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经济原因

我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经济原因
我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经济原因

我国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经济原因

——基于法经济学的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曾寅初

提要:本文根据我国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特征,尝试利用犯罪经济学的合理选择

模型,从理论上来解释我国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产生的原因。认为XX犯罪者的犯罪机会成本过低、木材价格高涨、严厉的林木限伐政策、以及XX犯罪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概率较低,都可能是影响森林资源XX犯罪活动发生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合理选择模型犯罪经济学森林资源管理

Abstract: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riminal behaviour,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analysis the economic mechanism of illegal activities in China’s forestry sector, by using a framework of Law and Economics. We find that the low opportunity cost, low discovery probability and low punishment of criminal behaviour, high price of wood, and strict regulation forestry policy are the main important influence factors to the illegal activity in China’s forestry sector.

Key Words: national choice modal, economics of criminal behaviour, forestry resource management

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巴西、喀麦隆等南美与非洲国家,非法盗伐林木已经占到全部林木生产的80%以上,而在印度尼西亚等部分亚洲国家,非法盗伐林木所占地比重也超出了50%(Smith, 2002)。为了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东亚森林法执行与监管部长会议(The Forest Law Enforcement and Governance East Asia Ministerial Conference)”于2001年9月11日至13日在印度尼西亚举行,会上东亚各国相互交流的森林法执行和监管的经验,并对进一步加强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达成了共

识1。

在我国,破坏森林资源的XX犯罪活动,虽然没有南美、非洲、东南亚的一些国家那样严重,但是,在国家正致力于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的同时,各地占用林地、超限额砍伐、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显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障碍(陈火金,2001)。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统计,仅在2000年至2002年的三年间,全国森林公安机关供查处的各类破坏森林XX犯罪案件就高达43万起,收缴木材达到222万立方米。

为了打击破坏森林XX犯罪活动,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破坏森林资源XX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作为刑事法律,从林木的审批、砍伐、收购、运输、进出口环节明确规定了破坏森林资源的罪名和相应的比较严厉的法定刑,规定最多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执法方面,各级林业部门承担了林政管理、执法的任务,特别是专门设立了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派驻林区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共有5万余人。执法力度不能说不强大,但是XX犯罪活动为什么还是大量发生呢?

我国破坏森林资源的XX犯罪具有这样的特征,即83%以上的案件属于林业行政部门处理的小型案件,80%以上的案犯为初犯的农民。这说明,我们不仅需要从法律规定和执行的角度,还有必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的发生原因。本文的目的,就是试图运用犯罪经济学的合理选择理论,分析破坏森林资源XX 犯罪案件发生的经济原因,为国家通过林业经济制度与政策的调整,影响XX犯罪者经济行为,减少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理论依据。

论文第一节对有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第二节利用统计数据对我国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特征,进行了归纳总结。在第三节中提出我国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合理选择模型,在第四节中利用这一模型,分析了我国破坏森林XX犯罪发生的主要影响因素。最后,在第六节中,给出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对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进行经济分析,涉及到对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研究和1Summary Report of Forest Law Enforcement and Governance East Asia Ministerial

Conference, .iisd..ca/linkages/sd/sdfle.

对犯罪进行经济分析的研究。

1、对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研究

近年来,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逐步得到社会的关注,一些林业部门、公检法机关以及林业院校的同志对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现状、原因、对策进行了论述。王纯(2001)对森林资源XX犯罪的现状,主要原因、对策进行了分析,认为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造成了我国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指出保护意识淡薄、经济利益的驱动、打击不力是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的主要原因,从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加强法律保护、加大打击力度等角度提出了对策。X利华、陈玲(2002)从法律的角度,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犯罪形式、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国际上对保护森林资源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特别是菲利宾、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近年来多次召开国际会议,提出在保护森林资源方面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Paat and Pollisco(2000)分析了国际木材贸易的有关情况,指出木材走私的危害,呼吁木材的出口国和消费国要加大监管力度。Bengwayan(1999)从木材供需的角度对木材市场进行了分析,指出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将在一定程度上长期存在。一般来讲,在对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进行分析的时候都指出了经济利益的驱动是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主要原因,但是没有运用经济理论对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

2、对犯罪经济分析的研究

犯罪经济分析首创者是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Becker,Gary S.,他首先系统地、规X地对犯罪和刑罚做了经济学的分析。他把犯罪行为看作是与消费、生产等一样的经济行为,认为其决策过程中也存在成本与收益分析、乃至资源最优配置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同时,他把惩罚看成是与犯罪行为相辅相成的产物,在经济学上所谓的社会的投入产出问题,惩罚所需费用也就是社会实施惩罚行为所付的成本,惩罚收益也就是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制止及预防犯罪,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犯罪和惩罚的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贝克的这一分析为犯罪经济学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继贝克之后,在欧美国家,犯罪经济学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都获得了

巨大的进展,已经成为法与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在十分重要的领域(Erling Eide, 2000)。

在我国,犯罪经济学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研究主要是对西方有关理论的介绍和极少的尝试性分析。例如,宋浩波(2002)总结介绍了国外犯罪经济学研究成果,将犯罪经济分析的基本原理,归纳为理性选择理论、成本和收益理论、惩罚成本与惩罚机率理论、边际效用理论。陈赛(2000)则运用成本效益理论对环境犯罪行为中刑罚手段的运用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在环境犯罪立法中应该考虑将罚金作为主刑使用,要针对不同特点的环境犯罪,采取带有不同倾向性的刑罚手段,增设新的罪名,以加大刑罚的严厉性。穆伯祥(2001年)则对劫车犯罪的成本进行了分析,提出要通过加强劫车犯罪的预防,来提高劫车犯罪的成本。本文将借鉴犯罪经济学在其它领域的运用情况,尝试将之运用于我国的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问题。

二、我国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特征

在引入犯罪经济学理论与分析方法之前,我们将利用统计资料总结归纳我国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特征,以说明利用经济学分析这一问题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这里所谓的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是指不按法律规定利用森林资源或者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行为,主要包括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盗窃、抢夺、抢劫木材,森林火灾,伪造、倒卖林业票证等。根据破坏森林资源的数量,破坏森林资源的XX犯罪也可以划分为林业行政案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1、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的经济危害程度特征

2000年至2002年三年间,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433621起,其中刑事案件28740起,治安案件41351起,林业行政案件363530起(表1)。

分年度看,案件持续上升的趋势虽然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案件总数居高不下。2000年、2001年、2002年分别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41116起、150096起、142409起,其中2000年比1999年上升6.36%,2001年比2000年上升6.36%,2002年比2001

年下降5.12%2。

从案件的经济危害轻重程度上看,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分别占了查处案件的6.63%、9.54%和83.83%(表1),林业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占了绝大部分。这说明,从总体上看小案件多发是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活动的一个特点。

但是,6.63%的刑事案件虽然从比例上看不太高,但是危害巨大。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资料,2000年至2002年三年间,在刑事案件中,发生重大案件5759起,特别重大案件1185起。全国平均计算,每天发生5起重大案件、1起特别重大案件。例如,相继发生的XX省贡山县边贸XX盗伐28224.34立方米林木、XX巩留林场盗伐9000立方米林木、XX省密山市二龙山林场滥伐6000立方米林木等大案要案。

从案件类型来看,盗伐林木、滥伐林木仍然是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要表现形式。如表1所示,三年间全国共查处盗伐林木案件90293起,占各类案件总数的21%,共查处滥伐林木案件72241起,占各类案件总数的16.9%,两者合计占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的37.9%。特别是在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盗伐与滥伐林木案件的比例更多,几乎达到了近70%。

表1 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的类型

2本文所引用的数据资料,除特殊注明者外,均来源于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资料来源: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从表1中,还可以看到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的破案率或者处理率相当高。总体上看,达到了98.5%,其中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为92.7%,治安案件和森林处罚案件的处理率也分别达到了98.4%和98.9%。

3、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犯的经济特征

2000年至2002年的三年间,我国共抓获有关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的案犯5万多人(如表2所示)。值得注意的是:1)从案犯身份类别上看,农民占有最大的比重。三年间农民案犯近4万人,约占了案犯总人数的80%。2)从案犯历史情况来看,主要是初犯。三年间初犯4.8万人,占了案犯总人数的90%以上。3)上述特征在盗伐和滥伐林木案件中,显得更加突出。前述两个比例分别达到了86.1%和95.4%。

表2 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的案犯情况

注:查获犯罪团伙1333 个,共5475人。

资料来源:同表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抓获的案犯当然要受到处罚。如表3所示,三年间全国共处罚各类案犯54万人次,其中接受罚款处罚的人数最多。接受林业行政罚款的35.9万人,接受治安罚款的3.25万人,约占了总接受处罚人次数的74.5%。就盗伐与滥伐林木案件而言,占最大比例的同样是罚款处罚,但是与其它案件相比,由于盗伐与滥伐林木案件中刑事案件比例相对较高,所以其逮捕和劳教的案犯人数也相对较多。三年间逮捕的盗伐林木案犯9416人、滥伐林木案件4891人,两者合计占了全部案件总逮捕人次数的75.4%;被判刑劳教的盗伐林木案犯751人,滥伐林木案犯318人,合计占了全部案件总劳教人次数的54.2%。

表3 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的处罚情况

单位:人次

资料来源:同表1。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来我国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案件持续上升虽然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案件总数居高不下。虽然每年也发生相当数量的大案要案,但是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是由林业部门授权处理的经济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行政案件。第二,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的主要案犯,是初次作案的农民。这表明,我们不仅需要从法律规定和执行的角度,还有必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的发生原因。

三、XX犯罪的合理选择模型

对于XX犯罪问题的分析,经济学者往往采取不同于社会学者的方法。社会学者通常把XX犯罪作为异常行为来分析,而经济学者则把XX犯罪作为具有内在合理性的行为来分析(Erling Eide, 2000, p352)。对于经济学者来说,XX犯罪是个人合理选择的结果(图1)。在合理选择过程中,经济学者很少详细分析决定偏好的规X和欲望本身的问题,而是以具有一般偏好的行为者为前提,更加关注环境与状态结构对结果的影响。也就是说,与XX犯罪的动机相比较,经济学更关注XX犯罪的机会是否存在3。本论文将延续这种思路,集中关注社会经济环境、包括地区发展水平、国家政策、XX犯罪者面临的打击力度等对XX犯罪活动的影响。

最早将犯罪行为作为犯罪者的合理选择来解释的,是贝克(erling Eide, 2000)。贝克认为,犯罪者的行为应该与一般经济学分析的合理选择行为相同,也就是说犯罪者同样是在寻求效用的最大化。只是由于犯罪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他们是在追求期望效用的最大化。犯罪者的期望效用既与犯罪者的收入有关,也与被发现并被处罚的概率和处罚强度有关,即

EU=P?U(Y-f)+(1-P) ?U(Y) (1)

EU为犯罪者的期望效用

P为犯罪被发现并被处罚的概率

Y为犯罪者的收入

3在这个意义上说,经济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也许正好与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形成互补。

f为折算成收入表示的惩罚强度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者认为上式表示的期望效用是正的,他就会选择犯罪,如果期望效用为负,他就选择守法(Becker,1968)。

布朗和雷诺德进一步区分了犯罪者的收入,认为犯罪者的收入可以区分为犯罪时就有的初始收入W和犯罪可能得到的收入G,这两个方面的收入都会影响犯罪者的期望效用。于是犯罪者的期期望效用变为

EU=P?U(Y-f)+(1-P) ?U(W+G) (2)

这说明,犯罪者的初期收入也对犯罪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Borown and Reynolds,1973)。

在上述犯罪合理选择基本模型的基础上,后来又出现了一些扩展的模型。有些模型强调财富的分配,类似于股票选择模型,在这里犯罪者的选择,被认为是如何在有风险和与无风险的项目中合理分配财富。有些模型则强调时间的分配,认为消费者的选择,是如何在合法与非法的活动中合理分配时间(erling Eide, 2000)。大多数的扩展模型都在犯罪者行为中引入了风险的概念,强调了风险对犯罪者行为的影响。

图2 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合理选择模型

根据上述理论,本文构筑了我国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者的合理选择模型。如图2所示,犯罪的严重程度,也就是XX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可由破坏林木的数量来表示。预期收益ER,首先是决定于XX犯罪的可能获得的非法收入的大小,同时还与XX犯罪被发现和被处罚的概率有关。假定发现和处罚概率一定,则预期收益与犯罪的严重程度成正相关关系。而XX犯罪的成本TC,则包括犯罪实施的成本、犯罪被发现可

能遭受处罚的成本、因为犯罪可能丧失的机会成本。由于惩罚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而递进加重的,所以可以认为,XX犯罪成本是一条向上弯曲的线。

就个人而言,如果预期收益小于成本,则不会选择XX犯罪;如果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就有可能会选择XX犯罪。从整个社会来说,预期收益ER高于XX犯罪成本TC的数额与X围越大,选择XX犯罪的人就会越多,犯罪的供给就会越大。

图3 理想惩罚下的无XX犯罪状态

当然,从理想的角度看,如果XX犯罪的成本TC一直大于其预期收益ER,那么任何个人都不会去选择犯罪,这样整个社会的XX犯罪现象也就不会发生(如图3所示)。从理论上讲,这种状态可以通过加重处罚,提高XX犯罪发现和处罚的概率来实现。但是,在现实中加重处罚和提高XX犯罪发现和处罚的概率,都需要追加社会成本。所以,从社会资源最佳配置的角度看,理想惩罚下的无XX犯罪状态也不是一种最佳的状态。

四、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影响因素

那么,根据XX犯罪的合理选择模型,哪些因素会影响破坏森林资源的XX犯罪活动的发生呢?从理论上说,所有影响XX犯罪成本和预期收益的因素,都会影响人们的合理选择,从而影响这个社会的XX犯罪活动的供给。这里仅选择其中的一些因素,分析如下:

1、XX犯罪者的现有收入

根据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案犯大多为初犯的农民的特征4,可以认为农民现有收入的高低,可能会影响破坏森林资源XX活动的发生。

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者的现有收入,可能会因为XX犯罪活动被发现遭受处罚而损失,所以现有收入相当于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机会成本。在XX犯罪被发现和处罚的概率一定的情况下,现有收入降低,则意味着XX犯罪的机会成本的下降。如图4所示,XX犯罪成本线将从TC1下降到TC2,这样XX犯罪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数额和X 围都会扩大,就整个社会而言,XX犯罪处于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个人就会增加,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案件就有可能增多。

2、木材的价格

在我国,木材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较高的价格也可能促成破坏森林资源XX 犯罪的发生。

根据合理选择模型,木材价格主要影响XX犯罪者的非法所得。在XX犯罪被发现和处罚的概率一定的情况下,将引起预期收益曲线的上升。如图5 所示,预期收入的上升,将增加XX犯罪净收益的数额,扩大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区域。从整个社会看,同样会造成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的增加。

4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2000-2002年的统计,在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案犯中,初犯农民占了80%以上。

4、被发现和处罚的概率

XX犯罪被发现和处罚概率,对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行为的期望收益和成本双方都有影响。从期望收益的角度看,即使XX犯罪可能获得的收益不变,XX犯罪的期望收益也会因为被发现和处罚概率的上升而下降。从成本的角度看,即使处罚的强度保持不变,XX犯罪的成本也会因为被发现和处罚概率的上升而增加。如图6所示,XX犯罪被发现和处罚概率的上升,将会同时引起成本曲线向上移动(由TC1移向TC2),期望收益曲线向下移动(由ER1移向ER2)。就个人而言,预期收益超过成本的数额与X围就会变小。从社会角度看,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也会减少。

5、实证分析结果

表4 盗伐林木案件的发案率与农民人均纯收入

注:1、发案率=盗伐林木案件起数/林地总面积,平均发案率是指本组中

样本县(市)发案率的算术平均值;

2、采伐限额的利用率=实际使用的采伐限额/可以利用的采伐限额×

100%,在分析时我们删除了采伐限额利用率超过100%的样本县

(市);

3、盗伐林木价格=盗伐林木损失估计价值/盗伐林木损失数量,在分

析时我们删除了价格在500元以上的样本县(市)。

资源来源:根据调查资料计算整理。

为了验证上述理论分析的结果,我们利用在XX、XX、XX、XX、XX、XX和XX7个省(自治区)的26个县(市)的调查数据,对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情况与上述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在实证方法上,考虑到调查对象县(市)之间巨大地区差异性和样本数量的限制,我们没有采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而是选用了统计分组比较的研究方法。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表明,上述的理论假说基本得到了证实。

首先,让我们来看经济发展水平对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影响。当我们将样本县市按照是否贫困县市划分为两组时,我们发现贫困县市的盗伐林木案件的发案率5为0.1456起/千公顷,明显高于非贫困县市的发案率0.0962起/千公顷;其次,将样本县市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大小分组,我们发现小于2000元组的发案率最高,为0.1307起/

5严格地说,发案率应该用实际发生的案件数计算,但是由于得不到此数据,这里只好用查处案件数代替。

千公顷,大于3000元组的发案率最低,为0.0669起/千公顷,而处于2000元至3000元之间组的发案率也处于中间水平,为0.1136起/千公顷。上述结果表明,林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林区农民的收入水平与盗伐林木案件的发案率之间,具有反向变化的关系。

第二,国家的森林限伐政策对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影响。由表4可知,盗伐林木案件的发案率与采伐限额的利用率之间呈现反向变化的关系。采伐限额的利用率小于40%的县市,即采伐限额相对难以取得,或者由于取得成本过高而人们不愿取得的县市,发案率较高,平均为12.664起/千公顷;而采伐限额的利用率大于80%的县市,由于正当的采伐限额相对较容易取得,则发案率较低,平均只有4.666起/千公顷。

第三,林木价格对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影响。由表4可知,林木价格与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案件的发案率之间存在着正向关系,即林木价格越高的地区,发案率也越高。根据分组分析,林木价格小于在200元至300元之间组的发案率最低,为8.842起/千公顷;而林木价格在400-500元间组的发案率最高,为11.404起/千公顷。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我国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显著特征是,绝大多数案件是由林业部门授权处理的经济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行政案件,而且其主要案犯是初次作案的农民。针对具有上述特征的我国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而言,通过提高破案率、处罚率、起诉率等影响被发现和处罚概率的因素,加大对XX犯罪的打击力度,固然可以起到对破坏森林资源XX 犯罪案件的抑制作用,但是仅局限于此是不够的,并不是只要增加警力就一定能够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初犯农民选择盗伐与滥伐林木,有其适宜经济环境,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在特定经济环境下的具有一定合理性的选择结果。增加警力和处罚,由于不能改变适宜于此类XX犯罪案件产生的经济环境,所以只能起到非常有限的作用。减少破坏森林资源XX 犯罪案件的大量发生,更需要从调整林业经济制度和政策、促进林区经济发展着手,通过改变XX犯罪者面临的经济环境,调整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行为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来从根本上降低一般农民XX犯罪的可能性。

1、XX犯罪行为的机会成本越小,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社会供给就越大。在我

国,违反犯罪的机会成本主要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经济越不发达的地区,破坏森林资源的XX犯罪案件就越可能发生。所以,从长远来看,发展林区经济,提高林区农民的收入水平,是减少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

2、当林木的价格上升而又采取严格的采伐限制时,XX犯罪的期望收益越大。木材价格越高的地区,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案件就越可能发生。所以,在实施严格的采伐限制的情况下,通过进口、替代资源的使用等方法,提高对社会木材需求的满足程度,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破坏森林资源XX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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