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黑龙江大学高水平科研奖励办法

黑龙江大学高水平科研奖励办法(2005年3月10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宽松的科研环境,促进全校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增强我校的科研实力,我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于2001年4月制定了《黑龙江大学科技奖励政策(试行)》,并于2003年10月进行了适当调整。
经过四年多的试用,在广泛征求我校科研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2005年3月10 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学校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包括离退休科研人员),经过调查研究、深入探索和科学实验以黑龙江大学为作者单位完成的高层次项目、高等级奖励、高水平论文和专利均属本条例的奖励范围。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三条高层次项目(省部级、国家级)奖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承担高层次项目并提高结题率,对按时保质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为:省级科研项目每项0.2万元(重点项目每项0.4万元,重大项目每项0.8万元);国家部委项目每项0.5万元(重点项目每项1万元,重大项目每项2万元);国家级科研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重点项目每项3万元,重大项目每项5万元);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每项奖励2万元;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每项奖励5万元;10年内承担三项(含三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主持人,追加奖励2万元。
“863”、“973”以及“985”项目比照国家级重大项目给予奖励(“863”、“973”以及“985”项目子课题比照国家级项目给予奖励)。
对于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在立项的同时,先奖励总奖金的30%,待项目完成后补发其余的奖金。
第四条高等级科研奖励(省部级、国家级)匹配奖为了鼓励我校科研人员获得更多高层次科研奖励,以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我校对获得省部级、国家级科研奖励的成果,按原奖金的1:1匹配奖励。
由于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没有奖金,学校决定对获得上述奖励的成果予以奖励。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科研集体,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茁壮成长,提高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保证奖励的公正性,提高奖励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简化申报手续,学校科研奖励的奖项以本奖励办法所列示的内容为依据,奖项审核由科研处负责,奖励有关争议事项由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三条科研奖励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4-5月份进行。
获奖者个人申报,由各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复核,经校领导审批后在全校公布。
第四条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奖励经费由学校财政预算经费列支。
个人所得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对已发奖励金额的不足部分给予补足,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奖励的对象和范围本办法主要对本校在册在编的教职员工和学校内部相关集体所取得的以下科研成就进行奖励:(一)高级别项目;(二)高质量论文和著作;(三)高档次科研成果;(四)专利(职务发明);(五)横向项目;(六)其它。
第二章高级别项目第七条高级别项目指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一)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相关研究计划项目(973计划、863计划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全国军事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等。
(二)省(部)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教育部规划)、各部委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条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一)我校为主持单位。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按到校经费1:1.5配套,国家级一般项目按到校经费1:1配套。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一)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荣誉称号奖励: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科研成果奖励1. 国家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
2. 省部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
3. 市厅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
4. 成果转化奖励:根据成果转化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成果转化实际收入的20%。
5. 论文奖励:按照论文的影响因子和发表期刊档次给予奖励,影响因子≥10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篇,影响因子≥5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篇,影响因子≥3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篇。
6. 专著、教材奖励:出版专著、教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专著、教材出版费用的50%。
(二)荣誉称号奖励1. 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 省部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 市厅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奖励的申请和审批:(一)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奖励:1.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完成人。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励目的: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科研、教学人员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奖励条件第三条奖励范围: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获奖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专利成果、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等。
第四条科研项目: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和以学校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合同项目。
1、国家级:国家级I: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括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合作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
国家级II: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省、部级: 国家教育部各类项目,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及直属办(局)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各类项目。
3、横向: 凡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且有学校署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省、部级的获奖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厅(局)级奖励的获奖成果。
1、国家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省、部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国务院其它各部委组织评定的“科学技术奖”。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安徽省青年科技奖、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视为省部级科研成果)。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学校在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方面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科研成果的奖励既可以激励教师和学生积极投入到科研工作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也可以增加学校科研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本文将就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展开论述,包括奖励机制、评选标准、奖励形式等方面。
1. 奖励机制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的机制需要科学合理,能够公平激励。
首先,学校可以设立科研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科研专家和教授等人组成。
委员会既可以负责制定奖励办法,也可以评选和审查奖励申请。
其次,学校可以建立奖励金等物质奖励机制,通过财政资金来激励科研人员。
此外,学校还可以设立荣誉称号和学术称谓等非物质奖励,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广泛的激励方式。
2. 评选标准科研成果的评选标准是科研奖励办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使评选标准公平、公正,学校可以将其分为两个维度。
一是成果的学术价值,即成果在该领域的重要性、创新性和影响力等方面的评估。
二是成果的实际应用和贡献,即成果在产业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价。
这样的评选标准既能够鼓励基础科研,也能够促进应用科技与产业的结合。
3. 奖励形式科研成果奖励的形式多种多样。
首先,学校可以设立科研成果奖金,作为对科研人员的物质激励,可以用于进一步研究、学术交流等方面。
其次,学校可以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状,作为对科研人员的荣誉称号和学术称谓的认可和鼓励。
此外,学校还可以提供项目资助和优秀论文发表的支持,帮助科研人员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
4. 奖励范围科研成果奖励应该覆盖广泛的范围,既包括基础研究领域的成果,也包括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领域的成果。
学校可以设立多个奖项,如自然科学奖、工程技术奖、社会科学奖等,以此来覆盖不同科研领域和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
此外,学校还可以设立特殊奖项,用于奖励某些特定类型的成果,如青年科研奖、创新项目奖等。
5. 评审流程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流程需要明确和透明,以确保公正公平。
首先,学校可以设立申请和初审环节,科研人员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工作人员科研奖励办法[整理]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工作人员科研奖励办法[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22b26d4f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d1.png)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工作人员科研奖励办法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工作人员科研奖励办法为更好地调动学生工作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生工作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在职学生工作人员获得的与学生工作相关的科研项目或成果。
在职学生工作人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院系党总支(分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及团委工作人员、专兼职学生辅导员。
第二条奖励项目、条件及办法(一)科研立项奖1.奖励条件省部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或课题的中标人。
2.奖励办法(1)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按其经费100%予以匹配;(2)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按其经费50%予以匹配。
(二)科研成果奖1.奖励条件科研成果(含已结项的课题)在相关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2.奖励办法(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奖励3000元;(2)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3)获得其它校外成果奖的,奖励300元。
(三)发表论著奖1.奖励条件(1)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者译文;(2)作为主编或副主编(须同时是独立章节撰稿人或第一作者)、独立章节撰稿人(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著作(译著)或教材、教学参考书。
2.奖励办法(1)在《华东政法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试行)》认定的重要学术刊物第(1)-(5)项所列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译文,且该刊物属于综合性社科类、教育类、哲学类、政治类的每篇奖励2000元,属于其他类型的每篇奖励1000元;(2)在《华东政法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试行)》认定的其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译文,每篇奖励1000元;(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须同时是独立章节撰稿人或第一作者)、独立章节撰稿人(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著作(译著)或教材、教学参考书的,每本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第三条申请及评选程序本办法所设奖励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12月份进行。
安徽大学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
安徽大学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强化科学研究意识,实现学校科学研究事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范围第一条科研项目立项(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5万元/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4万元/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万元/项。
以上项目须以“安徽大学”作为第一申报单位,其他情况按照本条第三款所列标准奖励。
(二)科研项目立项奖奖金按照分级分段原则发放。
项目立项当年兑现前款所列标准的40%;项目研究按时结题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兑现前款所列标准的60%,不合格的不再兑现,达到优秀的再奖励本条第一款所述相应标准的10%。
(三)除本条第一款所列以外的省部级及其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按照当年实到经费总额5%奖励,奖金一次性发放。
(四)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当年实到经费总额的4%奖励,奖金一次性发放。
第二条科研成果(一)论文《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0万元/篇;《中国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万元/篇;SSCI和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1万元/篇;SCIE收录论文按当年JCR分区计,其中1区2万元/篇,2区0.5万元/篇,3区0.3万元/篇,四区SCIE、EI收录0.2万元/篇。
在《安徽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导向性奖励学术刊物目录》范围内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按照下列标准奖励:A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5万元/篇;B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万元/篇;C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0.3万元/篇;D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0.1万元/篇。
上述论文须以“安徽大学”作为第一单位且我校人员为第一作者。
(二)著作经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推荐、由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评定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按照0.05万元/万字标准奖励。
教师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师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引言教师科研成果是学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推动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激励和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制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是必要的。
二、奖励目的科研成果奖励的目的在于:激励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校科研能力和学科竞争力的提升;推动学校教学内容的科学更新。
三、奖励范围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教师开展的科研项目和课题;2. 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学术会议上的论文;3. 申请和获得的专利;4. 教师所进行的教材编写工作;5. 获得的奖项;6. 其他相关科研成果。
四、奖励标准1. 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奖励标准将根据项目的难度、创新性、实际应用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2. 发表论文的奖励将根据期刊、会议的权威性、影响力进行评估,高影响力期刊和会议的论文将获得更高的奖励;3. 专利的奖励将根据专利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商业价值进行评估;4. 教材编写工作的奖励将综合考虑教材的质量、对学生学习的影响和反馈等因素;5. 奖项的奖励将根据奖项的级别和竞争激烈程度进行评估。
五、评审机构和程序1. 学校将成立科研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2. 教师申请奖励时,需向科研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说明、论文摘要、专利证书等;3.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科研成果的质量、创新性等因素进行评审;4. 评审结果将由评审委员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奖励。
六、奖励形式科研成果奖励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费奖励:对科研项目和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2. 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等荣誉称号,以表彰教师的优秀科研成果;3. 职称晋升: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性和贡献,对教师进行职称晋升;4. 奖金和津贴:对教师进行一定额度的奖金和津贴发放。
七、公正公平原则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和发放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性,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浙江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创效益,进一步加快我校全面建设综合性、高水平、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1.奖励范围:获奖科研成果、科技论文、专著、专利成果等。
2.奖励对象:我校在职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获奖成果奖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完成单位第三完成单位一等奖万元万元万元二等奖万元万元万元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均以前一完成单位奖额的50%计。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完成单位第三完成单位一等奖万元万元万元二等奖万元万元万元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省科技奖重大贡献奖万元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完成单位一等奖万元万元二等奖万元万元三等奖万元万元4.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万元二等奖万元三等奖万元注:(1)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推广类”、“专利奖”。
(3)其他部委的科研成果奖、国家奖励办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视同省级奖,由科技处根据颁奖文件认定。
三、学术论文奖1.Science/Nature论文浙江师范大学第一单位、第一作者万元/篇;浙江师范大学第二单位、第二作者万元/篇。
2.《中国科学》(中、英文版)万元/篇3.SCI期刊收录论文、EI期刊收录论文Ⅰ区、Ⅱ区的Top 万元/篇Ⅱ区万元/篇Ⅲ区万元/篇Ⅳ区、EI(光盘版)万元/篇4.一级期刊论文万元/篇5.ISTP、EI(Page one);会议论文被SCI/EI收录万元/篇6.CSCD收录期刊论文(核心版)万元/篇7.CSCD收录期刊论文(扩展版)万元/篇注:(1)作者和单位署名: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必须都为浙江师范大学。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福州大学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承担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促进“双一流”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学术实力,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理工类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学校鼓励专任教师,特别是高层次人才,要倾心组建和发展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与创新基地,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科学设施,着力凝练和培育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项与专利奖项、发表与编撰高水平论文专著、申报与实施知识产权特别是标准和国际专利,积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学术团体与机构、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全方位多层级提升福州大学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
学校每三年对专任教师进行一次科研工作考核.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专任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汇总统计并分析专任教师科研工作与科研成果情况,召开各类人才、学院和基地/团队科研工作汇报交流会.第二条任何教师获A类科研成果(详见附件(一)),或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聘期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第三条我校国家级人才实行高层次人才聘用制。
国家级人才要力争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国际和国家层面提升福州大学学术影响力.国家级人才免科研工作考核,在学校科研工作考核年度提交科研工作总结;有聘任合同者实行聘任合同考核.第四条我校省部级人才需签署聘任合同,实行聘期考核管理。
省部级人才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国家或国际层面提升福州大学学术影响力。
1.聘期内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14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标准科研工作量按《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版)》(福大人〔2017〕116号)计算,下同;2.获B类科研成果,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11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良好”;3.获C类科研成果,或完成合同任务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85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合格";4.未完成合同任务,或标准科研工作量少于850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5.首聘期满考核等级不是“优秀”者,不再实行年岗位奖金,纳入常规师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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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校“双一流”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前沿研究和服务国家需求的积极性,有效激励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的产出,不断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高校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重要学术论文、争取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得的高水平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
第二章科研获奖奖励
第三条科研获奖奖励主要奖励以高校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的
国家级奖励和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奖励。
第四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
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
2.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50万元。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0万元。
4.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50万元。
5.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30万元。
6.国家“五个一工程”奖50万元。
第五条以高校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完成单位获得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分别按照上述奖金标准的1/4、1/8、1/16、1/32进行奖励。
项目完成人与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不一致的,以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为准。
第六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
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类,下同)一、二等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特等奖和一等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二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2万元,二等奖6 万元。
2.国防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配齐至12万元,一等奖配齐至6万元。
3.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5万元。
4.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6万元。
第三章重要学术论文奖励
第七条重要学术论文指以高校为第一作者且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发表在国内外顶尖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或对我校ESI指标有重要贡献、单篇论文SCI/SSCI他引200次以上的论文。
第八条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在自然科学顶级期刊(附件1)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第九条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成果奖励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
文科类单位在《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上发表研究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在SSCI、A&HCI来源期刊和哲学社会科学顶级期刊(附件2)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每篇(部)奖励5万元。
第十条单篇论文SCI/SSCI他引200次以上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
5万元。
第四章重大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一条重大科研项目指以高校为牵头单位承担的国家级重大项
目及重大产学研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
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
关项目,每项奖励6万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学研与成果转化项目,
在经费到账达1000万元当年,给予奖励10万元;项目经费在
200万元以上的产学研与成果转化项目在经费到账达200万元当年,给予奖励3万元。
科技开发类的产学研项目,项目经费在500万元以上的,在经费到账达500万元当年,同时能提供相关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的,给予奖励10万元;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在经费到账达100 万元当年,同时能提供相关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的,给予奖励3
万元。
第十四条人文社会科学咨询服务类项目,经费在200万元以上
的,在经费到账达200万元当年,给予奖励5万元;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在经费到账达100万元当年,给予奖励2.5万元。
第五章重点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奖励
第十五条在重点研究基地培育建设工作中,获准为国家实验室的奖励300万元;获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智库的奖励100万元;获准为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奖励50 万元。
第十六条在重点研究基地周期性评估工作中,评估优秀的国家实验室奖励100万元;评估优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智库奖励50万元;评估优秀的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
心(工程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奖励15万元;评估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 万元。
第十七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资助的研究团队,奖励4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纳入年度津贴发放。
科研工作奖励与科研业绩津贴不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同一项研究成果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以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条获得奖励的人员如被发现与奖励内容有关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立即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其所获奖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提交校务会或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修订)》(校科字〔2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