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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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罚规章制度

科研奖罚规章制度

科研奖罚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激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3. 奖罚制度应公平、公正、透明,确保每位科研人员的努力得到合理评价。

二、奖励制度1. 成果奖励:对于在科研项目中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团队,根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影响力,给予相应的奖金或物质奖励。

2. 发表奖励: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或会议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根据论文的影响因子和引用次数,给予奖励。

3. 专利奖励:成功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科研人员,根据专利的类型和市场潜力,给予奖励。

4. 特别贡献奖:对于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如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推动项目顺利进行等,给予特别奖励。

三、惩罚制度1. 学术不端:对于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2. 项目延误:因个人原因导致科研项目延误,影响公司整体进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3. 安全事故:在科研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4. 资源浪费: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造成公司资源浪费的,根据浪费程度,给予罚款或其他处分。

四、奖罚程序1. 奖罚决定应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并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2. 奖罚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每位科研人员都能及时了解奖罚情况。

3. 对于奖罚决定有异议的,科研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公司应组织复审。

五、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 本规章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福州大学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承担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促进“双一流”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学术实力,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理工类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学校鼓励专任教师,特别是高层次人才,要倾心组建和发展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与创新基地,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科学设施,着力凝练和培育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项与专利奖项、发表与编撰高水平论文专著、申报与实施知识产权特别是标准和国际专利,积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学术团体与机构、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全方位多层级提升福州大学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

学校每三年对专任教师进行一次科研工作考核。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专任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汇总统计并分析专任教师科研工作与科研成果情况,召开各类人才、学院和基地/团队科研工作汇报交流会。

第二条任何教师获A类科研成果(详见附件(一)),或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聘期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第三条我校国家级人才实行高层次人才聘用制。

国家级人才要力争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国际和国家层面提升福州大学学术影响力。

国家级人才免科研工作考核,在学校科研工作考核年度提交科研工作总结;有聘任合同者实行聘任合同考核。

第四条我校省部级人才需签署聘任合同,实行聘期考核管理。

省部级人才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国家或国际层面提升福州大学学术影响力。

1.聘期内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14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标准科研工作量按《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版)》(福大人〔2017〕116号)计算,下同;2.获B类科研成果,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11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良好”;3.获C类科研成果,或完成合同任务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85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合格”;4.未完成合同任务,或标准科研工作量少于850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5.首聘期满考核等级不是“优秀”者,不再实行年岗位奖金,纳入常规师资管理。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福州大学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承担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促进“双一流”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学术实力,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理工类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学校鼓励专任教师,特别是高层次人才,要倾心组建和发展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与创新基地,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科学设施,着力凝练和培育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项与专利奖项、发表与编撰高水平论文专著、申报与实施知识产权特别是标准和国际专利,积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学术团体与机构、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全方位多层级提升福州大学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

学校每三年对专任教师进行一次科研工作考核。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专任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汇总统计并分析专任教师科研工作与科研成果情况,召开各类人才、学院和基地/团队科研工作汇报交流会。

第二条任何教师获A类科研成果(详见附件(一)),或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聘期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第三条我校国家级人才实行高层次人才聘用制。

国家级人才要力争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国际和国家层面提升福州大学学术影响力。

国家级人才免科研工作考核,在学校科研工作考核年度提交科研工作总结;有聘任合同者实行聘任合同考核。

第四条我校省部级人才需签署聘任合同,实行聘期考核管理。

省部级人才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国家或国际层面提升福州大学学术影响力。

1.聘期内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14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标准科研工作量按《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版)》(福大人〔2017〕116号)计算,下同;2.获B类科研成果,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11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良好”;3.获C类科研成果,或完成合同任务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85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合格”;4.未完成合同任务,或标准科研工作量少于850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5.首聘期满考核等级不是“优秀”者,不再实行年岗位奖金,纳入常规师资管理。

福州大学科技奖惩办法(试行)

福州大学科技奖惩办法(试行)

福州大学科技奖惩办法(试行)(经2009年第2次校务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发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和吸引一批优秀的科技骨干,提升学校整体科技竞争力,推进学校面向海西建设,提升三大贡献,走区域特色创业型大学强校之路,加快实现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和建设东南强校的战略目标,特设立“福州大学科技奖”(以下简称“校科技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科技奖"的设立,旨在继续坚持“厉行节约、量力而行”,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最有限的经费、最有效地激励和调动全校教师、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基本原则,突出“面向优秀创新团队,侧重成果和效益,支持学术新秀"三原则,加强导向作用,明确学术责任,推进“学科带头人+团队”的科技队伍建设,强化重大科技项目的策划与布局,提升标志性科技成果水平,创建品牌科技创新基地和基础平台,推进福建海峡西岸经济繁荣,实现科技项目“四个一"的要求,力争在重点或优势领域实现科技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校科技奖”共分五大奖项,即:“学术新人奖”、“科技工作优秀组织奖"、“重大项目立项奖”、“优秀学术成果奖”和“科技推广应用奖”。

除“学术新人奖"外,各类奖项之间不重复奖励(取最高)。

第四条“校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在当年召开的校科技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学校将为获奖者(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和奖金,以资鼓励.第五条“校科技奖”的奖金来源由每年学校事业费财政预算中拨付。

第六条成立福州大学科技奖惩办公室,负责“校科技奖”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校奖惩办设在校科技处。

第二章评选条件和奖励办法第七条“学术新人奖”申报条件和奖励办法:1、申请者须为我校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在职的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含双聘及兼职人员);2、每位申请者只能获得一次;3、申请者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理工类为前3名以内)当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含)以上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为前2名以内)当年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含)以上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当年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福州大学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承担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促进“双一流”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学术实力,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理工类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学校鼓励专任教师,特别是高层次人才,要倾心组建和发展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与创新基地,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科学设施,着力凝练和培育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项与专利奖项、发表与编撰高水平论文专著、申报与实施知识产权特别是标准和国际专利,积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学术团体与机构、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全方位多层级提升福州大学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

学校每三年对专任教师进行一次科研工作考核。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专任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汇总统计并分析专任教师科研工作与科研成果情况,召开各类人才、学院和基地/团队科研工作汇报交流会。

第二条任何教师获A类科研成果(详见附件(一)),或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聘期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第三条我校国家级人才实行高层次人才聘用制。

国家级人才要力争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国际和国家层面提升福州大学学术影响力。

国家级人才免科研工作考核,在学校科研工作考核年度提交科研工作总结;有聘任合同者实行聘任合同考核。

第四条我校省部级人才需签署聘任合同,实行聘期考核管理。

省部级人才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国家或国际层面提升福州大学学术影响力。

1.聘期内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14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标准科研工作量按《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版)》(福大人〔2017〕116号)计算,下同;2.获B类科研成果,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11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良好”;3.获C类科研成果,或完成合同任务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85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合格”;4.未完成合同任务,或标准科研工作量少于850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5.首聘期满考核等级不是“优秀”者,不再实行年岗位奖金,纳入常规师资管理。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附件一:福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福大研〔2011〕11号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调动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经研究决定设立福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奖励对象福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的在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条参评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勇于进取,学习成绩优良;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工作。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违反校纪校规、学术行为规范而受到处分者;2、未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进度修完课程,或所修各类课程及专业实践等环节有重修(注: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15%,且重修科目不超过1门(或一次)者除外);第三条评定主要依据和比例1、第一学期,以入学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到底的排序为主要依据,对于推免生,本科阶段综合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12%的,为一等奖学金,排名在本专业前12%~20%的,为二等奖学金;排名在本专业前20%~35%的,为三等奖学金。

获奖人数为研究生总数的60-7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二等奖20%左右,三等奖40%左右。

2、第二学期,以第一学期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本学位点(或工程领域)排序为主要依据(注:排序办法另定),获奖人数为研究生总数的60-7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二等奖20%左右,三等奖40%左右。

3、第三学期,以第一学年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本学位点(或工程领域)排序为主要依据(注:排序办法另定),获奖人数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60-70%,其中:特等奖不超过3-5%,一等奖5-8%左右,二等奖20%左右,三等奖35%左右。

4、第四学期(或第五学期),以前三个学期的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学位点(或工程领域)排序(注:排序办法另定),以及开题报告质量和阶段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未按期完成并提交开题报告者不能参加评选。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定方案doc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定方案doc

福州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案一、 工作量分类1、 我校科研工作量可分为专职科研工作量、机动科研工作量、任务科研工作量和有偿科研工作量。

今年我校专职科研工作量、任务科研工作量和机动科研工作量的总和为省编办下达给我校的科研工作量总数。

今后随着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全校科研工作量总数将适当增加。

2、 专职科研工作量是指为了稳定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省级以上科研基地的科研队伍而设立的固定工作量,上述省级以上科研基地简称科研基地。

专职科研工作量 = 科研基地实际科研人数×30%3、机动科研工作量是指用来奖励在科研工作中、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校级科研机构浮动工作量,工作量暂设为15个。

4、任务科研工作量是指按实际到校科研经费为依据计算的工作量,其作用在于调动课题组成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

计算方法参照上一轮科研虚拟工作量的计算方法。

全校任务科研工作量 X= 省编办下达的科研工作量-专职科研工作量-机动科研工作量5、有偿科研工作量是指目前还不隶属于学院、在科技处没有科研项目的各类科技服务人员,在给学校交工作量费后追加的科研工作量。

有偿工作量按需而设。

二、 科研工作量的核算1、虚拟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以每个项目实际到校经费为依据参照上一轮虚拟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方法,得出每个项目的虚拟工作量。

2、每个项目任务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1) 非科研基地每个项目任务科研工作量X 1i 的计算。

X 1i =7.0*数科研基地总的虚拟编制研编制数非科研基地总的虚拟科编制数学院每个项目虚拟科研+×X (2) 科研基地每个项目任务科研工作量X 2i 的计算。

X 2i =7.0*7.0*数科研基地总的虚拟编制研编制数非科研基地总的虚拟科项目虚拟科研编制数省级以上科研基地每个+×X3、单位科研工作量的计算(1)非科研基地总科研工作量X 1的计算。

X 1=∑=ni 1 X 1i(3) 科研基地总科研工作量X 2的计算。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第九条规定,对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奖励,通过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鼓励广大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的成果。

业绩奖励津贴分为科研业绩、本科教学业绩和研究生教学业绩三部分。

一、科研业绩奖励部分1.科研项目(以我校为主持单位)注: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级奖励,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

奖励标准仅指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合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我校列名第二单位按奖励标准50%计,第三单位计30%,此外名次计10%。

未设等级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注:1.被各收录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以情报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同项成果发表、不同系统收录的以最高等级奖励。

2.A、B类权威刊物(包括教学研究刊物并有所倾斜)、SCI分区收录、国家级出版社目录另文下发。

3. 艺术类作品折算细则待校科研工作委员会制定后另文下发。

4. 通讯作者或指导学生并署名发表论文的责任者享有该成果的业绩奖励,由第一作者或导师自行分配。

4.研究咨询报告(需提供采纳部门的有效文件证明)5.授权专利成果(职务发明)二、本科教学业绩奖励部分2.教学论文及教材3.各级教学奖说明:本科课堂教学优秀奖每年评一次,评选比例占当年任课教师的3%。

设立本项目旨在鼓励教师致力于本科一线教学,积极承担公共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含实验课),特别是要优先推荐本科教学工作量多、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率高的教师。

具体评选办法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定。

4.指导学生课外各类竞赛注:1.上表中涉及多人指导的情况,由第一负责人分配。

2.参与政府举办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大赛,由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认定办法。

三、研究生教学业绩奖励部分1.指导各类研究生优秀论文获奖四、发放办法1.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同类别同一项目、成果均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原则上均按年度或半年度进行结算,跨年度项目、成果奖励津贴的申报和变动应说明理由,并以所在年度标准进行追补或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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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福州大学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承担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促进“双一流”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学术实力,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理工类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学校鼓励专任教师,特别是高层次人才,要倾心组建和发展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与创新基地,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科学设施,着力凝练和培育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项与专利奖项、发表与编撰高水平论文专著、申报与实施知识产权特别是标准和国际专利,积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学术团体与机构、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全方位多层级提升福州大学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

学校每三年对专任教师进行一次科研工作考核。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专任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汇总统计并分析专任教师科研工作与科研成果情况,召开各类人才、学院和基地/团队科研工作汇报交流会。

第二条任何教师获A类科研成果(详见附件(一)),或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聘期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第三条我校国家级人才实行高层次人才聘用制。

国家级人才要力争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国际和国家层面提升福州大学学术影响力。

国家级人才免科研工作考核,在学校科研工作考核年度提交科研工作总结;有聘任合同者实行聘任合同考核。

第四条我校省部级人才需签署聘任合同,实行聘期考核管理。

省部级人才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国家或国际层面提升福州大学学术影响力。

1.聘期内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14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标准科研工作量按《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版)》(福大人〔2017〕116号)计算,下同;2.获B类科研成果,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11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良好”;3.获C类科研成果,或完成合同任务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85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合格”;4.未完成合同任务,或标准科研工作量少于850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5.首聘期满考核等级不是“优秀”者,不再实行年岗位奖金,纳入常规师资管理。

第五条我校旗山学者需签署聘任合同,实行聘期考核管理。

旗山学者应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潜心科研,取得更好更多成果。

1.聘期内获B类及以上科研成果,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75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优秀”;2.获C类科研成果,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二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65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良好”;3.获D类科研成果,或完成合同任务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59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合格”;4.未能完成合同任务,或标准科研工作量少于590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新聘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引进的头三年,鼓励其潜心科研,在认真做好教学准备工作的同时,学校减免其基本工作量定额标准(不排课)。

需签署聘任合同,按聘期考核管理。

1.聘期内获C类科研成果,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及以上,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二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54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优秀”;2.获D类科研成果,或主持国家级二类普通项目,或主持一项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42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良好”;3.获E类科研成果,或完成合同任务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3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合格”;4.未能完成合同任务,或标准科研工作量少于300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我校公共基础课教师可选择不参加科研工作考核,但必须有教研教改项目或成果等,具体办法由校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我校任何层级科技创新基地/团队,实行基地/团队整体考核,基地/团队的考核评估成绩视为其成员(不含第一至第五条相关教师)的科研工作考核成绩。

鼓励基地/团队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力争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凝练培育高显示度科研成果,推动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

我校任何层级基地/团队,按“福州大学科研创新基地和创新团队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大科(2017)22号)规定,每3年参加一次基地/团队的校内考核评估,原则上基地/团队校内考核评估时其成员不能交叉重复。

基地/团队负责对其成员进行科研工作考核,并将其考核结果向校科技管理部门备案,附上每位成员一项最高等级成果或项目的复印件。

建设期内的基地/团队可选择不参加基地/团队的校内考核评估;如果建设期内参加基地/团队的校内考核评估,则该基地/团队应按上述要求对其成员进行科研工作考核。

第九条我校其他正式在编在职专任教师(含未参加考核评估的建设期内基地/团队的成员),应同时做好科研与教学工作,实行科研工作考核管理。

1.正高职称者,考核期内获B/C/D类科研成果,或主持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国家级二类普通项目/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或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含)540/270/90者,考核等级分别定为“优秀/良好/合格”;标准科研工作量少于90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

2.副高职称者,获C/D/E类科研成果,或主持国家级二类普通项目/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省部级项目,或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含)420/180/60者,考核等级分别定为“优秀/良好/合格”;标准科研工作量少于60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

3.中级职称者,获D/E/F类科研成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或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含)300/135/45者,考核等级分别定为“优秀/良好/合格”;标准科研工作量少于45者,考核等级原则上定为“不合格”。

4.初级职称者免科研工作考核。

第二章社科类科研工作考核标准2.所述成果为考核期内新增成果,所述项目(纵横向项目,下同)为考核期内新增项目,项目经费数指到校经费数;同一成果(奖项除外)或项目等只能归属一位教师且仅计算一次,且教师必须是成果或项目的负责人、第一作者等。

3.社科类科研项目级别按照《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福大人〔2017〕181 号)规制执行。

标准科研工作量按《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版)》(福大人〔2017〕116号)计算。

4.社科A、B、C、D、E、F类科研成果见附表二。

第三章科研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第十条我校国家级、省级人才和旗山学者实行年岗位奖金制。

国家级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人才、国家级第三层次人才、省级人才、旗山学者在分别扣除年度标准科研工作量分值800、600、400、200之后,超出的标准科研工作量分值参与年度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职务业绩奖励和标志性成果奖励分配;本部分奖励由年岗位奖金制人才根据贡献情况全额分配给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新聘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引进的头三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按超工作量计算职务业绩奖励(其他业绩不参与绩效奖励)。

第十二条为实现2020年化学ESI学科进入全球1‰、提升材料学、工程学ESI学科排名、新增1-2个ESI学科等ESI学科建设目标,提出如下奖励措施(以下第1点与2、3两点就高不重复):1.入选全球高被引科学家,比照国家级第三层次人才实行年岗位奖金制;入选中国高被引学者,比照省级人才实行年岗位奖金制。

2.对于ESI统计的论文,单篇年新增他引次数按10次一个档,逐档(从10次起)增加奖励标准科研工作量20分。

3.我校不是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ESI合作论文,继续实行原有的标准工作量减半的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科研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晋级、科研项目(含人才、团队、基地)推荐申报、科研项目管理费分配与使用、科研资源分配与使用和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1.未参加科研工作考核者(国家级人才等免考核人员除外),原则上不能享受科研资源分配或优惠政策。

2.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成绩不合格时,原则上该聘期总体考核成绩不能为良好及以上。

实行聘期年岗位奖金制者、新聘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实行整体考核的基地/团队成员,如果考核不及格者,下一考核期职务业绩奖励和标志性成果奖励减半。

适用于第七条的正高/副高/中级职称专任教师,考核期内标准科研工作量总和分别低于90/60/45者,当年度其个人标准工作量扣除该差额后参与年度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职务业绩奖励和标志性成果奖励分配。

如果个人标准工作量不足,则从该学院(单位)总标准工作量中扣除。

连续两次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其教师岗位专业技术的职级下调一级(不含教授一级和教授二级),直至下一个考核成绩为合格后恢复至上一次职级。

3.科研工作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者,该教师下一聘期的科研项目管理费分配比例分别为学校100%/学院和项目组0%、学校20%/学院和项目组80%、学校10%/学院和项目组90%、学校0%/学院和项目组100%。

4.科研工作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合格及以上者,该教师下一聘期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比例分别为学校50%/项目组50%、学校0%/项目组100%。

第十四条为促进我校教师申报国家级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我校承担国家级项目数,制定国家级项目培育计划和奖惩措施,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为鼓励承担和参与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重大重点工程、大科学设施,考虑到申报项目数限制,根据项目级别和到校经费等情况,我校项目组其他成员可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认定为低一级项目负责人(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在聘期内年满57周岁及以上教师,应进一步做好或协助做好所在学院(单位)的人才引育培养和传帮带、基地/团队建设、成果培育应用、科研规划与制度建设、研发方向和研发任务审定、项目策划、合作交流等工作,该聘期及以后聘期不做科研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各类人才聘期合同考核之后、基地/团队等的考核周期与学校整体科研工作考核年度不一致者,延至下一个学校整体考核年度一并考核,考核指标按比例增加。

在考核期内技术职务等有变化时,考核指标按比例计算。

第十八条各学院(单位)、各“双一流”建设学科、各基地/平台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考核要求、工作目标、配套支持方案和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2018年对全校专任教师的2015-2017年进行预考核,暂不启动第十三条;2021年对全校专任教师的2018-2020年科研工作实行正式考核,全面实施本办法;今后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人事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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