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科字〔2004〕68号
宜宾市人事局文件

网发宜宾市人事局文件宜人专〔2004〕8号宜宾市人事局关于二○○四年度(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中央、省在宜单位:根据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关于2004年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办发〔2004〕32号)精神,2004年度共举行两次全国考试,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4年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试级别— 1 —1、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划分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5个专业类别;考试级别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3个层次;程序员(原初级程序员级、程序员级)为初级资格,软件设计师(原高级程序员级)和网络工程师(原网络设计师级)为中级资格,系统分析师(原系统分析员级)为高级资格(考试级别及其编码见附件1)。
2、根据全国计算机软件考试办公室软考办函〔2004〕1号文件精神,调整后程序员级别考试中的语言要求是:熟练掌握C语言或VisualBasic语言。
考生可以在C语言与VisualBasic语言中任选一种语言解答。
二、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
三、考试时间和科目2004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于5月23日举行,本次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如下:程序员:上午9∶00—11∶30考基础知识下午2∶00—4∶30考应用技术软件设计师:上午9∶00—11∶30考基础知识下午2∶00—4∶30考应用技术— 2 —系统分析师:上午9∶00—11∶30考综合知识,下午(1)1∶30—3∶00考案例分析,(2)3∶20—5∶20考论文。
(武价房字[200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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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4]73号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的区域。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范围内(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批准。
三、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标准调整将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修定。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2004年上半年发布工程建设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建办科函[2004]65号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2004年上半年发布工程建设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建办科函[2004]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e991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01.png)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2004年上半年发布工程建设标准目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2004年上半年发布工程建设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建办科函[2004]65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公用局、市政局、城管办)、房管局(住宅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单位:现将建设部和广东省建设厅2004年上半年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有关单位购买并认真执行标准。
购买标准有以下四个途径:(一)与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联系购买,地址:广州市德政路48号德政大厦,邮编:510110,电话:************-2220。
(二)与中国建筑书店广州连锁店联系购买,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27号二楼,邮编:510030,电话:************。
(三)到当地新华书店购买。
(四)与有关出版社联系购买。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2004年上半年发布工程建设标准目录编号名称施行日期管理/主编单位出版单位备注CJJ99-2003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2004-3-1建设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JGJ76-200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004-3-1建设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GB50077-2003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2004-1-1建设部中国计划出版社GBJ77-85同时废止GB50005-2003木结构设计规范2004-1-1建设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GBJ5-88同时废止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2004-6-1建设部中国计划出版社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2004-5-1建设部中国计划出版社GBJ139-90同时废止GB50025-200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2004-8-1建设部中国计划出版社GB50025-90同时废止JG/T156-2004竹胶合板模板2004-6-1建设部中国标准出版社JG/T3026-1995同时废止JGJ140-200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防震设计规范2004-5-1建设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CJJ100-200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2004-5-1建设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2004-6-1建设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CJJ17-2001同时废止CJ/T188-2004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2004-6-1建设部中国标准出版社CJ/T189-2004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2004-8-1建设部中国标准出版社CJ/T190-2004铝塑复合管用卡压式管件2004-8-1建设部中国标准出版社CJ/T191-2004板式换热机组2004-8-1建设部中国标准出版社CJJ101-2004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2004-8-1建设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JGJ/T14-200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2004-8-1建设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JGJ/T14-95同时废止GB50211-2004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4-8-1建设部中国计划出版社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2004-12-1建设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GB50034-92、GBJ133-90同时废止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4-8-1建设部中国计划出版社GBJ134-90同时废止GB50223-200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2004-10-1建设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GB50223-95同时废止JGJ141-2004通风管道技术规程2004-10-1建设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JGJ125-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4-8-1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化》登载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JGJ72-2004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2004-10-1建设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JGJ72-90同时废止DBJ15-34-2004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4-4-1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结束——。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7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c1c616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a9.png)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7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处):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减轻交易负担,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的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建设部要求,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和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l、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按成交价收取。
成都市按1%收取,其他设区城市按1.5%收取,县级和县以下城镇按1.8%收取。
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赠与按房价1%收取,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按评估价0.7%收取。
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评估价的0.5%收取。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住房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合同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苏价服(2004))48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服(2004)48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计价格[1999]2225号) 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 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 ;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 , 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粤价函[2004]428号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428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
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
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物价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国土资发【2004】69号 文档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做到既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又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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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成科字„2004‟68号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试行。
附件: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04年6月16日印发 (共印25份) - 2 -
附件: 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的规范化、制度化,使软科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成都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办法。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 第一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交叉与综合。软科学研究是服务于决策、组织和管理,以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是: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纯社会科学理论、日常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办法与制度等不属于软科学研究范畴。 第二条 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围绕我市科技、 - 3 -
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如区域发展战略、规划,社会持续发展战略,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政策,加速科技进步、促进改革与发展、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与科技密切相关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三条 成都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编制,以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加速全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以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为目的,突出重点、立足应用,择优支持有应用前景、影响面广、综合集成度高、具有超前性、对决策有重大影响和作用的项目。
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计划管理和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具体承办处室是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政府机关,个人或非法人机构不能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软科学研究范围选题,填写《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申报书》,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市)县科技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市级部门、区(市)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自带资金、自行研究的软科学项目,可直接向市科 - 4 -
技局申请立项。如研究成果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具有辅助作用,可望在应用后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市科技局予以立项并在研究完成后组织评审、给予科技成果申报奖励。 第六条 每年6月底为申报当年市软科学项目的截止时间。 第七条 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软科学项目研究任务的承担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项目的审定和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书各要素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经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正式下达。 市科技局受理、审批流程如下: ①申请: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及各计划、专项支持重点,确定申报项目,并在成都市科技局网站(www.cdst.gov.cn)“网上项目申报表格”栏目下的“科技计划”内下载“软科学计划”申报材料,按具体要求安装、填报、打印、复印后,将申报材料报到市政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由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②初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进行初审、汇总、整理。 - 5 -
③评审(评估):初审合格后的项目,科技局提交市科技评估中心评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项目专家评审意见。 ④科技局联合审查:根据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召开科技局联合审查办公会,确定立项项目名单。 ⑤立项:获得立项的项目,将在科技局网站上对社会公布。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科技局受理项目异议,项目异议受理电话:86640345、项目监督电话:86243845。 ⑥签定合同、拨款:异议期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表》,并签定《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课题)经费合同》(均在科技局网站上下载)。资金拨付按研究进度拨付。 ⑦项目后期跟踪管理:为确保项目顺利执行、资金专款专用,科技局相关处室要对正在执行的项目进行监理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成都市科技项目年报表》和上报相关附件。考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实施绩效和向社会推介情况等。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的立项综合评价指标如下: (一)重要性。用于衡量项目所研究的问题对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具有的重要程度,以及其对市、部门和地区的重大决策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 6 -
(二)必要性与紧迫性。用于衡量项目所研究的问题适应当前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的程度,以及市、部门和地区各级领导当前重大决策需要的迫切程度。 (三)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用于衡量项目可能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的、近期和远期的、有形和无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用于衡量项目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是否科学、先进,能否按期达到预定的研究目标。 (五)可行性。用于衡量项目所提出的研究目标、解决方案、技术路线是否可行;当前所掌握的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等资料是否能够满足项目研究工作的需要。 (六)项目承担单位的能力。用于衡量项目承担单位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数量、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对数据、信息和资料的收集、分析能力,能否满足研究工作的需要。 (七)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用于衡量经费预算方案是否经济、科学与合理。 第十条 凡列入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均由市科技局(甲方)与主要承担单位(乙方)签定合同。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在接到市科技局下达研究任务通知的一个月内,到市科技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者按自动放 - 7 -
弃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签定后,除少数重大项目外,一般不再进行开题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执行,逾期未完成研究任务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研究进展情况及逾期原因,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 因客观原因造成逾期的,市科技局可批准延期完成; 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不能完成的,市科技局可决定撤消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撤消通知后的一周内报送经费决算表,并将剩余经费全部退回市科技局;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不能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撤消申请和经费决算表,由市科技局撤消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撤消通知后的一周内将剩余经费全部退回市科技局。 不按合同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执行的,市科技局可撤消计划、收回全部经费。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市科技局同意。课题组人员变动情况应在一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课题组长的职责是:召集课题组会议,牵头制定和修改研究方案,参加研究报告的撰写;检查研究工作的质量和进 - 8 -
度;按经费使用范围审批课题包干研究经费日常开支;审核研究人员资格,考核研究人员绩效,决定研究人员奖惩;督促结题资料归档等。 第十五条 凡是经市科技局批准,无偿使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的项目,适用质量控制办法;其中,属市委、市政府当前重大决策迫切需要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 质量控制办法,是指研究任务下达后,拨付预算经费的30%作为启动经费,余款在项目结题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政府采购制,是指对重大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积极鼓励多单位联合投标。 第十六条 政府拨付的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成都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等费用。 (二)国内调研差旅费。 (三)外协、租赁费。指研究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和项目研究、试验、会议等租赁场地、设备的费用。 (四)计算机使用费。 (五)印刷费。 - 9 -
(六)咨询论证费。指研究成果在结题评审时酌情发给专家的咨询费。 (七)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与工作条件,用于组织、协调、管理的费用。仅限于直接承担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管理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 (八)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开支。包括:工作误餐费、稿酬、奖励费、劳务费、专家交通费等。其中,稿酬与奖励费合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劳务费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无偿使用的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的项目,要加强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立项时需报送经费开支预算表,在申请评审时需报送经费决算表,同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 已列入国家、省、市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项目的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研究报告文本、附件、图片、成果简介、应用情况及《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书》一式五份报市科技局申请结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