选择适宜的就医路径,协助预约上级医院,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
(二)实施健康管理1、掌握农村居民健康基本情况和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江苏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苏卫基妇[2006]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6.05.09【实施日期】2006.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卫基妇〔2006〕7号 2006年5月9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卫生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提出农村新五件实事,决定实施农民健康工程。
农民健康工程的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政府投入的保障机制,确保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现对做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直接面向农村居民与农村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8个项目。
第一类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等;第二类农村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慢性病和精神病防治及老年人的动态健康管理等;第三类农村居民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包括对农村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等。
(一)开展健康教育,主要包括村村设置健康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户户获得健康教育资料,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与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育龄妇女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咨询与教育等。
(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做好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抢救;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承担或协助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他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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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农卫[201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3.22
【实施日期】2011.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卫农卫〔2011〕6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村卫生机构服务与管理,健全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是指在政府领导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乡镇卫生院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管理职能,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行政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
通过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合理配置村级卫生资源,规范村卫生室服务,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效能,促进乡村卫生机构统筹协调发展。
2011年,以县为单位规范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比例要达到70%;2012年提高到90%以上。
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村卫生室的资产和人员并入乡镇卫生院,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
二、一体化管理主要内容
(一)统一机构管理
原则上按照行政村或3000-5000服务人口规划设置一所村卫生室,纳入当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
村卫生室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举办,其房屋设施、设备条件应达到省定建设标准。
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鼓励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村卫生室法人。
(二)统一人员管理
1、严格人员准入。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村卫生室新补充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其他符合法定资质的执业证书。
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女性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村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