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研究报告论文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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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创建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创建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创建论文随着金融业务日益繁荣发展,人们对于金融安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进一步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各国纷纷设立了不同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概念、国际经验、中国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概念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金融领域中存在的存款保障问题。

其核心内容是对存款人所存放的资金进行保险,保障其在银行破产或者其他变故发生时能够得到最低限度的经济补偿。

作为一种金融安全保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源于金融危机。

在世界各地的历史上,金融危机造成的银行破产、存款损失和恐慌经济都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威胁。

因此,各国政府为了保障金融领域的稳定与安全,采取了不同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储蓄性保险与商业银行保险。

前者以政府为主导,保障个人储蓄和低息贷款的安全稳定;后者则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保障个人和企业在商业银行中存放的存款和信贷项下的负债,让存款人和借贷人信任商业银行,并在金融风险因素的时候提供一定的基本保障。

二、国际经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丰富,各国的制度也有所不同。

以下拿几个国家为例:日本: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最早于1971年开始实施。

政府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投保人的理赔金。

目前,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储蓄类和信贷类共存两种形式的银行都进行了保障。

韩国: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分为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政府分别为其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并设置了不同的存款保障上限。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韩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美国:美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是由美国政府设立的、独立于联邦政府的存款保险公司。

该机构负责对银行、储蓄组织等单位进行存款监管并承担其存款储备的保险责任。

基金由事先标准的缴费构成,是一种法定、强制性的制度。

三、中国实践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较晚。

直到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存款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开始试行存款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浅析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浅析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论文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而实施的一项制度。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制度设置和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浅析。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背景的建立是为了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存在着风险,特别是银行业,在未来经济的不确定性中,银行经营风险也会相应增加。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解决因银行倒闭而导致的存款人损失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誉度。

其次,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在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很早了,主要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效防范银行倒闭风险。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实施,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和我国国情,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定。

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基金、合作金融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等。

存款保险基金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存款保险基金是由各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保险金组成的,用于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基金根据存款人损失的程度进行赔付,保障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非常重要,它的规模和资金来源决定了存款人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

合作金融机构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参与主体。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办存款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费,并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风险抗拒能力参与存款保险制度,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存款保险机构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和管理机构。

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存款保险机构需要对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监管和管理是存款保险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

然而,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存款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无法承担较大规模的存款风险。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研究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研究

摘要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体系的稳定既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又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与金融主权。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通行做法便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在维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已经成为不可替代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三大金融安全网,维护着金融安全体系的稳定。

而当前的商业银行监管中,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同中央银行及其他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共同维护起银行以及金融业的稳定。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改革不断深入,金融自由化加剧,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为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

今年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30天。

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公布的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创新性的金融制度具有两面性,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制度本身也带来了一定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这些消极作用如果没有相应的防范机制将会给金融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

本文结合我国的经济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风险进行分析,并简要分析了《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涉及的各项问题。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功能与问题所处环境存款保险条例第一章导论1.1 选题背景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从实践运行情况看,金融发展始终沿着螺旋式道路前进,危机的幽灵始终与现代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如影随形。

科研课题论文:对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

科研课题论文:对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

109344 银行管理论文对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作为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20xx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

20xx年11月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20xx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各家银行向保险机构统一缴纳保险费,一旦银行出现危机,保险机构将对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的赔付额。

三、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必要性长久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政府为担保的隐性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并没有建立显性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近年来,我国中小商业银行与信用社等大量兴起。

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占全部商业银行资产总额比例呈逐年稳步增长态势。

这些银行对于风险的防范以及运用资金的能力有待提高,又急于盲目扩大经营范围,最终濒临倒闭。

如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省 30 多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事件以及20xx年8 月江苏连云港莫哈特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倒闭案等。

由此可看出我国部分商业银行中存在的金融风险已日益显露。

它不仅给政府财政带来沉重负担,也会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出现扭曲。

由此可见,我国银行监管机构不敢放开危机银行破产退出程序的原因之一,正是缺乏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四、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一)限额问题。

国内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国内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国内存款保险制度论文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每个国家的金融行业都存在着客户资金保护的问题。

为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中国也建立了国内存款保险制度,以保障客户存款的资金安全,本文将就国内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论述,以了解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中国的金融市场处于黄金银行存款时期,没有存款保险,资金安全完全依赖于银行的信誉和银行的实际资金状况。

但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银行业在改革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为了保护银行客户的利益和经营利益,1993年,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开展。

199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银行客户的存款将得到政府的资金比例保险,如果一个银行因财务状况不佳无法偿付存款,国家会垫付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从而保护客户的利益。

2007年,中国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成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机构。

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不仅有效保障了存款人利益,还为银行保障了健康发展的环境。

二、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是指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保障客户存款和保障中介机构的资金安全。

1、保障客户存款国内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障普通人的银行存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储蓄存款:现金存款、证券存单等金融产品存款。

(2)支票账户、借记卡账户、信用卡账户等非储蓄账户的存款。

(3)境内外币定期储蓄存款。

(4)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存款。

2、保障中介机构的资金安全不仅保障客户存款,国内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保障中介机构的资金安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存款。

(2)保障公共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3)保障衍生品交易机构。

论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 法学类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在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当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

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级政府或中央银行“埋单”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这种形式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的的严重扭曲。

1、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经营都是有危险的,商业银行也不例外,破产清算迟早会成为商业银行必须面临的硬制度约束。

假如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那么银行一有风吹草动,就可能引发存款人的挤提,并且它有很强的“传染性”。

其结果往往是,不管是“好银行”还是“坏银行”都会在挤提的冲击下,因流动性枯竭或高昂的贴现本钱而破产。

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安康开展。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以来实际上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也就是说,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埋单”,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当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

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它强化了金融企业和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存款人缺乏动力去监视甚至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而银行又可以借助单一的“零费率制”而不用为他们的过度冒险支付额外本钱。

事实上是把金融市场风险转嫁给了国家财政,这不仅大大加大了政府的财政和中央的财政负担,也不利于建立标准的现代金融体系,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安康开展。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

多年来,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及其存款总额的比重都在上升,且保持在50%左右。

因此,保护我国居民储蓄存款的平安显得非常重要。

假如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获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问题研究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问题研究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问题研究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开放,金融市场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金融风险也不断增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历史沿革、立法依据和制度的建设与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和历史沿革存款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制度,向需要保险的对象提供保险服务,并在受保对象发生风险时,保险公司在约定范围内给予赔偿。

存款保险是指存款人的存款在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遭受损失引起的风险,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约定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对这些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61年,美国为解决银行崩溃及其对银行业以及经济体系的破坏而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重大改革,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存款保险制度的责任转移到了与银行监管机构权限分开的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保护银行结算系统稳健运行、保护货币的价值稳定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成为各国的共同关注点,存款保险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发展。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依据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也经历了不断的立法依据完善。

截至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存款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其中,存款保险条例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和核心规范,它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存款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存款保险是指国家建立的以保障银行存款为目的的金融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对保障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各商业银行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制度。

商业银行缴纳存款保险费后,其接受监管和管理的各项存款,在法定范围内受到存款保险的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这是因为在今天的金融市场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经济危机或金融危机等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银行和存款造成很大的损失,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那么存款者就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本文主要研究存款保险制度,探讨其起源、形式和运作方式等方面,以及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和意义。

一、存款保险制度起源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在全球经济危机爆发后,由于众多的银行出现了破产的现象,高失业率和金融体系动荡的局面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恐慌。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案”,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为全球第一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

此后,欧洲、亚洲和其他地方也纷纷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形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存款资金受限制:这种形式以法律的形式对银行进行限制,要求银行必须将一定比例的存款资金存储在银行基金中,以备不时之需。

2. 存款保险制度:这种形式是最广为宣传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管理和监管,并对存款进行保险,以给予存款者更大的保障。

3. 商业保险:这种形式要求银行自己购买存款保险,以向存款者提供更高的可靠性保障。

上述三种形式各有优缺点,但存款保险制度是目前最为普遍和成熟的形式,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了该形式来保护存款者的权益。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在存款保险制度中,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者和银行。

一方面,存款者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以获取保险的保障。

另一方面,银行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基金,以始终保持存款保险制度的稳健和健康运作。

2.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责任:存款保险制度主要负责对银行存款进行保险,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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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学位论文研究课题报告书

研究课题名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 研究生: 指导教师:

研究起止日期:2013年4月——2014年4月 . 2013年5月3日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金融稳定事关经济、政治和社会稳定。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该国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水平状态。鉴于银行业在金融稳定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大多数国家都致力于银行体系的安全网建设,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三道防线之一,其有效性己为众多国家所接受,以期结合最后贷款人职能及审慎监管,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 根据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的统计,截止到2011年,全球已有111个国家或地区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同期正在建设该制度的有8个国家,而正在研究如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达到33个。其中1934年美国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体系。存款保险制度能够维护金融稳定,在银行出现困难时予以援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安全,成为其最坚强的后盾保障。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危机产生的可能性,有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 我国的银行一直以来存在着以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角的由国家信用为其存款提供隐性担保的现实的隐性存款保险体系。而在当今的经济形势下,这种制度隐含着极大的风险,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对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转构成威胁,所以,当前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而在2012年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 在“十二五”期间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研究起草《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1] 正是基于此背景下,本文期望通过一系列的理论分析,阐述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和运行机制并通过实证分析来论证当前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及其发展前景,分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进而结合国际相关经验,在符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之下研究设计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框架。 (二)研究的意义 一是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保障。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高效是经济进步的基础和保障。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西方国家的实践,充分说明存款保险制度在应对银行危机方面的积极作用。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先后有84家银行破产,其健全的存款保险机制缓解了风险的震荡,避免了挤兑等金融恐慌;而由于没有证券、保险的保障机制,雷曼的破产以及AIG的被监管,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动荡,直接诱发了金融危机的升级。就当前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现状,仍旧存在期限结构错配、利润来源单一、对房地产行业放贷过度的情况,这些状况都意味着银行不仅要面对自身的各种风险,还要应对贷款企. 业的经营风险,如果银行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将直接威胁到存款人的利益,甚至还可能产生严重传染性危机,威胁其他机构和行业的经营。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居民倾向于储蓄,将其视为家庭的重要保障,因而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够维护金融稳定,更有利于维护存款者的信心,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是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效力。由于之前我国银行业的退出机制不健全,曾经有个别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不仅影响公众对金融系统的信心,而且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也是相当棘手,不能及时控制不良影响的传染。反观美国的存款保障机制的运行,除了发挥保障功能之外,其作用还在不断扩大,因其缓解风险的渠道和手段不断完善,逐渐成为辅助监管单位处置问题银行的应急平台。随着我国的金融改革逐步推进,金融机构之间、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联系越发紧密,个别银行的波动很可能会演化为更大围的金融动荡,威胁金融体系的稳健和健康。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金融损失分散,缓解震荡,起到“稳压器”的作用,有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使金融体系实施市场化运作,优胜劣汰,减少银行退出对金融、经济的不良影响。 三是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由中央政府实施保障;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由地方政府实施保障。显然,在提供存款保险资金方面,中央政府可以动用的资源要比地方政府多,因而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在经营信用方面拥有更多的优势,中小金融机构难以与之公平竞争客户资源。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农村金融、激活民间财富的重任,更多的需要中小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带动,倘若没有相应的后备措施,这些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很难得到保障。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各类金融机构站在相同的平台上,使它们能够更好发挥自身的作用。

二、国外研究动态和趋势: (一)国外理论综述 在国外存款保险理论的研究中,学界众说纷纭,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文献众多,并且这些文献所涉及的围和领域也较广。而这些理论研究中主要分为两种说法,一种是赞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一种是质疑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1.赞成保险制度建立的理论观点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持者,主要是从银行经营特点等角度出发,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升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扩大存款基础,预防银行遭受挤兑,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相对于其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存款保险制度是利大于弊的[2]。在国外存款保险理论的研究中,存款保险制度支持论者主要以布赖恩特(Bryant,1980),戴蒙德和戴威格(Diamond和Dibvig,1983)等为代表。他们三人作为显性存款保险的经典支持者提出了所谓“太阳黑子理论”。他们首先从银行存在的必要性出发,指出无论是过去、现在抑或将来,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而对经济发展、社会福利水平提高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布赖恩特(Bryant,1980),戴蒙德和戴威格(Diamond和Dibvig,1983)认为:. 存款人的行为受到其他存款人行为预期的支配,但是这种预期对任何其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都比较敏感,任何可能的因素产生的变化都会改变这些存款人的预期[3]。在这样的前提下,挤兑是一种难以避免的均衡。 但是,如果能够提供一种保证,在保证银行倒闭时,相应存款人能得到应得的补偿,也就是政府能够提供相应的存款保险系统,那么,就能有效的避免恐慌,防止银行倒闭和避免实际经济损失。Dybvig(1984)甚至进一步证明,有政府参与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个可信保证,甚至可以不必实际介入防及控制挤兑行为中[4]。而PhilipH.Dybvig(1984年)通过建立一个外部性模型进一步论证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规避这种银行挤兑均衡的出现[5]。存款保险理论的支持派们将解决挤兑问题的三种方法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得出结论:存款保险具有最后存款人、暂停支付这两种解决方式无法替代的功效。Demirguc一Kunt and Detragiache(2002)对银行危机的研究发现,当前世界围的银行危机并没有导致挤兑和存款的大量减少,他们认为是存款保险制度成功地阻止了银行系统发生流动性危机时存款人的信心溃败,避免了存款的大量减少[6]。这充分表明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巨大作用。 Douglas W. Diamond(1983年)指出,在技术无风险的条件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这一职能的确能提供一些类似存款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功效,但是在技术有风险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丧失了其原来的功能,显得不如存款保险那么可依赖了。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当银行产生一系列流动性危机问题时,总由最后贷款人来为其担保时,就会激励银行涉足更多的风险业务,产生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7]。 Chari and Jagannathan (1988年)指出,暂停兑付与存款保险相比,如果由于信息不对称性问题而发生挤兑行为,此时暂停支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挤兑,但是这要以牺牲一部分储户的流动性作为其阻止挤兑的成本,暂停兑现与存款保险相比暂停兑付的劣势是削弱了银行提供流动性这一特有功能[8]。 Wheelock和Kumbhakar(1995年)对存款保险的实践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通过比较20世纪30年代美国参与FDIC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未参与FDIC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发现参与FDIC银行的投资策略风险性更小,与此同时监管环境相对严格的密尔沃基州投保银行与监管环境相对宽松的芝加哥州的投保银行相比,监管环境相对严格的密尔沃基州投保银行经营行为相对更为严谨,所以得出在审慎金融监管环境下的存款保险制度更有利于降低银行风险[9]。 Kam Hon Chu (2003年)以1981到1996年25年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为研究样本,通过对这些国家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和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发生银行危机的次数进行比较后,发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这些国家发生银行危机的次数都明显减少,有的甚至再也未曾发生过银行危机,因此得出至少在短期存款保险制度起到了稳定银行系统的作用[10]。 Maysami 和 Sakellariou(2008)调查了在金融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中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对银行业危机的影响,并得出充分的金融自由化条件下存款保险体系可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和促进金融稳定这一结论[11]。 总之,支持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起到维护银行体系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稳定发展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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