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八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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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八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洪构筑物检查制度

检查目的:防止由于排洪构筑物损坏导致泄漏、漫顶、溃坝等事故发生,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用库(含停产整改库、试运行库)、增高扩容库、在建库。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现象,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检查内容:

1、排水井:井的直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和变位,井、管连接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封堵等。

2、排水斜槽: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坏或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防漏充填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3、排水涵管: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充填物,涵管内淤堵等。

4、排水隧洞:断面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带及充填物,洞内淤堵及排水孔工况等。

5、溢洪道和截水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

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提交完整的影像资料;

县局备案,逐库检查核对影像资料。

具体要求:

1、各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进入排洪构筑物内进行详细检查,对检查部位、过程进行录像,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严防带病运行。同时,要建立排洪构筑物定期检查制度,自此次检查开始,每周至少检查1次,保存好检查记录、录像等资料。

2、对于不能进入排洪构筑物内进行检查的,各县安监局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改造,经相应的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对于正在进行改造、增高扩容的尾矿库,必须停止运行,待建设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排洪构筑物已完成改造的,必须将原有的排洪构筑物(溢洪道、截洪道除外)注满填实,凡是没有进行填实堵严的,由县安监局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到位。

4、对在建的尾矿库施工过程严格排查,发现施工、监理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纸没有会审的,尾矿库初期坝、排洪构筑物等隐蔽工程记录及影像资料不完整的,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全面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限期予以拆除。

排洪构筑物检查管理台帐内容:

检查日期、检查人员、存在隐患、隐患部位、影像照片、变化情况、确认人员、处理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应急处置措施、主要负责人签字。

检查管理台帐、检查影像资料要定期上报县安监局备案。

二、排水盖板封堵制度

一是对于新建、扩容、增高尾矿库,排洪方式要优先采用塔—拱涵(隧洞)型式设计,原则上不再采用排水斜槽、排水拱涵、溢洪道等其它型式,进而提高排洪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如因情况特殊确需采用排水斜槽等其它型式的,必须由企业组织专家、安监部门参加,进行专项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是所有在建尾矿库,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做到质量达标,采用拱涵排洪的,必须一孔一盖,凡是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律重新施工建设。

三是对于已经投入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加强排洪构筑物定期检查,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务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对于尚未使用的盖板,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专人进行逐一检查,并进行详细编号、记录存档,保证盖板尺寸和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四是对于排洪系统盖板封堵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要求,对于采用排水井(塔)进水的,使用完成后必须将井(塔)座顶部以上井筒全部填实堵严。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副职、安全科(处)长必须进行现场监督,经检查封堵口上下,确认封堵合格后,保留现场影像资料,所有在场人员签字登记存档,并每月报县区安监局备案。

三、浸润线测量制度

一是建立浸润线定期检查制度和观测台帐。企业要安排专人每天对坝体浸润线埋深进行测量,测量情况要逐级报经安全科(处)长、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案。企业分管负责人每旬要亲自组织一次浸润线埋深测量核查,主要负责人每月要亲自组织一次浸润线埋深测量核查。

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要对每次核查结果进行分析,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并签字登记备案。

县安监部门每次检查都要查阅浸润线观测台帐,对于企业自查不到位的,要从严处理。

二是加强尾矿库运行期间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出逸点的观测,浸润线观测管开孔渗水段长度要控制在1m左右,观测管开孔渗水段埋深应在设计浸润线1-1.5m下。凡是坝体浸润线埋深高于设计要求的,必须增设排渗设施将浸润线降低至设计要求。

四、库区水位控制制度

一是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放矿,严禁多家选厂共用一座尾矿库等超设计能力排尾行为,坚持坝前多管分散放矿,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保证沉积滩面均匀上升,滩面坡度不得小于1.5%。

二是在用尾矿库每年必须编制尾矿排放作业计划,于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依据演算结果控制库区水位,保证足够的调洪库容。

三是对于停产、停用尾矿库,一律放水排空;对于运行库内水位控制在满足设计浸润线埋深和安全滩长的前提下,库水位降至最低,水边线要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进入汛期,库内存水降至最低水位,基本满足生产用水即可;暴雨期间,必须停止放矿作业。

四是对于坝体坡比陡于设计值的,必须限期治理;对于库内存水过多,安全滩长不满足要求的,必须强制排水,降低库内存水量;对于排洪设施出现损坏导致无法排水或排水能力降低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到位。

五、实测填图备案制度

对于坝体坡比过陡、浸润线埋深不符合设计要求、排渗和观测设施不完善的,必须停止生产运行;对于排洪系统与设计不符、排洪构筑物未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以及原排洪系统未注满填实的,必须停止生产运行。

对于排洪系统改造的,原排洪系统必须注满填实,新建排洪系统必须满足规范要求;采用隧洞型式排洪的,必须采取锚喷、砌碹等支护方式,防止因风化破碎带、断层等引起坍塌堵塞事故。

对于完成闭库验收的停用库,要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对于未完成治理的停用库,要责令企业落实闭库治理计划,逾期未完成闭库治理的,按要求停止办理新尾矿库审批手续。要严格落实库区水管理措施,生产运行库必须降低到最低水位,停用尾矿库必须排空库内存水。

在用库必须建立实测填图、定期交换制度。

尾矿库每期子坝堆筑要进行实测填图,图纸必须准确标注坝体坡度、滩顶高程、水区长度、干滩长度等重要参数和排洪、排渗、观测等重要设施设置情况。

实测图纸每月报县安监局备案交换一次,县区安监局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

对于尾矿颗粒较细、直接筑坝困难的尾矿库(如精选、黄金、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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