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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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为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加强规划对产业集聚区建设的调控和引导,规范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引导产业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加快规范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认定的产业集聚区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编制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的发展目标,坚持城市和产业融合发展,注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体制机制创新,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发展。

第四条编制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当按照建设宜居宜业新城区的目标要求,完善产业集聚区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安排交通、供电、供水、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园林绿地、生态防护、避难场地等公共空间,统筹安排标准化厂房、职工宿舍、职业教育培训等共用设施,合理组织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村庄迁并或改造。

第五条编制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为依据,并在空间上与土地利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和中原城市群规划等重大规划的主要内容实现精准衔接。

第六条产业集聚区规划由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条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当由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鼓励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产业集聚区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豫承担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编制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应当综合分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产业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产业集聚区的定位、发展目标、产业集聚区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第九条产业集聚区规划期限,近期至2012年,远期至2020年。

第十条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编制内容:

(一)分析确定产业集聚区的发展定位、发展目标;

(二)分析确定包括产业集聚区的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等的规划指标体系(具体内容见附表);

(三)明确发展空间范围,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产业集聚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五)确定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

(六)确定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控制范围;规划人口100万以上城市的产业集聚区还应考虑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

(七)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保护要求;

(八)确定村镇发展、迁并与控制的原则、时序和措施,提出拟保留村镇的建设控制标准;

(九)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做出管线综合规划;

(十)明确开发时序,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十一)研究拟定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十二条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空间发展规划进行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各类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质和界线,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别;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工业用地还应当包括标准厂房建设要求;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五)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县和县级市的产业集聚区、用地规模10平方公里以下的产业集聚区,可以将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合并编制,但主要内容不得缺项。

第十四条产业集聚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核确认后,方可组织报批。

第十五条产业集聚区规划由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上报审批的产业集聚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产业集聚区规划评审会纪要、专家意见落实情况为必备附件。产业集聚区规划说明书和图纸必须加盖规划编制单位的出图专用章。

第十七条上报备案的产业集聚区规划应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表达。其中,书面文件中,规划文本和附件采用A4规格装订,规划图纸按照A3

规格成图,折叠成A4规格装订。电子文件中,文字格式采用Word文件格式,图纸采用CA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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