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平面图

食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平面图

有限公司仓库平面图:

单位:MM 比例: 1:50 总面积: 200平米

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申报须知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网上办理须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局关于行政审批全程网办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部署,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方便行政相对人,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局承办的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相对人在申请食品经营许行政审批事项时,不再同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待现场验收或领取证件时,提交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电子版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的纸质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备存档。 《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申报程序 一、点击,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37862807.html,/sdfdaout/,进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系统; 二、在系统首页点击“注册”,选择对应业务类型,进入“新开办用户注册”界面,在“1 注册信息”填写经营者的所有信息(相关信息须与营业执照内容完全一致);在“2 登录信息”填写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申报人注意留存注册用户名、密码,以便填写许可申报、补正材料、查询进度;用户名最好用手机号,密码简单易记); 三、回到系统首页输入用户名、登录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依照①②③操作步骤指示,选择“许可申报→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补证、延续、注销)”,现阶段无论是变更、延续等情况,第③步都必须按新开办选择申请,进入《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界面; 四、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界面,食品流通经营主体为企业、餐饮经营面积150㎡以上、学校食堂(含幼儿园)和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选择受理机关为“济宁市嘉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餐饮经营面积150㎡以下的、小型的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药店经营食品者,受理机关为济宁市嘉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各相应食药监所);梁宝寺镇、纸坊镇所有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匀由该所在地所受理。 五、用户在申请表界面逐一填写申报信息,经营者必须如实填写经营项目及经济(单位)性质,因经营项目及经济性质不同,所附资料目录也不同。上传文件模版,可登陆嘉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https://www.360docs.net/doc/e37862807.html,官网,在“下载专区”下载对应制度文书参考。 六、用户填写完毕,可点击“暂存”按钮,检查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请后,注意在“许可进度”项目下及时查询办理进度,在“办理状态”栏显示“已受理”字样时,打印申请表,连同上传材料复印件,一并上交至嘉祥县行政审批大厅食品药品监督局窗口或待现场验收时交予工作人员带回。

(整理)任务书:仓库平面图绘制

【任务名称】:仓库平面图的绘制 【任务目标】:培养学生利用word、excel等工具进行仓库平面图设计与绘制的能力【实施方式】:个人 【知识准备】:仓库布置的知识、利用word、excel进行图形绘制的技能 【任务细分】: 任务(一):绘制实训室定置图(小仓库、个人) 任务(二):绘制桂中海迅柳汽仓库平面图(中大型仓库、个人) 任务(三):设计仓库平面图(小组) 【任务过程】6学时 1、教师讲解绘制平面图对于仓管员的重要性; 2、布置任务绘制实训室定置图; 3、学生进行训练; 4、学生展示,教师点评; 5、教师讲解定制图的绘制注意事项;(参考定置管理见附录) ①现场中的所有物均应绘制在图上; ②定置图绘制以简明、扼要、完整为原则,物形为大概轮腕、尺寸按比例, 相对位置要准确,区域划分清晰鲜明; ③生产现场暂时没有,但已定置并决定制作的物品,也应在图上表示出来, 准备清理的无用之物不得在图上出现; ④定置物可用标准信息符号或自定信息符号进行标注,并均在图 上加以说明; 6、布置任务:绘制桂中海迅柳汽仓库平面图(以参观的实地为绘画对象) 7、教师展示作为例子的仓库平面图; 8、学生进行平面图的绘制; 9、学生展示,教师点评; 10、教师讲解仓库平面图的基本知识:

11、 一、仓库货区布局的基本要求 1.适应仓储作业过程的要求,有利于仓储业务的顺利 进行。 (1)单一的物流方向 (2)应尽量减少储存物资在库内的搬运距离,避免任 何迂回运输。 (3)最少的装卸环节 (4)最大程度地利用空间 仓库货区布局 二、仓库货区布局的基本形式 1.货区布置的形式 2.有利于提高仓库的经济效益 (1)货区布局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因地制宜 (2)平面布置与竖向布置相适应 (3)货区布局能充分和合理地利用我国目前普遍使用的门 式、桥式起重机等固定设备 3.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平面布置 空间布置 垂直式 倾斜式

食品流通许可证如何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如何办理 现在人们越来越注重养生,对吃的越来越讲究,因此饭店和各种小吃店也越来越多,你是否也想分一杯羹呢?注册饭店必备的条件,你知道怎么弄吗,看看下面的介绍。 现在人们越来越注重养生,对吃的越来越讲究,因此饭店和各种小吃店也越来越多,你是否也想分一杯羹呢?注册饭店必备的条件,你知道怎么弄吗,看看下面的介绍。 注册饭店首要的就是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那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流程有哪些? 一、申请人需到许可机关口现场提出申请。 二、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若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三、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区 食品流通许可管辖与登记注册管辖一致。申请人应当根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按属地管辖范围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并盖章。

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

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

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 来源:市局网发布时间:2009-6-16 14:59:57 作者:志先浏览次数:528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 (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审核,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前暂行。 第二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包括以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为主的;从事其它商品经营兼营食品的;在娱乐及服务场所兼营食品的,均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食品、

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农产品销售、食品现场加工、保健品销售、食品市场开办、食品展销会举办等活动以及流动商贩,暂不施行食品流通许可。 第四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由县(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发放部门)负责。 凡在沈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由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各分局、县(市)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和辖区内由辽宁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均由各分局、县(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市场)机构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许可证发放部门对首次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经相继颁布实施,根据分段监管的规定,工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并负责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实践中,由于“食品流通领域”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因此如何正确把握,事关《食品流通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事关工商部门能否履职到位。因此,本文主要用排除法予以归纳、分析: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此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才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李援主编)对63页的理解是“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尽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并不能因此而反向推断为其他主体销售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并没有规定许可制度,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许可,实施何种许可,则需要等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出台才能确定。对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再次强调“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发放许可证也就属于监管管理的内容之一。 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并不是不想将食用农产品纳入许可范围,而是不能,因为食用农产品不同于预报包装食品,无法通过标签、包装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素,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专业设备、专业技术、专业知识,是根本无法进行鉴别和监管的。笔者认为也许这正是立法者的顾虑所在。 目前,工商部门主要是根据“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的这一大原则早在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文件中予以明确。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的规定农业部门的职责调整为“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由农业部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格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44 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变更延续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本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由许可机关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核、发放应当进入行政审批或登记注册大厅,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以及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管辖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A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A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质量承诺制度 (一)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场地、设施、仓储、包装物、人员健康等安全标准要求; (二)保证不销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三)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 (四)销售的食品有过期、“三无”、变质或者确有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主动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应消费者的要求承担价款10倍的赔偿。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每季度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食品安全培训内容。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凡直接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制度。 (二)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检查制度。食品组主管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要对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仪表整洁等进行检查。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食品流通许可新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说明:填写申请书时请仔细阅读申请书上的填报说明。 申请人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并盖章。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说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登记注册要求一致,申请人提交一份填写好的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的《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即可。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应当提交方位图示。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其他情况,许可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提供方位图示的,可以不提供具体方位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说明: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如紫外灯、消毒剂等)、更衣设备(更衣室、更衣间、衣柜等)、盥洗设备(洗手池)、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通过电话、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当注明电话销售网络和网址。(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说明: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操作流程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整洁

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类)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文件)模板

经营场所方位和经营场所平面布局 经营场所方位图 星星标识处为经营场所所在地,经营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与自由路交叉口华润大厦27楼07室

一、设备布局图 经营平面布局图: 说明:标注主要设备设施(如:货架、电脑、货柜、柜台、冷藏柜、冰柜等);

二、食品销售操作流程图(文件) 1、食品销售操作流程图

2、操作流程文件 食品销售操作流程 一、进销货流程 1、在供应商处购入产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文件和产品标示,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 2、清点、检查产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记录入库。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重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3、定期对所有产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4、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5、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7、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8、销售并建立客户档案,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做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二、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 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置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 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置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摘自《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照片)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 — 1 —

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的要求 (摘自《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1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最新) (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7月30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原则 (一)遵循属地管辖原则,采用先证后照、一审一核制; (二)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权限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由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二)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三)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三、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包括副食品,以下相同)批发或零售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五)前店后场式临街商店销售现场加工食品的; (六)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七)在集贸市场销售经过加工的熟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四、不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食品的; (二)取得餐饮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三)农民个人出售食用农产品,包括集贸市场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 (四)流动食品摊贩; (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如部队专用食品销售和铁路运营中的食品销售等。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许可的条件: 1、经营场所的条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整洁、无污染,并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备和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许可提交的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许可提交的材料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要进行名称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

食品经营操作流程全套文件(办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经营户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严格执行“一票通”台账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由本单位销售人员组成。 二、单位已发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生产食品的相关证件,食品生产范围和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食品生产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禁止销售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示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五、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账制度。

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

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 来源:市局网发布时间:2009-6-16 14:59:57作者:志先浏览次数:528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 (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审核,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前暂行。 第二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包括以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为主的:从事其它商品经营兼营食品的:在娱乐及服务场所兼营食品的,均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泄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生产者在苴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农产品销售、食品现场加工、保健品销售、食品市场开办、食品展销会举办等活动以及流动商贩,暂不施行食品流通许可。 第四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由县(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发放部门)负责。 凡在沈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由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各分局、县(市)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和辖区内由辽宁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均由各分局、县(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市场)机构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许可证发放部门对首次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1.告知。申请人在登记注册窗口取得《需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由窗口受理人员告知其到所在地许可证发放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领表。许可证发放部门受理人员向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产权证及租赁协议等):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6)指定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申请人指左代表的身份证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8)设备、设施及工具淸单; (9)设施空间平而图;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英他材料。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word文档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 像注册食品公司、餐饮类公司的时候,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办理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下面就为大家说下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流程及所需材料。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之前要注意以下几点: 1、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须为该企业的投资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2、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该企业为申请人; 3、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4、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 1、办理核查地址; 2、准备材料; 3、提交材料; 4、等结果,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9.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审验后退回。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地点: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需要到所在区域的工商部门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时间:

[最新]食品流通许可证操作流程.

**公司 食品经营操作流程 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特别是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适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按照《进货台账制度》对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账目保管期限为两年。 二、食品存储 1、设立食品存储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 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5、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6、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 符合食品存储要求。 7、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做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核查的13项制度)

1.进货查验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制度 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5.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7.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9.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0.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1.废弃物处置制度 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13.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单位购进食品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 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 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