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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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

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试行评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进行我省系统集成企业的运行维护能力评估,颁发《山西省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服务资质证书》,以提升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水平,规范省内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市场,为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山西省运维资质的的评定范围包括:

1、我省未达到工信部运维资质评定条件的系统集成企业。

2、达到工信部运维资质条件,但尚未通过评定的我省系统集成企业。

3、已取得工信部运维资质的企业,不得申报山西省运维资质。

第三条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服务资质在山西省全省范围内具有效力。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山西省运维资质评估管理工作,省经信委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资质办)负责山西省运维资质评估的具体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各市经信委负责运维能力评估的初审工作。在试行期间由山西省信息技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信产协会)

承担运维能力评估的第三方评审工作。

第五条在试行期间不设等级,经评估通过即授予山西省运维资质。

第六条评估条件:

(一)综合条件

1、独立从事或合作从事运维业务不少于一年是指企业完成的首个运行维护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须满1年。

2、企业拥有相应系统集成资质,包括工信部系统集成

一、二、三、四级资质,或山西省系统集成企业甲、乙级资质。

企业具有承接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系统、软件系统、运行环境等的运行保障和系统维护等环节的相应额度合同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3、具有相应的专业队伍。

4、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相应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且在已实施的运维项目中应用良好。

5、财务状况良好是指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二)经营业绩

近两年运维收入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或不低于60万元且运维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是指上2年度运维业务收入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也可指本年度和上年度运维业务收入总额。

(三)管理水平

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不少于2年。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运维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运维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为企业在岗人员,不能是兼职人员。

(四)技术和人才实力

1、从事运维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从事运维相关工作的人员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相关技术人员。

2、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和考核制度,具有相应的制度内容和实施细则,已付诸实施,且有记录、可核查。

3、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是指企业应有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有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处理机制。

企业客户服务制度、流程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有明确的服务响应时间,且有记录、可核查。

七、评估流程

(一)、预申报和初审

1、预申报。申报运维资质的系统集成企业向省经信委资质办提交预申报材料,说明企业开展运维业务的情况,经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市经信委提交初审材料。

2、初审。申报企业在指定期限内向所在市经信委提交初审申请。市经信委及时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能力评估

1、第三方评审

企业将初审材料和市经信委出具的初审意见报省经信委资质办。省经信委资质办委托省信产协会进行第三方评审,评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信产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2、专家审核

省经信委资质办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织召开专家审核会,对经第三方评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核质询。

(三)、资质审批

省经信委资质办对专家意见审核确认后进行审批,经公示后,向评估合格的企业颁发《山西省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服务资质证书》。

八、资质管理

1、换证

山西省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

年,期满经申请可以进行备案换证。

换证无须经预申报,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市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向省信产协会提交换证申报材料。

换证程序比照评估流程进行。

2、年检和抽检

省经信委对运维资质企业进行年检和不定期抽检,相关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不配合检查的,省经信委可取消企业运维资质。

3、资质变更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可向省经信委资质办提交变更申请。

4、遗失补办

资质证书遗失可在媒体上声明后,向省经信委资质办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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