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
质量奖罚管理制度

质量奖罚管理制度一、质量奖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合理。
对于员工的奖罚要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
2. 约束性。
规定明确,责任明确,对于违规行为要进行严格处罚,对于优秀表现也要进行奖励,让员工知道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都对自己的薪酬和职业发展有直接影响。
3. 激励性。
奖励制度要有实质性的激励效应,让员工有积极的工作动力,同时也要以此促使员工提高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
4. 长期性。
质量奖罚管理制度应建立在长期稳定的基础上,不得轻易变更,保证员工对制度的稳定性和可信度。
二、质量奖罚管理制度的内容1. 奖励制度(1)质量优秀奖。
对于对工作质量有突出表现的员工,通过一定的评定标准给予相应的奖金或者晋升的机会。
(2)质量创新奖。
对于在工作中提出创新性的工作方法,有效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的员工给予相应奖励。
(3)质量先进个人奖。
对于在工作中积极负责,带头树立良好榜样的员工给予相应奖励。
2. 惩罚制度(1)质量事故处罚。
对于因为个人原因或团队原因所导致的质量事故,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降职、停止晋升、开除等。
(2)质量违规处罚。
对于擅自变更工艺、修改产品规格、隐瞒质量问题等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质量奖罚管理制度的实施1. 制度的宣传。
将质量奖罚管理制度进行全员宣传,让员工清楚制度内容和实施细则。
2. 制度的执行。
对员工的质量奖罚标准进行明确定义,让员工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3. 制度的监督。
对于员工的奖罚进行定期的督查,保证奖罚的公平合理。
四、质量奖罚管理制度的优点1. 激励员工。
制度的公平合理性激励了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了员工的工作质量。
2. 规范员工行为。
制度的约束性减少了员工的违规行为,提高了产品质量。
3. 保证企业质量。
质量奖罚管理制度的实施,最终目的是保证产品质量,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质量奖罚管理制度的不足1. 制度的执行难度。
制度的执行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而对员工的奖罚评定需要有一定的量化标准,如果评定标准不合理或者不公平,可能会引起员工的不满。
质量奖励管理制度范本

质量奖励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质量管理,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册全体员工。
第三条质量奖励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奖励标准明确,奖励过程透明。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奖励对象为企业全体员工。
第五条奖励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二)积极参与质量管理,提出有效的质量改进建议;(三)在工作中积极推广应用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四)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解决;(五)为企业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奖励方式第六条奖励方式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七条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奖品等。
第八条精神奖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等。
第四章奖励标准和程序第九条奖励标准:(一)对质量管理成果显著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二)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品奖励;(三)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团队,给予团队奖金奖励。
第十条奖励程序:(一)员工提出质量改进建议或取得质量管理成果,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质量管理部;(二)质量管理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三)奖励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四)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奖励发放。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设立质量管理奖励基金,专门用于质量奖励。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奖励政策的制定、奖励申报的审核、奖励的发放等。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奖励的执行和员工的信息登记。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质量管理部的质量奖励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员工对奖励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管理部提出申诉,质量管理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质量管理部。
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

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政府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9月17日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推动品质宜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宜昌市三峡质量奖(以下简称三峡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
第三条三峡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兼顾不同领域质量管理工作的差异性,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
三峡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授予三峡质量奖的组织数量不超过3名。
对入围的候选组织,可设置数量不超过5名的三峡质量奖提名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质量强市委员会组织、推动、指导、监督三峡质量奖评审活动,并决定三峡质量奖评审的重大事项。
市质量强市委员会设立三峡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依照本规定负责三峡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专家评委会管理办法,由市质量强市委员会制定。
第六条专家评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批三峡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二)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三)审议三峡质量奖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质量奖励管理制度范文

质量奖励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企业执行质量奖励管理制度,将按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和《企业质量奖励管理办法》制定质量奖励管理制度。
第四条企业质量奖励管理制度应当坚持以质量为中心,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奖励管理机制,保障质量奖励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质量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考核体系,明确员工的质量目标和责任,激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奖励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对质量奖励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质量奖励管理机制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奖励管理机制,包括质量奖励委员会、质量奖励评审组和质量奖励工作组。
第十条质量奖励委员会是企业质量奖励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企业领导任命,负责制定质量奖励管理方针和政策。
第十一条质量奖励评审组是企业质量奖励管理的执行机构,由企业质量部门负责成立,负责组织质量奖励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质量奖励工作组是企业质量奖励管理的实施机构,由企业各部门负责成立,负责推进质量奖励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奖励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质量奖励管理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质量奖励管理流程第十四条企业质量奖励管理流程包括提报申请、初审评审、复审评审、奖励评定和颁奖等环节。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遵守企业质量奖励管理流程,按照流程要求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奖励管理流程,明确工作程序和流程要求。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对质量奖励管理流程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流程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质量奖励管理制度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质量奖励管理制度,包括质量奖励申请、评审和奖励等。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奖励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制度要求。
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李建明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工业兴市和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改进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切实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总体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荆州市荆江质量奖(以下简称荆江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凡我市农业、工业、服务业的企业或组织均可以申报荆江质量奖。
荆江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荆江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三家。
荆江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或组织获奖满三年后可参加复评。
荆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列入荆州市争创国家质量奖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的培植计划,在有效期内,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同类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再重复参加本奖项的评选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企业或组织申报荆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省内同行业前列;(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中国质量协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设立全国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
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 奖项设置第五条 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制造、建筑业,服务业,小企业。
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 质量奖评审机构由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
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
负责实施质量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九条 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协,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 评审人员第十条 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四)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五)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
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申报表
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申报表申报组织(盖章)申报日期湖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填报说明:1、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申报材料由申报表、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组成。
2、申报表内容按表格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各表具体要求见表后“注”,需按年度填写的指标系指申报当年前连续三年的指标。
如表内填不下可另加附页或自行复印表格,不填之项要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3、概述限在3000字以内,按《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要求提供。
4、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应对照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各条中有关说明的内容也可互相引用,但应说明。
需要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限申报前三年内,无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只说明近年情况。
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不得超过3万字数。
5、证实性材料是指凡在申报表中涉及的、需企业提供和企业自认为还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等,如无法提供的,请做出书面说明。
6、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属省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企业提出推荐意见。
7、所有申报材料需提供纸质三份(证实性材料一份),电子文本一份。
8、若本表篇幅不够,可附页或在不变动内容的情况下自行调整。
声明本组织郑重声明:1、遵守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定工作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
2、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同意最后公布的评定结论为最终决定,在有关方面具有约束力。
4、承诺在获得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后,向社会公开和推广本组织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方法和经验,为全面提升我省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5、承诺正确宣传所获的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荣誉。
6、同意不因本企业或组织的参奖行为,而要求奖项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公司印章:日期:一、基本情况注:1.经济类型指国有、有限责任、股份、集体、联营、私营、港澳台资、外商投资企业等。
全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中国质量协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设立全国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
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四条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制造、建筑业,服务业,小企业。
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质量奖评审机构由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
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
负责实施质量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九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协,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评审人员第十条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四)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五)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
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区质量奖励制度,规范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是经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在质量领域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组织和个人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质量奖每两年评选1次,分设质量奖(组织)和质量奖(个人)2个奖项,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均不超过3个。
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
评选表彰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质量专家、学者组成。
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并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审定,处理和决定评选表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人事、纪检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评选表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受理第十条申报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五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在质量管理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质量奖 管理
质量奖管理
质量奖惩管理制度旨在加强质量管理,提升公司产品质量,并达到客户满意。
以下是质量奖惩管理制度的一些要点:
1. 目的:规范企业员工奖惩方法,做到奖罚分明。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3. 奖励原则: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4. 奖励与惩罚措施:
奖励:奖励等级与形式分为通报表扬、荣誉称号、调薪和晋升等,奖励方式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状和奖金等,奖励时间分为年度奖励和不定期奖励等。
惩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薪、降职、辞退等措施。
5. 职责分工:
综合管理部负责按本制度对全体员工执行奖惩,受理各部门提报的奖惩申请。
各部门部长负责提报部门员工各项考核的奖惩申请。
综合管理负责除工资降级、降职、辞退和开除外其他惩罚项目的最终审批。
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负责所有奖励项目及工资降级、降职、辞退和开除处罚项目的最后审批。
人力资源组(部)负责对有关奖惩处罚进行记录和存档。
6. 其他规定:
所有处罚均不可以替代客户处发生的质量事故责任。
本制度申明奖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奖罚要公平、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
7. 附则: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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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以下简称主任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组织建设,打造权威、公正、专业和高效的评审工作人才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人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推荐、任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强区办)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培训、任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强区办按照“多渠道招募评审工作专门人才,完善评审员专家库人员结构,实施评审员分类动态管理,健全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专业化公共服务水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良、贡献突出的评审员队伍。
第五条评审员合理享有应有的荣誉,高标准履行道德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自觉维护主任质量奖荣誉,促进主任质量奖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评审员的产生
第六条强区办面向社会招募评审员。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递交申请资料,并经所在单位推荐后,可参与强区办组织的评审员遴选: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接受过有关管理、质量等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
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四)具有五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六)公正严明,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七条强区办受理评审员申请。
经核查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相关工作履历、学术研究成果或资质证明材料等)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合格由强区办发放合格证,成为评审员专家库成员。
第三章评审员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强区办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并根据评审员专家库成员的资历技能、参评表现、后续教育经历、社会贡献等,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管理。
第九条强区办对评审专家库成员按照首先从业领域(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其次所属行业(制造、教育、医疗、建筑等),再次职业类别(领导与公司治理、战略策划、人力资本与资源、市场营销与CRM、投资与财务管理、经济与金融、研发及工程技术、信息与知识管理等)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条强区办将评审员专家库成员按照专业能力和评审经验,分为组长评审员和评审员,实施两级管理。
第十一条强区办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成员业绩记录,每年依据参评、培训及相关工作情况合理进行评价,据此进行绩效管理,相应调整级别。
第四章年度评审员的任用
第十二条每届主任质量奖评定工作启动后,强区办从评审员专家库成员中抽取评审员,发放评审员聘书,授权参与当年度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年度评审员的抽取原则上依据被评审组织的行
业,兼顾卓越绩效模式的各个模块所需人才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回避:
(一)在参评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与参评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的。
第十四条对于连续两年被强区办抽取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第十五条强区办定期举办专题培训,或不定期举办沙龙、座谈、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持续考察并提高评审员评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评审员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遵守高标准的公共服务及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廉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七条遵循评奖的宗旨、目标和质量要求,避免任何有损于主任质量奖的利益冲突或纠纷。
第十八条维护所有申报企业,包括当前或以往评审过的企业的权益。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接受或谋取任何利益,排除任何个人或组织对自身评审专业性、公正性的影响和干预。
第二十条不传播影响评奖公正性的任何信息,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不得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申报企业的评审工作,包括受雇企业、隶属或业务单位及其竞争对手。
第二十二条廉洁自律,不接受被评审企业的任何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值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将被评审企业的所有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业机密并采取以下的保密措施:
(一)不与任何人讨论被评审企业的信息,除指定的评审小组成员、强区办或评奖管理人员和评审委员会。
这些信息包括申请材料所含信息以及现场查看时所有附加信息。
(二)不备份被评审企业信息,不保存被评审企业材料,包括相关笔记、手记或电子版本记录。
(三)除了正式小组会议外,不得通过网络、电讯、信件等其他方式进行关于被评审企业的讨论。
(四)被评审企业的任何信息都不得私自更改和使用,除非这些信息是被评审企业公开发布的。
第二十四条评审期内对评审组内部工作情况应予保密,不得私自泄露被评审企业的分值或总体表现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进行现场审查时,要尊重被评审企业的风土人情、文化及价值观。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组各成员在实施评审期间,应与其他组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遵照强区办有关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自觉接受评审委员会、强区办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学习掌握主任质量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应主动宣传推广主任质量奖,大力推动我开发区区企业改进质量,提升卓越绩效管理水平。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强区办负责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接受组织或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评审员在从事评审工作时有违纪行为、不遵守行为规范、年度评价不合格的,由强区办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强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