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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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监制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编号:

船名:

船籍港:

核发机关(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

说明

一、本记录簿适用于中国籍船舶,是船舶必备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的重要文书,必须随船携带,妥善保管,不得缺页、换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随时接受海事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船舶监督检查记录簿》由海事机构核发,核发时应将旧记录簿最后一页转贴到新记录簿指定处,如不是最后一页,则船长应在指定转贴处反面写明原因,签字并加盖船章。记录簿使用完毕后,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三、船舶概况由船方如实填写并加盖船章。

四、船旗国监督检查通知书由执行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安全检查员填写,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缺陷性质须准确描述船舶存在的缺陷,理由填写国家法律、法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条款,处理意见用代码标明,必要时附加文字说明,处理意见填写处理意见和检查行动代码,相关方填写检查行动中的相关通知代码。

五、船舶存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和驱逐船舶出港的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时,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复查缺陷通过时,删除原处理意见代码,

添加“10”,加盖复查合格章,并在复查签注栏中签名,标注复查日期,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六、执行检查的检查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表中,填写检查时间、缺陷总数、签名,在检查机关栏中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七、船舶在办理进出口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应出示本记录簿。

八、“船旗国监督检查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记录簿内,第二联海事管理机构留存,第三联由船长交船舶所有人,有管理人时,交管理人。

九、经过船舶安全检查的船舶,除特除情况外,自上次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

船舶概况

船名曾用名船籍港船舶种类IMO 编号船舶呼号MMSI识别码IMO公司码总长最大高度龙骨安放日期总吨净吨载重吨夏季满载吃水淡水宽限核定航区航速救生定额乘客定额主机功率发电机功率船舶航区无线电海区

所有人

管理人

船长签名

船章船舶监督检查记录

船舶监督检查缺陷代码

前本记录簿最后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通知书联贴页(注:不是前本记录簿最后一页的,船长须在反面注明理由,签字并加盖船章)

编号:船旗国监督检查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签发

船名:船舶所有人:

船舶种类:船舶管理人:

总吨:龙骨安放日:

船长姓名:船长签名:

缺陷代码缺陷性质理由处理意见相关方

复查签注:

检查港检查员日期

编号:船旗国监督检查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签发

船名:船舶所有人:

船舶种类:船舶管理人:

总吨:龙骨安放日:

船长姓名:船长签名:

缺陷代码缺陷性质理由处理意见相关方

复查签注:

检查港检查员日期

编号:船旗国监督检查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签发

船名:船舶所有人:

船舶种类:船舶管理人:

总吨:龙骨安放日:

船长姓名:船长签名:

缺陷代码缺陷性质理由处理意见相关方

复查签注:

检查港检查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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