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清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鲁食药监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3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14日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法》的关注度和知晓率,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为《食品安全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一)广泛开展普法宣传。
坚持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1.省局任务。
(1)在主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
在省级主流媒体和省局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法规政策、专业知识和重要措施(责任处室:宣传应急处、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2)组织印发宣传资料。
统一设计和印制主题鲜明、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食品安全宣传画和宣传彩页,指导各地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或向公众免费发放(责任处室:法制处、宣传应急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3)丰富宣传形式和载体。
聚焦食品从业者、消费者关注重点,制作《食品安全法》宣传短片,在省级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大众网、齐鲁网、省局网站以及各市、县监管部门网站进行投放。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1•【字号】湘食药监办[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湘食药监办〔2013〕9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10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84号),就麻黄草及其制品的生产(配制)、经营、使用等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抓好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各市州局要高度重视不法分子利用麻黄草提取制造冰毒的新问题、新趋势,切实加强麻黄草及其制品的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督促企业(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自觉守法意识,严防骗购、套购麻黄草及其制品事件的发生。
二、各市州局要开展对辖区内麻黄草购用和麻黄草制品经营情况的调查摸底,重点掌握购用麻黄草的中成药、中药饮片生产(配制)企业(单位)名单、品种清单,特别关注麻黄草购用和麻黄草制品销售数量大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
要结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认证检查、跟踪检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对麻黄草及其制品的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特殊药品监管的重要内容。
特别是长沙市、邵阳市局要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督,不得有经营麻黄草类药材的行为。
在检查中发现药品生产经营过程有违反规定采挖、收购、加工、销售、使用麻黄草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各市州局要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麻黄草购用、产品加工和销售台账并保存备查。
有麻黄草收购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只能将麻黄草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购用麻黄草的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必须从有资质的麻黄草收购单位购买麻黄草,麻黄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销售麻黄草制品,要严格查验销售或购买单位资质,如发现异常购买,必须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食药监法〔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法〔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打造阳光政府部门,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2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产品(配方)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监管活动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制作保存的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并及时公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具体内容、公开时限、公开部门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2•【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总局组织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7月2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药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责任,是药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为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制定本检查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
1.检查目的1.1通过对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促进企业规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推进相关工作全面开展。
1.2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具备符合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机构、人员、制度、体系和设施。
1.3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履行报告和监测责任,是否存在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的因素和风险。
1.4必要时,检查结果可作为监管措施的依据。
2.检查类型2.1常规检查:指按计划开展的例行检查,通常为系统性检查,可选取一个或多个特定药品作为实例检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运转情况。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登记管理(一)严格登记准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及时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生产条件、操作规范、标签标识要求和负面清单等事项告知从业者,指导从业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填报《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登记,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陕食药监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8〕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1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负面清单
2、经营验配类限制条件:
(1)具有医学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验光师资格(助听器验配师)专业技术人员;
(2)角膜接触镜企业办公营业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经营场所设置接待室(区)、检查室(区)、验光室(区)和配戴室,验光室(区)视距不得小于5米,或设置有2.5米反光镜,具备暗室条件;
助听器企业的营业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设有接待室(区)、测听室(区)和符合标准的听力调试室;
(3)角膜接触镜企业配有电脑验光仪、角膜地形图仪、验光试片箱、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检查仪、视力表、紫外灭菌灯;经营硬性角膜接触镜增加角膜曲率计;
助听器企业配有纯音听力计、助听器分析仪、助听器编程器、计算机、耳光镜、耳光笔、耳印模注射器、消毒用具等助听器监测维护设备;
医疗器械零售经营许可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等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工作
1、共性限制条件:
(1)质量管理人具有医学类、药学类、医疗器械、机械、物理、生物医学工程、电子、检验、生物、化工、计算机等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在岗在职,不得挂名或兼任其他单位工作;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试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4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试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试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4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试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338号)要求,按照地方领导和部门推动相结合、统筹规划和健全体系相结合、开展评价和查找差距相结合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评价工作分级进行。
省局组织开展市(县)级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县级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采取自我评价与统一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照省局制定的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价,省局在各地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开展统一评价。
对县级的评价工作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遵照评价工作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
评价的方法包括审核文件依据、计算量化指标、电话和网络访问、检查标准操作流程和工作手册、查阅工作记录和档案、现场调查和抽查等。
第一阶段,评价准备(2013年1-3月)。
1.省局成立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县)级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方案和评价指标;2.市(县)局依据省局的评价要求,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价工作方案和评价指标。
第二阶段,市(县)局自我评价(2013年4月)。
1.省局跟踪指导各地评价工作,调研评价工作进展情况;2.市(县)局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和对县局的评价工作,对照评价指标依据要求,按顺序逐项收集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和自我评价结果报省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浙食药监规〔2012〕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2〕6号各设区市、义乌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2〕178号)要求,省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30日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可追溯和进货渠道的规范化,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2〕1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
支持和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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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政策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贯彻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政策法规处 组织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体系,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
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负责食品药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项提出意见
推动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 综合协调处(食安办秘书处)
建立食品药品风险防控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四处 食品安全监管二处 食品安全监管三处 食品安全监管四处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药品生产监管处 药品流通监管处 医疗器械监管处
2 承担全省食品(含酒类)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完善全省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承担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环节行政许可,建立健全许可获证企业数据库 食品安全监管一处
食品安全监管二处 食品安全监管三处 食品安全监管四处
分析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针对问题研究拟订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督促落实。
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制定省本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监管四处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牵头组织建立并完善全省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统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领域的项目研究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监督管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一处 食品安全监管二处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审批审批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食品安全监管一处
3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药品及药用辅料注册申请的初审 药品注册处
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审批工作和药品的再注册工作
负责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核发许可证书,建立健全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数据库 药品注册监管处
药品生产监管处 药品流通监管处 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分析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和医疗器械安全形势,针对问题研究拟订各环节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建立完善全省药品安全和医疗器械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药品生产监管处 药品流通监管处 医疗器械监管处
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许可、履行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质量公告 药品流通监管处 医疗器械监管处 承担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生产监管处 药品流通监管处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开展药品生产监管处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医疗器械监管处
依法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的有关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流通监管处
承担全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备案工作, 医疗器械监管处
4 负责化妆品的行政许可与监管和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
分析化妆品安全形势,针对问题研究拟订各环节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建立完善化妆品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四处 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 组织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条件审核 负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相关事宜
组织实施全省化妆品质量抽验、不良反应监测,发布质量公告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5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组织拟订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地方中药材标准并监督实施 药品注册处 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中药品种保护的初审工作
6 负责制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组织落实食品药品稽查相关制度 省局稽查局 组织查处跨区域案件和重大违法行为 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 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监督检查广告发布情况,定期发布违法广告公告 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许可和外省广告备案 行政许可服务处
7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推动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办公室(应急宣传处) 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指导协调地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舆情监测工作
8 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监督实施 办公室(应急宣传处) 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发布安全信息
9 负责制定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 行政许可服务处 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科技成果转化 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建信息共享平台 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10 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科普宣传工作 办公室(应急宣传处)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与合作。推进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监督实施 政策法规处
完善培训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拟订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人事培训处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
流
牵头组织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诚信体系 行政许可服务处 11 承担执业药师的注册工作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人事培训处
12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指导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处 省局稽查局 开展基层食品药品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工作
13 承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联络工作 综合协调处(食安办秘书处)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拟定全省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并协调推进实施 局有关处室
指导各地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督促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14 承办省政府及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独立承办或组织协调落实省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局有关处室
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