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江西省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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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

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

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赣工商人字〔2010〕10号

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

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省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党组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管理调动管理办法通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11月1日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工作,保证干部调动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人员调动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商局为全系统工作人员调动的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局为本市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动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工作人员调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工作人员的调动均应当在本单位人员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工作人员正常调动坚持正向流动的原则。即公务员之间流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之间流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向差额或自筹事业单位的流动;南昌市局机关、省局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其他设区市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流动。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新录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的;

(三)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受党纪处分未满规定年限的或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工作人员调动审批权限:

(一)省以下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省局机关或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由省局党组审批同意后,由省局人事教育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设区市工商系统人员调动由设区市局双方自行商调同意后,由调入的设区市局报省局人事教育处,经省局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省局人事教育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设区市局系统内工作人员跨县(市、区)局调动由设区市局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省局人事教育处备

案:

(四)本系统与外系统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调动,由相关设区市局报省局人事教育处,经省局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省局人事教育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处级干部调动一律由省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调动程序

(一)省以下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入省局机关:

省以下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入省局机关一律实行系统内公开考试、考察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外系统工作人员调入:

1、调入单位和个人提出调动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填写《公务员调动申报表》(一式四份),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2、省局人事教育处根据个人调动申请、调入单位的请示、调动表格报省局党组或省局领导审批;

3、省局人事教育处向拟调出单位发出商调函,审查拟调人员档案;

4、省局人事教育处向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厅行文办理入编、调动手续;

5、省局人事教育处向拟调出单位发出正式调干通知;

6、省局人事教育处向拟调入单位发出行政介绍信及核工资手续。

(三)本系统工作人员调出:

1、个人提出调动申请;拟调入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填写公务员或事业工作人员调动表;

2、拟调入单位向省局发出商调函;

3、省局人事教育处根据个人调动申请、调出单位请示、拟调入单位商调函、调动表格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省局人事教育处回函;

4、拟调入单位向省局发出正式调干通知,省局办理调出人员下编、开出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等手续。

(四)跨设区市工商系统人员调动:

1、个人提出调动申请;所在单位、市局签署意见并填写《公务员调动申报表》(一式四份),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2、拟调入的市局发出商调函给拟调出市局:

3、省局人事教育处根据拟调入市局的请示、个人提出调动申请、调动表格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4、省局人事教育处向拟调出的市局开出调干通知;

5、省局人事教育处向拟调入的市局开出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

第八条新录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提出调动申请的,调出本系统原则上不受理,即便提出辞职申请也原则上不受理;如确有特殊原因的,在本系统内调动,经双方设区市局商调同意,报省局审批。

第九条工作人员调动时对其在原单位的职务,应按任免权限办理免职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调入单位报到后,应按任免权限重新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凡接到调动通知的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省、市两级工商局人事部门必须按规定程序做好人员调动工作,坚持公道正派,严禁循私舞弊,杜绝不正之风。对违反调动工作纪律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工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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