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规定

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规定
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规定

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远程视频会见(探访)(以下简称“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工作,保障罪犯、戒毒人员权益,提高教育改造、教育戒治质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是指罪犯、戒毒人员通过湖北省司法行政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与亲属、监护人进行的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第三条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应坚持直接管理和监督使用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方便群众、减轻群众会见(探访)成本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罪犯、戒毒人员教育改造、教育戒治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在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申请

第五条远程视频会见(探访)人为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亲属是指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戒毒人员形成的社会关系。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探访)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罪犯、戒毒人员所在监狱、戒毒所进行姓名、亲属关系、家庭住址信息,以及人脸、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的录入。

第六条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籍贯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已与监狱、戒毒所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联网的,可以申请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居住地与监狱、戒毒所在同一城区的,一般不安排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特殊情况需经监狱、戒毒所相关领导批准。

第七条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申请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可以通过“12348湖北法网”(*******)、湖北司法掌上12348(微信)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工作日就近到籍贯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的预约信息,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亲属关系、被会见人等必要的信息。

监狱、戒毒所应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核准信息并完成审批。准予会见(探访)的,应当将确定的会见(探访)时间通知申请时选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会见(探访)的,应当向申请时选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日每天应安排专人登陆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受理预约申请,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监狱、戒毒所审核审批。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监狱、戒毒所反馈的会见(探访)审批意见后,应及时将会见(探访)时间和地点发送给申请人。如未获批准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并说明原由。

第十条罪犯、戒毒人员可以向监狱、戒毒所提出申请,监狱、戒毒所准予会见(探访)的,应当确定会见(探访)时间,通过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向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籍贯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预约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罪犯、戒毒人员所在监狱、戒毒所发起的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申请后,应及时将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时间和地点发送给指定的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联系到指定的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应及时向监狱、戒毒所反馈。

罪犯、戒毒人员亲属、监护人在监狱、戒毒所服刑、戒治的,监狱、戒毒所可通过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向对方申请预约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第十一条亲属、监护人或罪犯、戒毒人员因故变更会见(探访)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请时选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通知监狱、戒毒所和亲属、监护人,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戒毒所重新安排会见(探访)时间;变更会见(探访)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预约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申请批准后,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应当在确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未在约定会见(探访)时间内进行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会见(探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探访)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未成年罪犯、戒毒人员会见(探访)的次数和时间,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监狱、戒毒所应当向社会公开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日具体安排,方便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申请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第三章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

第十五条罪犯、戒毒人员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应在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内进行。罪犯、戒毒人员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在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会见(探访)的,监狱、戒毒所应安排在指定的安全场所会见(探访)。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会见(探访)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内进行,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因病重无法到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的,经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审批,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安排在指定的安全场所会见(探访)。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核实、查验会见(探访)人员身份,未经审批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

第十七条罪犯、戒毒人员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应当着统一服装,佩带统一标识,仪容整洁。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前,由民警开机连线,确认会见(探访)人员身份后,安排罪犯、戒毒人员进入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进行会见(探访)。

第十八条严禁会见(探访)人将手机、照相机、录像机、录音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视频会见(探访)室。如携带有上述物品的,应于会见(探访)前交由管理人员暂时保管,并做好登记,会见(探访)完毕后归还。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远程视频会见(探访)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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