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

关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一、修编背景201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以下简称《2017版规划》)。
2021年,我局对《2017版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
经过五年实施,《2017版规划》对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市与户外广告的发展,《2017版规划》已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修编工作。
二、修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5、《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七次修正);7、《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8、《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9、《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10、《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2035年);11、《上海市国土空间近期规划》(2021-2025年);12、《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其它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243-2014

ICS91.040.10P33备案号:41699-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243—2014代替 DB11/T 243-2004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es2014-02-26发布2014-06-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结构设计 (5)5 照明 (8)6 电气要求 (10)7 结构施工与验收 (12)8 电气施工与验收 (15)9 运行和维护 (21)应按批准的内容、程序,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展示 (22)10 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 (24)11 管理要求 (29)附录A(规范性附录)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 (30)附录B(规范性附录)防护等级IP数字的说明 (31)附录C(规范性附录)配电系统接地型式 (32)附录D(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电气系统质量验收表 (34)附录E(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检查 (38)附录F(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的灯箱和灯具安装记录表 (40)附录G(规范性附录)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报告 (4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243-2004《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与DB11/T243-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改为《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见封面,2004版的封面);——调整了章节结构(见目次);——范围增加了“各种形式的牌匾标识”(见1,2004版的1);——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部分引用文件(见2,2004版的2);——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新术语和定义(见3,2004版的3);——将“结构设计”调整为第4章,更新了户外广告结构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有关规定,明确了风荷载计算方法和有关参数,删除了“广告牌分类”一章(见4,2004版的4、5);——增加了“照明”和“电气”二章,删除了原“5.6防雷与接地”和“5.7户外广告牌的照明和用电”(见5、6,2004版的5.6、5.7);——将“户外广告牌的施工”及“户外广告牌工程的验收”二章合并为“结构施工与验收”一章,并补充了相关规定(见7,2004版的6、7);——增加了“电气施工与验收”一章(见8);——增加了运行和维护“一般要求”和“日常检查与维护”二条,删除了原8.1.1 c)和8.1.2 c)(见9.1、9.3,2004版的8.1.1 c)、8.1.2 c));——增加“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一章,删除原“8.2检定”(见10,2004版的8.2);——增加了“管理要求”一章(见11);——增加了附录A~附录G(见附录A~附录G)。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文章标题: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一、引言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仅是商业营销手段,更是城市形象和文化的一部分。
对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探讨。
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意义在城市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仅仅是企业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手段,更是城市形象和文化的一部分。
良好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可以为城市增添一道风景线,同时也可以为市民提供导航和信息服务。
在这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和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该符合城市的整体环境和风貌,不应该破坏原有的城市景观。
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也是非常重要的。
2. 安全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该符合城市的安全标准,避免对市民和交通造成危害。
3. 信息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仅仅是为了企业宣传,更应该为市民提供有效的导航和信息服务,这需要考虑文字和图像的清晰度和有效性。
三、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的探讨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方面,我们需要全面考虑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
1. 设施材料的选择:在城市户外环境中,设施的材料选择非常重要。
我们应该选择具有环保特性的材料,以及抗风、抗雨的特性,确保设施能够稳定地存在于城市的户外环境中。
2. 设施的结构和稳固性:城市户外环境可能会受到强风、暴雨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因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需要确保设施的结构稳固、不易受损,以及避免设施脱落对市民和交通造成危害。
3. 设施的信息传播效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必须具备良好的信息传播效果,在文字和图像的清晰度、有效性方面需要有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市民可以获取有效的信息。
四、总结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对城市的形象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设施材料的选择、结构稳固性和信息传播效果方面都需要有标准和要求。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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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华互动-上海拟出台规定 流动户外广告不得设电子屏

云华互动-上海拟出台规定流动户外广告不得设电子屏关键词:船体广告,户外广告,出台新规来源:梅花网近日,《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草案)》在市绿化市容局官方网站征求意见。
该草案规定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载体的表面设置户外广告的技术要求,如车身、船舶、飞艇等载体的流动户外广告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和播放有声广告,以避免光污染和声污染;广告照明的亮度应小于每平方米500cd,光源应高效节能、绿色环保、安全可靠且不产生光污染。
船体广告避免光声污染2006年,黄浦江上曾出现一艘巨型屏幕广告船,船身上一幅长30米、高8米的硕大电子屏幕灯光闪烁耀眼,色彩变幻莫测,轮番展示着各种商业广告,在吸引眼球的同时,引起一些市民的反感和不安,认为“船上广告的光线非常刺眼”,造成了光污染。
当时由于流动户外广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设立流动广告暂时不需要进行审批,因此相关部门执法时无法可依。
而此次出台的草案则明确规定,船舶载体的流动户外广告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和播放有声广告,如果该条款通过,将有效避免本市江河上船舶流动户外广告可能带来的光污染和声污染。
另外,对于船舶载体的户外广告设置,草案还规定,在船体上增加或改装广告结构设施,必须经过船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广告设施材质应环保无毒;广告应设置于船舶上层建筑、船舷两侧或船尾的栏杆处;广告长度不应超过设置层甲板长度的80%,设置在顶层船舷栏杆上的广告长度不应超过设置层长度的60%等。
然而,如果广告设施有锐利边缘的,在船体上设置户外广告数量超过2处的,含船体两侧在内;广告设置在主甲板、船员工作区域或船顶平台的,广告设置位置妨碍驾驶室视线或遮挡门、窗的都不允许设置流动户外广告。
对照明进行了技术规定对于车辆载体户外广告的设置,草案规定只能采取喷涂和粘贴的形式。
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车辆等车辆载体车身广告设置除了应符合《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外,还不得遮挡车辆服务标志和车灯;不得遮挡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不得在其他影响乘客人身安全和车辆行驶安全的部位设置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要求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2 设置要求2.1 一般规定2.1.1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形式应与高速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2.1.3 位于高速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2.1.4 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路牌等交通设施,在视线范围内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2.1.5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2.2 高速道路户外广告设施2.2.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塔高度分为:15m、18m、21m、24m、27m、30m、32m。
牌面规格: 单面两面三面四面广告牌,单立柱双立柱多立柱等单立柱广告尺寸分为:21m×7m、18m×6m、16m×5m、15m×4m、14m×5m。
单立柱广告主管:螺旋1020×10\12mm、1220×10\12mm、1420×10\12mm、1620×10mm。
单立柱广告横梁:螺旋管377×8mm、426×8mm、529×8mm、630×8mm。
单立柱广告骨架:槽钢或工字钢16#、14#、12#、10#、8#。
单立柱广告牌面:∠30×3、∠40×4、∠50×5、∠63×6。
单立柱广告面板:0.45mm、0.5㎜、0.75㎜、0.85mm。
3.3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3.3.1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3.3.2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应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杨浦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杨浦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杨浦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你局《关于报请批准〈杨浦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的请示》(请示2023-6)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3-2027年)》,经我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杨浦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点位布局符合上位规划、编制导则及技术规范要求,充分考虑五角场等重要商业节点氛围营造与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342块,其中公益广告点位共 38块、经营性广告点位 304块(LED电子屏广告17块、轨道交通 15块)。
三、请你局抓紧组织落实新型户外广告设施点位设计方案,报我局技术论证通过后,纳入《实施方案》实施设置。
四、本区域内未纳入《实施方案》的新、改、扩建建(构)筑物外立面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请及时提出申请,我局将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沪绿容〔2022〕 129号)规定,组织单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请根据批复意见,及时做好发文和信息公开工作,并将规划点位信息导入上海市户外景观设施综合管理系统。
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好本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加强批后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有违反《实施方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情形的,应当依法查处。
特此批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3年12月7日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推荐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设置规范)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城市规划》
【年(卷),期】2003(000)001
【总页数】6页(P37-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8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J],
2.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J], 胡象文
3.厦门市《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标准解读 [J], 王少武;李俊毅;刘姗姗;章掀嶂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J], ;
5.基于城市美学思想的城市户外广告规划——以长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为例 [J], 孙琳琳; 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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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程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程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保护城市景观,保障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制定本技术规程。
第二条本技术规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供公众开展商业宣传、信息发布和文化艺术展示等活动的工程设备、装置、构筑物、店招等。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科学规划城市空间,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和空间分布。
第五条突出城市文化特色,提高户外广告设施的艺术性和观赏性。
第六条保护城市建筑、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合理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模和高度。
第二章设种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根据内容特点和布置方式分为标识性、宣传性和艺术性三个设施种类。
第八条标识性广告设施是指为了便利公众的地点确认、商铺导向等功能而设置的。
第九条标识性广告设施应采用简洁、明确的方式进行设计,不得超出合理尺寸和高度,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宣传性广告设施是指为了开展商业宣传、产品推广等活动而设置的。
第十一条宣传性广告设施应根据广告主题和目标群体合理选择设施形式和布置方式,鼓励创新和与城市环境相融合的设计。
第十二条艺术性广告设施是指为了展示文化艺术作品、丰富公共文化生活而设置的。
第十三条艺术性广告设施应注重与城市环境的协调性,保持良好的观赏效果,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和景观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种类和布置应根据所处区域的环境特点和人流量的大小合理确定。
第三章设置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和市容环境规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应统一布置,避免杂乱无章的现象。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要考虑交通安全和行人通行的需求,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建筑结构力学设计规范,保证其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颜色、亮度应做到环保、耐用、光线透明。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防火设施,保证火灾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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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标[2002]369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DB31/283-200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该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前言《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他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
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伟峰耿毓修严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3.2 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 ;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 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3.4 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3.5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3.4条的规定(除第3.4a款外)。
3.6 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2,厚度不得大于0.3m。
3.7 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3.8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b)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 m2。
4 依附于建筑设置广告设施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b)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c)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d)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4.2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b)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3 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4 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b)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c)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建筑物层数或高度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3层(10m) 3m>3层(10m )~≤8层(24m ) 6m>8层(24m )~≤20层(60m ) 8m5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5.1 在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 在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道路类别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主要公路 5×15高速公路 6×18表3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道路类别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350主要公路 700高速公路 10006 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6.1 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6.2 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6.3 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
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6.4 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
6.5 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6.6 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6.7 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6.8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7 广告设置的禁止范围7.1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a)交通信号设施;b)交通指路牌;c)交通标志牌;d)交通执勤岗设施;e)人行道隔离栏;f)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g)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h)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i)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7.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第7.1条(除7.1e款外)所指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b)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m范围内;c)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d)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e)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f)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7.3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跨越道路设置的;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c)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d)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e)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设置的;f)在内环线以内,设置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围护建筑工地的除外);g)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7.4 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a)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b)影响绿化生长的;c)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d)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7.5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广告设施: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和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设施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序号名称范围重要地区1 外滩地区黄浦江和太平桥以西,东大名路以南,中山东一、二路以东,新开河路以北2 人民广场地区西藏中路以西,武胜路以北,黄陂北路以东,人民公园及其以南3 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西至恒丰路,南至天目西路,北至中兴路4 徐家汇地区南至中山西路、中山南路,东至天钥桥路,北至华山路、衡山路,西至漕溪北路、虹桥路5 豫园地区方浜中路以北,安仁路以西,河南南路以东,人民路以南6 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东昌路以北,浦东南路以西,黄浦江以东,以及浦东大道以北、昌邑路以南、即墨路以西、浦东南路以东7 虹桥国际机场规划红线范围内8 浦东国际机场规划红线范围内9 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包括引桥、桥体10 苏州河地区苏州河恒丰路桥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续表序号名称范围重要道路 1 南京(东、西)路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2 中山东二路、中山南路新开河路——南浦大桥引桥口3 淮海(东、中、西)路人民路——新华路4 西藏(中、北)路北京东路——淮海东路5 四川北路北苏州路——东江湾路6 衡山路桃江路——肇家浜路7 华山路愚园路——常熟路8 新华路淮海西路——延安西路9 虹桥路沪青平公路——肇家浜路10 机场路虹桥路——虹桥国际机场入口处11 漕溪路、沪闵路沪杭高速公路入口处——中山西路12 肇家浜路、徐家汇路天钥桥路——南北高架路13 天目(东、中、西)路河南北路——长寿路桥14 长寿路长寿路桥——武宁路15 武宁路长寿路——沪宁高速公路入口处16 南北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闸北公园——鲁班路立交桥17 延安路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沪青平公路——中山东一路18 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道路规划红线两侧50m范围内19 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道路规划红线两侧50m范围内20 浦东南路浦东大道——南浦大桥浦三路引桥口21 张扬路浦东南路——东方路22 龙东大道、远东大道罗山路——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23 世纪大道全线24 迎宾大道外环线——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注1:重要地区含围合该地区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外侧建筑、场地。
注2:重要道路含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建筑、场地和道路交叉口50m以内范围。
附录B(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条文说明1 范围本标准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其重点是中心城地区,郊县城镇城市化地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