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孵化器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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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孵化器的简介

指一个集中的空间,能够在企业创办初期举步维艰时,提供资金、管理等多种便利,旨在对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以推动合作和交流,使企业"做大"。

美国孵化器专家鲁斯坦·拉卡卡认为:企业孵化器(businessincubator)是具有特殊用途的设施,专门为经过挑选的知识型创业企业提供培育服务,直到这些企业能够不用或很少借用其它帮助将他们的产品或服务成功地打入市场;企业孵化器在中国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它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进而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台湾地区叫育成中心,在欧洲一般叫创新中心(innovationcenter)。

结构

其组织机构通常为

(1)项目招商部: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企业进驻审批,收集各类科技、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推荐投资合作项目,文件翻译,三资企业工商注册服务等。

(2)产业服务部:企业生产、科研、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知识产权、标准化等全过程服务,内资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一条龙"服务,进驻企业毕业认定,协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各类项目的申报,研究企业发展模式,指导和培训进驻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做好企业数据统计和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等。

(3)综合服务部:对外宣传、接待、文秘、档案、内部财务管理、信息调研、内部管理等。

(4)物业管理部:孵化基地的水、电、设备、环境卫生、保安等一系列物业后勤配套服务。

(5)信息部:孵化基地计算机网络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信息服务等。

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状况

企业孵化器在20世纪五十年代发源于美国,是伴随着新技术产业革命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企业孵化器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孵化和培育中小科技型企业,以及振兴区域经济,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企业孵化器也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目前,企业孵化器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截止1998年底,世界上已有3300多家企业孵化器,其中北美拥有750家(并以每周新建一家的速度增长),欧洲拥有2334家,目前中国大陆有600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2000万平方米的孵化产地40000余家的在孵企业以及15000多家的毕业企业以世人瞩目的发展速度一跃而成为世界孵化器大国。

中国孵化器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1987年中国诞生了第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创业服务中心。经过25年的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数量持续增长,孵化能力不断增强。

据2003年底的统计,全国已有包括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在内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489家。目前,中国已经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孵化器队伍,数量位居世界前茅,列发展中国家之首。经过孵化器这个“高新技术企业摇篮”培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不仅涌现出一大批成熟的毕业企业,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后备力量,而且一批毕业企业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中坚。科技企业孵化器已经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趋势

我国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已形成自己的特色并开始呈现多种形态。孵化器正朝着形式多样化、功能专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组织网络化方向发展。

在形式多样化方面:不仅有综合性的创业中心,而且近年来发展了一批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海外创业园等。如今,已有依托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等高等院校建立了58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北京、上海、苏州等地依托创业中心和高新区建立了50多家留学人员创业园,为海内外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人提供创业的全程服务;在美国、俄罗斯、新加坡、英国等地建立了海外创业园。

在功能专业化方面:兴建了一批以中小型的软件开发企业为主要培育对象的软件园;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孵化器、北京医科大学医药孵化器、北京863软件孵化器、北京北内制造业孵化基地、北京新材料孵化器、陕西杨凌农业专业孵化器、天津塘沽海洋技术专业孵化器等一批专业技术孵化器已经投入运营。

在投资主体多元化方面:除了有政策性孵化器外,商业性孵化器的发展呈现良好态势;管理体制已从事业型为主,向企业型、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并重模式转变。一批国有和民营大中型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跨国公司已经在中国创建了企业孵化器,以孵化器数量最多的北京为例,在2000年统计的25家孵化器中,大学投资的孵化器占5家,国企投资的孵化器占7家,民营企业投资的占1家,政府投资的占7家,国外公司投资的占2家,其他孵化器占3家。

在组织网络化方面:为促进孵化器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企业孵化器的工作组织网络也应运而生。1993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建立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委员会,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组织),目前已拥有100多家正式会员,每年都举办研讨、交流活动并与国外同行建立联系。设立在科技资源比较丰富的中心城市,连接本城市各类型孵化器的城市孵化器网络,目前已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建立;中西部12个省市、华北、东北和华东地区先后建立了区域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了国际孵化器网络组织的有关活动。

企业孵化器的延伸思考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以“制度性框架”和“中介性体系”为根本特征的智能服务产业,承担着培养科技创业企业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任,科技孵化器为创业企业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使创业企业能够倾力发展自己的核心能力,由于政府主导经济的强烈动机和直接参予经济的广泛行为。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制度性框架"特征尤甚于美国。

中国孵化器的“制度性框架”

1.制度性的机制: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中国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使孵化器获得了纳入政府机构框架的组织设计和超出政府机构框架的组织创新空间,制度化的创新机制和准公共机构的体制使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获得了特殊的生存和发展机遇。

2.制度性的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中国获取了大量政府投资,成为政府的大规模采购品,政府并不要求这种制度性投资的产品或者说是采购品短期内有多少直接的回报,其作为重要政策工具的社会性与当初发展高新区的初衷也大不相同,也可以说,孵化器和高新区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性的产品。

3.制度化的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中国享有特别的法律地位,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特别立法或者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支持和保护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得以有组织地为本土和回归本土的创业者提供:公共的完整的制度化的服务。创办新企业在中国变得空前的容易,启动新创意和开展技术创新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拥护和支持。

4.制度性的目标和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中国要实现明确的政府目标或者说是公共目标,即"创造并维持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创业环境;迅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批量生产企业、批量提供就业"三大目标,其中企业、企业家、企业就业已被很多人认同为孵化器生产的"公共产品"。顺理成章,"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自然成为孵化器刻意追求的目标,或者说是制度规定的一部分。从1987年中国第一家孵化器诞生到今天,体现上述四大制度性特征的"制度性框架"不仅没有弱化,而且还有日益强健的趋势。

科技孵化器的“中介性体系”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中介性体系"。被尊称为"中国孵化器之父"的印度人鲁斯坦·拉卡卡对孵化器有一个简单的定义:孵化器本身是一个系统,是专门为扶持新创的科技型企业而设计和运作的体系。中国孵化器研究知名专家颜振军博士颇为认同这个定义,认为其中的"体系"二字特别重要,这个体系首先应该是一个"中介性体系"。已经有不少人越来越意识到孵化器中介服务功能的重要,强调孵化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以盈利的"特殊中介服务机构"。在进行中介的同时

还要进行资源整合,使尽可能多整合后的资源集合到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周围,把孵化器变成最集中、最有效的资源整合工具。有了上述中介及整合,孵化器就具备了通往官、产、学、研、银行、风险投资的广泛渠道和网络,具备了自我繁衍和繁衍他人的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智能服务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种以咨询和中介为根本手段的高级智能服务产业。孵化器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智能,以团队、个人的方式尽可能多地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和全程服务;智能服务的结果自然是智能资源的外化,尽可能多地为在孵企业开拓、挖掘、配置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发展战略在内的大规模的咨询服务和经纪、融资等中介服务便在此之列。

孵化器(businessincubator),在中国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它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进而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企业孵化器(businessincubator),在中国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它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进而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台湾地区叫育成中心,在欧洲一般叫创新中心(innovationcenter)。企业孵化器一般应具备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有孵化场地,二是有公共设施,三个是能提供孵化服务,四个是面向特定的服务对象-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全球第一家孵化器“贝特维亚工业中心”于1959年在美国诞生。

孵化器-美国企业孵化器发展历程

从1959年贝特维亚工业中心诞生开始到80年代初,是美国孵化器发展的初期阶段,主要目标是为了缓解社区的高失业率的状况,主要功能集中在场所和基本设施的提供、基本企业管理职能的配备以及代理部分政府职能(如一些政府优惠政策的诠释和代办);

80年代中后期,美国孵化器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孵化器作为一种有利于经济开发的新型工具得到政府的强力推广,专业技术孵化器是美国政府对企业孵化支持系统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虚拟孵化器是美国企业孵化支持日趋系统化的另一个标志;

90年代上半期,风险资本的触角伸入孵化器中,孵化器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呈现企业化运作趋势,其主要表现是服务对象向外扩张和服务形式多样化,孵化经营重心由孵化新创企业转向涵盖市场机会的识别以创建企业本身;90年代后期到现在,伴着创业孵化集团的出现美国孵化器进入第四个发展阶段,创业孵化集团的革命性在于其解决了传统孵化器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具备了独立的投资功能,二是解决了传统孵化器难以吸引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的问题。

孵化器-中国的企业孵化器发展概况

武汉东湖创业中心,成立于1987年6月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是中国第一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截至2006年底中国列入科技部统计的孵化器达到548家,数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在孵企业达到40,008家,约占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总量的1/3;创造的直接就业机会79万个。孵化器为国家和地方培育和输送了一大批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发挥出了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目前累计毕业企业数量已经达19896家,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毕业企业创造的营业总收入达1,745亿元,在孵企业共申请各类专利达22191项。

孵化器-中国企业孵化器发展阶段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有可能经历以下三个比较大的发展时期:经典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是孵化器的初级发展阶段,大约要经历10-15年,主要特征表现为政府以特殊政策支持其建立和发展,投入大量资金,创造最初级的孵化条件;多元发展时期,也称为中国孵化器第二次创业时期,估计可能要持续20-30年左右,主要特征为从向在孵企业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逐步过渡到为创业者的直接服务、专业化发展、创业投资、网络化发展、盈利性发展、国际化发展;全球化发展时期,或者叫做第三次创业时期,跨国公司、多国政府和跨国投资机构的支持,依托全球资源对世界范围的最新发明进行跨国孵化将是其主要标志。

孵化器-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为了鼓励企业孵化器行业发展,中国政府对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制度,对经过认定的企业孵化器实行税收等优惠政策。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孵化器-企业孵化器行业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政策有: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截止2008年初,中国共有159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通过科技部审核并可以享受2008年度国家免税条件。

孵化器-企业孵化器的服务

根据美国全美孵化器协会的统计资料,成功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一般包括:网络支持;互联网或信息技术服务;咨询;联系战略合作者;商业计划支持协助获取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联系大学研发机构;帮助可靠的学生实习或就业;管理团队发展;财务管理支持;知识产权支持;法律服务;提供专业实验设施;人力资源管理支持;产品或技术开发支持;与技术相关工艺的支持;国际贸易支持等。

孵化器-关于企业孵化器概念的延伸思考

自1987年中国诞生第一家企业孵化器以来,作为创业科技企业栖息地的企业孵化器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有关企业孵化器的讨论也越来越热烈。

科技企业孵化器首先是一个以"制度性框架"与"中介性体系"为根本特征的智能服务产业。由于政府主导经济的强烈动机和直接参予经济的广泛行为,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制度性框架"特征尤甚于美国,具体表现在:

1、制度性的机制: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中国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使孵化器获得了纳入政府机构框架的组织设计和超出政府机构框架的组织创新空间,制度化的创新机制和准公共机构的体制使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获得了特殊的生存和发展机遇。

2、制度性的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中国获取了大量政府投资,成为政府的大规模采购品,政府并不要求这种制度性投资的产品或者说是采购品短期内有多少直接的回报,其作为重要政策工具的社会性与当初发展高新区的初衷也大不相同,也可以说,孵化器和高新区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性的产品。

3、制度化的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中国享有特别的法律地位,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特别立法

或者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支持和保护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得以有组织地为本土和回归本土的创业者提供:公共的完整的制度化的服务。创办新企业在中国变得空前的容易,启动新创意和开展技术创新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拥护和支持。

4、制度性的目标和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中国要实现明确的政府目标或者说是公共目标,即"创造并维持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创业环境;迅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批量生产企业、批量提供就业"三大目标,其中企业、企业家、企业就业已被很多人认同为孵化器生产的"公共产品"。顺理成章,"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自然成为孵化器刻意追求的目标,或者说是制度规定的一部分。从1987年中国第一家孵化器诞生到今天,体现上述四大制度性特征的"制度性框架"不仅没有弱化,而且还有日益强健的趋势。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中介性体系"。被尊称为"中国孵化器之父"的印度人鲁斯坦?拉卡卡对孵化器有一个简单的定义:孵化器本身是一个系统,是专门为扶持新创的科技型企业而设计和运作的体系。中国孵化器研究知名专家颜振军博士颇为认同这个定义,认为其中的"体系"二字特别重要,这个体系首先应该是一个"中介性体系"。已经有不少人越来越意识到孵化器中介服务功能的重要,强调孵化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以盈利的"特殊中介服务机构"。在进行中介的同时还要进行资源整合,使尽可能多整合后的资源集合到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周围,把孵化器变成最集中、最有效的资源整合工具。有了上述中介及整合,孵化器就具备了通往官、产、学、研、银行、风险投资的广泛渠道和网络,具备了自我繁衍和繁衍他人的能力。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智能服务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种以咨询和中介为根本手段的高级智能服务产业。孵化器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智能,以团队、个人的方式尽可能多地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和全程服务;智能服务的结果自然是智能资源的外化,尽可能多地为在孵企业开拓、挖掘、配置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发展战略在内的大规模的咨询服务和经纪、融资等中介服务便在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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